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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定义与特征,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定义与特征,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与定义,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第三节,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与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的的内涵与外延,一、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作为调整各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学中历史较为悠久的学科之一。,德国国际私法学家,科恩,(Franz Kahn,),曾明确指出: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起就有争论的一个法律学科”。,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比较普遍地称之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普通系各国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1,法则区别说,(,traite de statuts,theory of statutes,),13,世纪至,14,世纪,国际私法学的创始人、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最先使用,“,法则区别说,”,这一术语。,2,冲突法,(,Conflict of Law,),冲突法这一名称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最早提出来的。,3,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一书中最早提出私国际法这一术语。,首先使用,“,私国际法,”,这个名称的是法国学者,弗利克斯,(Foelix),,他正式使用,“,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来称谓这一法律部门。,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真正称,“,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的是德国学者,谢夫纳,(Schaeffner),,,1841,年在其研究国际私法历史的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称这一法律部门为,“,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而直译为英文,则成了,“,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5,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瑞士学者,曼利,(,Meili,),对这一名称倍加赞赏,明确地以,“,涉外私法或对外私法,”,命名其国际私法著作。我国国际私法前辈学者陈顾远主张,将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称为涉外私法。,6,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奥斯塔特,(,Oerstadt,),在,1822,年出版的国际私法专著中,将其命名为,“,外国法适用论,”,。,其他的一些称呼,(,8,),国,际,民,商,法,(7),国际民法,(,6,),体,系,间,法,(droit intersystematique),(,5,),界,限,法,(grenzrecht),(,4,),私,间,法,(zwisechen privatrecht),(,3,),私法,关系,的国,际处,理法,(internationale rechtsbehaudlung der privatrecht lichen verpaltnisea),(,2,),法律的域外效力论,(Extrateritorial effect of law),(,1,),法律的场所效力论,(die reaumliche herrschaft der rechtsnormen),对于国际私法这个法律部门的称谓,在英美学者之间也存在差异。,虽然,“,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为美国斯托里所首倡,但直到今天,,“,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在美国使用得更广泛。,在英国,这两个名称的使用率几乎不相上下,如英国两部最重要的关于这个法律部门的巨著,戴西和莫里斯的取名为,冲突法,,而戚希尔和诺思的却取名为,国际私法,。,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面,德国最早称之为,“,民法施行法,”,,日本称为,“,法例,”,,泰国和荷兰则称为,“,国际私法,”,,我国台湾地区则沿袭旧中国的立法而称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法这一名称。,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美国学者,比尔,(Beale),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的新定义出现。,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国际私法的定性,自从,19,世纪中期开始,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便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未取得统一的认识。,长期以来,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国际私法是国际性法律还是国内性法律?国际私法究竟是实体性法律还是程序性法律?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仅仅属于私法?,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性法律与国内性法律,的复合体,1.,国内法论,2.,国际法论,3.,二元论或综合论,当今的国际私法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性法律与国内性法律的复合体。,二、,国际私法是以私法为主导并兼具公法性质的独特法律部门,国际私法是以私法为主导并兼有公法性质的独特法律部门,因为:国际私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私法;或反过来说,它既包含有公法的性质,也包含有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所包含的公法与私法性质,都不能仅用某一种规范某一方面的性质或作用加以论证,而是必须从多角度来作出全面、客观、科学的考察。,三、,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合,1.,程序法学派,2.,实体法学派,3.,综合法学派,通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混合体,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性质。,第三节 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三、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一)区别,1.,调整对象,2.,法律关系主体,3.,法律渊源,4.,法律规范的形式、内容和效力范围,(二)联系,第一,在内容上具有部分共性。,第二,在范畴上都具有国际性。,第三,在功能与作用上具有互动性。,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划分正如同国内经济法和国内民法的划分一样,国际经济法应主要由实现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发生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管理和干预的公法性质的规范构成,而国际私法主要是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民法关系或私法关系以及规定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制度的法律规范所构成。,三、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之所以叫做私法,也是因为当初它所调整的对象全属民商法关系。而这些关系,自古罗马时代起,就被认为属于私法的范畴,至今也一直沿用,并认为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或凡调整主体双方均为私人或私人团体的关系的法律均属私法。,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联系还表现在它最早是作为国内民法的适用法而诞生的,因此每一国家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都对它的国际私法有着直接的影响,国际私法中的许多制度,也是为了保证国内民法基本原则的不被违背而产生的。,2.,区别,(,1,)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民法关系都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而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完全不包含外国因素的纯国内民法关系。,(,2,)国际私法既然是国内民法的适用法或施行法,主要由间接性质的冲突规范所构成,而民法几乎全为直接的实体规范。,(,3,)国内民事争议中,程序问题的解决只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法,而国际私法争议程序问题的解决,许多还要适用国家关于国际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4,)在渊源上,国际私法还有国际条约和惯例,而民法的渊源全为国内立法。,(,5,)国际私法既然调整的是涉外民法关系,因而除了坚持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外,还特别需要强调主权原则与内外人和内外国法律平等等国际法原则。,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独立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原则,二、国际私法的基本研究方法,在国际私法研究方法上,大陆法系学派比较侧重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试图推导出各种普遍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如,萨维尼,(Savigny),;英美法系学派则以研究分析判例材料为主,试图归纳出一些带共同性的国际私法原则。,实际上,上述两种研究方法是不可分割的,各有长处,也各有缺陷。