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第二节 国法的渊源和编纂,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1,、定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它主要是在各国交往中通过协议或认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更多的国家通过协议或,认可共同制定的,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2、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根据的效力,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即各国的协调意志。,2,、国家之间,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相同或不同的国家之间,是可以达成协议并受其约束的。所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构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类别:,指导国家在国际关系个别领域的行,为准则,指导国家在全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准则,2,、特征:,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3,、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外,业已确定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国际合作、民族自决、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其他四项基本原则。,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1,、含义,:
3、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特别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2,、来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1,、概念:是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注: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其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国际习惯,1,、定义: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四、国际法的编纂,1,、定义:将现有的以及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
4、化和法典化。,2,、形式:,全面的编纂,又称国际法的全面法典化,专门的编纂,又称国际法的个别法典化,3,、类别:,非官方编纂,又称民间编纂,官方编纂,又称政府间的编纂,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西方学者的有关学说,、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说,、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我国的有关理论,1,、观点:自然调整论,2,、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律体系,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并在一定程度下可以相互转化的。,3,、共性:,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发生法律规范,作用,都有一整套原则、规则和制度来调整,其适用对象之间的关系,都具有强制力来保证其
5、实施,近年来,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正在不断深入,有的人提出了“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原则”,即:,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不能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适用的范围不同,,两者应当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本质:是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即国家如何承担其国际法上义务,的问题。,2,、各国的实践:,英国严格区分国际法的条约和习惯规则,法国以不与国内法冲突为适用国际习惯之前提,有些国家在宪法中未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在其他法律中却规定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怎样适用的问
6、题,例如我国处理国际法的适用问题,直接将国际条约的内容或国际习惯规则在国内法上加以明确规定,对国际法的适用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时对国内法做出相应的调补充和修改,3,、一般而言,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上现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有的国家以国内法对抗国际法的行为,在理论上违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正常方式,对国际社会有害。,第四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国际法:发端于奴隶制社会,2,、近代国际法:,威斯特法利亚公会,维也纳会议,维也纳会议,巴黎和谈,3,、过渡:从一战结束到二战结束,4,、现代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的生效,二、现代
7、国际法的发展趋势,1,、趋势:,全面进入经济领域,国际习惯的成文化,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三、中国与国际法,1,、古代中国:我国古代对外交往若断若续,是不全面的,而且长期闭关,未能演变成有中国特征的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没有获得充分使用的机会,3,、现代:我国政府一贯遵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公认的,现代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第二节 国家及其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1,、概念: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
8、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2,、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国际法的特征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2,、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3,、国家的根本属性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国际组织只能在组织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2,、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不能,像国家一样享受国际法的权利与义务,、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由于尚未取得独立国家的地位,所以参加
9、国际范围是有限的,不能像国家那样与其他国际法主体进行交往,三、,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1,、主张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2,、反对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3,、国家仍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但个人也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第二节 国家及其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国家的要素,、概念:指定居在一定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人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二、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复合国,联邦,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 属地管辖权,自保权 属人管辖权,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派生权利:是或者从基本权利推演出来的,或
10、者根据条约取得,四、国家主权豁免,1,、概念: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国外法院被起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国家上承认的概念,1,、概念: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事态的痴线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2,、特征:,承认具有任意的性质,表示承认国愿意接受承认对象存在的事实,表示承认国与承认对象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愿望,承认会产生一定法律效果,二、对新国家
