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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请假类别是指:
(一)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
假。
(二)事假: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事务需要请假的,可
以请事假。
(三)婚假:工作人员结婚的可以请婚假。
(四)产假:女职工生育的可以请产假。
(五)丧葬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
婆)死亡的,可以请丧葬假。
二、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请销假报告单,按请销
假审批权限审批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
应及时报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口
头请假无效。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
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按准假
权限销假,并办理销假手续。
四、请假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请假1 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或片总支书
记审批。
(二)工作人员请假2 天以上(含2 天)的由乡党委书记
或乡长审批。
(三)工作人员请假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部
门审批,其中事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
备案。
(四)工作人员一年度内累计请假达到二个月(不含产假)
仍需请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
审批。
五、病事假生活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
十,工作满十年的,工资全额发放。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
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百分之九。;
(三)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 天,从第16 天事假
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
天,从第23 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六、请病假7 天以上的,须有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
证明。
七、婚假为5 天,对晚婚(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的初婚
者可延长到23 天、丧葬假为3 天。
八、产假为三个月,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九、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特殊情
况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干管权限和范围报县组织、人事部
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十、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或病假累计超过半年
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十一、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而擅自离
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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