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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语境下弱势群体权益的媒介保障
朱清河 林燕
摘要:媒体呵护弱势群体权益,是社会实现最终真正 “和谐”与“稳定”的根本保障之一。但就当前的中国现实境遇来看,媒介,无论是传统媒体抑或网络新媒体,在弱势群体利益宣达与权益维护上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并非无病可诟,无暇可訾。在各种外力和内因的层层扰阻下,媒体的舆论监督表现有时甚至令人失望与扼腕。故此笔者认为,只有采取社会配合、多方联动,放下身段、潜身草根,以人为本、不平则鸣,固守新闻职业道义立场等综合应对措施,才能让新闻舆论监督在服务弱势群体方面有更大、更有效的作为。
关键词: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是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跨文化传播时代中国新闻报道观念的合法性建构”,批准文号:09XJC860004);2010年西安社科规划项目(新媒体时代提高领导干部媒介素养及应用媒体能力研究10X12)的研究成果之一。
经过30的改革开放,当前的中国呈现出一喜一忧的社会发展态势:喜的是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突破30万亿人民币大关,经济实力达到了从未有过的历史高度;忧的是贫富“鸿沟”不断拉大,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弱势群体问题异常严峻。因此,“要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进而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个历史使命,正是我们媒体肩负的最大最重的社会责任感”尹韵公:《媒体社会责任感的中国特色》,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年第6期,第1页。
。令人欢喜的是,当前,农民工讨薪、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城市低保、失学儿童、高房价、看病难等等一系列涉及弱势群体的社会问题,业已引起大众传媒的深切关注与广泛报道,其中的很多问题正在得到或即将得到妥善或部分妥善解决。然而,稍微遗憾的是,这些问题所以成为政府与社会的“议事日程”,往往并不首先表现为新闻媒介(主要指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的功劳,而是因特网等新兴媒体第一时间内发现问题、设置“议程”的结果。换句话说,是网络传播为新闻媒体设置了“议程”,引导了社会舆论、最终推动政府高层痛下决心为弱势小民伸了冤、雪了“耻”。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0日,我国的互联网用户总人数已达到了3.84亿,达到全国总人口28.9%;手机网民仅过去一年就增加1.2亿,手机网民数量迅速增长,规模已达2.33亿人,占整体网民的60.8%,手机上网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新增长点;此外,农村网民的规模也持续增长,达到10681万,占整体网民的27.8%,同比增长26.3%。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方面,面对网络媒体如此“咄咄逼人”的发展速度与传播优势,传统媒体现实表现如何,该当如何 “居安思危”、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义角色?同时,面对新闻媒体准确、真实、客观、负责、以人为本等方面的传统优势,网络媒体如何尽量避免猎奇煽情、娱乐至死的传播取向,在涉弱问题上,真正保障弱势群体的诉求表达与权益伸张“原汁原味”,恰到好处?这些问题越来越成为摆在传媒人面前亟待破解的难题,一朝不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就难以在媒体上得到应有维护。
一、弱势群体权益的媒体保障不足表现
(一),传统新闻媒体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不力之处
首先是“事后诸葛亮式”报道多过事前主动“监测”。
2009年11月12日,广西贺州市一个农村鞭炮黑作坊爆炸,来此做工赚零花钱的13个孩子在爆炸事故中烧成黑色,全身皮肤达40%—95%不同程度烧伤,两个孩子失去了生命。这些孩子多是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悲剧发生前,村干部知道村里有人开黑作坊加工鞭炮,并且有孩子去做工,但是没有人去监管,也没有媒体区监督。2007年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最初是由一名署名为“中原老皮”的网友在大河网发帖《400位父亲泣血呼救:谁来救救我们的孩子?》的帖子,引起点击率以十万计,而后才引起新闻媒体的陆续跟进报道。朱红军:《我发帖举报了山西黑砖窑之后》,《南方周末》,2007年7月13日
