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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传销进校园维护社会和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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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传销进校园 维护社会和谐 ——在云南省大学生形势政策报告会上的讲话 刘本军 (2010年6月11日)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 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全体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今天,应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热情邀请,受云南省工商局纳宗会局长的委托,前来参加“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形势政策报告会,我深感荣幸。借此机会,谨代表云南省工商局,对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和全省教育系统长期以来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我将围绕“防止传销进校园,维护社会和谐”这一主题,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分析、探讨传销及其危害性;二是严密防范、严肃查处诱骗学生参与、从事传销的案件;三是始终保持高压防范态势,继续抓好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 先向大家通报两个案例。为什么要通报案例呢?其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通报案例,让大家了解掌握传销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参与、从事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传销这个社会“毒瘤”、经济邪教遍布全国,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防范传销、抵制传销、拒绝传销、远离传销。 第一个案例:2007年初,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传销案进行了审判。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被告人李青侠从河南到曲靖并加入深圳“文斌”贸易公司,以连锁销售为名,以发展下线人员为获利途径,并发展了被告人侯红钦、党清群为其下线,从事非法经营西服、化妆品等物的非法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李青侠非法经营数额为2707900元,被告人侯红钦非法经营数额为2491700元,被告人党清群非法经营数额为16267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青侠、侯红钦、党清群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青侠、侯红钦、党清群在审理中尚能坦白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李青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侯红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5 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党清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第二个案例:大理市2008年查获的传销人员集会案。2008年9月14日晚10时30分,大理市工商局在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力协助下,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出动执法人员120余人,在大理经济开发区巍山路305号某某大酒店8楼内成功查获一起以“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从事传销集会案,成功捣毁大型传销人员聚会场所1个、现场抓获新疆籍人吕某某等传销高级业务员和范某某等经理级别传销骨干各4人和10人、暂扣手机82部和现金2万元、暂扣由传销高级业务员吕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S081号广州本田雅阁(2.4)和由传销高级业务员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RT219号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各1辆、查获传销资料1216册、暂扣涉传产品21件、教育劝返参与传销人员65人。 经查,“9.14”重大传销案79名涉案人员分别来自我国四川、新疆、甘肃、河南、河北、重庆、江苏、湖南等14个省(区、市),均属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传销体系支流,其所抓获的高级传销上线头目均属新疆籍人。从涉案人员构成情况看,他(她)们中有发展下线份额(每份3800元至3300元不等)达到600份以上的新疆籍传销高级业务员吕某某、张某、李某某和潘某某,也有发展下线份额在65份以上599份以下的经理级别传销骨干殷某某等10人,还有参与传销下线人员(受骗者)65人,其涉案人员构成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欺诈性强,危害程度深。该传销组织涉案上线头目准备充分利用中秋之夜在酒店内组织开展集会活动,通过集会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继续采取欺骗、哄诱等多种手段,以鼓动、安抚和发展更多下线为目的,引诱参与传销人员引骗更多的亲朋好友、熟人和同事等加入到传销组织里,然后用“五级三进制”的提成分红运作模式刺激参与者并继续为其进行洗脑,鼓惑参与传销人员树牢所谓的“快速致富”理念,达到发展更多下线、骗取更多人员参与、谋取更多非法暴利之目的。 