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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各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中式烹调师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5、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 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满2年。
5、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 职业高级技师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中式面点师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5、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 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满2年。
4、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西式烹调师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5、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西式面点师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5、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制冷设备维修工
(参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或见习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 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满2年。
4、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
(参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或见习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
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调酒师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8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餐厅服务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5、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客房服务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前厅服务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以下规定的: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公共营养师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 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 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 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业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 具有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大专以上(含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营养配餐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技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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