无独有偶,2009年上海“钓鱼执法”事件首先也是由主流新闻媒体“不作为”、逼得当事人之一的张辉不得不在爱卡上海论坛以张军为化名发表《无辜私家车被课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帖子及其广大网民不断在网络发帖、遥相呼应,才引社会舆情一片哗然,最终促成了问题解决朝好的方面转向。此等现象的不断重演,使新闻媒体的社会信誉遭受重创,广大受众被推倒了网络媒体的怀抱,一时间流言纷起,甚至霎那酿成重大群体事件,就会在所难免。如果新闻媒体事前有过大量预测性、前瞻性、监督性的涉“弱”(弱势群体)问题报道,也许很多悲剧就不会发生。现实中往往是校舍倒塌伤着学生了才会去监督校舍质量,城管对小商贩拳棒相加了才会去关注城管的暴力执法,失地、失宅居民誓死“保‘家‘(家宅、土地)为‘锅’(锅碗、衣食)”、引火自焚了才会去批评开发商的暴力拆迁与政府的无“法”(拆迁许可证)可依;瓦斯爆炸、矿井透水致死上百条了鲜活的人命了才会去报道相关部门如何“痛下决心”、“从重从快” 对失职渎职者“严惩不贷”……媒体这样做,尽管可起到“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之功效,可毕竟与事前主动监督、报道相比,可谓事倍功半,劳民伤财。
其次是“以偏概全”性新闻多于公平、全面报道。
2005年12月11日,福州某报报道了一个令无数进城务工人员倍感侮辱的新闻:福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正式成立当日展开的全市规模最大的反恐演练,其假想敌是“因工伤赔偿问题引发闹事”的“上百名民工”。新闻的一个标题是“民工骚乱不法分子趁机火烧售楼部”。 《福州反恐假想敌是民工,媒体数典忘祖》
《羊城晚报》2009年1月21号的报道谈到从广东返回四川的100多万农民工问题是说:“政府估计:春节过后三个月内,仍将有30%-50%的人滞留原籍等待机会或者在家务农。而这将给政府带来一大串令人忧心和头痛的社会问题,也是各级政府高度关切的症结所在。”《农民工:海内外媒体聚焦 打工无前途回乡无意思》
“民工”竟然成了反恐演练的假想敌与不安定分子。这些新闻到底要告诉读者什么呢?《20多名民工拿手电偷窥女生洗澡 被发现后还脱裤》、《七名民工爬塔吊为讨薪》、《外来人口逾百万,治安压力日益增》、《赵薇浑身脏兮兮像民工》、《半脑少女之恋》、《连体女婴之谜》、《四岁小夫妻》等等之类的煽情、猎奇、缺少人文关怀的新闻报道,给人们建构起来农民工形象只能是“犯罪、跳楼、自杀、强奸、性饥渴、讹诈、抢劫、偷窥、口吐秽言、素质低下” 陈碧贤:《农民工报道的思考》
者的隐喻,弱势群体的形象被不断“妖魔化”。窥一斑而知全豹。这些出现在传媒报道中的媒介弱势,他们被整体呈现出来的“要么是亟待社会救助的可怜虫,要么是行为过激的法盲,甚或是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付晓静:《弱势群体的传媒失语探析》,当代传播,2006年6期,第86页。
的负面报道。无可否认,进城务工人员中也会产生违法犯罪分子。但是,决不能戴着“群体歧视”式的“有色眼镜”夸大和歪曲事实,把进城务工人员的整体形象描绘成社会隐患的推手、违法犯罪的代名词。
复次是“即兴式”报道多过常规性关切。
虽然对大学生孙志刚案的报道引起了国家领导人和社会各界的讨论和重视,最终推动了我国《城市乞讨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置换为《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温家宝总理帮农妇熊德明讨要工资掀起了媒体对农民工讨薪的报道热潮……但是这些报道都是一个事件性的、即兴偶为的,而且是引起了国家高层领导人和民众的关注才形成了媒体报道的重点。这样就形成一个弱势群体维权的怪圈似乎只有采取的维权方式越极端,造成的影响与损害越大,才越能引起媒体的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也就越能得到保障。弱势群体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难道只有通过“开胸验肺”、“自断手指”“浇油自焚”,才引得起“高度重视”?为何会有众多的公民选择越级上访,为何讨薪的农民工会上演一起又一起的“跳楼秀”和“跳桥秀”,为何被拆迁的居民以生命为赌注屡屡上演“自焚秀”,这些令人目不暇接的“极端”事件,其实折射出的正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无奈。新闻媒体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应该形成常规性报道,而并不仅仅是事件性的报道。媒体应该深入到弱势群体生活中间,关注弱势群体的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各项权益,以理性客观的态度帮助弱势群体维权,营造出全社会关注弱势群体权益的氛围,让弱势群体走出极端维权方式的怪圈。