由于案情重大,涉案金额高达1224万元人民币,且涉案的吕某某等14名经理级别以上传销上线头目和传销骨干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大理市工商局已把该案于2008年9月16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审查,并随案移交公安机关涉案物品广州本田雅阁和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各1辆,移交现金2万元。2008年9月17日,大理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了14名犯罪嫌疑人。2008年10月23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除对该案涉案人员中有立功表现的杨某、芦某和文某某某3人作出免于起诉处理外,依法逮捕了甘某某等11名传销高级上线头目及骨干。 大理市人民法院2009年4月审判认定:2006年至2008年9月1 4日间,被告人吕万军、张军、李江平、潘喜红、殷秀强、范晓东、范德云、王天晓、杨松良、张娟、王凤英等人在大理市以参加“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做连锁销售的名义,通过发展下线投资加入经营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吕万军非法经营232份,金额达669200元;被告人张军非法经营22l 份,金额达632400元;被告人李江平非法经营133份,金额达400200元;被告人殷秀强非法经营101份,金额达290600元;被告人潘喜红非法经营77份,金额达195400元;被告人王天晓非法经营59份,金额达186000元;被告人张娟非法经营59份,金额达186000元;被告人范德云非法经营48份,金额达140200元;被告人杨松良非法经营33份,金额达89200元;被告人王凤英非法经营30份,金额达101500元;被告人范晓东非法经营23份,金额达63800元。 大理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万军、张军、李江平、潘喜红、殷秀强、范晓东、范德云、王天晓、杨松良、张娟、王风英违反国家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规定,实施了传销的经营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吕万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张 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李江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殷秀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潘喜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王天晓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范德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张 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杨松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王凤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范晓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传销及其危害性 (一)传销在我国的发展。传销自1990年传入我国大陆,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由发展阶段:90年代初至1995年。1990年11月,雅芳(中国)公司作为最早进入中国从事传销经营的外资企业在广州成立,传销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开始在中国大陆出现。这一时期,由于对传销的特殊性研究不够,国家未对传销做出任何界定,因此工商部门尚未将其纳入需要核准的经营方式,只作为一般的营销方式进行管理,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截止1995年12月底,全国共有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50万人。 第二阶段为限制发展阶段:1995年至1998年4月。由于传销的自由发展,一时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各种违法违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大量出现,严重干扰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为此,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对多层次传销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取缔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企业114家,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8起。在整顿的基础上,1996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41家传销公司及13家分支机构和3家直销公司,传销开始正式纳入行政执法部门视线,企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在此基础上,199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传销管理办法》,传销进入了规范和限制发展阶段。 第三阶段为全面禁止阶段:1998年4月至今。从1997年底1998年初,传销明显暴露出自身的问题。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滞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甚至利用传销,打着“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连锁经营”等旗号,从事金字塔欺诈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和谐。