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租房实施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确保廉租住房租赁与补贴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有序地进行,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申请对象与条件:
在本公司工作满半年(含)以上的在职员工,且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人员或家庭,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公租房适用于除芜湖市(不含四县一市)的所有在职已婚员工(通用性条件);
2)在司连续工作满半年及以上骨干员工;
3)在芜湖尚未购房或已购房尚未拿房者(拿房后半年内办理公租房退房手续);
4)一线员工、技术人员、人才引进优先的原则;
四、公租房政策
1、公租房房间面积与租金以高新区公布的面积与租金为准;
1)公租房面积:60 m2 二居一厅一卫;
2)公租房租金:7元/ m2;
2、公租房硬件设施配备:
公租房硬件设施配备清单
序
名称
规格
价值(元)
备注
1
空调
1P
1800
2
实木床
1.5*2m
800
3
实木衣橱
1.2*2*0.6m
1000
4
实木桌椅
1*1m、0.3*0.6m
800
5
太阳能
美的电气双用
3000
6
马桶
坐便器
500
7
淋浴
/
200
8
灶台
1.5*0.7*0.9m
1500
9
洗漱台
立式
400
其它
设施
1)厨房与卫生间吊顶;2)网线接口;3)有限电视接口;4)天然气接口;5)地砖;6)地下停车场;7)以上物品损坏,按定价赔偿;
3、公租房租金与保证金政策
1)对符合条件且公司审核通过的人员或家庭,公租房租金由承租人与公司各承担50%(即¥3.5元/ m2),保证金为1000元;
2)对不符合条件的的人员或家庭,公租房租金由承租人100%(即¥7元/ m2)承担,保证金为1000元;
4、其他:水、电、汽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五、申请与审核程序
公租房租赁与补贴采取常态化申请、集中审核、统一发放,即申请人在每个工作日均可提出申请,各事业部、部门按月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企管部,企管部每月组织一次审核确定具体的申请人员情况。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身份证,至所在部门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提交至所在部门进行初审。
户籍和家庭成员情况的相关材料:
1) 申请人员户籍证明: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房产证明:以芜湖市房产局出具的房产证明为准(夫妻双方),其针对于已购房尚未
拿到房产的需提供
二)审核公式
1、各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人员相关资料报送企管部,由企管部组织进行终审,符合申请要求的员工,由企管部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及时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公示后未通过,并经证实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或伪造材料者,将免除其公租房申请权利。
2、原则上要求每个月对申请资料进行一次审核和公示,各部门、事业部每月20日前报送公租房申请资料,企管部每月25日前组织终审,并公示结果。
六、公租房入住手续办理
1、公租房入住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公租房入住手续;
2、经公示通过后的申请人,由企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1)签订协议需提供材料: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两寸免冠近照2张;
2)《公租房租赁与补贴协议》、《公租房入住须知》、《房屋内设施损坏赔偿表》等;
3)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元,入住前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不作为房租抵扣款。
3、以上手续完成后,由企管部组织承租人至现场登记发放钥匙,并对房间内设施的完好程度予以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4、房租缴纳与补贴发放:对取得公租房租赁与补贴资格的员工,由企管部组织财务部等相关人员核算租金与补贴,租金与补贴(3.5元/平*面积)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监督管理
1、申请员工应如实提供申请公租房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取公租房与补贴的员工,一经发现并证实者,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责任。
2、所有入住人员必须遵守《公租房入住须知》、《房屋内设施损坏赔偿表》并服从物业及公司的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住房用途、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不得转租、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3、所有公租房试住期合同为半年,试住期合格的签订周期为一年,租赁期满后,由企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实施调整;
4、所有享受公租房人员,离职(含辞职、辞职与自动离职)后必须于7日内无条件搬出公租房并办理退房手续,自离职日起租金按照7元/ m2收取,承租人员离职后应在7日内至企管部办理退房手续并结算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预期未至企管部办理退房手续及未搬出房间者,我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进行强制驱逐,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管部收回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同时视情追究其法律责任: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利用公租房之便,从事违法行为(如 “黄”、“赌”、“毒”、“传销”)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公租房未按规定及相关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办法由企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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