最后是“就事论事样”报道多于“新闻背后的新闻”。
对弱势者的报道大多是以社会新闻的形式出现,缺乏持续报道的热情与耐性,就事论事,泛泛而谈,没有对新闻背后隐藏的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深挖细究,是当前新闻传媒弱势群体报道存在的又一病灶。虽然不具有行政、司法的权力,但是作为“第四权力机关”, 媒体背后拥有着强大的民意支持,它们可以运用自身强大的影响力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精神抚慰、道义声援与权益呵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身经济利益追求以及政治因素的考虑,媒体对弱势群体权益呵护,往往刊出一二篇报道后就草草收兵,没有了下文。这样的做法不但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让不明就里的群众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平与正义只是纸上谈兵。对于矿难的报道一直以来可谓媒体关注的“重点”,但是每次报道都是:死了多少人——制度缺失——监管不力——缺乏安全措施——煤老板瞒报——引起国家领导人重视——发出通知严查——严办涉案官员和煤老板。报道到此告一段落,等到下次矿难一来,如此再行往复,以至无穷。至于矿难缘何“承前继后”、屡治屡现,官煤勾结为何“前赴后继”、以身试法,煤矿安全如何标本兼治,长治久安,这样的良心拷问则被权势者有意无意稀释成一把鸡毛掸子,再被媒体轻轻一推就消失得无影无踪。缺乏对对事件深层次根源的揭“丑”暴“黑”,必然会酿成 “年年岁岁难相似,岁岁年年矿不同”的独特中国景观。
(二),新型网络媒体对弱势者权益维护的失范表现
从涉“弱”(涉及弱势群体问题)问题的传播现状看,由于新型网络媒体的无处不在、无远弗届、低门槛、交互性等特征,因此它极易获得广大草根阶层的强烈青睐,加之传统新闻传媒受诸多人为与技术因素所限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弱势者诉求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宣达、刊布,一面是网络媒体为弱势群体开辟了“言无不尽”的表达空间,一面是传统媒体重重积弊使弱势群体“敬而远之”,二者的叠加效应就是,每当发生重大涉“弱”事件,网络媒体往往能够先于传统媒体抢占社会舆论制高点,成为众声喧哗的平台与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网络媒体在河南“杯具门”与“开胸验肺”事件、山西疫苗婴幼儿致死事件、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杭州女工讨薪被打事件等一系列弱势群体权益被损害的事件上,大胆针砭时弊,积极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勇于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为人所称道。“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交互性和开放性,使以往在新闻传媒上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得到空前的展现,任何人只要进入网络便可无所不言,畅所欲言,形成了言论的‘自由市场’”李子臣:《网络舆论的影响力及其引导》
,因此,网络媒体作为第四媒体逐渐在日趋激烈的媒介竞争中,无可争议地获得了维护弱势者权益方面的优势地位,成为传统媒体不可小觑的竞争对手及新闻传播活动不可或缺的辅助与仰仗与力量。然而,以上我们看到的只是事物的一个侧面,网络媒体借助传统媒体“公信力”,从而产生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互动,最终实现了弱势群体权益的有效呵护;从另一侧面看,在保障弱势者权益方面,网络媒体的所作所为并非个个可圈可点,有时候甚至非但没使弱势群体问题得到妥善关切与解决,反而有违事件传播的初衷,异化为削弱社会对弱势者权益同情、关注与维护的反叛力量:
首先是网络“娱乐化”遮蔽、吞噬掉了社会对弱势者的人文关怀
当下,网络媒体的最大宠幸莫过于宁波的一个流离失所的精神病患者——“犀利哥”。犀利哥,源自蜂鸟网上传的一组照片,后于2010年2月23日,因天涯论坛一篇帖子——《秒杀宇内究极华丽第一极品路人帅哥!帅到刺瞎你的狗眼!求亲们人肉详细资料》而迅速走红,被网友誉为“极品乞丐”、“究极华丽第一极品路人帅哥”、“乞丐王子”等。现实中的1976 年10月10日出生,本名程国荣,因家境经济拮据不得不舍妻离子外出打工10余年,并患上心里智障之疾,最后沦落到以行乞为生。无论从何种标准来衡量,程国荣都是一个值得人们同情十足的社会弱者。然而,网络媒体关注、热议程国荣们,更多的不是出自“心地善良”的“底层关爱”,而是其“张扬感官与悬置理性的价值定位,使网络空间呈现出去理性、去历史、重娱乐的文化倾向” 付丽:《网络泛娱乐倾向的文化反思》,《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5期,142页。