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了《禁止传销条例》,2009年2月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传销和直销。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以第443号令和444号令发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并分别于当年12月1日和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根据中国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首次对传销和直销问题进行立法,从而结束了中国长期以来规范直销、打击传销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两个条例,对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进行了界定, 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困惑,对区别合法与非法,提高公众识别和抵御传销欺诈的能力提供了有力帮助,也为行政执法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提供了法律武器。 1、传销的概念和类型(或者表现形式)。国外对传销的界定虽然在立法上有所差异,如一些国家未对直销进行立法,只是通过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原则进行规范,但对于金字塔欺诈都通过立法加以打击,对其本质的认识也基本一致,即金字塔欺诈不是一种经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禁止。比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金字塔欺诈是指加入者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获得介绍资格,并通过继续介绍他人加入获取报酬,这些报酬与销售产品跟最终消费者无关。英国1973年公平交易法案第11章规定,禁止通过招募人员加入(猎头)而获取报酬。这与我们通称的“拉人头”传销活动如出一辙。国外禁止的金字塔欺诈,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我们通称的“拉人头”行为,概括说就是,参加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后取得加入资格,并可以通过介绍他人加入获得报酬,其报酬的多少取决于发展人员的数量;二是一些国家将收取高额入门费的行为也放在金字塔欺诈法律中调整,一些国家通过其他法律调整,如美国就将这种行为纳入《媒介销售法》调整。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的类型主要表现为“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传销、“团队计酬”传销。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的三种类型或表现形式: 第一种传销类型或表现形式:即:“拉人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国际上则被称为“金字塔欺诈”,各国普遍将其列入犯罪行为予以禁止。 第二种传销类型或表现形式:即:“骗取入门费”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 第三种传销类型或表现形式:即:“团队计酬”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多层次直销”,绝大多数国家予以限制,在有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虽然没有禁止,但是采取了其他特殊的监管政策。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这三种形式,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就构成传销行为。下面,举两个例子看它属于哪一种形式的传销? 案例一:李满意传销案 当事人李满意(女,46岁),受他人蒙骗由武汉来到山东滨州,被“洗脑”后、交纳2900元加入了组织。而后,以在滨州赚钱容易为诱饵,将其外甥王燕、王军骗到滨州,蛊惑他俩交钱加入了组织。王燕又把自己12岁的儿子发展为下线。王燕等3人将9000元交给李满意,李当天将款汇到其上线江中秋的银行账户上,获得提成奖1425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骗取入门费”和“拉人头”两种形式交织的传销案件。 “骗取入门费”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让加入者直接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取得资格,另一种是让加入者高价购买一份产品取得资格,其产品质次价高,是用来掩人耳目的道具。 案例二:武汉新田保健品传销案 2002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查获了武汉新田保健品案。此案中,凡是参加者需要交纳2440元购买一套新田公司的“紫苏油”,才能取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该组织的人员共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五个等级。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发展2名下线为“会员”,发展3—9名下线为“推广员”,发展10—64名下线为“培训员”,发展65—392名下线为“代理员”,发展392名以上的为“代理商”。报酬包括销售提成和奖励金。销售提成又包括直接销售提成和对下线销售额的提成,推销一套“紫苏油”,会员按照售价的15%提取报酬,推广员按20%提取,代理员按42%提取,代理商按52%提取;处于上线位置的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分别从下线成员的推销额中再按5%、10%、12%提成,发展一名下线,会员、推广员、培训员还可按4%、3%、2%得到奖励金。