,因此,在研究国际私法的过程中,离不开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辩证分析方法等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第二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法律渊源,Adjusted Objects and Sourc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二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法律渊源,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或者称,国际私法关系,(,Relat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定义:基于国际社会的人流与物流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即在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或含有跨国性。,二、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第一,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第二,所涉各国民商法上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第三,各主权国家的司法权独立;,第四,各主权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需要赋予外国人在内国的平等的民商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实质:,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正是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这一实质催生了冲突法或国际私法,并将其不断地推向更加成熟和发达的阶段。,四、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类型,区际冲突,时际冲突,人际冲突,国际私法中所讨论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法律的国际性冲突,即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此外,还需解决如下法律冲突,:,1.,法律的区际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又称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2.,法律的人际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又称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3.,法律的时际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又称时际私法,(Private Intertemporal Law),。,虽然区际私法、人际私法、时际私法,都属于国际私法中所涉及的问题,但是必须看到,它们所要解决的已不是和国际私法处于同一平面的问题,而是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法律之后才提出的,有学者称为“二级冲突”。,五、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1.,间接调整方法,2.,直接调整方法,此外,早先只是把,“,直接适用的法,”,作为公共秩序制度的一部分,而且主要仅涉及法院国自己的这种实体规范。但现在随着本应适用的,“,外国公法,”,不得借冲突规范而加以排除的观念与立法的逐渐推广,把各国国内法中的,“,直接适用的法,”,纳入对涉外民商事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国际私法范畴的观点常有所见。,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国际私法范围的界定,两种含义:,一是指对象范围,即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二是指国际私法应包括哪些法律规范,即国际私法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和种类。,二、国际私法的规范类型,各国国内冲突法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冲突法规范,各国专用涉外实体法,(,含“直接适用的法”,),规范,实体性规范,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各国涉外民事诉讼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统一民事诉讼规范,程序性规范,各国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际统一商事仲裁规范,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双重性,既具有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与司法判例,又具有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有时候还包括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法渊源,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2,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二、国际与国内判例,1,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在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判例只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2,我国国际私法对判例的立场和态度,三、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一,),国际条约,1.,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是指那些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条约,其中既包括统一冲突法条约和统一实体法条约,又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条约和国际商事仲裁条约;既包括专门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条约,又包括部分内容涉及国际私法规范的条约;既包括双边条约,又包括多边条约。,2.,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二)国际惯例,1.,国际惯例的定义,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在国际私法上这种惯例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即,强制性惯例,;另一种则是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即,任意性惯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大多数是这种任意性惯例。,2.,国际惯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国际惯例在我国的补缺功能。,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根据一些国家的传统或立法以及若干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的学者(或学派)的学说等,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作为解决国际私法实体问题争议的依据。,在我国,目前都无允许在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时,可参考,(,更不用说可引用,),某一人,(,或某一派,),的学说或一般法理或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判案的规定与判例。,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History,of,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一节 国际私法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国际私法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现代国际私法的最早形态是以学说形式出现的,即法则区别说。,18,世纪下半叶以前,国际私法一直处于,“,法理学与学科的国际私法,”,阶段,尚未出现成文立法。,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4,世纪初的意大利,,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因这个时期的理论大都建立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之上,所以,人们习惯称其为法则区别说时代。,法则区别说的创始人,巴托鲁斯,一、学理型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学派,创始人,主要内容,贡献,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杜 摩 兰,胡 伯,把法则分为,物法(,statuta realia,)、人法(,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statuta mixta,)。,唯有人法具有域外效力。,由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决定法律的适用,内国是出于礼让和自身的考虑而承认外国法效力的,国际私法的最早形态,发展为国际私法支配契约关系的首要原则,对国际私法国内法成文化,(,法典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近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一)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影响,1,产生的历史背景,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3,影响与评价,二、近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二),意大利孟西尼国籍主义及其影响,1,产生的历史背景,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3,影响与评价,(三),法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1,产生的历史背景,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3,影响与评价,(四)英国戴西的既得权说及其影响,1,产生的历史背景,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3,影响与评价,英宪精义,:,【,英,】,戴西著,(五)近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及其影响,1.,斯托里的学说,2.,比尔,(,Joseph Henry Beale,),比尔是美国当代国际私法的著名代表人物与实践家。