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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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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规定 (修订版) 一、为使公司员工享受假期福利,保持健康的工作状态,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假期的种类: 法定节假日、年假、司龄假、倒休、公假、病假、事假、婚假、孕检假及产假、丧假。 四、年假: 1、 员工入职即享受年假; 2、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不满10年的,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假15天; 3、 年假可单独分开休息,但每次应不少于1天; 4、 如在享受年假的周期内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完,年假可累计到次年3月份使用。 5、 员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假天数。 如员工离职时公司已安排员工年假超出折算年假天数时,应按事假处理扣除超出折算年假天数。 6、 入职当年年假天数按入职当天至当年12月31日之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年休假,使用周期自通过适岗评估期后次月至次年3月份。 7、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 五、司龄假 1、 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享受2天司龄假,且根据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的增长逐年递增1天; 2、 司龄假为有薪假,休假期间各项薪酬照常发放,司龄假申请流程同年假; 3、 司龄假天数计算及使用周期同年假,未休完司龄假不可结算现金且不能跨年累计使用; 4、 部门或区域第一负责人及以上级别人员额外享受3天司龄假; 5、 司龄假与年假总和不超过20天。 六、倒休: 1、 员工加班的补偿(包括加班费或倒休假)方式由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备案; 2、 如因工作原因当年未休完倒休的可累计到次年3月份使用。如仍未休完年假,则将倒休折合成薪资体现在3月份当月工资, 计算方法为: (标准工资/20.83/8*150%*未休平日加班倒休小时数)+(标准工资/20.83/8*200%*未休休息日加班倒休小时数)。 七、公假: 1、 根据子女学校要求参加家长会,持学校签章的有效开会通知可享受每年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天的休假; 2、 公假为有薪假期,休假期间各项薪酬照常发放,未休满的公假不可累计且不作现金结算。 八、病假: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请病假,应在休假开始前2日内提供保险定点医院或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填写《员工请假情况登记表》,经授权的管理人员批准后,报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备案。若批准休假期满后需继续请假的,应在假满前3日内向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提交《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若因行动困难、住院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说明情况,并事后两日内补交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2、 员工病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 3、 员工符合医疗期条件可向公司申请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按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公司相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80%的医疗期待遇。 4、 医疗期限: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及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医疗期限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医疗期限 累积计算医疗期限时间 <10年 <5年 3个月 6个月内 <10年 >5年 6个月 12个月内 >10年 <5年 6个月 12个月内 >10年 5-10年 9个月 15个月内 >10年 10-15年 12个月 18个月内 >10年 15-20年 18个月 24个月内 >10年 >20年 24个月 30个月内 病休期间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均包括在内。 (1) 员工申请医疗期需提前1周提交享受医疗期的申请和医院相关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核准,CEO审批后,报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备案; (2)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九、事假: 1、 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即为事假; 2、 员工事假不发当日全额薪酬。 十、婚假: 1、 员工经正常法律手续领取结婚证视为结婚,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向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提供结婚证明方可享受婚假; 2、 员工可享受3天的婚假,如晚婚可享受10天的婚假。(晚婚指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双方均为初婚); 3、 员工婚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 4、 若员工在原单位法定结婚,在本单位申请婚假,需由原单位出具《未休婚假证明》并结婚不超过6个月。 十一、孕检假及产假: 1、 已婚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孕检假及产假; 2、 孕检假(怀孕13-27周,每4周一次;怀孕28-36周,每两周一次;怀孕37周以后每周1次)为有薪休假,每次不超过半天; 3、 在怀孕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要求提前休假的,可按事假处理; 4、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分娩可享受90天产假(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晚育(女员工年满24周岁且生育第一胎)增加30天; 5、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 6、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7、 女职工休产假,应在生育后60天内提供产假和生育的有关证明。产假期满应按时报到上班,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8、 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员工,每天可享受两次共1小时哺乳时间; 9、 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工资为本人的生育津贴(社保发放),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前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发差额部分; 10、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11、 男员工配偶属于晚育的,可在产后1个月内享受5天的陪产假。申请陪产假需提供婴儿的出生证明,且每次不少于 1 天。 12、 陪产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 十二、丧假: 1、 员工因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 2、 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爱人、子女或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 3、 员工旁系亲属(指祖父母、岳父母等)去世,可享受 1 天丧假; 4、 员工丧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 十三、请假程序: 1、 员工休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情况登记表》经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后,报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备案;有授权的管理人员请假,由其上一级有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批准;休假在3天内的提前1个工作日,超过3天的提前一周办理上述请假手续; 2、 部门或区域第一负责人可批准3天(含)以内假期,3天以上假期部门或区域第一负责人核准后,须上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为生效; 4、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需在休假当日通过电话方式向授权负责人说明情况,征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并返岗后一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手续; 5、 因个人原因批准生效的休假期满后仍不能到岗工作需继续请假的,本人须在假满前2日提前办理书面续假手续,经授权负责人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 6、 凡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及请假未经书面批准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董事长签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2013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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