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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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监督董事会中的其他董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文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十分必要。目前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开始实践的时间并不长久,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何规范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健康发展的迫切课题。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分析说明目前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法律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通过对相应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的建议,以尽快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关键字: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问题 完善
Abstract
At present, listed companies 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improving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an important system, Oversight Board to the other director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edium and small investors. This paper said that in China listed companie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mprove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s very necessary. Currently China's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the beginning of practice time is not long,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How the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has become a complete listing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mall investors. guarante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pressing issues. This paper will be passed on the existing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s analysis shows that i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egal and other aspects flawed, the corresponding issue of the analysis, put forward relevant proposals. so as to improve China'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Key words : listed Companie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problem, perfect.
目 录
前言 1
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 1
二、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 2
(一)国外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状况 2
(二)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状况 3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5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公司治理的意义 7
(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7
(二)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 8
(三)适应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需要 8
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8
(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8
(二)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9
(三)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 10
(四)优化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环境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前言
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体系。其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解决好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其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公司价值和利益的最大化。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项重要措施。[1]90年代起,我国对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尝试。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该意见是我国首部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范性文件,是证监会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来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最全面的措施,标志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改进。没有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就不会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公司的健全运作就无法得到保证,从而会对投资者的信心和公司的价值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脆弱和经济整体竞争能力的衰弱。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国经济的成功转轨,对作为社会经济基本单元的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经济成功地融入全球化的大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
独立董事制度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达到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要研究独立董事制度,首先要对独立董事的定义进行界定。理论上讲,所谓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或非经营董事,是指不在所受聘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内职务以外的其它职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起源于英美国家,是为解决公司专利中日益暴露的弊端而产生的。英美等国实行所谓的一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由股东大会选举组成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选聘经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并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既有决策职能,也有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公司董事候选人绝大多数由经理人员提名,首席执行官一般兼任董事长。除了董事会主席外,内部董事会成员几乎都是由高级经理人员担任,他们事实上是向总经理汇报工作,不可能成为强有力的批评者。这种职能上的冲突使得董事会会顾此失彼,即当公司的经理人员不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目标而将公司作为其谋取私利的工具并逐渐在事实上控制了公司时,董事会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2]
