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
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和合同审核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其招标文件和合同必须经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县招管委备案。其中,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还应当经县发改局备案。
第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招标申请和进行招标文件备案 :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申请书,提供招标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招标代理合同及项目组成人员等有关资料,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审批要求拟制、报送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持批准后的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招标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招标代理合同及项目组成人员等有关资料,向县招管委办理招标手续。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分别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招管委应当在接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对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嘉善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会签单》上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应认真修正,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招管委审核同意后发出招标文件,同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县招管委备案。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草拟书面合同,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招管委审核。
第七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招管委应当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无背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招管委应当在接到招标人、中标人合同草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县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单》上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审核意见应及时修改完善合同草案,正式签订后的合同副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县招管委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涉及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改经备案后的合同条款及内容,一经发现擅自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备案后的合同为财政、审计部门拨款、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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