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是一起“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形式交织在一起的典型传销案件。第一,组织者将传销的人员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个等级,等级晋升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来确定,且每发展一名下线还能得到资金奖励,因此,参加人员为了不断提升自己的级别和获得更多的资金奖励,会不断将他人拉入,作为自己的下线,明显属于“拉人头”;第二,参加者要购买一套保健品,取得“会员”资格加入传销组织,才可以继续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得提成,属于“骗取入门费”;第三,上线位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除本身推销商品所得的提成外,还可以获得发展下线的人数及下线经营额一定比例的提取,下线人员越多、经营额越高,他们获得提成越多,属于“团队计酬”。传销的三种形式,被此案件的组织者使用得淋漓尽致。 在近几年公安、工商机关查处的传销案件不少是两种以上形式同时存在的“复合式传销 ” ,有的还与无证照经营、非法集资、偷税漏税、制售假劣商品等其他违法行为交织共生。目前,“拉人头式”的传销占到整个传销活动的90%以上。 2、直销的概念和特点。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入世”三年内取消“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2005年8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43好令颁布《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行为的明确界定,保证了“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有序开放。“无固定地点销售”的经营概念,是一种包含多种经营形式的经营活动。从国际上看,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邮购、目录购货、电话行销、电子购物、自动售货、会员服务、访问销售等购物的方式。其核心是离开固定的营销场所()away from fixed location),不是一般所理解的没有固定场所的销售(without fixed location)。在这种经营活动中,商业场所主要承载的功能可能不是销售,而是物流、配送、服务、退货等,但其仍然以有形的方式存在。《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其所界定销行为,只是“无固定地点销售”的一种,即“访问销售”行为。以“访问销售”作为开放“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有益尝试和探索,既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又是保证开放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直销作为一种经销方式,具有四个特点: 第一、实施直销方式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及其招募的直销员; 第二、实施直销方式的地点,是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 第三、实施直销方式的对象,只能是终端消费者; 第四、实施直销方式的产品,是有形的物化的产品,不包括虚拟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不具备上述特点,就不是直销,很可能是传销。 3、对传销与直销的比较分析。要避免三个认识上的误区。 (1)因为直销合法,认为传销也合法。直销和传销有其共同或者类似的特点。传销和直销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其采用的方式和手段都比较先进。一是都是通过扩大网络,增加网络组织人员数量,来获取更大利益。传销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方式发展下线;直销按规定招募直销员并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二是都是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直接面向消费者推销。传销和直销都用了逆向营销学理论。就是说,一般产品从厂家出来,应该是走代理商、批发商、销售商然后被购入消费者手里;而传销和直销不会有代理商、批发商、销售商等中间环节,而是直接进入消费者。但是,不能因为有这些共同的特点,就把传销当作直销,就认为传销合法。 (2)因为传销非法,认为直销也非法。直销和传销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不同。直销企业是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成立,有着严格的成立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如: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要设立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保证金金额要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披露直销员总数、直销员计酬和奖励制度、直销产品目录和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和标准说明书等等重要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而传销是非法的,其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无资金限制,隐蔽和欺骗性强,更不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逃避相关部门检查。二是目的不同。直销的目的是推销商品,通过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附加成本,增加竞争力。直销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活动。