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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教材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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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二、楔形文字法的发展,三、楔形文字法的衰落,返回,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背景,1.,两河流域在政治上的统一,要求进一步统一,法制。,2.,经济的发展使财产私有化日益加剧,需要制,定新法来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高利贷横行,需要靠法律给予限制。,二、,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对古巴比伦社会关系、,经济结构、政治体制作出系统规定的综合性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继承了以前楔形文字法的结,构,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一,),君主专制制度,(,二,),等级制度,(,三,),财产所有权制度,(,四,),契约制度,(,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六,),犯罪与刑罚制度,(,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返回,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在经历了漫长的,20,个世纪的发展之后,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逐步形成了,以下基本特征:,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3.,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4.,楔形文字法除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系。,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首先将习惯法成文化,开始了人类成文法的最初尝试,推动了人类法律的发展与进步。楔形文字法诸法典,特别是,汉穆拉比法典,,内容丰富,形式完备,条文缜密,立法技术发达,表明其已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高峰,对后世奴隶制立法产生重要影响。以,汉穆拉比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楔形文字法,体现了古代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不仅在两河流域得到长久的应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而且还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和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返回,第二章 古印度法,第一节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第二节,摩奴法典,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第一节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一、古印度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婆罗门教法形成,(,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三,),印度教法,二、古印度法的渊源,古印度法的渊源即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的教规教义、典章典籍等,主要有:,(,一,),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婆罗门教的经典是古印度法最基本的渊源,主,要经典是:,1,四部“吠陀”。即,梨俱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2,关于吠陀的注释,梵书,、,森林书,和,奥义书,。,3,三部经:,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4,婆罗门教的,法典,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等。,(,二,),佛教类,佛教作为古印度社会中和婆罗门教并行的另一,大宗教,其经典也是古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佛教经,典的种类较单一,主要是,律藏,、,经藏,和,论藏,,统称“三藏”。,(,三,),其他渊源,主要指古印度国王颁布的一些诏令。古印度各,王国都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国王的法令大都以宗教,名义颁发,因此也是古印度法这一宗教法的渊源。,返回,第二节,摩奴法典,一、,摩奴法典,的结构,摩奴法典,分,12,章,共,2684,条。第,1,章到第,6,章的次序按婆罗门教徒一生的四个“行期”来编排。,二、,摩奴法典,的性质和主要内容,(,一,),摩奴法典,是一部宗教经典,摩奴法典,是婆罗门教经典,由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和自古以来形成的风俗习惯逐渐改造,而成。,(,二,),摩奴法典,是一部种姓制法,1,各种姓的法律地位。,2,财产所有权制度。,3,债权债务制度。,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5,犯罪与刑罚制度。,6,诉讼制度。,返回,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古印度法是典型的宗教法。,二、古印度法是宗教、道德、伦理、哲学以,及法律等各种内容的混合物。,三、古印度法以种姓制度为基础和核心。,四、古印度法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返回,第三章 伊斯兰法,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和演变,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和基本制度,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和演变,一、伊斯兰法的产生,二、伊斯兰法的发展阶段,伊斯兰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一,),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8,世纪中期,),包括,穆罕默德、四大哈里发和倭马亚王朝时期,(,二,),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期,9,世纪中期,),包括阿巴斯王朝的前期和中期,(,三,),衰落时期,(,公元,9,世纪中期以后,),近代以来,随着各个伊斯兰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固有的伊斯兰法传统与社会现实发生了矛盾,另外,西方列强的入侵也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阿拉伯国家相继摆脱殖民主义的统治,建立了独立国家。这些新的独立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伊斯兰法的这些改革表现出如下特点:,1.,不同国家对西方法律的接受程度不同。,2.,西方法律对不同法律部门的影响有所不同。,返回,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和基本制度,一、伊斯兰法的渊源,伊斯兰法的“渊源”系阿拉伯文“优素尔”,(,Usal,),的意译,原意指“根源”,引申为伊斯兰法的立法根,据、原则和理论基础。具体包括,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四大渊源。此外,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习惯和外来法律也属于伊斯兰法的渊源。