此后,独立董事制度还一直到了法国、日本等国家,掀起了一场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革命”。
二、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国外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状况
对于独立董事在企业中担任的角色,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
Fama和Jesen(1983)的研究观点是:独立董事通常有资格来选择、监督考核、奖励和惩罚企业的管理层,其职责是通过减轻经理人和股东利益之间的冲突来提高企业的效益,因而独立董事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现代企业所面临的代理问题。Brickly和James(1987)的研究显示:独立董事可以运用他们丰富的商业经验、运用所掌握的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知识,来帮助企业内部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
独立董事还可以帮助企业构造重要的商业策略。Anup和Knoeber(1998)的研究发现:当政治因素对企业(尤其是一知名的大企业)的影响较大时,即当企业同政府的贸易合作增多、企业向政府销售物资、企业需要向政府游说取得有利的经营政策、企业的出口贸易很容易受到政府贸易政策的影响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中就会有很多具备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 见“独立董事制度:西方的研究和中国实践中的问题”2006-2 刊登于 改革, 作者:娄芳,原红旗
如果企业由于环境污染或者垄断问题而同政府的分歧较多时,企业中的具备律师背景的独立董事就会增多,他们可以为企业提供具有洞察力的意见,帮助企业分析和预测政府的相关行为。[3]
Hermain和Weisbach(1988)在一份研究报告中研究了企业在选拔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时的决策特点。他们认为,通常情况下,当一家企业的CEO快要退休时,他常常会指派更多的内部董事;而如果当企业的经营业绩下滑时,企业的经理层则会指派或者增选更多的独立董事。Lorsch和Maclver(1989)的调查报告表明,在美国,企业内部的经理层往往在选拔新的董事会成员方面起着决定性的控制作用。Gilson(1990)的研究又发现,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则其经理层往往很愿意提名一些银行家和其他外部股东作为企业的独立董事。Kaplan和Minton(1994)研究了日本企业的董事制度之后,发现了同样的规律,当企业的经营业绩不佳时,其经理层常常会增选独立董事。之后,Tejada(1997)的研究结果业表明,如果一个企业的独立董事经常批评企业内部的经理层,那么在这些独立董事的任期满后常常会被解聘;相反,那些对企业内部的经理层不进行挑剔的独立董事将会得到连任。见“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现状”2001-12刊登于 外国经济与管理,作者 娄芳
[4]
艾若·米乐斯坦因和保罗麦克埃沃耶分析了154个美国大型公众公司样本,他们发现,拥有积极发挥作用的,保持独立性的董事会的公司比那些被动的、缺乏独立性的董事会的公司取得更好的经营业绩。积极的、独立的董事会与公司业绩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他们认为,积极的、独立的董事会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特性:(1)董事会拥有独立的领导权;(2)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开2-3次会议,并在无执行董事参加的情况下,对首席执行官和管理问题进行评估;(3)对首席执行官的评估必须建立在客观的标准基础上,必须完成公司既定的战略目标;(4)董事会每年对自己的表现进行严肃的评估;(5)由独立董事决定董事会的治理过程;(6)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共同制定董事会议程,并听其他董事的建议;(7)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和推荐董事候选人,与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一道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25]
(二)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状况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曹海霞认为遵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发布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的目标定位不全面。制度目标是制度的作用方向,目标不明确、不全面自然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见“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陷与改进的思考”2006刊登于 经济师,作者 曹海霞
。《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定位于制约大股东的一股独大,防范内部人控制。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重点也集中在监督关联交易的运作程序方面,仅对于独立董事如何制约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手段做了较详细地规定。此外,虽然还提到了对“提名和任免董事、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独立意见,但未明确独立董事的行权细则。
香港学者何美欢提出了独立董事制度有害论见“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何美欢
。他首先指出,从首创独立董事制度的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总的来说,独立董事的机制在美国算不上是成功的”。接着,他结合香港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和公司的治理实践,得出的结论是,在香港公众公司,“独立董事不仅是不必的,还是有害的。”这一结论,是何美欢在比较美国与我国香港地区公众公司治理实践的异同后,详细考察香港的具体区情而得出的。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否则,独立董事制度只会流于形式。但从目前上市公司实施的情况来看,其独立性远没有形成。主要原因是独立董事的任职程序还存在问题。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谁来提名,如何选举产生,将决定其代表谁的利益,以何种立场去做出判断。倘若让董事长或大股东提名用来监督自己的独立董事,恐怕很难保证其“独立性”,又何谈发挥其监督作用?证监会的《指导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实际上独立董事还是由公司的大股东选择,而小股东选择独立董事的可能性已被排除;但如果在提名的选举中完全排除董事会和大股东的参与,在我国目前看来其难度还是比较大的。[7]
2.兼职制难以保证独立董事切实履责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均为兼职,即独立董事只是他的副业,而且有些兼了四、五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客观上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抽出很多的时间去研究企业,更不可能全力以赴投身于企业。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职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虽然《指导意见》中有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必须达到15天的基本要求,但大部分独立董事达不到这个要求。数据显示 见“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2005-12 刊登于 湖南商学院报, 作者 张弘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度平均工作时间仅为8.2个工作日,达到平均水平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占35.94%。44.48%独立董事没有专门的时间参与公司治理事务,其余26.24%的独立董事工作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我国对独立董事投入公司治理工作的时间要求不少于15个工作日,达到这一标准的公司有153家,比例为27.22%。即使达到了这一要求,也很难说明又参与公司最高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更何况许多人连这一要求都达不到。能按时参加董事会,参会之前能将有关文件认真阅读一遍就已经很不错了。有时一忙起来,阅读文件的时间都没有,甚至连董事会都不能参加,只好委托别人代为投票。这种现象绝非个别。一个忙到连董事会都没有时间参加的人,对企业的情况不可能作深入了解,对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也不会有什么帮助。在这种情形下,独立董事维权也就没有底气。[8]