其通过减少固定营业场所的投入,节约销售成本;通过人员为媒介口碑相传减少广告投入,通过人际间的信用关系增强产品可信度;通过个性化的销售,提高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的价值和服务;由于流通环节减少,便于产销衔接,以销定产,避免产品积压。传销实质上是一种违法欺诈活动。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而传销的目的是骗取钱财,推销商品只是一个幌子,可以有商品也可以无商品,购买商品已成为获取加入传销资格的一种形式。传销通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手段,不能给社会增加价值;团队计酬只能加大产品的成本,不符合直销减少环节、节约成本的基本理念,从而出现了组织者大肆骗取钱财,骨干分子层层瓜分渔利,参加者大多血本无归的现象。虽然手法不同,但与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如出一辙,其危害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传销商品(包括入会费等)是一律不准退货(费)的。三是组织形式不同。直销和传销虽然都是以增加成员数量来扩大组织,但也有质的区别。直销是建立在推销合同基础上的企业与直销员关系,直销企业通过签订推销合同招募直销员,并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培训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合格者发给直销员证,并且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而传销是建立在利益锁链基础上的等级关系。传销人员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区分,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待遇,组织者与被发展人员之间利益共存、休戚相关。传销也有培训,但培训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考试发证,而是为了取得更大的欺骗。通过培训洗脑,把非法传销理解成合理化,从而欺骗更多的被发展对象加入到传销行列中,主动成为传销的宣传对象。被发展对象一旦加入传销组织,由于利益锁链关系,他将被组织者或组织者的组织者监视,就会失去自由,使人深陷泥潭、欲罢不能。四是计酬方式不同。直销采取的计酬方式是个人计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在直销企业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直销员报酬由直销企业支付;而传销采取的计酬方式是团队计酬,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传销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另一种是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对象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传销的销售人员结构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其收益数额由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在收益上多表现为“坐吃分羹”、“不劳而获”,传销人员的报酬直接或间接来自发展人员。五是结果不同。直销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活动,它拉近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距离,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时得益,具有公开性、便利性和保障性。直销有利于节省流通费用,有利于节省广告宣传等开支,有利于解决产需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解决劳动就业,是一种应该提倡的营销方式;而传销是一种非法行为,它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营销方式,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的特点。传销的结果往往导致被发展对象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朋疏戚远,它让多数人的钱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拉开了贫富悬殊的差距,造成两极分化。所以,不能将直销与传销混为一谈,直销是合法的,传销是非法的。 (3)因为直销合法,就认为什么人什么企业在什地方都可以进行直销。一是企业实行直销方式必须经过政府批准 。从事直销要具备较高的准入条件(企业注册资本8000万元;缴纳保证金2000万元;该企业在过去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建立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即先到商务部申请直销许可,经许可批准后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许可中具体规定了直销范围及直销品种等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经营的,将要受到严厉处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可按规定处以5-50万元罚款;依法取缔;刑事责任)。直销企业只能在限定的直销区域内开展直销活动,超出限定地区范围开展直销的,也要受到处罚。二是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在某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必须在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服务网点”(展示产品、退换货等)。 如果是传销,就提供不出服务网点的具体情况。这也是辨别直销与传销的一个方法。三是直销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 。直销企业必须销售本企业生产或与直销企业资产有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不直接生产产品的企业,不可能产生直销企业。