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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蚕业[2004]1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林业)局、省属蚕种场、各位委员、顾问:
为了促进蚕品种审定工作更好地适应我省茧丝绸行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目前的生产状况,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对原办法(川蚕种【99】06号文件)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办法》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司、省农业厅办公室、四川省蚕业研究所、西南农业大学蚕丝学院、有关专家。
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优良家蚕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加强对家蚕品种的管理,实现良种布局区域化,促进蚕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家蚕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蚕品种是指具有经济价值、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家蚕类别。
第四条 家蚕品种审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以服务生产为宗旨,促进选育和推广具有经济特色、适应我省农村生产条件和工厂要求的优良家蚕品种。
第二章 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 省设立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委),负责四川省家蚕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六条 品审委委员和顾问由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从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单位的专家中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品审委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
第七条 省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与职责:
(一)制定《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条件和标准》;
(二)颁布《四川省家蚕品种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三)对符合审定条件的新品种、改进种、引进种进行审定。 并根据其性状与适应性,提出推广意见;
(四)对投入生产的蚕品种发现其主要经济性状不符合审定标准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进行重新审定或提出终止推广的建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品审委提出申请。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具有二次以上相同蚕期实验室杂交种正反两种组合的试养、试缫鉴定成绩,主要经济性状优于对照,符合审定标准;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九条 申请者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书面申请,超过11月的延迟至次年受理。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
(一)品种选育经过,包括亲本组合以及亲本血缘、选育方法、谱系资料等;
(二)品种性状、三级蚕种浸酸标准及蚕种生产技术要点、饲养技术要点、建议推广区域;
(三)品种特征标本(蚕卵、卵壳、幼虫体皮、茧、蛹、蛾等5寸彩色照片或实物标本);
(四)试验繁殖用母种,但自有知识产权品种除外。
第十条 品审委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当年年底至次年2月份以前召开会议,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交纳审定费和提供鉴定用种。逾期不交纳审定费或者不提供鉴定用蚕种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逾期未陈述意见的,视同撤回申请;补充完善材料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鉴定
第十一条 家蚕品种审定申请受理后,由品审委安排省级鉴定,但特殊用途品种除外,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省级鉴定分为实验室共同鉴定和农村鉴定,鉴定周期均为二年,即两次相同蚕期饲养试验。实验室共同鉴定和农村鉴定两者原则上应同期进行。如第一年试验成绩太差,第二年不再鉴定。特殊用途的蚕品种如需鉴定,可以适当缩短试验周期、减少试验点数和重复次数。
第十三条 省级鉴定试验由品审委在省内选择具有条件的单位承担,实验室鉴定和农村鉴定在4个以上单位同时共同鉴定。
第十四条 省级鉴定的具体试验办法由品审委制定并发布《四川省家蚕品种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对鉴定结果及时汇总分析,凡提供的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申请者参与鉴定时,其试验成绩仅供分析时参考。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十六条 完成鉴定试验后,鉴定单位应及时形成省级鉴定综合报告(格式如附件二)。
第十七条 品种审定会议应当召集委员、顾问,以及相关专家参加,品审委委员到会达2/3以上的,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品种审定时,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与会委员总数 l/2以上的,审定通过。
第十九条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主任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根据需要,申请者可列席会议,介绍品种情况。
第二十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审委发给《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合格证书》,由省蚕业管理总站公布。审定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二十一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审委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品审委提出复审。品审委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生产、使用的蚕品种表现出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品审委研究是否重新审定。对于重新审定不合格的,向省蚕业管理总站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省外引进品种审议的资料要求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申请书格式
附件一
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
品种名称:
品种类别:
使用蚕期: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四川省家蚕品种审定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品种选育经过(包括亲本组合以及亲本血缘、选育方法、谱系资料等);
二、实验室杂交种鉴定总结(正反两种以上组合的杂交种、二次以上相同蚕期鉴定);
三、农村试养推广总结(如没有,可不写);
四、蚕种试繁总结(如没有,可不写);
五、品种性状、三级蚕种浸酸标准及蚕种生产技术要点;
六、饲养技术要点、建议推广区域;
七、品种特征标本(蚕卵、卵壳、幼虫体皮、茧、蛹、蛾等5寸彩色照片或实物标本)。
附件二
《家蚕品种省级鉴定综合报告》编写提纲
一、参鉴品种、对照;
二、鉴定工作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鉴定试验方法
2、试验承担单位
3、鉴定环境
三、分品种评价;
四、鉴定成绩(附表);
五、综合结论。
附件:各鉴定点的鉴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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