,(,一,),古兰经,(,二,)“,圣训”,(,三,)“,类比”,(,四,)“,公议”,(,五,),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习惯和外来法律,二、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一,),穆斯林的义务,穆斯林的义务主要是履行“五功”,“功”系阿拉伯,语,“,Rukan,”,的意译,意为基础、柱石。这五功包括:,1.,念功,即口诵。,2.,拜功,即礼拜。,3.,斋功,即斋戒,4.,朝功,即朝觐。,5.,课功,即法定施舍。,除了“五功”外,穆斯林还有为真主进行圣战、严,格遵守关于食物戒律的义务。,(,二,),所有权制度,根据伊斯兰法的规定,土地属于“安拉”,只有,“先知”和他的继承人哈里发才享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分为三种:,“,圣地”;,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被征服的异教徒可在缴税,后使用土地;,除上述两者之外,穆斯林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土地。,(,三,),债权制度,伊斯兰法中关于契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1.,普遍流行的契约形式是买卖契约。,2.,重视履行诺言。,3.,禁止利息。,(,四,),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1.,结婚制度。,2.,离婚制度。,3.,家庭制度。,4.,继承制度。,(,五,),刑法制度,伊斯兰法中关于刑法的规定很不发达,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将侵权行为和犯罪明确区,分开。,1.,犯罪主要分为两类:,“,经定刑罚”的犯罪。,酌定刑罚的犯罪。,2.,刑罚残酷而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六,),审判制度,返回,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体系之一,伊斯兰法,独具特色,这表现在:,一、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二、伊斯兰法学家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三、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四、伊斯兰法具有分散性和混乱性,五、对外来法律进行了吸收和借鉴,返回,第四章 古希腊法,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第二节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迈锡尼法,”,的遗迹。,标志着古希腊法的萌芽。,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早期法律均为习惯法,而且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时期,古希腊法也包括,希腊化时代的法律。,公元前,2,世纪,希腊化国家为罗马帝国所,并,希腊化法也被罗马法所取代,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返回,第二节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古希腊法作为欧洲最早的奴隶制法,与古希腊,各城邦特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一、古希腊法是希腊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并非希腊全境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二、古希腊法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不高。,三、古希腊城邦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而不,是分析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四、希腊法中的私法相对落后,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五、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返回,第三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一、雅典“宪法”,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国家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治,的典型,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相当于近代以后,的宪法,因此被称为雅典“宪法”。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一,),提秀斯改革,(,二,),德拉古立法,(,三,),梭伦改革,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首创陪审法院。,4.,颁布一系列发展社会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的发展。,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以法律惩罚代替血亲复仇,规定所有,杀人案件均由法院审理;对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向有关法院提出控告或申诉。,(,四,),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509,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又进行了立法改革。主要内容有:,1.,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用,500,人组成,新的议事会。,3.,颁布,贝壳放逐法,。为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克里斯提尼改革后不久,在雅典制定,了“贝壳放逐法”。,(,五,),阿菲埃尔特立法,(,六,),伯里克利立法,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最高统治,者,他锐意改革,又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主要内容有:,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二、雅典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制度,(,二,),债权制度,(,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三、雅典刑事法律制度,四、雅典司法制度,返回,第四节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古希腊法作为西方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其衍生和发达的历程及其特征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因而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一、古希腊法中的一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曾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二、古希腊时代最为重要的城邦,雅典所确,立的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创制了“主权在民”、“轮,番为治”以及选举和监督等制度和原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基础,对后世民主政治的影响,不可低估。