所使然。当“娱乐至上”成为媒介拷问一切人间百态的试金石时,“穷困潦倒”也会被网络媒体幻化为烹调娱乐快餐的作料而四处挥洒。于是乎,肮脏褴褛的衣着,被赞叹为“欧美粗线条搭配中有着日泛儿的细腻,绝对日本混搭风格”,蓬乱的头发,则“叫人销魂”;忧郁的眼神,“风华绝代”;甚至有粉丝因为他偶尔的淡淡一笑,而激动得差点晕倒。有人还专门为他创作“潮人乞丐歌”;有人推荐他作为网络游戏代言人,有商家在淘宝网上把他的一身行头标出了6666元天价……“它(互联网)把一个卑微地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人变成了一个万众瞩目的“明星”,这个“自我造星”的计划实施得如此成功,简直可以堪称一个奇迹。”梁玮:《当我被卷入芙蓉姐姐事件的滚滚人流中》,《互联网天地》,2005年第8期,59页。
其实,“犀利哥”既不是什么新潮达人,也不是什么帅哥王子,他只是一个存在精神疾病的患者、靠翻腾垃圾桶填饱肚子的乞丐、生活陷入困顿的社会边缘人。娱乐是个好东西,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排解痛苦、缓解压力、宣泄情绪、放松心情的有效途径。但当网络媒体一切围绕娱乐,一切为了娱乐,“成为了受众狂欢的游戏场所”时,它就会毫不犹豫地把人们对弱势者的同情心当做赚取眼球的注意力经济而放肆挥霍,它就会让广大网民逐渐“沉迷于网络游戏和色情暴力、热衷于在博客中披露他人隐私、发布低俗虚假的娱乐信息” 屠海燕:《网络“泛娱乐化”倾向值得警惕》,《传媒观察》,2009年3期,20页。
,并最终排挤、消减、吞噬掉人们同情弱者、扶危济困的人道主义襟怀的兑现机会与舒展空间。当无数的摄像机、录音笔、话筒对着犀利哥,一个劲的追问,犀利哥是否愿意进救助站的时,没有几个人注意到或愿意注意到犀利哥那恐惧的眼神背后究竟意味着什么。因为再善良的人也没有几个能经受住“娱乐为王”的媒介经年累月的狂轰滥炸之后依然对社会弱者保持爱心的坚挺。
其次是弱势群体诉求网络表达的“自我娱乐化”耗散了社会对其同情心
最近,与“犀利哥”一起火爆网络的,还有一位“凤姐”。“凤姐”原名罗玉凤,1985生,身高1.48米,长相一般,重庆綦江人,7岁父母离异,中师文凭,以打工为业,因自称“懂诗画、唱歌、弹琴、刺绣等,最擅长诗歌与散文,并精通古汉语,博览群书”,“9岁起博览群书,20岁达到顶峰,智商前300年后300年无人能及”及开出“七大极为苛刻的征婚条件”等一系列雷人言行在网络上走红。与“犀利哥”相同的是,凤姐也算不上社会的强势人群,基本上可归入“弱势”的一类;与犀利哥不同的是,犀利哥的弱势窘境是无意中被网络“捕”入网中而“被娱乐化”与“集体狂欢”了,而“凤姐”却是甘心情愿、甚至迫不及待地“自投罗网”,“自我娱乐化”与“自我狂欢”的。“她最大的卖点在于她的自恋,而网民们多是一些围观的心态,芙蓉为自己而陶醉,网民们为自己的高高在上而陶醉,可以说她是一个自我降格的神话,而网民们才是真正的造神者。”马秋:《媒体3.0时代的新神话——论坛明星“芙蓉姐姐”现象反思》,《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期,16页。
再联系到前一阵子大红大紫的“芙蓉姐姐”以及流氓燕、竹影青瞳、木子美等等,我们可以完整而且清晰地窥见到这个“娱乐时代”,诸多弱势者主张权益、表达诉求的惊世骇俗、自我娱乐化之举。中国互联网的快速成长,让中国的网民迅速体验到这个虚拟的以信息为主的跨国界、跨文化、跨语言的全新空间。在这一由互联网掀起的传播狂潮中诞生了层出不穷的网络红人。在传统意义上,这些网络红人,原囿于籍贯、学历、家境、人脉等条件,居多属于弱势群体中的一卒。但他(她)们不甘寂寞,“我那妖媚、性感的外形和冰清玉洁的气质,让我无论走到哪里都会被众人的目光无情地揪出来。我那张耐看的脸,配上那副火爆得让男人流鼻血的身体,就注定了我前半生的悲剧”(芙蓉姐姐)项国雄、许昕《“芙蓉姐姐”现象折射出什么》,《传媒观察》,2005年12期,17页。
,他们以感性直观方式在网络上展现自己,大胆倾泻自己的“爱恨情仇”与个人隐私。巧遇大众娱讯时代,在“宏大”信仰式微而物质欲望扩张的双向驱动下,他们对信息传播的认知自觉不自觉陷入商业主义的规制通道,疯狂追名逐利、自我娱乐化,日渐成为其“安身立命”的生存方式。诸多网络红人,作为曾经的社会底层,看似仰仗网络媒体为广大普通受众捧献了“自强不息”的励志样板与多样杂陈的信息大餐,实际上他们的“一夜成名”天下扬,居多靠的是剑走偏锋、非正常出牌的“巧取豪夺”。他们靠透支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怜悯与救助意识实现了自己的“凤凰涅槃”,而丢给绝大多数弱势者是一堆“剪不断,理还乱”的社会坏账、欠账。殊不知,有多少布衣、草民比芙蓉姐姐、天仙妹妹、凤姐们更大胆出位,更胆气四射,更貌若天仙,更帅气逼人,更才艺双鑫……然而,幸运之神并没空降到他们头上,其根本原因是:在网络推手的策划下,前者的积极出位,提前用光了此类现象的成功概率,耗尽了社会的同情心,消融掉了人们持续关注弱势群体问题的热度、强度与频度。面对网络红人的自我娱乐化的炫示,广大普通弱势者对此类海量信息的接触和理解看似多元而实质上趋向平面化,实则失去了批判的理智却成为“欲望的动物”、“消费的奴隶”与“单向度的人”;而媒介在满足人们娱乐消遣的同时日益呈现出“喜新厌旧”的消费逻辑,忙于炮制一个个芙蓉姐姐们,此消彼长,粉墨登场,以至于无暇顾及自身匡正驱邪、扶危济贫的责任缺失。