3.我国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不明确
在美国等许多西方国家,独立董事是指这些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根据美国及其他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则和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和亲友关系。企业聘任独立董事是为了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一是在董事会中发挥其专家优势,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避免决策失误;二是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监督作用,以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内部人损害外部人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制衡机制,希望借助“外力”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一股独大”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实际情况是独立董事基本都是由董事会或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被同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在目前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作用非常弱,大股东不可能听独立董事发出的“另外的声音”。我国企业聘请专家作独立董事的目的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改变董事会的形象,利用知名人士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二是作为聘请顾问的一种新形式,对公司的发展给予指导和帮助;三是增加董事会的公正性。其中,前两者是目前企业聘请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从独立董事来讲,他们最初给自己的定位就是一个“顾问”的角色,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出谋划策。但应看到,独立董事毕竟不是顾问,他们毕竟是经过股东会选举的,他们在董事会拥有与其他董事同样的一票。这一票在一般情况下或许作用不大,但在关键时刻对企业决策将会发生较大的影响。[9]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1.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先天缺陷”
这种缺陷是制度性的,一方面是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制度缺陷,是所有实行该制度的国家都会存在的缺陷。例如独立董事的时间缺陷、精力缺陷、信息缺陷、专业知识结构缺陷、相对独立性缺陷、代理问题的存在等,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的程度可能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是非共性的,产生于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环境的缺陷,例如整个社会的文化背景、法律制度背景、企业股权的性质和结构、公司内部架构和功能的健全程度、外部市场的完善程度等。这些缺陷有些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有些则没有,出现的缺陷可能也不尽相同,取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相关制度背景的配合程度。众所周知,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是英美等国在采取“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为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而设立的制度。而从我国《公司法》实际情况看,一直以来采用的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存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且英美模式内部人控制问题并没有一股独大的现象,因此照搬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一系列问题、出现有些“水土不服”的现象也属正常。[10]
2.独立董事自身的原因
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他们所能做的仅仅是浏览公司文件、参加会议、有时甚至缺席董事会,根本不可能详细掌握公司的营运状况。更何况,大部分董事的实际工作时间还未达到15个工作日。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知名经济学家、大学教授、院士,其中一些人同时兼任全国不同省份、不同行业中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还要完成自己正常的工作,其很难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二是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独立董事要么是同行业里的技术权威,要么是法律、会计、审计方面的专家,大多缺乏企业管理的经验。根据《中国证券报》数据资料中心的调查 见“独立董事‘花瓶’化的原因及对策”2005 刊登于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丁刚,王怀栋,赵智全
,截止2001年底,从可查出的受教育背景的独立董事看,在559个独立董事职位中,经济专业的有131人,技术类专业的如药学、木土工程、原子核技术等有135人,法律专业的有50人,管理专业的有56人,会计专业的约有60人,具有公司经营管理经验的比例较小。正是由于独立董事缺乏企业管理的经验,对企业的运作不熟悉,再加上时间、精力也有限,难以担负起监督公司规范运作的重任。[11]
3.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
在目前注册会计师、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几乎没有商誉,一同欺骗投资者的情况下,要独立董事“出淤泥而不染”,来发挥监督作用,其实是勉为其难。在努力行使监督权与一同欺骗根本不认识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选择博弈下,作为理性的独立董事,可能会一起造假或者不作为,当然也不排除有“声张正义”之士,但还没有形成主流。独立董事声誉机制的培育和良性发展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目前独立董事运行环境比较严峻,其想发出独立的声音还比较困难。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公司治理的意义
(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1.公正作用
由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没有股份,不会像大股东那样为谋求自身利益而牺牲公司的利益,他们可能将公司的整体利益作为决策的唯一目标,因此他们能够公正地做出判断。钟朋荣指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表现在:他们既不是经营者,与经营者没有任何利益牵连;也不是企业的用户、供应商或关系银行职员,与企业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纯粹的局外人。因此,独立董事比具有某种特殊利益的董事更具有公正性。 见“设立独立董事有利于科学公正决策”2000-5-22 刊登于 人民日报, 作者 钟朋荣
罗培新、毛玲玲指出,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与公司间不能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做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有权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见“论独立董事制度” 2001-2 刊登于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罗培新,毛玲玲
2.客观作用
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因其独立性所产生的客观性,独立董事的客观性使其在公司与执行董事存在利益冲突时能够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公司与执行董事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的问题主要包括管理层的绩效评价、董事的任免、高级经理人员及董事的薪酬等敏感事务,在这些问题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使得他们的意见具有特别的价值。同时,由于独立董事没有陷入公司日常的繁杂事务,能够置身事外、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研究问题。他们能够帮助公司的管理层识别市场发出的预警信号,使管理层认识到公司可能面临的潜在危机和商业周期的影响,从而改变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错误观点和共识,避免他们对本行业今后的发展趋势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假设。