,三、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返回,第五章 罗马法,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一、罗马法的产生,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前,3,世纪,),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特点表现为:,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2,程序烦琐,形式主义严重。,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4,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保护私有财产权。,5,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和对于贵,族司法专横的限制。,6,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的遗迹。,(,三,),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世纪,前,1,世纪,),共和国后期是罗马市民法得到发展和万民法,形成的时期。公元前,3,世纪后,罗马的奴隶制经,济获得极大发展,对外战争的胜利使罗马获得了,它的行省,版图日益扩大,最终发展成为横跨欧,亚非的庞大帝国。与此相应,罗马私法得到发展。,万民法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与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四,),帝国前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3,世纪,),市民法和万民法的逐渐融合,使罗马法开始获,得世界性意义。公元,1,世纪到,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在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法学家活动的日,益加强和罗马法学研究的兴盛。同时,随着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他各种形式的立法逐渐消失。,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意见后来被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大量采用,据统计有,6014,条,占全书,内容的,66%,以上。,(,五,),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世纪,6,世纪,),1,查士丁尼法典,(Codex,Justinianus,),。,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Institutiones,Justinianus,),,,又译为,法学阶梯,。,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Digesta,Justinianus,),,,又译为,法学汇编,。,返回,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本教科书所指罗马法的渊源,是指罗马法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在罗马国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罗马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不相同的。罗马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习惯法,(,二,),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三,),元老院的决议,(,四,),长官的告示,(,五,),皇帝的敕令,(,六,),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一,),公法与私法,这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而作的划分,,是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首先提出的。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三,),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四,),市民法与长官法,(,五,),人法、物法、诉讼法,返回,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一、人法,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对权利主体的身份、资格,的规定,大致包括人格、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等内,容。,(,一,),自然人,罗马法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人格。只有具备,完全人格的人,才能取得完全的权利能力。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1,自由权。,2,市民权,(,也称公民权,),。,3,家族权,(,也称家长权,),。,(,二,),法人,罗马法上并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无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最初,市民法只承认自然人为权利,主体。尽管社会上已出现某些团体,但在法律上它,们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三,),婚姻与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是罗马人法的组成部分。婚龄,为男,14,岁、女,12,岁,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罗马,的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也称“万民法婚姻”、“略式婚姻”或自由婚姻。帝国时,期无夫权婚姻广泛流行。古罗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二、物法,(,一,),物权,1,物的概念和分类。,物的概念。,物的分类。,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种类。,3,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保护和消灭。,4,占有。,5,他物权。,(,二,),继承,罗马法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罗,马法的继承概念是指死者人格和财产的延续。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三,),债权,1,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是:,取得物权能长期享有,具有永久性;而债权,是暂时的,有一定期限。,物权享有人可以直接对物实施权利;而债权,则须依赖他人的行为。,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债权则无此二权利。,2,债发生的原因。,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三、诉讼法,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涉及私人利益案件的诉讼。,(,一,),法定诉讼,(,二,),程式诉讼,(,三,),特别诉讼,1,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后,由于社会制度上,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相互影响,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其结果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并且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2,教会法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使罗马法得以保留。