11、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1,、概念:即为对新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某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存在的事实,并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2,、新国家产生的情况:,独立,合并,分离,分裂,(二)、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即必须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2,、,“,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三)、国家承认的性质,1,、性质: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表明,某一实体只要实际具备了国际法上国家承认的条件,它就自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承受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具有与他国进
12、行正常交往的权利与能力。,(四)、国家承认的方式,1,、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2,、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3,、单独承认与集体承认,4,、有条件的承认和无条件的承认,(五)、国家承认的效果,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国家承认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权,的有效性,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庭提起诉讼,三,、对新政府的承认,(一)、政府承认的概念: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13、二)、政府承认的条件,1,、新政府必须在该国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上独立和实际地建立了有效的统治,并且得到了该国全体或大部分居民的惯常服从,2,、新政府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三)、政府承认的方式和效果,1,、承认新政府更多的是采用默示承认和事实承认的方式。,2,、一般认为,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与国家承认基本相似。,四、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一)、概念:是指在一国发生叛乱,其他国家确认反政府一方具有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的资格,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五、中国与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上对新政府的承认
14、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应该适用政府承认的规则。,(二)、中国对外国胡外国政府的承认,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在符合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条件的前提下,对新国家和新政府适时予以承认。,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国际法上的继承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继承主体: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3,、继承对象:对条约的继承、对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和国家档案等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二、国家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1,、概念: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2,、领土变更
15、的情况:,部分领土转移,合并,分离,、分裂,独立,(,二)、条约的继承,1,、定义:是指在国家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的问题,亦即继承国是否承受根据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问题。,2,、领土变更的适用规则:,部分领土转移,合并,分离或分裂,独立,(三)、国家财产的继承,1,、定义:是指在继承发生时,根据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2,、具体规则:部分领土转移,合并,分离或分裂,独立,(四)、国家债务的继承:是指被继承国队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业务。,(五)、国家档案的集继承: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
16、有并由其收藏的记载本国各方面情况的一切文件资料。,三、政府继承,1,、概念: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国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实质:是新政府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继承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四、中国与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关于条约继承的立场和实践,(二)关于财产继承的立场与实践,(三)关于债务继承的立场和实践,(四)关于国际组织代表权继承的立场和实践,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1,、概念: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二、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2,、
17、一国地方政治实体的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行为,3,、经一国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其他实体的机关行使其被授予的职权的行为,4,、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5,、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力要素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国政府权力要素的机关的行为,7,、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成立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或革命运动机关的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1,、是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2,、分类: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三、国家责任的形式,、限制主权:指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及国际社会
18、全面或局部地限制行为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其他,继续履行,终止不法行为,保证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抵偿,道歉,、,国家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四、国家责任的免除,、同意,、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因素,、危难,、危急情况,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居民和国籍,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难民,第一节 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居民,1,、概念: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二、国籍的概念和意义,、国籍的概念:是指个人作为某一主权国家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和身份,、国籍的法律意义,1,、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法律依据,2,、国籍使个人与其国籍国之
19、间确立了权利与义务关系,3,、国际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对个人享有和行使管辖权以及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关于国籍的立法:是国家自己认可或制定的有关本国国民或公民资格的取得、丧失或变更方面的法律,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国籍的取得:,1,、概念: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2,、途径与方式:,血统主义原则,因出生取得国籍 出生地主义原则,混合原则,自愿申请入籍,因加入取得国籍 选择入籍,因涉外婚姻、收养、认领入籍,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入籍,、国籍的丧失,1,、自愿丧失国籍,2,、非自愿丧失国籍,四、国籍的抵触,、国际抵触的概念:是指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或无国籍成为实际存在且无法