最后是网络舆情凡“弱”即“怜”的极端价值取向阻滞了“扶危济贫”氛围的建构
一般地说,同情与理解弱势者,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与诉求得到及时、客观、全面、公平的维护与兑现,本属网络媒介的一种优势与神圣职责该无可厚非,但当凡事不分青红皂白、盲目同情“弱势群体”已经成为现今网络舆情的集体无意识取向之时,实际上最终不但不能使弱势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维护,反而会伤及社会扶危济贫良好氛围的形塑。更进一步说,如果我们的网络舆论一味“凡‘弱’即‘怜’,可能会导致以下双重不良影响:一是不断强化所谓的弱势群体边缘地位,二是不断强化强势群体的优越地位。因为所谓人群的“弱势”与“强势”,是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相对概念,二者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是可以时时处处相互转换的。如果我们的媒介在处理“强”、“弱”问题时,采取是非绝对的二元对立哲学,就会人为强化双方的对立情绪,造成民众过分的分庭抗礼,甚至最终引起社会冲突与动荡。此类状况,尤其表现在城管与小商贩的执法纠纷、多数民众与少数民族个别琐事争执中,当引起网络传播的深刻自省与时时自检。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和个人道德风险的暂时脱离, 使个人在网络中的态度表达和观念陈述也往往会扩大情绪性和非理性,带来行为主体的非理性倾向。”任远:《理性认识网络舆论的现实民意表达》,《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9期,12页。
人们有可能很情绪化地表达那些自己并不成熟的看法、想法与观念,例如近年来广泛流传的网络“愤青”就是一个例子。更可怕现象是,一些极端化的网络“仇富”、与“丑穷”宣泄,随着网络非理性的快速弥散,可能带来社会非理性的过激反应引发社会阶层对立与冲突。因此对于网络舆情的偏激取向,广大普通网民(尤其是弱势人群)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与冷静辨析,切莫人云亦云,甚或推波助澜,意气用事,因为当社会“网络民主”转而成为集体的非理性,可能不仅不利于民主的实现,反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催化剂,到头来,受伤害最大、最深的还是弱势群体自身。
二、弱势群体权益媒体保障不畅的社会根源
一般地讲,在中国,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与合法诉求得不到大众传媒的及时呵护与保障因素绝不是媒介及其从业者一家的责任,而是有多种复杂因素造成的,有政治的因素,经济的因素,文化的因素,更有弱势者自身因素等等。
(一),政治文化因素。
在执政者的传统思维中,新闻报道应以正面宣传为主,批评监督报道只能“抹黑” 、“添乱”。在官本位思想作祟下下,某些政府官员见不得别人谈本地区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工作失职,因此当涉及到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舆论监督报道时,便会千方百计阻挠采访,不允许出现弱势群体“负面”报道。“‘主流媒体’担负的‘弘扬主旋律’的任务非常繁重,‘弱势群体’的告状、申冤往往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邵道生:《“网络民主”为什么受“弱势群体”》,2009年06月13日 10时07分 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为当好政府“喉舌”角色,发挥好政治宣传功能,曾经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大众传媒一直把弱势群体视做词汇“禁忌”而百般避讳,即使当下有关弱势群体题材的新闻,其报道角度也多是各级政府官员为弱势群体送温暖、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弱势群体自主创业过上幸福生活等这类显示主流价值观的正面报道。进入新世纪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着纵深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受“眼球”经济的“诱惑”与各类权势精英的“规训”,大众传媒或多或少偏向于了企业家、商人、明星大腕、专家学者和党政干部的形象塑造,对于普通的工人农民特别是下岗失业工人、农民工、失地农民等生活困难群众的利益关注和关心不够。