,3,中世纪初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业,普遍衰退,但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等地区残存下来,的城市中,以及在各地有限的商业活动中,仍按照,罗马法原则行事,这使罗马法的某些原则以地方商,业习惯的形式继续存在。,返回,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一、罗马法的复兴,(一)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前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二)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及研究罗马法的学派,先后形成的三个学派是:,1,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2,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注释法学,派。因其研究偏向于评论而非简单注释而得名。它,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实践的结,合,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3,人文主义法学派。该学派也称沿革法学派。,在文艺复兴中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对法学研究也产,生了直接影响。,(,四,),罗马法的继受,二、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返回,第六章 日耳曼法,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说,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说,一、日耳曼与日耳曼人,“日耳曼”首先是一个人类学概念。它最初仅被用,于描述某一个种族,而不像“希腊”那样,通常用来,描述一个由诸城邦共享某种社会生活而形成的国际,环境,也不像“罗马”那样,用来指代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治国家。“日耳曼”最初指的是一些具有相同体,貌特征和生活习惯的人,即“日耳曼人”。,二、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这一概念有两层涵义。,从狭义层面理解,日耳曼法是一种曾切实发挥,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从广义层面理解,日耳曼法是一个与日耳曼人,及其族群相关联的特定的文化范畴。,返回,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习惯法、部,族法和封建法三个历史阶段。,一、习惯法,日耳曼法的早期形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它形,成于日耳曼人初步接触罗马文明的时期。,二、部族法,公元,5,世纪,日耳曼诸部族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之上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日耳曼法进入成文化发,展的阶段。西方法律史学者通常将这一时期的日耳,曼法典称为“民众法”或“部族法”。,(,一,),部族法的早期发展,(,公元,57,世纪,),(,二,),部族法的后期发展,(,公元,89,世纪,),三、封建法,返回,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主要内容,一、人法,(,一,),身份法,(,二,),婚姻制度,(,三,),家庭制度,二、财产法,(,一,),不动产制度,(,二,),动产制度,(,三,),债的制度,(,四,),继承制度,三、违法行为,日耳曼法没有对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做出明确,区分,而将其统称为违法行为。,四、司法制度,(,一,),审判组织,1.,民众大会。,2.,普通法庭。,3.,封建法庭。,4.,王室法庭。,5.,其他法庭。,(,二,),诉讼规则,1.,自诉原则是日耳曼人解决法律纠纷的基础。,2.,当事人宣誓是日耳曼法认可的基本证据形式。,3.,如果诉讼涉及的案情重大,法官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双方的宣誓作出裁断,那么通常还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对被告宣誓的真伪进行甄别:水审、,火审、抽签审和决斗。,返回,第四节 日耳曼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一、日耳曼法的特征,(,一,),世俗性,(,二,),具体性,(,三,),形式主义,(,四,),团体本位,(,五,),属人主义,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返回,第七章 教会法,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第四节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一、教会法的形成,(,公元,49,世纪,),(,一,),基督教的产生,(,二,),基督教的合法化与教会法的初步形成,(,三,),法兰克时期基督教的发展与教会法的传播,二、教会法的发展,(,公元,913,世纪,),(,一,),教俗关系的转变与教会法的繁荣,(,二,),基督教鼎盛时期教会法的成熟,三、教会法的衰落,(,公元,1416,世纪,),返回,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一、,圣经,二、教皇敕令,三、宗教会议决议,四、教令集,五、从罗马法中吸收的原则和规范,返回,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一、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阶制度起源于公元,23,世纪,并于罗马,帝国皇帝认可基督教合法地位之后趋于完备。罗马帝,国衰落之后,教阶制度迅速适应封建等级制的需要,,并且为基督教教会脱离世俗政权的控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公元,1054,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西、东两,大教派,罗马天主教会将教阶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至公元,13,世纪达到鼎盛。,二、土地制度,中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会拥有大量地产,鼎盛时,期甚至占据西欧接近,1/3,的土地,是超过任何世俗,国家的最大的封建主。教会地产主要来源于世俗有,产者的赠与。由于教会在政治领域占有特殊的权威,地位,因此封建王国的君主和贵族为了获得教会对,自己的承认和庇佑,甘愿将大量地产无偿赠与教,会,并且免征赋税。,三、契约制度,教会法原则上认可世俗法尤其是罗马法中关,于契约的规定和学说,因而教会法关于契约的专,门规则很少。基于基督教中“上帝的子民人人平等”,的观念,教会法主张任何交易都应当平等进行,,人们不应当为了贪婪财富而通过契约的方式获取,超额利润,更不能为了牟取私利借用不公平的契,约损害他人的利益。当然,教会法对于那些为了,维持生计而低买高卖的商人并不报以否定的态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涉及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因而这些制度易于演变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然因循的习惯。教会法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由于这些规定在中世纪西欧各地长,期通行,甚至已经以习惯的形式融入了西方文明的,血液,因而中世纪教会法对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五、刑法与刑罚,基督教教义认为,每个人自降生时就有原始,的罪孽,因此人们必须通过虔诚的忏悔洗刷罪孽。,因此,教会法对于“罪”的理解与世俗法并不相同。,公元,11,世纪,教会法厘清了宗教罪孽与世俗犯罪,的区别,规定唯有教会法庭才可以对宗教罪孽行,使管辖权,世俗法庭则无权干涉此类案件。教会,法将宗教罪孽区分为一般罪孽和刑事罪孽,后者,即教会法意义上的犯罪。,六、诉讼制度,教会法庭是基督教教会设立的独立于世俗法,院之外的专门处理宗教纠纷以及涉宗教事务的司,法机构。