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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交通事故还是动物致人损害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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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本案是交通事故还是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案情】 张某驾驶"三无"摩托车,上班途中与李某饲养的狼犬发生碰撞,致 人伤车损狗亡。张某诉至法院,认为李某饲养的狼犬在其行驶过程中 横穿马路,致其受伤,要求李某予以赔偿。李某认为,张某驾驶"三 无"摩托车撞向其饲养的正站立在路边的狼犬,造成交通事故,张某 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观点】 围绕本案的定性,出现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 规定,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 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 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 件。根据这个定义,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的六个要件: 1)车辆: ( 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在道路上: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的空 ( 间,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通行中: ( 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行驶过程中。 4)具有交通事态发生:即发生 ( 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轧压、挂擦、翻覆等。 5)车辆方 ( 1 应有过失或在意料之外:这是车辆驾驶员的主观心态,如系驾驶员的 故意行为,则不属交通事故。 6)后果:要有人、畜伤亡或车、物损 ( 失。 就本案来看,张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与李某饲养的狼犬发 生碰撞,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交通事故。这里需要说明的 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如符合交通事故的 构成要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特 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一般法《民法通则》的规定。 《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与其他财产,如物 品、动物等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所以机动车与其他财产的交通 事故,应适用《民法通则》 按照《民法通则》第 123 条的规定,高速 。 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从这一角度看,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 123 条的规定,由张某 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不需要赔偿张某,因为《民法通则》并未规定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 害人对加害人的损失应当赔偿。 受 当然,如果受害人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并不等于 说受害人应当赔偿加害人。 第二种观点: 《民法通则》 127 条规定: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第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构 " 成要件: 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 ( 物。 2)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他人损害,即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 ( 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多数为积极动作, 2 如咬人、吃物;特殊情况下为消极动作,如牛卧铁轨等。 3)动物的 ( 饲养人或管理人无免责事由。就本案来看,李某的狗在公路上与张某 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赔偿吴某的损失。张某驾驶 "三无"车辆上路行驶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李某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目前,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过程中意见也 并未完全统一。绝大部分此类事故交警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的是不予受 理通知书, 未作交通事故处理。 有交警部门出具 交通事故认定书》 也 《 , 认为张某驾驶"三无"摩托车上路行驶,存在过错。李某作为狗的所 有者和管理者,对狗具有进行管束的义务,不能放任狗在道路上自由 地奔跑或行走、停留,因此,李某在主观上也具有过错。并鉴于此, 明确张某及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如说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 定标准中就明确此类事故为特殊形态交通事故,特殊形态交通事故包 括以下几类: 1、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带领动物上道路通行未尽管理责 任,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发生的事故:带领动物上道路的 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其他车辆驾驶人、行人能够 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承担同等以下责任,无过错的不承 担责任。2、动物不在管理人控制的情况下在道路通行虽有影响安全的 行为, 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避险措施而发生的事故: 但 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动物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 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3、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 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且车辆驾驶人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 限度而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责任。4、无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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