20、回避的现实,、双重国籍的产生和解决,1,、产生 由于出生的是由导致产生双重国籍,由于出生以外的事由导致产生双重国籍,2,、解决 国内立法措施,国际双边条约措施或公约措施,、,无国籍的产生和解决,1,、产生 由于出生的事由,基于出生以外的事由,2,、解决 国内立法措施,国际立法措施,五、中国的国籍立法与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1,、中国国籍的取得,2,、中国国籍的丧失,3,、中国国籍的恢复,、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的基本原则,1,、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2,、一人一藉原则,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4,、平等原则,5,、反对强迫入籍原则,第二节 外国人
21、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概念,广义上讲,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某一特定国际本国国籍的自然人。狭义上讲,仅指不具有某一特定国家本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即仅指外国国民而不包括无国籍人。,二、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原则与规则,、概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出境、居留和从事各项活动方面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1,、国民待遇,2,、差别待遇,3,、最惠国待遇,、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规则,1,、外国人入境:,、程序条件:申请入境的外国人应持有有效护照并办理入境国的签证手续,、实体条件:包括互惠条件和不危害入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
22、2,、外国人的居留: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应根据所在国的法规和该国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享有居住权,3,、外国人出境: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阻止外国人合法离境,三、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1,、原则:,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原则,互惠对等的国民待遇的原则,符合国际惯例的差别待遇的原则,四、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概念:是指一国国民在境外遭到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因此种侵害得不到该外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人本国直接采取外交或国家间司法方式追究该外国的国家责任并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外交保护的合法条件,1,、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和地位受到侵害,而且是由可归属于该外国国家并应由国家承
23、担责任的行为所致。,2,、受害者从受害时起至实施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3,、受害人已用尽外国当地的一切行政和司法手段仍无法获得救济。,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一、引渡,、定义和特征,1,、定义: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并应拥有管辖权国家之请求,将处在本国境内而被该请求国指控犯罪或已判刑的人送交该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的行为。,2,、特征: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的客体是指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引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刑法地域性和各国刑,事管辖原则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漏洞,以防止罪犯,逃脱应收的处罚,、引渡的法律依据,1,、根据被请求国国内立法请求引渡,2,、依据国
24、内法和互惠保证进行引渡,3,、通过签订条约引渡,、引渡的基本条件,1,、可引渡罪行,、可引渡罪行的概念,、确定可引渡罪行的原则:各国所依据的原则都是“双重犯罪原则”,、确定可引渡罪行的方法:,列举法,综合法,概括法,、政治犯罪问题: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来确定引渡罪行,都明确规定政治犯罪不引渡。国际上通过多边公约形式规定某些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犯罪。用这种方法对政治犯罪的范围所做的限定称为非政治化努力,到目前为止,非政治化努力所涉及的行为主要有:,第一,刺杀国家元首的行为,第二,战争罪、反和平罪与反人类罪,第三,灭绝种族怙种族隔离罪行,第四,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第五,侵害应受国际保护
25、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2,、可引渡的人:本国公民或国民,请求国公民或国民,第三国公民或国民,3,、引渡与犯罪地:发生在请求国领域,发生在被请求国领域,发生在第三国领域,二、庇护,、庇护的概念及历史沿革,1,、概念: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庇护权及其性质,1,、是以国家属地管辖权为依据而派生的一项国家权力,是庇护国国家主权的一种具体体现。,2,、性质:关于性质,尚存在着值得注意的另一种主张,即认为它是国际法赋予个人的一种权利。,、庇护的一般规定,庇护权的行使必然涉及庇护国与追诉国之间针对
26、被庇护者的管辖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国际法中有关庇护的规则既包括条约规则也包括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和确立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一国行使庇护权时应遵循的一般法律规则主要有:,1,、关于庇护权的客体、即庇护的对象只能是政治犯。,2,、关于庇护权的行使空间范围。,3,、关于被庇护者的法律地位和庇护国对被庇护国的责任,、域外庇护:包括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其驻外国的外交使馆、领事馆等设施内或在停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舰船和飞机上庇护的外国人。,、中国对庇护问题的原则和立场,中国承认好尊重各国的领土庇护权。针对某些外国在驻华使馆内庇护中国公民以及违反领土庇护的国际法规则而在其本国境内庇护中国公民的某些违法行为
27、中国政府都曾提出过严正交涉。,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难民,一、难民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从广义上看泛指因自然灾害、战争、大规模内乱和各种政治追害等原因被迫逃离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二流亡到其他国家的人员。,二、难民身份的确认,1,、确定:确定某人的国际法上的难民身份是该人取得有关难民国际条约(公约)规定的法律地位,并享有和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前提。即,:,迁移或滞留于境外,受到某种迫害或有正当理由畏惧收到此种迫害,不能或不愿接受国籍国保护,未从事某种犯罪行为,三、难民的国际保护与法律地位,1,、在难民的国际保护方面,国际法所确立的原则主要有两项:,“,不推回”原则,“,国际团结与合作”原则,2,、关
28、于难民的法律地位,即难民在避难国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方面的待遇,也已在,1951,年公约中作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概述,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第三节、国界与边境,第四节、南极与北极,第一节、国家领土概述,一、国家领土的概念,领土主要是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是居住其上的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领土是形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构成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二、国家领土主权,国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所享有的所有,权、处分权、支配权和管
29、辖权。,三、领土的构成部分,1,、领陆,2,、领水,3,、领空,4,、底土,四、内陆水,(一)、河流,1,、国内河流,2,、界河,3,、多国河流,4,、国际河流,(二)、运河,1,、苏伊士运河,2,、巴拿马运河,3,、基尔运河,(三)、湖泊,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一)、先占,先占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并且以国家的名义进行。,2,、先占的客体只限于“无主土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3,、先占在主观上必须有先占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4,、先占在客观上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国家在该地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