教会法规定,仅教会法庭有权对基督教,教徒加以审判,而教会法庭除了基督教教徒之,外,也可以对异教徒加以审判,这就使得教会法,庭几乎可以对当时欧洲的所有人行使司法管辖权。,实际上,教会法庭还垄断着对案件性质的解释,权,凡是对教会有利可图的案件,教会法庭都尽,可能将其解释为涉教案件,以争取对该案件加以,管辖。,返回,第四节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一、教会法是封建性质的宗教法,二、教会法是通行西欧的统一法,三、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承启者,返回,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第一节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第二节 中世纪西欧的商法,第一节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一、城市法概述,(,一,),城市的兴起,(,二,),城市法的形成与发展,1.,习惯法汇编。,2,成文法典。,3,城市同盟法。,二、城市法的渊源,(,一,),城市宪章,(,二,),城市立法,(,三,),城市法庭判例和城市习惯,(,四,),行会章程,(,五,),城市同盟法令,三、城市法的主要内容,(,一,),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二,),行会管理和工商管理,(,三,),刑事司法制度,四、城市法的特点及其影响,(,一,),城市法的特点,(,二,),城市法的影响,返回,第二节 中世纪西欧的商法,一、商法概述,(,一,),商法的形成与发展,(,二,),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商法和海商法的渊源,1,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2,商事与海事习惯。,3,商事与海事判例。,二、商法的基本内容,(,一,),商人及商人组织,(,二,),集市管理,(,三,),票据制度,(,四,),海事制度,三、商法的特点和影响,返回,第九章 英国法,第一节 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第三节 宪法,第四节 财产法,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第六节 契约法,第七节 刑法,第八节 陪审与律师制度,第九节 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第一节 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二、英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三、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四、,19,世纪后英国法律制度的变革,1.,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2.,英国法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适用范围缩小。,3.,欧洲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英国,法更多地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的影响。,返回,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普通法”一词在西方法律史上有多重含义。这里,讲的普通法是指英国大约于,13,世纪由王室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它被认为是源于传统,的“王国的普通习惯”,所以称作普通法,意思是它,代替了各地的习惯法而通行于全国。,(,一,),普通法的形成,1,中央集权化的出现。,2.,亨利二世改革。,(,二,),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三,),普通法的令状制度,(,四,),法律权威著作,二、衡平法,衡平法是从,14,世纪起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旨在对普通法的不足进行补救的法律体系。,衡平法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和“正义”。衡平法又称,“大法官法”。,(,一,),衡平法的形成,(,二,),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衡平法的基本原则。,2.,衡平法的基本制度。,(,三,),衡平法的特点,衡平法是维护英国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发展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与普通法相比它具有不同,的特点:,1.,衡平法受到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很多影响。,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易,大法官颁布的,命令有强制性作用。,3.,衡平法弥补普通法的不足。,三、制定法,(,一,),英国中世纪的制定法,1.1215,年,大宪章,。,1215,年,大宪章,是,1213,世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斗争的产物。,2.,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二,),国会立法权的形成和发展,(,三,),委托立法,四、普通法、衡平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一,),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二,),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互作用,返回,第三节 宪 法,一、英国宪法的渊源,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其渊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和涉及宪法制度的法院判例。,(,一,),宪法性法律,1,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法律。,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2,20,世纪后的宪法性制定法。,1911,年和,1949,年的,国会法,。,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退位法,和,摄政法,。,欧洲共同体法。,(,二,),宪法性惯例,1,国王。,2,内阁。,(,三,),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决,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决也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分权原则,(,二,),议会主权的原则,(,三,),责任内阁制原则,(,四,),法治原则,返回,第四节 财产法,一、财产的概念和分类,在英国法中,“财产”一词是指支配财物的绝对,权。这一概念涉及人们支配财物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即凡被法律保障为某人所有的东西就是财产。,因此,“财产”一词有两种含义:,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本身;,指对“物”的所有权,即法律所认,可的对物所享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封建时期的土地租佃制度,在英国封建时期,土地是最基本的财产。,11,世,纪中叶后,封建土地所有制迅速形成,封建土地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分封租佃,即土地经过封建主之间,的层层相互受封,封建主人身的等级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凝固于土地之上,同时土地也具有了主人的,属性形成不同等级。,根据占有土地的条件和承担义务的不同,土地,占有形式被分为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两种。