3.策略作用
独立董事一般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学者,因此其能为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提供高水平的意见或建议。此外,独立董事还能不断为公司带来新的观念和知识,以及有价值的信息。例如,一个在经营领域有成功经验的管理者出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将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改善;一个在某一领域有专长的专业人士出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有可利于公司在该业务领域的拓展。一个在财务会计领域享有声誉的人士出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将有利于公司解决公司在财务方面的问题;在法律界有声望的人士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将有利于公司解决现存的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避免出现有关法律问题。
(二)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
独立董事通过其广泛的个人关系或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成为一些专门委员会或公共委员会的成员,代表参加公司商务和行业聚会,担任公司的新闻发言人等方式,无疑能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商机,也能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社会形象,从而拓宽公司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公司带来无形资产的增值。
(三)适应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需要
在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今天,国际机构投资者非常看重公司董事会是否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将如何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而且对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在国际市场上,由于公司治理问题而导致的公司收益上的折扣已屡见不鲜。我国上市公司在与境外企业交易时,在公司治理结构、控制机制方面要取得交易对方的理解和信任,也应该在董事会构成和作用上有实质性的进步,所以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乃是大势所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更有利于我国经济适应全球化的发展。
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上交所制定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文件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立法机构应在法律上作相应修改,董事滥用职权,或者没有很好地行使职责,不能一退了之,一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此,在立法上除了将《指导意见》法制化外,还应增加以下具体规定:
1.明确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专门委员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专门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只是提到“可以设立”。从目前上市公司实施情况来看,专门委员会实施的效果较差。但从国内外上市公司的治理经验来看,设立专门委员会是有助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同时,专门委员会要有比较明确的职能定位,有助于解决独立董事某些职能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从而使独立董事在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名和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改变目前独立董事职能主要局限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在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中,运用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是审计委员会,因为它被认为是控制公司欺诈和做假账的有效措施。除美国以外,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要建立审计委员会,以保障公司财务的透明度。
2.修改《指导意见》中关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比例的条款,在法律上改变“独立董事是弱势群体”的形势。独立董事人数与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是一个关系到独立董事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但从前面的分析看,与美国等其他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比例仅仅是满足了规定的最低要求,使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因占少数而受到了限制,使其独立性没能充分体现。因此,建议在立法时,对《指导意见》中的相关条款做出一定修改。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最好能够达到大于或等于50%。[13]
(二)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选聘复合型人才担任独立董事。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仅为行业里的技术权威,这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被选聘的独立董事缺乏企业实际运作中某一微观方面的系统知识或经验,在面对复杂但不完全的信息进行决策判断时,其能力与经理人相比处于劣势,独立董事的作用将被弱化。因此,这一职位应聘用那些具有资本市场运行理论与经验,熟悉法律法规,懂得财务会计知识及公司经营与策划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求具有独立的人格及人文修养。
2.加强独立董事的职业培训。在继续开展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即岗前培训的同时,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要组织相应的后续教育,使独立董事培训长期化、固定化,目标是要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从长远来看,对独立董事的培训职能不应当由监管部门来承担,更可行的是应当由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来承担。
3.限制独立董事兼任独董职务的公司数量,推动独立董事职业化。保证独董勤勉尽责,应适当减少独立董事兼任独董职务的公司数量。除其本职工作外,非职业化独董以不超过13个兼职为宜。解决独立董事不独立的根本性措施就是应该实施独立董事职业化,建立职业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选应该由证监会组织实施严格的聘用、培训、考核等程序,再由证监会向上市公司推荐多位适合的人选,上市公司可以公布候选人情况,并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选举通过后,证实聘请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将可以确保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而且,经过专业化、系统化的培训和考核的独立董事可以凭借其专业才能,更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三)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
1.确保选任的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在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上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需要,提出独立董事应具有的条件和素质,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采取面向一定范围公开招聘,然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来完成独立董事的选聘工作,以避免大股东操纵独立董事的选聘。另一种方式是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可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侯选人,从而使其当选。这种方式有利于改善大股东单方面做决策的现象,有利于少数派股东推荐的候选人当选为独立董事,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地位,激发广大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
