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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权利再探索——兼评郑贤君教授的误
读
「摘要」Civil 权利既不是所谓的民事权利、公民权利、民权,
也不是郑君贤教授所说的"个人的自然权利""私人权利" Civil 权
、 。
利实际上就是"贱民"不能享受的"贵民权利" 它历来都是法律强行 。
规定的权利,而不是自然的先天的权利。它含有私人权利,但它的主
要内容是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
「关键词」贵民权利,庶民权利,Civil Rights 运动,身份
一、对 Civil 权利的不解释和错误解释
Civil 权利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法律概念。但是,这个 Civil
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尚没有出现一
种比较合理的解释。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如《不列颠百科全书》《牛 、
津法律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等等,甚至对这一概念不做任何 、
解释。
只使用不解释, 西方法学界对 Civil 权利这一概念的普遍态度。 是
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西方人不解释这一概念,还有一个可以偷
懒的理由,这就是:使用这一概念时,对于来自古罗马的"Civil"一
词可以不作翻译而直接使用,至多将"Civil"写成"Civile"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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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vil" 。这就像中国有些地区的人将"家具"写作"家俱"仅仅是
换一种写法而不是翻译一样。
Civil 权利这个概念流传到了中国,不可能仅仅换一种写法就让
人接受,必须翻译成中文,才能让人认识它。因此,尽管也有一些中
国人编写的工具书有意回避这个概念,不将它作为词条进行解释,但
是在中文法律文献中、中文法学论著中和中国人的讲台上,法学家们
和翻译家们还是有意无意地对这一概念做了多种解释。这些解释有如
下几种:
第一种解释:Civil 权利是民事权利。这是所谓"民法"学家和
"民法"教科书的普遍解释。
第二种解释:Civil 权利是公民权利。如将《Civil 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翻译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将法国《Civil ,
权利和人的权利宣言》翻译为《公民权利和人的权利宣言》 。
第三种解释:Civil 权利就是民权。如将美国的"Civil Rights
Acts"说成是"民权法"或者"民权法案" 。
第四种解释:Civil 权利是"个人的自然权利" 简称"私人权利"
, 。
这是郑贤君教授在她的最新研究成果中得出的结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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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反对第一种解释,理由在拙著《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
系的理论重构》②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笔者反对第二种解释,理由在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③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这里也不再赘 》
述。
笔者反对第三种解释,因为这种解释比第一、第二两种解释更加
含糊,它根本没有说清楚这个民是什么民,是多大范围内的民。这种
解释还容易让人误解,以为"Civil 权利"就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
民权。
笔者也反对第四种解释,理由有二:第一,自然权利在西方早已
有了固定的公认的表述词组——Natural Rights, 从来没有人将 Civil
Rights 和 Natural Rights 当作同义词使用过。第二,在历史上,自
然权利学说的产生恰恰是针对由法律规定的各种不平等的 Civil
Rights 的。Civil Rights 从来就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不平等权利,而
自然权利则强调权利是天赋的、人人平等的。
二、郑君贤教授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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