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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9:甘肃省草原监督管理(野生植物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3000-5000元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1000-3000元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5000-1万元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10倍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3000-5000元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
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倒卖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2万元的罚款
伪造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5万元的罚款
4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集、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可以并处2-5万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草原监督管理(野生植物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甘肃省草原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违法采集、加工、收购和出售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
《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十六条 采集、加工发菜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和销售发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发菜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采集、加工发菜3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集、加工发菜3-10公斤,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可以并处1-3万元的罚款
采集、加工发菜10公斤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可以并处3-5万元的罚款
采集、加工发菜3公斤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采集、加工发菜3-1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采集、加工发菜10公斤以上,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收购和销售发菜3公斤以下的
依据职权没收发菜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收购和销售发菜3-10公斤的
依据职权没收发菜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
收购和销售发菜10公斤以上的
依据职权没收发菜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
2
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
《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十八条 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应当收回采集证
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所采集的草原野生植物,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采集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所采集的草原野生植物,可以并处2-5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没收所采集的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应当收回采集证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违法所得3000-5000元的
没收所采集的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6倍的罚款,应当收回采集证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所采集的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10倍的罚款,应当收回采集证
无证采集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没收所采集的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无证采集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违法所得3000-5000元的
没收所采集的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
无证采集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所采集的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
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
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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