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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2011年7月18日10:56:42 [字号: ]
威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
专项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威政发〔2010〕52号),加快推进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威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内容
(一)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对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本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设备和核心软件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新办企业
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缴纳营业税超过1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的,能显著提高本市信息服务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软件企业
对于新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软件工程技术中心
对于新认定的省级以上软件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申报程序
1.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符合扶持政策的服务业企业,须向所在区经信、财政部门申报相关材料,包括向经信部门申报申请文件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向财政部门申报申请文件及纳税申报表。
2.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申报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各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税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申报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认定。
3.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审核认定工作完成后,联合行文向市经信、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各区的正式申请文件、各区经信与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的审核依据和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的认定报告。
4.市级经信、财政等部门对各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下发文件予以确认。
5.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市级与各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向企业拨付50%的扶持资金,然后将各区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拨款凭证和企业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上报市财政局。经确认后,市财政局向企业拨付市级应负担的50%扶持资金。
6.同一企业如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不重复奖励。
7.荣成市、乳山市、文登市符合扶持政策的奖励资金,均由三市自行负担。
三、申报材料
(一)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1.威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营业税缴纳证明材料
5.证明主要设备和核心软件投入的发票、凭证(复印件)等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新办企业
1.威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营业税缴纳证明材料
(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1.威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营业税缴纳证明材料
5.新增固定资产价格证明材料(购置技术设备的原始发票,购建房屋及附属建筑的工程预决算书、付款凭证、产权证等复印件);
(四)软件企业
1.威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五)软件工程技术中心
1.威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省级以上软件工程技术中心批复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四份。
四、申报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由各区将相关申报材料提报给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附件:威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威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 章)
所属区( 税务关系)
法人代表
单位代码
单位地址
邮 编
申请单位开户银行
开户行帐号
联系人
单位电话和
手 机
申请事项
区经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20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20 年 月 日
威海市经信委审核意见:
(盖章)20 年 月 日
威海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20 年 月 日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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