他曾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其国际私法方面的著述富有巨大影响。比尔潜心研究,在将英国戴西的既得权说导入美国当代冲突法的实践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他花了,12,年多的时间主持编纂了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Restate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Conflict of Laws,),。,在,1934,年公布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后,比尔又很快在,1935,年整理出版了其三大部头的巨著,冲突法专论,(,A Treatise on the Conflict of Laws,),。,3.,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Walter Wheeler Cook,,,1873,1943),在其,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了,“,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4.,凯弗斯的,“,公正论,”,凯弗斯,(David Farquhar Cavers,,,1902,1988,年,)1933,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一篇题为,法律选择过程批判,的文章,批判传统的冲突规范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问所选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性的做法,主张采用,“,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5.,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柯里,(,Brainerd Currie,,,1912,1965,)将以往的一些论文汇编成,冲突法论文集,,于,1963,年正式出版。在该书中,柯里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他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主张区分法律的,“,真实冲突,”,与,“,虚假冲突,”,,并以政府利益作为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6.,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优先说,”,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艾伦茨威格,(Albert Ehrenzweig,19061974,),的主要著作有,1962,年的,冲突法论,(A Treatise on the Conflict of Laws),和,1967,年的,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等,提出了,法院地法优先说,(,Doctrine of Lex Fori,),。,他认为国际私法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外国法仅仅是一种例外。,7.,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里斯,(Willis L.M.Reese),属于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曾担任过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编纂了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理论基础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他在改造传统冲突法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Connection,)。,8.,冯梅伦,(Arthur T.von Mehren),和,特劳特曼,(Trautman),的,“,功能分析说,”,(Functional Analysis),(出自,多州法律问题,),9.,巴克斯特,(Baxter),的,“,比较损害说,”(,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10.,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的,“,经济分析学说,”(,Economic Analysis Theory,),(六)希腊弗朗西斯卡基斯的法律直接适用说及其影响,1,产生的历史背景,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3,影响与评价,(七)日本山田三良的国际私法学说及其影响,1,产生的历史背景,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3,影响与评价,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国际私法规则的萌芽,二、国际私法立法的起步与发展,三、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四、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一、国际私法规则的萌芽,1,古埃及时代的,“,默示的冲突法规则,”,2,欧洲地区国际私法的萌芽,3,中国的国际私法的萌芽,中国唐朝公元,651,年,的,永徽律,名例,二、国际私法立法的起步与发展,1,国际私法立法的起步,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2,国际私法立法的进展,(1),在民法典中设立国际私法规范,(2),国际私法规范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3),设立国际私法单行法,3,当今国际私法的修法运动,三、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贡献,2,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3,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统一国际私法组织,4,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对实体私法统一化的努力,5,欧盟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工作,6.,联合国统一国际私法的成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会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会场,1893,年第一届会议,1951,年第七届会议确立为常设国际组织,四、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缺撼,令人遗憾的是,长达二千余年闭关自守的封建专制统治,窒息了对外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使得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自唐朝后一直落伍于世界先进国家。,宋元明各朝,国际私法领域一般都沿用旧制,没有多少进展与突破。虽然明朝曾借用唐朝,永徽律,名例,有关涉外法律关系的规定处理过涉及居住澳门的葡萄牙人事务,但依然未突破唐律的框架。直至清朝末年,中国不仅依然未见有专门的国际私法立法,而且这方面的法律实践也相当少。,2,旧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历程,北洋军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国民政府于,1927,年,3,月,12,日令暂准援用,1918,年的,法律适用条例,3,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包括,法律适用条例,在内的国民党政府的全部法律,开始按苏联模式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就中国国内立法而言,已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国际私法体系:,(,1,)居于第一层次的是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其中少数是直接的规定,如序言第,12,段以及第,18,条、第,32,条所表述的内容。,(,2,)居于第二层次的便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内的许多民事基本法律。,(,3,)居于第三层次的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或行政法规中调整涉外民事或诉讼关系的规范。,(,4,)居于第四层次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大量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7,年,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另外,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在中国获得了全面发展。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各自的仲裁规则。,总之,我国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各项制度也在日趋完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逐年增多。此外,我国还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贸易协定等,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早在,1993,年开始成立以韩德培教授为组长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起草小组。