30、措施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二)、时效,(三)、添附,(四)、割让,(五)、征服,二、现代国籍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现代国际实践中,除继续承认先占、添附、自愿,割让等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外,还经常采用民族自决、全民投票和恢复领土主权这几种新的领土变更方式。,(一)、民族自决,(二)、全民投票,(三)、恢复领土主权,三、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限制。,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合法与否,主要取决于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属于此类特殊限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共管,(二)、租借,(
31、三)、国际地役,(四)、势力范围,第三节、国界与边境,一、国家的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一)、边界的形成,1,、因传统习惯形成的边界,2,、因条约形成的边界,3,、因继承形成的边界,(二)、划界的方法,1,、自然划界法,2,、几何学划界法,3,、天文学划界法,(三)、划界的程序,通过双边条约划定边界通常经过两个阶段,即定界和标界。,二、边境制度,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宽度的区域。,(一)、界标的维护,(二)、界水的利用和保护,(三)、边境土地及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四)、边民生活的照顾
32、五)、边境争端的处理,三、中国的领土与边界问题,(一)、中印边界问题,(二)、南海诸岛,(三)、钓鱼岛,第四节、南极与北极,一、南极,(一)、南极的概况,南极洲位于地球的最南端,包括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附近的岛屿,总面积为,1400,万平方公里。,(二)、南极条件体系和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内容有:,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2,、国际合作和科研自由,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协商会议”制度,5,、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二、北极,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北冰洋面积为,1500,多万平方公里,其中,70%,的洋面常年冰封,冬季冰冻面积可达
33、90%,。,第五章 海洋法,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第二节 内海水与领海,第三节 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第四节 大陆架与国际海底区域,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域与群岛水域,第六节 公海,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个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二、海洋法的发展,1,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共有之物,2,中世纪,统治者认识到海洋的重要性,3 16,世纪以后,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格劳秀斯明确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4 18,世纪,许多国际法学者都采取了公海自由的立场,5 20,世纪后,海洋法有
34、了重大发展,已从过去的海面法延伸到海底开发制度。,三、海洋法的编纂,1,、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年,2,月,24,日,-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2,、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3,、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二节 内海与领海,一、内海水,内海水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概念: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2,、法律地位: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35、所有外国的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海水航行、,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施、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船舶停泊的海域。,海湾:是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曲的那一部分海洋,海湾分三类: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领土的海湾,历史性海湾,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天然水道。海峡的形成有三种情况:,有两块陆地形成,由沿岸岛屿与陆地形成,有岛屿之间形成,二、领海,领海概念: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宽度:历来争议较大,曾出现过多种学说,航程说,视野说,大炮射程说,领海基线,正常基线,即低潮线,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混合基线
36、领海的外部界限,1,平行线法,2,交圆法,3,共同正切线法,海岸相邻或相同国家间领海的分界线:两国领海一般以中间线为界,中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距离是相等的。,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2,无害通过权,3,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第三节,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一、毗连区,1,、定义:是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家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2,、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中国毗连区为领海外领接领海的一带区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二、专属经济区,专属经
37、济区的由来:是沿海国领海以外领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市海洋法上的一项新制度。它是二战后才开始出现的。,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理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力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1,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2,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3,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4,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
38、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领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2,、中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 大陆架与国际海底区域,一、大陆架,大陆架的概念: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法律制度,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认为应以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作为划界原则,主张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来划定疆界,这种意见是以“北海大陆架案”为依据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1,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2,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4,两者的范围不同,中国的大陆架,1,中国大陆架的
39、概念和范围,2,中国在大陆架的权利与义务,二、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1,它是国际法上的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海底及其底土,即专属经济区的大陆架以外的海域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2 1967,年,8,月,7,日,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阿维德,帕多提出,国际海底区域应被看做人类共同的财产,为全人类福利服务。联合国的一些决议,先后肯定了他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主张。,国际海底开发制度,1,平行开发制度,2,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的新发展,经过,6,年的激烈辩论,,采矿法典,在,2000,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上获得通过。,2001,年,,区域内多金属热液硫化物和富钴结核探矿
