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正 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印制
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成都市新都区新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新都区天元小区二区新居工程一标段
工程地点: 新都镇天元社区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内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水电
安装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揽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新发改投资[2007]115号
资金来源: 发包人按国家法规筹集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内规定承包范围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年 月 日 (以甲方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2008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0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标准
五、 合同价款
中标价 29569578.14元 (含发包人预留金 2724000元)
金额(大写): 贰仟玖佰伍拾陆万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壹角肆分(人民币)¥: 29569578.14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a) 本合同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
c) 投标书及其附件
d) 本合同专用条款
e) 本合同通用条款
f)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 图纸
h) 工程量清单
i)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 年 4 月 2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新都区新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汉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2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三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按监理合同执行。
姓名: 张光树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照监理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经济管理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吴建波、候建兴 职务: 现场管理
职权: 技术管理及现场签证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秦清华 职务: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否则视为违约。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10日内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接至施工现场,红线范围内的施工便道、施工用水、施工用电、通讯、排水、场地平整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包干使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10日内开通,并具备使用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两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所需的所有证件、批件应于开工前10日内办理完毕。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满足测量定位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5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国家规定及时作好保护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按双方协议规定。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计划及完成量报表以及其它报表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施工过程派专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措施费中,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开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相应的办公用房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开工前按成都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完毕,并承担相关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措施费中,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交工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措施费中,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国家相关法规作好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达到文明施工现场标准,费用按规定计算(已进入投标报价措施费中,包干使用不再调整)。如承包人违反相应规定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10)定时按规定价格向发包人缴纳水电费,通讯费自行缴纳。
(11)承包人自行承担与相关单位(水、电、气、弱电…等相关配套单位)的配合费。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用中,包干使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7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4天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具体施工方案办理。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第13.1条的相应内容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质量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的相关内容。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室内环境测试,气象防雷测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余测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在施工工地四周修建隔离设施以保证道路畅通、行人安全和环境整洁等安全措施。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安全施工规范进行安全施工、安全防护,治安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23.1.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期间的物价波动,通货膨胀,政策变化、气候条件的变化等,由此引起其清单单价变化均不作调整(钢材、水泥除外)。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川建价发[2006]107号文执行,其余措施费(含基础超深部分)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预留金归发包人所有,由发包人支配。
23.3 本工程结算价款采用固定价加可调价方式确定,其中固定价是投标报价中投标人的费用,金额为中标价扣除发包人预留金。但是,固定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川建价发[2006]107号文应经过现场评定后确定。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为 88.81 万元,甲方将预付 53.5 万元 ,占基本费总费用 60.24 %。另外再支付预付款 194 万元 ,作为工程费用, 总预付款 247.5 万元。
25、工程量确认
25.1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投标人不得调整。
25.2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施工形象进度报表,发包人在5日内确认,该工程量不作为结算依据,结算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标段内每栋建筑物都完成到±0.00,支付固定价款的10%(含安全文明措施基本费10%)。(2)标段内每栋建筑物都主体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到固定价款的40%。(3)标段内每栋建筑物都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到固定价款的75%(含安全文明措施基本费10%)。(4)结算审计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含安全文明措施费余额)。(5)余款(5%质保金)在竣工满一年后付5%(无息)。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照发包人规定执行。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工程师认可。所有材料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承包人在采购材料设备前其质量品牌需征得发包人书面签字认可,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且材料样品封存后才能用于工程中。招标文件规定了品牌、标准、等级的材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八、 工程变更
1、 综合单价的调整与工程量确认
(1)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在实施中将不予调整(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有变更的工程量,根据现场确认计量。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a.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综合单价。
b.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
c.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综合单价的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综合单价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4)及相关规定进行组价,并按投标报价与控制价相同下降比例降价。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材料依据投标报价中的材料,没有的材料双方依据当地信息价、市场价协商定价。新组的清单综合单价经监理、业主批准后生效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变更工程、签证工程及其综合单价按甲方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15日内办理签认手续,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办。
2、 可调材料品种和调整办法
(1)可调材料品种:钢材、水泥(投标人要求钢材采用大厂产品,成钢、攀钢、威钢、德胜钢厂;水泥采用优质水泥。)
(2)调价办法
a.可调材料价格上涨,以招标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 期)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上涨超过5%以上(不含5%)的部分。
b.可调材料价格下跌,以材料的中标价为基准,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跌幅超过5%以上(不含5%)的部分。
c.施工期材料价格,招标人只确认一次;调整其涨跌幅超过5%以上(不含5%)的部分。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含竣工图)三套,其余按有关要求执行。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执行。
33、结算
33.1工程结算时应在总造价中扣除甲方已建红线周围围墙及施工道路等设施修建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标段建筑面积分摊)。
33.2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办完财务结算后支付工程余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最终约定的竣工工期比较,若有工期延误的,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5000元/天进行处罚,按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三阶段分段考核;对因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5.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竣工验收时,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整改,以达到合同要求质量标准。整改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出由责任人承担。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新都区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房建工程施工应由中标单位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或分包。若有部分分项专业工程承包人需要分包时,应报经发包人同意认可。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四条第39.1款执行。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未投保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 495 万元作为本合同附件。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质量担保为中标价的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保修期期满退还质量担保金)。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拾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捌份。
47、补充条款
47.1 该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如果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5%以上,则由承包方支付全部审计费。
47.2 本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方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的5%存入新都区建设局指定银行账户。
47.3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到现场出勤率80%,责任工长出勤率90%,技术负责人出勤率85%,按月统计,未达到出勤率标准按每人每天600元处罚。
47.4 本工程承包人搭建临设如占用道路等影响后期施工,发包人提前15日通知,承包人须无条件拆除。如承包人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同时又在工程主体完工前自行拆除,其费用承包单位负责(已包括在投标报价措施费中)。
47.5施工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原因消极怠工、或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停工令除外),若出现此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次违约赔偿金。若承包人能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情况,发包人可酌情减免对承包人的上述违约赔偿要求。承包人由于故意拖延进度、放缓施工节奏,经监理工程师协调无效超过两次或停工超过十五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发出退场通知书7日内,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办理交接手续,作好退场准备;发包人发出退场通知书15内,承包人的人员、机具以及材料等必须撤离至施工现场500米外,不得堵塞施工通道;自发包人发出退场通知书16日起,发、承包双方对已完工程办理结算,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7.6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以此开工日期计算工期。
47.7如果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同意工期顺延,但不承担乙方经济损失。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层
数
跨
度
(米)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1#
3473.144
底框
6
2#
5219.071
砖混
6
3#
6508.829
砖混
6
4#
4335.411
砖混
6
5#
4335.411
砖混
6
商业楼
835.902
框架
2
合计
24707.768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 量
标 准
供 应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备 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成都市新都区新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按照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2. 屋面防水工程及厨房、卫生间防水工程;3、装饰、装修工程;4.电气安装工程及给、排水安装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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