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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辩式"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
论文提要: "诉辩式"审判方式是现行审判方式的代表,形成于特
定的法制环境,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推动下,
"诉辩式"审判方式吸收了传统审判方式中折射出的优良品质,蕴含
着丰富的现代司法理念,承载着现行审判方式进步的成果。现代司法
理念是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普遍性期待, "诉辩式"审判方式在与现代司
法理念的磨合中创造性地积聚着经验规则。但带有惰性的制度有时会
滞后于时代,司法独立制度的不健全,就是制约"诉辩式"审判方式
发展的症结。
关 键 词: "诉辩式"审判方式,现代司法理念
一、 "诉辩式"审判方式的概念
审判方式是审判工作的一般方式或方法,除有的主要环节由法律
直接规定外,大部分均属审判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
验规则,有一定程度的可选择性和创造性。
现行审判方式有不同提法,常见有"辩论式""控辩式""抗辩
、 、
式"和"诉辩式"几种。 "辩论式"强调当事人辩论权利,仅此一点,
不能体现现行审判方式的概貌。 控辩式"常见于刑事审判方式, 控"
" "
是公诉机关职权,给人提起公诉前就已定性的感觉,有先入为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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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应把公诉机关理解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一方,只是"公诉"
而己。 "抗辩式"体现了审判方式的对抗性,主要用于刑事审判方式。
"抗"不仅体现诉讼活动中双方的"对抗性" 更容易使人理解为检察 ,
机关的"抗诉"职能。因抗诉为法律监督权,体现的是强势部门权力
的张扬,与"辩方"明显不平等。 "诉辩式"将"诉""辩"对称并列, 、
体现了诉讼关系中诉方与辩方的平等性, "诉"与"辩"的行为,体现
了对立双方共同推动诉讼进程的主动性。比较而言, "诉辩式"审判方
式的用语更贴切地表达了现代司法理念。具体地说, "诉辩式"审判方
式要求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下,以诉讼参与人为主体,由法官引
导,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对相关事实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并
可提出适用法律的理由或建议,以明确双方的是非责任,在此基础上
由法官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 "诉辩式"审判方式在民事诉讼中
表现的现代法价值更充分,是整个诉讼程序完成所运用的审判方式总
和,也包括各种审判经验和技巧运用。现行审判方式是以"诉辩式"
为代表的审判方式,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证性载体。
二、 "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发展回顾
传统的审判方式以"马锡伍审判方式"为代表,注重调查研究,
深入基层携卷办案,作风亲民、便民、利民。马锡伍关心人民群众的
疾苦,保护弱势群体,以平等的态度待人,是司法为民的最好注释,
至今仍是当今法官学习楷模。但主动包揽诉讼的模式已不合时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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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实际上超出职权范围,代行了当事人的诉权,严重损害了司法中立、
公正的理念,具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长期沿袭的"纠问式"审判
方式就是坚持职权主义的典型。审判人员接受案件后,携卷调查,走
村串巷,寻找知情人,收集证据。把证据材料综合起来后,向有关领
导汇报,共同分析案情,接受指示,查漏补缺。有时一件离婚案反复
研究多次,认为案情基本清楚了,才组织当事人调解。久调不成后,
才决定正式通知开庭。审理时,还会整理一个详细的提纲,记录着要
纠问当事人的具体问题。 "纠问式"审判方式对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
审判人员无独立性,审而不判,判而不审,职责与权利错位,对裁判
错误经常落实不到承担责任的人,错案追究形同虚设。由于无正当程
序规范的有效约束,审判实践中滥权现象严重,案件审理无法保证公
正与效率。
改革开放带来司法理念的进步。 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保持中立, 现
司法公正,审判独立,诉讼活动公开、民主,且富有效率等,是对现
代法的价值要求,推动了审判方式改革。现行三大诉讼法已形成体系,
以法的形式,确立了现代司法理念,促进了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
方式蓬勃发展。 辩式"审判方式的形成,以司法解释《关于民事经 "诉
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时间界点,标志着现行审
判方式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引导下,全面走向进步。
三、 辩式"审判方式中的现代司法理念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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