40、与勘探规则,的制定,开始进入程序。,国际海底管理机构:管理局以所有成员主权平等的原则为基础。管理局由公约的所有缔约国组成。它下设以下几个机构: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企业部。,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新发展,1994,年,7,月,联合国大会制定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1,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因,公约的普遍性问题,公约对市场形势估计不足,法律明显超前,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际需要,2,、修改的主要内容,关于缔约国的费用承担问题,关于企业部,关于决策程序问题,关于技术转让的问题,关于生产限额,关于补偿基金,关于公约
41、的财政条款,关于审查会议,3,、,协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关系,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概念:是指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海洋法公约,采用了折衷方案,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规定了三种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无害通行制度,适用特殊公约制度,二、群岛水域,群岛和群岛国的定义: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而群岛国则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
42、括其他岛屿。,群岛基线的划定,群岛国可根据直线基线法,在最外缘的各岛确定一系列的点来划定领海,在基线范围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这种基线的长度不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不能超过,125,海里,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根据,海洋法公约,第,49,条规定,群岛国主权及于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第六节 公海,一、公海的概念:是指国家领海以外的水域。,二、公海的法律地位,1,、公海自由原则是国际法上较古老的海洋法规则
43、2,、任何国际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占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3,、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研自由,三、公海的法律制度,航行制度,制止海盗行为,禁止贩运奴隶,禁止贩运毒品,禁止在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登临权,紧追权,捕鱼制度,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海洋科学研究,第六章 空间法,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一、空间法的概念,1,、,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可分为两大部分:,包括地球的陆地和各种水域在内的地球空间,除地球空间外的空中空间,2,、空中空
44、间 空气空间,外层空间,二、空间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空间法的内容构成,1,、空中空间就其自然形态来讲,是由一般意义上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组成的统一体。,2,、一般将国际空间法的法律规范分为两类,适用于空气空间,主要调整各国在航空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国际空气空间法,通常也成为国际航天法,适用于外层空间,旨在调整各国航天活动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外层空间法,也称为国际航天法,国际航空法的发展,1944,年,1,月,芝加哥会议最后通过和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已成为迄今为止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构成国际航空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外层空间法的发展,1,、,1961,年,12,
45、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重大决议,提出外空活动三原则:,开发利用外空应为改善人类福利服务,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应适用于外太空及外空天体,外空及其天体不得占有,2,、,1967,年开始订立了,5,个普遍性的外空国际公约。它们是:,1967,年签订,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8,年订立的,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物体之协定,1972,年订立的,外空物体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1975,年订立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9,年订立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上述,5,个公约构成了现行外空法的主要法律
46、渊源。,三、中国与空间法,伴随着中国航空航天事业的发展,为保障国家利益,维护航空航天活动正常的国际法律秩序,中国在此领域参与了诸多的国际合作:,空间法领域已成为中国缔结和参加国际公约、条约最多的领域之一,中国已成为国际航空和外空方面重要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的参加者,中国政府在国际航空和航天活动的具体实践中,严格遵照和依据有关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处理问题,切实承担和履行自己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领土上空空域的法律地位,1,、绝对自由论,2,、有条件自由论,3,、海洋比拟论,4,、国家主权论,领空以外空域的法律地位,1,、领空以外空域主要包括领海以外的海洋上空、南
47、极上空和无主土地上空。,2,、法律地位:,认为“公海上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认为领空外空域在法律地位上受到地面区域法律地位的直接影响,领空的法律界限,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新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外层空间,并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这种划分导致了空域划界的第二次革命,同时也使领空的垂直范围直接受到外层空间定义和定界的影响,即外层空间的下部界限就成为领空的上部界限。,二、国际航空的法律规则,关于航空器的国籍,关于航空器的分类,关于国内载运权,关于航空器遇险援助和调查的规则,关于国际空中航行的权利和自由,非航班飞行,航班飞行,保障国际
48、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责任,三、惩治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国际法规则,东京条约,1,、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2,、关于管辖权,3,、关于机长的权利,4,、关于非法劫机,5,、关于缔约国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各国有义务支持机长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力,对航空器内犯有刑事犯罪或其他行为的人采取调查、,逮捕措施或行使管辖权时,缔约各国应适当考虑航空,器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并且应避免对航空器、乘客、,机组成员或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海牙公约,1,、劫机行为的定义、特点和性质,2,、公约的适用范围,3,、对劫机犯罪的管辖权,4,、对劫机犯的引渡,该公约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制。,该公约针对目前世界各国引渡制度的
49、差异,具体规定了公约缔约国相互间承担引渡义务的法律根据。,公约还确立了“或者引渡,或者起诉”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5,、对劫机犯的处罚,6,、缔约国的其他主要义务,蒙特利尔公约,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问题的提出:随着人类空间活动向纵深发展和国际空间法的不断发展,空中空间在垂直方向上被划分为地位不同的两个区域。这两个区域尽管在名称上借用了自然科学中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这两个名词,但在法律上其含义和范围显然与自然科学不同。,外空定义和定界的不同主张,关于外空的定义和定界问题历来有两种对立的主张。一些国家认为,外空定义和定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另一些国家则认为,要想在现阶
50、段对外层空间作出定义和定界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是不现实的。,外空定义和定界问题的国际法发展现状,外空定义和定界是国际法中尚未完全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性质,所谓地球静止轨道,是指位于赤道平面垂直上空离地面约,35800,公里的环绕地球的轨道。,绝大多数国家和习惯国际法承认地球静止轨道是外层空间的一部分,外空法的原则与规则对该轨道空间应予适用。但由于地球静止轨道是一种有限的空间资源,因此急需建立有关该轨道使用方面具体的国际法制度。,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是一个独特的空间领域:从法律地位来看,外空就是外空,它对所有国家自由开放,但又不属于任何国家及受其主权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