(二),经济收益因素。
一方面是政府等强势部门的干预,很多媒体和记者倍感压力,不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事件进行报道;另一方面是政府或者企业在进行自己的形象推介时,往往不是迎来送往,就是觥筹交错,并且车马费和宣传稿一应俱全,而报道弱势群体时则完全相反,既鲜有车接车送,更罕见“免费的午餐”,弄不好还给引“祸”烧身,两相权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一事。如此现实让媒介及其从业者对弱势群体议题久而久之“敬而远之”。弱势群体所处的经济拮据处境既不能使其形成强大媒介购买力与新闻消费力,更无法令其成为有效目标受众,在二次售卖时发挥出成本回收与增益效应,也就造成了传媒对弱势群体爱答不理的现状。在收视率、发行量这支魔杖的“迷惑”下,新闻媒体逐渐演化成为十足的“嫌贫爱富”市侩,“为了获取广告商的注意,(它们)只关注收入高、购买力强的受众。结果,弱势群体的利益和需求愈加受到忽视。过去,面对政府的压力和控制,有些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为了报道真相敢于抵制压力。而今天,面对大公司的金钱、广告和并购的诱惑和压力,这些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更多的是选择削尖脑袋投入大公司的怀抱。李希光:《转型中的新闻学》,南方日报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34页。
于是,当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对占大多数人的弱势群体,漠不关心,漠视他们的正当生命、财产和权益时,它们离公平和正义也就原来越远了,这才是最可悲的。赵南坚:《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的“异化”与回归》,《青年记者》2009年第4期
(三),新闻价值要素。
我国新闻学术界关于新闻价值的构成要素进行过很长时间的争论,目前基本达成这样的“共识”,即新闻价值包括时新性、接近性、显著性、重要性、趣味性等五个要素。上述五个要素是新闻价值的主要构成要素。但并不是说一则信息非要五个要素齐备才具有新闻价值。当然,一条新闻中包含的价值要素越多、越全,其新闻价值自然越大,这也是新闻媒体努力捕捉的对象。作为传媒工作者取舍新闻的“金科玉律”,在“注意力经济”与“整合营销”逻辑的“劝降”与牵制下,新闻报道青睐的是新近发生的“趣味性”、“反常性”、“煽情性”事件。事实上,在当前媒体“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语境下,有关涉“弱”的新闻事实,像失业者救助、教育医保、妇幼智障残疾者权益保障等,因其存在的长期性、复杂性、严肃性,真正能过经过“趣味性”、“反常性”、“煽情性”等诸多关卡“检测”后放行的那部分“事实”就少之又少了。而最能反映广大弱势群体切身利益,表达其共同心声的那部分内容,往往因其在以上新闻遴选标准方面的“不达标”而被抛置之不理。
(四),弱势者自身因素。
由于种种原因,在中国,弱势群体处于绝对丧失话语权的境地,他们在权力、财富、社会地位、知识、生存能力等社会资源的占有上始终处于劣势。“语言不仅仅是沟通的一种手段,还是权力关系的一种工具或媒介”刘文瑾:《一个话语的语言--市场逻辑与90年代中国大众传媒话语空间的构造》,《新闻与传播研究》,1999年,2期。
。弱势群体自身,一则囿于自身低下的教育程度与文化素质,新闻媒体接触和利用能力“先天不足”,导致寻求媒介接近权与参与权的热情不高,从而“自愿”放弃了媒介场域中话语权的争夺;二则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形成社会的压力集团和公共舆论压力,并且不是媒介的主要消费者,这也使得他们的呼声难以得到媒体的重视。所以,尽管“弱势群体”人数众多,然而其掌握的政治资源很少,尽管他们有很多的声音需要发出,但是因为社会地位低,经济基础很差,不像“有钱人”能出得起高价收买“经济精英”与“知识精英”作为他们利益的代言人,因而整个阶层的声音非常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被一些“有权人”和一些“见利忘义”的媒体所忽视。
(五),消费主义因素。
消费主义是一种崇尚和追求通过消费来实现人生价值的观念体系和行为实践。它倡导“消费的目的不是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而是彰显地位、权利、荣誉,确证社会身份、取得社会认同的手段。”胡亚婷:《明星——电视媒介培养消费主义价值观的工具》,《新闻窗》,2009年3期,104页。
