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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数法益下的被害人同意——“优势法益说”之提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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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数法益下的被害人同意—— "优势法益说" 之提倡 关键词: 复数法益/被害人同意/选择性保护/累积性保护/优势法益 内容提要: 在构成要件的保护对象是复数法益时,被害人同意的出罪 功能受到限制。以往的"选择性理论"和"累积性理论"不能妥当地 说明同意在复数法益下的出罪效果。将复数法益"单一化"处理,也 不是圆满的解决方案。应该根据刑事政策和立法选择来确定复数法益 中的"优势法益" ,只有当有效的同意指向"优势法益"时,同意才能 排除整个构成要件的不法。 近代以来, 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功能在刑法上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但是, 这种功能的发挥并非没有限制。限制可能来自于各个方面,不仅同意 本身的瑕疵(如出现欺诈、胁迫或欠缺同意能力等)会使得同意丧失 效力,而且并非所有的构成要件都接受同意的出罪功能。这里涉及到 对具体构成要件及其所保护法益的具体分析。得到广泛研究和普遍承 认的是,国家法益和公共法益等"超个人法益"是不可同意的;生命 权和身体健康权在"法益质"上属于不可自由支配或支配受限的个人 法益。因此,当某个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是超个人法益或者不可自 由支配的个人法益时,被害人同意就丧失了出罪的功能。但是比较棘 手的情形出现在,当一个构成要件的保护对象是复数法益,而被害人 仅仅针对其中单个法益做出同意表示时,应如何处理?我国刑法学界 1 以往对这个问题研究不多,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复数法益的保护方式:选择性还是累积性? 这里的复数法益, 是指在一个构成要件中存在对两种或两种以上法益 的保护。① 从法益本身的性质看,可以把它进一步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两种法益均可被个人支配;二是其中一种可支配,另一种不可支 配。很明显,对于两种法益均可支配且都得到被害人同意的场合,问 题非常容易解决,这和可支配的单一法益一样,由于全部法益均得到 同意而免受侵害,从而使得整个构成要件的不法都被排除。 困难在于被害人只是对复数法益中的某一种法益损害作出同意的情 形。我国学者认为,当该复数法益是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竞合时, 对个人法益的承诺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同时侵犯超个人法益而导致对 整体法益承诺的无效。② 但是本文认为,复数法益中是否存在超个人 法益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对于没有得到同意的、剩下的法益而言,无 论它的性质是可以自由支配的个人法益,还是不可自由支配的超个人 法益,对于这里所要解决的问题来说,都是一样的,即它们都不是被 害人同意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同意效果并不会因这一点 而有所不同。例如,诬告陷害和伪证既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 权利,又侵害了国家的司法活动。但是,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诬告行为 和得到被害人同意的伪证行为,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又比如 抢劫罪的情况,抢劫罪侵害的是双重法益,既侵害人身安全又侵犯财 产安全,那么如果财产部分得到同意,是否还能构成抢劫罪?很明显, 判断人身安全属于自由支配的个人法益对回答问题没有多大帮助。因 2 此,本文认为,对于复数法益,如果同意只针对其中一种可支配的法 益,那么剩余法益的性质是否可自由支配并不是判断整个不法是否成 立的关键。 那么这里的关键是什么?本文认为,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构成要件的不 法结构,即作为构成要件的保护对象,这两种法益究竟以一种什么样 的组合方式存在?换言之,该构成要件对于它的多个保护对象采取一 种什么样的保护方式?在学说上,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选择性保护:部分损害即满足整体不法 以诬告陷害罪为例,德国刑法学界的主流理论认为,被诬告人的同意 是完全没有意义的;更确切地说,这种同意反而提高了构成行为的不 法内涵,即加重了官方机构受到的欺骗。虽然德国刑法 164 条诬告陷 害罪在司法之外,也保护个人免受无权的官方追究,但是,这两种法 益之间是一种选择性关系,只要其中一种关系受到侵害时,行为构成 就已经得到满足。因此,被诬告人的同意仍然对司法产生损害性影响, 也因此不会影响其可罚性。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选择性保护理论" , 在德国刑法学界是比较有力的学说。③ 从构成要件中法益的组合方式来看, 这种法益理论意味着各个法益之 间是相对独立的关系,彼此之间是并列存在的关系,不存在重合或者 重叠的情形。一种法益受到侵害就可以直接、单独地构成全部不法, 同样的,排除一种法益的侵害,也不能当然地就排除对其他法益的侵 害。因此,构成要件对于法益的保护,是可以选择的,也就是说,不 必每种法益都受到侵害才满足构成要件,不法结构的充足不以各个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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