,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英国革命时期国会通过一系列土地立,法,对传统土地关系进行改革,加速实现了,英国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这些土地立法,包括:,1,没收和拍卖国王、教会及保王分子的,土地的法令。,2,废除“骑士领地制”的法令。,3,圈地法令。,四、,19,世纪以来财产法的改革,五、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而由第三人即受益人享受收,益的制度。这种制度以的制度,依照现代的,分类,通常被归入财产法。当事人的信用为,基础,故称信托。信托是普通法系特有,(,一,),受益制度,(,二,),信托制度,信托的要素有以下方面:,1,财产授予人。财产授予人是财产的所有,人,任何对财产有所有权的人都可以对其财产设立,信托。,2,信托财产。财产授予人所移转的财产称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交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可以是不动产、股票、公债、抵押契据、保险单、,银行存款等。,3,受托人。受托人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并同第三者发生民事关,系。,4,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是依设立信托的,目的而享受信托,所产生利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慈善信托中,受益人不是特定的,人而是社会。,返回,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一、侵权行为法的形成,(,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关于非法行为的法律,(,二,),侵害诉讼的产生和发展,二、侵权行为的分类,(,一,),对财产权利的侵害,1,侵害不动产。,2.,侵害动产。,(,二,),对人身权利的侵害,1,威胁,指行为人以强力表示要加害于人,,并使受害人产生受害恐惧的非法行为。,2,殴击,指行为人恶意对他人身体施加殴打。,3,非法监禁,指行为人违反他人意志,在一,段时间内对他人实施非法控制,使其丧失自由权利。,4,诽谤,指出于恶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5,妨害家庭关系行为,包括诱奸、诱拐、虐,待、挑拨他人夫妻关系等。,三、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一,),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即“无过失即无责任”原则。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都采用这一,原则。,(,二,),比较责任原则,比较责任原则是以个人过失为基础的,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不仅考虑被告的过失,还要考虑原,告的过失,以确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比较责任原则,是,19,世纪确立的,在交通事故中适用的比较责任,原则是过失责任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三,),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作无过失责任原则,,其含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失,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就要对侵权行为负无条件的赔偿责任。,返回,第六节 契 约 法,一、契约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契约法的形成,(,二,),资产阶级革命后契约法的发展,二、契约的定义和基本分类,三、契约成立的特殊条件,对价,(,约因,),对价的原则主要有:,1,过去的对价无效。,2,对价无须相等。,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4,“平内尔”原则。,5,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返回,第七节 刑 法,一、犯罪,(,一,),犯罪的定义与分类,(,二,),刑事立法,二、刑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刑罚制度变化很大。,主要表现是:,废除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1948,年的,刑事审判法,废除了刑事劳役和苦役,仍保留笞,刑,,1967,年的,刑事审判法,彻底废除肉刑。,废除死刑。,1957,年的,谋杀罪法,规,定,除重大谋杀罪、叛逆罪和海盗罪外,其他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1965,年的,谋杀罪法,规,定,,5,年内对谋杀罪暂停适用死刑。该法期满后,于,1969,年,12,月经国会两院一致通过永远废除死,刑,代之以强制性终身监禁。现在,英国主要的,刑罚有:终身监禁、监禁、罚金、无偿劳动惩罚、,缓刑、有条件释放、没收财产等。,返回,第八节 陪审与律师制度,一、陪审制度,二、律师制度,(,一,),辩护制度,(,二,),律师制度,1.,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一类是出庭律师;,一类是诉状律师。,2.,律师的选任十分严格。,返回,第九节 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一、英美法系的形成,二、英美法系的特点,返回,第十章 美国法,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第三节 宪法,第四节 民商法,第五节 反托拉斯法,第六节 社会立法,第七节 刑 法,第八节 司法制度,第九节 美国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一、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1783,年,),二、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三、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1861,年,19,世纪末,),四、现代时期的美国法,(19,世纪末至现代,),1.,成文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3.,新的法律部门的建立和民主性、科学性的加,强。,返回,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美,国各州采用普通法时都根据各自的需要作了补充和,修改,因此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由于美国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法院对于联邦制定法上规定的,犯罪的管辖权,因此,联邦法院在刑事案件方面不,能行使普通法上的管辖权。,二、衡平法,在英国,衡平法上的救济是作为英王的恩赐给,予的。联邦法院系统,对衡平法诉讼和普通法诉讼,采取不同程序,直到,1938,年才将二者合并。在许多,州宪法中也规定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衡平法,上的案件由独立的衡平法院审理或者由普通法法院,的法官以特别程序审理。,三、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明文列举了联邦国会的立,法范围,包括:国防、外交、税收、货币、,移民、专利、海商和破产等。自,1819,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中,确认了,“,默示权,”,的理论以来,联邦国会获,得了从宪法,“,明示权,”,引申出的立法权,从,而扩大了联邦的立法范围。联邦法律的效,力遵守,“,后法取消前法,”,的原则,即联邦法,律或在联邦权力下缔结的条约,不享有任何,超过以后与它抵触的联邦立法的地位。,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联邦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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