四是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直销业发展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确定的直销产品范围及类型主要有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和小型厨具等五类。传销大多没有产品销售,即便有,也是价格严重背离价值,作为一种道具和幌子。五是直销员必须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经过直销企业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企业发给的《直销员证》在限定直销区域内销售限定的直销产品 。国家明令禁止不能成为直销员的人员有七类,他们分别是: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人员。 可以这样把握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直销不收“入门费”;不发展“下线”;不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产品能够实现市场流通;购货权益有保障;设有服务网点。反之,就有可能是传销。 (三)当前传销活动的新动向及趋势。 当前,传销活动方式花样繁多,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方式的科技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传销违法犯罪依然猖獗,传销大要案件频发,蔓延发展势头不减,其隐蔽性、欺诈性更强。就我省情况分析,今年以来,红河、曲靖两地的涉传案件有所上升,昆明、版纳、楚雄、玉溪、普洱、保山和大理等州、市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传销,特别是群众对昆明市区的传销举报投诉较多,全省劝返、遣送参与传销人员任务重,传销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发现难,取证难,查处、打击和取缔难度大。 1、当前传销活动呈现出的新特点。当前传销活动呈现出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传销案件呈高发态势,大要案件频发。2009年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查处传销案件各两千余起。大要案件频发,查获的某些传销大案涉案金额都在10亿元以上。二是参与传销人员构成复杂化。不仅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退伍军人,还包括大学生、少数民族群众,都有人受骗参加传销。去年以来,已出现了多起新疆、西藏、青海等地少数民族群众被诱骗到广西、安徽、陕西等地参与传销的情况,给处置、维稳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三是传销地域更加广阔。除原有传销发生集中的地区之外,全国各地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一些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更为突出。四是传销手段花样翻新快,手法更加复杂、隐蔽、欺骗性更强。以“高科技”、“纯资本运作”等名义从事传销的现象愈发突出,有些传销组织甚至开始用金融衍生品名义进行传销,欺骗迷惑性更强;利用互联网及网上支付平台快速发展传销人员,迅速聚敛和转移涉案资金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五是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传销组织在“洗脑”课程中,宣称不能相信政府,不能相信媒体宣传,甚至进行反面宣传;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时有发生,一些地区发生多起传销人员伤害公安、工商执法人员的恶性事件;群体性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不稳定因素随时存在,以往查处的传销大要案件的群访仍然没有停止。 2、传销组织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的步骤。根据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办案掌握的情况,当前传销组织特别是“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的方法步骤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步,编造诱人借口。 传销组织常用的借口有:介绍工作、加盟连锁、合伙做生意、招聘兼职、消费联盟、新型市场营销、合法直销、快速致富、网络倍增,等等。其中,被同学、亲友以“介绍工作且能挣大钱”为借口骗去传销的,占60%以上。 第二步,寻找“邀约”对象。 传销组织将诱骗他人到异地参加传销称为“邀约”。“邀约”对传销组织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邀约到新人,才能不断壮大其组织网络,骗到更多的钱财。为此,他们通常采取“杀熟”手段,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诱骗父母、儿女、兄弟姐妹等亲戚和同学、同事、同乡等熟人,以及各种场合、各个时期结交的朋友上钩。 第三步,“热情”接待新人。 传销组织要求对新来人员做到“三热”:热烈欢迎,热情款待,热心帮助,称“三热”为“沟通”。主要表现为:按照提供的车次航班准时接站,带到住所时会遇到排队鼓掌欢迎的高级礼遇,并一齐帮你提包、安顿住下。不过,居住条件较差,大都是城中村或城郊结合部的民房或烂尾楼,而且是睡地铺,一般3—5个人一间,开伙房间也只有一个煤气灶、一袋米面、一堆白菜或土豆什么的。你如果产生怀疑或是觉得寒碜,就会有人告诉你“创业阶段要艰苦,只有吃人间苦、受人间罪,才能改变自己的一生,将来开宝马、住别墅”。他们还会以“这里的治安不好、小偷很多”为由,代你保管身份证和现金。传销组织一般是将10个人编为一个“家庭”,有一个“家长”(上线)负责组织管理,热情服务,使你找到久违的亲情温暖,感受到一种找到组织和家的感觉。 第四步,实施精神“洗脑”。 新人安顿好后,传销组织立即通过聚会、一对一交流引诱、家庭式授课、演讲等方式对新人进行分散或集中培训,又称为“洗脑”。“上课”时间一般在清晨、晚上和节假日,目的是逃避执法机关的检查和打击。