消费主义原是西方资本主义进入生产相对过剩时代的产物。改革开放以后,它在中国迅速渗透,当侵入到大众媒介领域时就演变成为媒介消费主义。按照学者秦志希的观察,媒介消费主义在中国表现为三个面向:一是传播内容的重点转移。出现了大量的包括广告在内的“生活方式报道”,对受众实施物质生活消费的诱导,以大量的娱乐新闻和娱乐节目,服务于受众感官享受;二是媒介主体形象的转换。在以往的“生产的社会”中,媒介所极力推出的主体形象,多来源于基层普通劳动者(孟泰、时传祥、雷锋、王进喜等),而在消费的社会中,他们已被影视、歌舞、体育明星等各种社会“精英”逐渐取代;三是媒介形式的消费特征。不仅传媒内容主要着眼于公众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需求欲望的创造,而且新闻传播者同时在扮演信息推销者的角色。秦志希,刘敏:《新闻传媒的消费主义倾向》,《现代传播》,2002年第1期,42-44页。
应该说媒介消费主义对于受众欲望的解禁具有积极意义,它在推动我国物质文明的进步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其双刃剑作用也非常显著,它极易销蚀人的精神价值追求与生活伦理意义,表现在对弱势群体问题的传播与报道上,就是缺乏人文关怀与社会道义的制约,有时甚至弃其合法利益诉求于熟视无睹、不管不顾。
三、弱势群体权益的媒介应然作为
(一),“新”“老”联动,培育扶困济贫的良好舆论氛围
有人曾对传统与网络的“议程”互动情况进行专门调研后发现,网络与传统媒体的“议程”会相互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前者先于后者而影响后者,后者也会激发前者;前者倾向私人面向,后者则更倾向公众面向;前者还在娱人娱己和提出要求的内容中表现出绝对的自主性和原创性,并因此认为,“媒介之间即存在共生关系又存在竞争关系,因为共生关系,每个媒体都是其它媒体的消息来源;由于竞争关系,当某一媒体率先报道某一则新闻时,其它媒体也会迅速跟进报道。这即要求媒介之间进行议题互动,又为议题互动提供了条件。”徐宁:《BBS与报纸之间的议题互动探讨——以“芙蓉姐姐”为个案》,《新闻界》,2005年12期,120页。
传统媒体虽然也比较重视弱势群体,但因种种因素的制约,弱势者在新闻媒体没有什么实质上的“话语权”。在网络媒介传播中,弱势者的“声音”通过BBS,ICQ,聊天室、email等方式充分表达出来,“谁都可以通过网络放大自己的声音”,但因此议题太过随意性、发散性、私人性、情绪性,在涉弱报道中也难免有失偏颇,甚至或会产生帮倒忙的效应。因此,在弱势群体权益的宣传与维护上,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二者之间实现有机互动,彼此扬长避短、取长补短,就成为一种现实必须与历史必然。
弱势群体不但需要“零距离”触网宣泄积怨、“表情达意”,展示私人话语,更需要凭借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媒放大声音、主张权益,阐释公共诉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态的媒体各有所长(比如报纸能够做出相对深度的报道,电视画面声音相互配合感染力强,互联网拥有低成本性、即时性和交互性),新老媒体应该扬长避短,相互促动,互相借力,合作双赢,如此下去,弱势群体权益媒介保障的实现当为时不远。近年来,从河北“爱滋卖淫女”案,到女乞丐之死,到聚焦贫困生上大学,再到为农民工追讨工钱等等,正是由于互联网与传统媒体各色媒体相互配合、遥相呼应的穷追猛打式报道,才使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关怀达到空前的程度,部分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
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方面,尽管行政、立法、司法等国家权力机构是各国的主要依仗手段,但“区隔”了以人为本、扶弱济贫的良好舆论氛围的“软件”支撑,结果也只能是要么事倍功半、举步维艰,要么强弩之末,难以为继。因此积极行动起来,提供快速、即时、客观、公正、全面的涉“弱”报道,创造人人关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舆论环境,应为各种媒介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方面务必践行当下第一要务。
(二),不平则鸣,加强对损害弱者利益事件的舆论监督
自2002年3月,朱镕基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公开提出“弱势群体”概念以来,我国弱势群体问题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缓解,而且随着弱势人群的不断扩大,其面临形势越来越越严峻。既然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迟滞中国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大众传媒就应该把维护弱势者权益的报道常态化,再没理由等到每年的3月15日才去报道消费者权益被损害,等到逢年过节才去关爱“饥寒交迫”者的冷暖,等到“跳楼自杀”、“逼良为娼”、“引火自焚”事件爆发的时候才去关注弱势人群的权益呵护……