经过近,7,年的努力,几易其稿,,2000,年才最终完成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二,),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1.,大陆国际私法的实践,2.,中国解决两岸四地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实践,第四章 国际私法主体制度,Systems of the Subject,of,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 自然人,第三节 法人,第四节 国家与国际组织,第四章 国际私法主体制度,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定义,1,外国人的定义,一般是指在一国境内但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2,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定义,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与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法律状况。,二、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主要类型,1,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1,)国民待遇的概念,(,2,)国民待遇的特点,2,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1,)最惠国待遇的概念,(,2,)最惠国待遇的特点,(,3,)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3,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1,)优惠待遇的概念,(,2,)优惠待遇的特点,(,3,)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4,)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4,普遍优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1,)普遍优惠待遇的概念,普遍性,(,2,)普遍优惠待遇的特点 非歧视性,非互惠性,5,非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ion Treatment,),缔约各方约定彼此不得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法人的权利以及某些限制或禁止措施,适用于对方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二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国籍的法律冲突,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1,)国籍的定义,国籍积极冲突,(,2,)国籍的冲突类型,国籍消极冲突,2,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途径与办法,(,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办法,3,我国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规定,我国立法尚无明文规定,主要依据司法解释处理。,二、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1,国际私法中的住所的内涵与价值,原始住所,2,住所的种类,选择住所,法定住所,住所积极冲突,3,住所的法律冲突,住所消极冲突,4,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办法,5,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办法,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准据法选择,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办法,第一,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第二,适用法院地法;,第三,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2,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准据法选择,国籍国管辖,(,1,)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住所地国管辖,宣告法院地管辖,(,2,)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属人法,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选择,主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4.,涉外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1),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被宣告禁治产者居住地国家的法院管辖,(2),涉外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对于禁治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适用法院地法;,关于禁治产宣告对被宣告人能力保护的范围,大多主张适用属人法。,第三节 法人,一、法人国籍的确定方式,1,确定法人国籍的依据,(,1,)法人的定义:法人的国籍是指法人与其所属国的一种永久、稳固的内在联系,是区分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重要标志。,成员国籍主义,设立地主义,(,2,)确定法人国籍的依据,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际控制主义,复合标准主义,2.,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实践与有关规定,(,1,)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资本实际控制说注册登记国说,(,2,),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成立地与准据法复合标准,二、法人住所的确定方式,1,以管理中心所在地为主的确定方式,2,以营业中心所在地为主的确定方式,3,以法人住所依其章程的规定为主的确定方式,法人居所一般与决定法人纳税义务或诉讼责任、诉讼费用担保、在战时敌对外国法人身份等有关。,三、外国法人的认许,1,外国法人认许的定义,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特别认许程序,2,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概括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分别认许程序,四、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准据法选择,在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方面,通常采用法人的属人法。,第四节 国家与国际组织,一、国家,(一)国家参与涉外民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国家作为主权者的本质属性,使得其参与涉外民商事活动 具有特殊性。,(二)国家成为国际私法主体的必要条件,1.,遵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对主权进行一定的自我限制;,2.,由国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3.,以国库财产承担涉外民商事的无限责任;,4.,有条件地享受豁免权。,二、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参与涉外民商事活动的特殊性,1.,国际组织的定义,指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共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或其他利益,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规定他们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以这些国际条约为基础而结成的国际性社会组织。,2.,国际组织在涉外民商事活动中的特殊性,第一,权利和行为能力受基本法律文件的严格限制,通常是不完整的;,第二,国际组织在其财产限度内直接承担责任。,(二)国际组织成为国际私法主体的必要条件,第一,以自身的名义参,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第二,所从事的民商事,活动应是执行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第三,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第五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Conflict Rules and,Determination of the,Applicable Law,第五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第一节 冲突规范及其构成,第三节 准据法的确定,第三节 识别问题的解决,第四节 先决问题的解决,第一节 冲突规范及其构成,一、冲突规范概述,(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就是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二)冲突规范的特点,1,不同于实体法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程序法规范,是一种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4,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殊结构。,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一)冲突规范的组成部分,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范围,,又称连结对象,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是对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指引。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1,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1,)客观连结点,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2,)主观连结点,根据当事人或法官的意思决定的标志,2,能否变更,(,1,)静态连结点,不可变的连结点,(,2,)动态连结点,可变的连结点,3,是否由法律规定,(,1,)单纯事实上的连结点,单纯依据事实就能确定的连结点,(,2,)法律概念上的连结点,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的连结点,4,连结点指向的地域或场所是否确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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