“上课”的地方,通常没有推销的商品,也没有像样的桌椅,只有一些小凳子和马扎,不够就站着,屋外有人放哨。“集中上课”时,主持人先指挥大家高唱励志歌曲,使气氛活跃起来,接着带领大家鼓掌、喊口号。口号也是激励人心的,像“我要汽车,我要洋房!”“放下面子赚票子!”“今天睡地板,明天做老板,成功就在眼前!”等等。在极度兴奋的情景下,主持人开始请“老师”讲课。大多是让所谓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介绍如何赚钱。这些“成功人士”不过是经传销组织包装用来营造发财梦的骗子,通常具有极好的演讲天赋。他告诉新来的人员,只要交钱加入组织、成为会员,就有资格发展下线、逐步升级,发展下线越多,拿到的奖金和提成就越多,几个月后就会成为像他一样的“成功人士”,每个月都有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收入。这对渴望成功、快速致富的年轻人来说,当然极具煽动性和诱惑力。特别是他们将传销行为用 “ 专卖 ”、“ 代理 ”、“ 科学营销 ” 等现代词汇加以包装,把骗钱上升为 “ 事业 ” 去追求,极易使参与者失去理智和基本的判断。 像这样的“洗脑”,天天搞,反复灌输,加之与社会隔绝,就会逐渐使人深信不疑,直至达到痴迷、疯狂、着魔的状态。所以,即使是有知识、高智商的大学生、研究生,也会被“忽悠”得丧失理智和判断能力。接下去,是传授发展下线的技巧。包括如何确定“邀约”对象,如何把他们约到目的地,以及如何消除自己骗人后的内疚感等。如:“有人说‘邀约’是欺骗,不能这样理解。骗有两种,一种是恶意的,一种是善意的,你把亲戚朋友骗来给他一个发财的机会,这是一种善意的的欺骗,等他们挣到大钱后会感谢你的。” 第五步,实施“邀约”骗人。 在传销组织的监督、鼓吹和教唆下,新加入的人员终于冲破道德防线,踏上骗人的道路。他们从列出的“邀约”对象中筛选目标,然后按照培训学到的技巧要领,逐一打电话或写信,邀请他们过来“发财”。至此,被骗者就变成了骗人者,受害者就变成了害人者。 3、传销组织发展新人(下线)的方法。工商执法人员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收缴了大量传销人员的听课笔记,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传销活动的“经济邪教”本质和传销组织采用的骗人伎俩。传销组织提出的六种传销心态是:老板心态、 学习心态、 谦虚心态、 付出心态、 归零心态、 负责心态。 传销“三字经”为: 三厚:即脸皮厚、嘴皮厚、脚板厚。 三宝:点头、微笑、握手。 三水:口水、泪水、汗水。 三多:多表扬、多赞美、多鼓励。 三少:少批评、少指责、少埋怨。 三谈:工作、理想、抱负。 三不谈:不谈亲情,不谈友情,不谈爱情;。三不问:工资、级别、点数。传销组织的座右铭:加入不是目的,发展(新人)才是硬道理 。传销组织发展新人(下线)的方法有: (1)邀约准备。一是要求提供潜在发展对象详细的个人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地址、性别、年龄、关系、性格、文化程度、优点、缺点、爱好、责任心、挣钱欲望、工作简历、收入、家庭情况、是否做过传销。 二是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分类,越多越好,即分出父系类亲戚;母系类亲戚;邻居类;儿时的伙伴;同学、朋友、亲人和战友;爱人的亲戚和邻居;娱乐场所的朋友;社会上认识的人;同事(以前、现在)打工时居住的房东以及邻居。 三是列出哪些适合邀约,哪些不适合邀约 。比如适合邀约的对象是:想挣大钱的人;大起大落的人;对产品感兴趣的人;壮志未酬的人;乐于助人或有责任心的人;对新兴事物感兴趣的人;想要改变自己的人。 不适合要约的对象是: 未满18岁的人;热恋中的人或结婚三个月内的人;没有责任心的人或做人不成功的人;刚升职或刚投资的人;上当受过骗的人;赌一把的人或三心二意的人。 (2)邀约三部曲 。当前,传销组织引骗人员参与、从事传销的邀约方式主要有书信邀约、面对面邀约和电话邀约三种。书信邀约:首先关心他和他的家人,问寒问暖,并简单介绍自己,留下联系方式。 面对面邀约:语言要文明,举止要大方,衣着要整洁,谈吐大度像一个老板的样子。 电话邀约:这是传销组织最喜欢使用的一种邀约方式。他们主要采用拨打感情电话、吸引电话、消极电话等方式进行联系 。感情电话—不管你出来的时间长与短,也不管是对你的什么人,都不要忽视感情电话,把他和你的感情拉近,谈你们以前相处的快乐,关心他和他家人的身体及一切情况,让他感觉远在他乡的亲人想着他,充分让他相信你,同时了解他目前的状况,80%说他,20%说自己,并抓住他的弱点,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吸引电话—打电话之前先想好完整的“技巧”框架(设定一个赚钱的生意),告诉对方这边如何如何好,生意如何如何好做,吸引对方。 消极电话—消极他的工作,不能消极他的人格,把他的工作或生意,分析给他听,说得他工作或生意确实不能做了,让他心服口服,让他感觉自己的现状很委屈,有大材小用、怀才不遇的感觉,同时多提高他的人格,把你这边说的多么多么好,多么有利于他的发展。吸引他主动来时,不能马上答应他,做到欲擒故纵。在以上三点感情电话、吸引电话、消极电话做到以后,可以马上让他过来,不能让他在家多呆一天,给他一个明确时间,让他有个时间观念和紧迫感。 (3)邀约注意事项。 所设技巧(生意)要宽阔,适合很多人,为他以后发展考虑; 所设技巧适合本人,要让他的家人和朋友也相信他有这个能力; 对自己所设技巧了如指掌,掌握各个细节,做到对答如流; 打电话时语气坚决、肯定、高兴; 对自己所设技巧要永远保持正确,不能更换; 打电话时注意自己与自己配合或旁线、友线配合; 打电话时不能同时多方联系(相互有联系的人要单线联系); 打电话时要注意场所、地点、时间和环境; 一次打电话不来时,不要天天打电话给他,以免烦他或引起怀疑; 打电话时要尊重他,对他说话文明,谈吐文雅; 邀约各种性格的人要注意技巧:对内向的人要试探邀约,可以露一点口风。对中性的人要谨慎,听对方的语气,分析对方现在的心理,制造些神秘感。对外向的人要压一压,吊吊他的胃口。 (4)迎接新人。准备阶段: 首先让寝室的所有人都了解新人的情况,提前准备好寝室的配合工作; 提前选择好接站的人,最好找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和你一起去接新人;准备好见面时的语气、态度,关心对方,心中有数。接站:要对新人热情、问寒问暖,让对方舒心。避免对方过多的提问,必要时打断对方的提问。有必要的前提下,可以在新人高兴时请求新人定下停留时间:3—5天; 还要在新人未到寝室之前,提醒对方跟家里打平安电话,一定要用对方自己的电话打,对方在打平安电话的时候,可以接过对方电话跟他家里所几句,替对方和自己找个未来几天不接电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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