由于媒体监督的对象往往是有权有势部门或群体,这样的新闻监督很多时候也会给媒体及记者带来麻烦,因而这种监督是需要勇气的。如对矿难的采访报道中,与矿主有不法利害关系的某些地方政府或官员给记者设置重重障碍,不法矿主们采取各种措施,先引诱后威胁,以抗拒舆论监督。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良心与公器,不能被这些丑恶现象所吓倒,一旦新闻媒体都不能做到“路见不平一声吼”,那么弱势群体的权益受损就“在劫难逃”。除了勇气还不够,还要掌握相应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及其政策,提高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增强舆论监督的时效性,切实做好弱势群体的维权报道。
(三),放下身段,让媒体成为弱势者利益表达平台
瓮安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一个漂亮女生的“离奇”溺水身亡,个别“居心叵测”背后撺掇;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部分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官商合谋,侵犯群众利益、与民争利,引发“众怒”;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更是由于瓮安当地民众权益长期被侵害,没有利益表达平台,积怨日深才导致了恶性事件的爆发。给与弱势群体实实在在的帮助,新闻媒除了要想其所想,问其所欲,道其所难,还要帮其所需,并推动对他们的广泛社会救助。
放下身段、走向民间,与弱势人群亲密接触,从“民间立场”阐述和解释事件,将是媒体拓展弱者权益维护的更有效方式。历史经验证明,仅仅依靠政府部门作为消息源来增加弱势社群新闻的数量是绝不足够的。媒体既可以通过开辟弱势群体维权热线、公共论坛,降低弱势群体使用媒体的门槛,让所有的弱势群体都能在媒体上发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又可以邀请各界有良知学者对弱势群体维权发表看法,让媒体成为执政者瞭望社会的一面镜子;还可以从长远计,为其提供无偿经济、知识、法律援助,强其实力、曾其素质,最终促其走向权利兑现的自我保障道路
结语
发挥“环境监测、社会协调”功能,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代媒体的最高价值追求与最低道德底线。然而,现实的境况却与人们的美好愿望相去甚远。张海超、孙中界、王泓丽等人只是被新闻媒体有幸“眷顾”到的庞大弱势群体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的弱势者所思所想被人为屏蔽,社会形象被任意扭曲,基本诉求无处伸张,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如果一个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就会构成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直接影响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家宝答中外记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0年03月14日12:24,人民网。
为弱势群体诉求提供“公共论坛”是媒介促进社会公平的应然担承;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是媒介推动社会正义的必由之路。但从近年来看现实实践看,媒体此方面的表现并不总令人乐观,总是遭遇外部和内部的重重阻力,尤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媒体为甚,因此,网络媒体与传统新闻媒体,只有精诚合作,坚守客观、公正、公平的新闻专业主义立场,才能保障广大弱势人群各项权益得到呵护;各类媒体从业人员只有饱蘸人道主义襟怀,对处于社会劣势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媒体才能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有效途径与理想场所。
作者简介:朱清河: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所高级访问学者,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
林燕: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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