2.实行独立董事薪酬发放的社会化。合理的薪酬制度有利于独立董事获得经济上的满足,从而促使独立董事能更好地投入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独立董事的薪酬该由谁承担和支付?从表面上看,似乎由上市公司支付较为合理,但独立董事的设立是完善证券市场的需要,国家也从中受益,那么政府承担也具有一定的道理。
若由上市公司承担,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无法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若由政府支付,那么政府作为监督者的角色将受到挑战。于是,为有效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报酬的发放可由独立的中介机构发放:建立独立董事协会并由其完成。独立董事的报酬来源,可通过由上市公司上交独立董事经费和从印花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方式筹集。
3.提高独立董事的构成比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可提高独立董事的构成比例,一般应使其达到50%左右,大型公司应达到60%—70%,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16]
(四)优化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环境
1. 优化股权结构,实行股权多元化。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有助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从而避免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我国“一股独大”不能改变,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正如张维迎所说,改善独立董事的作用就如同在麻袋上绣花,不换麻袋就很难彻底解决问题。他所说的麻袋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社会信誉以及相关法规。因此,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我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外部环境。
2.优化文化环境。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是公司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因此,大力宣传诚信、勤勉的信条,把公司整体利益、股东利益以及社会责任义务与独立董事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联系起来,从而约束独立董事,增强其责任感。[15]
3.完善经理市场、控制权市场的功能。完善的经理市场和控制权市场与独立董事制度有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一方面完善的经理市场和控制权市场可以减轻独立董事监督任务。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要有一个完善的公司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也应包括一个完善的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在公司内部监督与制衡不足的情况下,传统的英美公司治理机制依靠有效的公司外部治理市场的作用,通过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人才市场的外部压力,可基本达到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的目的。这样,公司的管理层相对会更加尊重独立董事的客观意见,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事件,从而使得独立董事监督较为轻松。另一方面完善的经理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使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有一个平台。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理不合格时,能够通过经理人才市场很快的找到合适人选。如果经理市场不能发挥作用,当独立董事解聘现任经理之后,公司管理层就会出现断层,这样就影响公司的发展。这样,独立董事在现任经理不称职的情况下,也不能轻易地做出解聘经理的决定。同样,一个有效的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也会为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提供条件。因此,政府应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一个规范、有序、有利的市场环境,全面设定和执行市场游戏规则,建立法治秩序,完善市场运作机制,让市场竞争机制在更广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发挥作用。强化和完善资本市场上的竞争机制,对业绩差的公司坚决摘牌,培育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建立与经理人员市场化的、动态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只有这样,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才会慢慢地显露出来。
结束语
当面临所谓“现代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时,我们在苦苦寻觅中终于发现
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缺少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又是
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已经被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是
公司治理中的一种有效制度,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独立董事制度己成为一些
国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环节,但在我国,要全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使
之制度化和完善化,并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由于我国的股份经济是在从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股份制改革的市场化道路也
是随着对股份经济认识的加深而逐步地校正过来的,因而这种长时期的具有探
索性质和实验性质的股份制改革实践就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股份经济内在机制
的扭曲,导致在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中积累了许许多多的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
反映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就是大多数公司徒有公司治理的框架,而没有公司治
理的机制和文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组合的
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还远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并
不意味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
的系统工程,其中公司股权的多元化、职业经理人市场、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
等都不可偏废。有了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有了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有了成
熟的企业家市场,独立董事就不会是“花瓶”,而会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
主体和中坚力量。
致谢
本文的顺利完成,要衷心感谢我的导师陈菊梅老师在百忙之中抽空为我指点迷津,指导我在经济学理论的浩瀚海洋中选定了独立董事论题,并在繁忙的工作中为我数次悉心指导,谆谆教诲。
在这里,我还要感谢本文所引用资料的作者们,正是有了他们的辛勤劳动,为我提供了写作的素材,使我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对独立董事的论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并将这些认识融会在我的论文中。
感谢在百忙之中参加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各位老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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