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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第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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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2013年5月5日 前 言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重庆市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规范重庆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2〕19 号)的有关要求,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依据2012-91-1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送审稿)、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2009、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细则》(试行)、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DBJ/T50-039-2007、《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低碳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结合重庆市的地方特点、参考近年来国内外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 见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2009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区分设计阶段评价、竣工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 2.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运行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 3.采用评分的方法,并以总得分率确定评价等级。相应地,将旧版标准中的一般项改为评分项。 4.修改部分评价条文,合理分配评分项的条文分数。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及有关附录。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标准的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B区第三教学楼3505,邮编:400045,电话:023-65128079,传真:023-651280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审查专家: (按姓氏笔画)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1 3 基本规定 1 3.1 基本要求 1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2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5 控制项 5 评分项 7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8 控制项 18 评分项 20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0 控制项 30 评分项 32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2 评分项 42 4.5 室内环境质量 51 控制项 51 评分项 55 4.6 施工管理 62 控制项 62 评分项 63 4.7运营管理 70 控制项 70 评分项 71 4.8 提升与创新 77 基本要求 77 加分项 77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重庆市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规范重庆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住区的评价。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辨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气候、资源、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6 通过了国际相关绿色建筑认证的建筑,若符合本标准适用范围及评价标准中控制项的相关规定,可申请评定本标准中相应等级绿色建筑。 【修订背景】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2009)是总结重庆市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是重庆市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标准。该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定义、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确立了重庆市以“四节一环保”为核心内容的绿色建筑发展理念和评价体系。自2009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指导了重庆市绿色建筑实践工作,累计评价项目十余个。该标准已经成为我市各级、各类绿色建筑标准研究和编制的重要基础。 “十一五”期间,我国绿色建筑快速发展。随着绿色建筑各项工作的逐步推进,绿色建筑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各行业、各类别建筑践行绿色理念的需求不断提出,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2009)和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DBJ/T50-039-2007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绿色建筑实践及评价工作的需要。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重庆市绿色建筑行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报告》(市绿建委[2011]020号)文件的批示要求,按照《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渝建〔2011〕117号)的工作要求,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订工作。修编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最新修订稿,全面整合目前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吸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细则》,形成重庆市绿色建筑的行业指导。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条文说明】 2.0.2 由于热量聚集而造成的城市气温高于四周郊区气温的现象,称为城市热岛效应。 2.0.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雨水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4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5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2.0.6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7 全装修 fine decoration 房屋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的交付状态。 2.0.8 可再循环利用材料 reusable & recycl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即可直接再利用,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再利用,或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各类回收材料的统称。 2.0.9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 利用的材料。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条文说明】 3.1.1 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绿色建筑的评价,首先应基于评价对象的功能要求。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如住区的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如再生水利用),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及备案后进行,竣工评价应在其完成竣工验收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条文说明】 3.1.2 旧版标准规定绿色建筑的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侧重评价建筑的实际性能和运行效果。根据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目前有关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将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增加了对建筑规划设计的四节一环保性能评价。 考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的需要,同时也参考国外开展绿色建筑评价的情况,将绿色建筑评价明确划分为“设计评价”、“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的重点在评价绿色建筑方方面面采取的“绿色措施”和预期效果上,竣工评价的重点在于评价绿色建筑“绿色措施”的实施情况,而运行评价则不仅要评价“绿色措施”,而且要评价这些“绿色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除此之外,运行评价还关注绿色建筑在施工过程中留下的“绿色足迹”,关注绿色建筑正常运行后的科学管理。简言之,“设计评价”所评的是建筑的绿色设计,“竣工评价”所评的是刚建成未运行的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所评的是已投入运行的绿色建筑。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档。 【条文说明】 3.1.3 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能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档。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按照《重庆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竣工和运行评价的建筑,还应进行现场考察。 【条文说明】 3.1.4 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评价机构还应组织现场考察,进一步审核规划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建筑的实际性能和运行效果。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类指标组成。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每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分为100分。为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管理的提升和创新,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条文说明】 3.2.1 本次修订增加了施工管理评价指标,实现标准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环节和阶段的覆盖。本次修订将旧版标准中“一般项”改为“评分项”。为鼓励绿色建筑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管理上的创新和提高,本次修订增设了“加分项”。“加分项”部分条文本可以分别归类到七类指标中,但为了将鼓励性的要求和措施与对绿色建筑的七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区分开来,本次修订将全部“加分项”条文集中在一起,列成单独一章。 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定结果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 【条文说明】 3.2.2 控制项的评价同旧版标准。评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 本标准中评分项的赋分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且不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赋以一个固定分值,该评分项的得分为0分或固定分值,如第4.1.11条、第4.2.1条; 2.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不同分值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且从低分到高分排列;如第4.1.7条,对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和公共建筑的容积率采用这种递进赋分方式;又如第4.2.9条,对可开启面积比例也采用这种递进赋分方式; 3.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将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以分值,该条得分为各款或项得分之和,如第4.1.10条、第4.2.15条; 4. 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其中某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首先按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以分值,然后考虑达标程度不同对其中部分技术指标采用递进赋分方式。如第4.1.8条,对住区绿地率赋以2分,对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赋以最高7分,其中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又按达标程度不同分别赋以3分、5分、7分;对公共建筑绿地率赋以最高7分,对“公共建筑的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赋以2分,其中公共建筑绿地率又按达标程度不同分别赋以2分、5分、7分。这种赋分方式是上述第2、3种方式的组合。 可能还会有少数条文出现其他评分方式组合。 本标准中评分项条文末尾给出该条文的评价分值,是该条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 3.2.3 绿色建筑评价按总得分确定等级。设计评价的总得分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五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竣工和运行评价的总得分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行管理七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 【条文说明】 3.2.3 与旧版标准依据各类指标一般项达标的条文数以及优选项达标的条文数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的方式不同,本版标准依据总得分来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考虑到各类指标重要性方面的相对差异,计算总得分时引入了权重。同时,为了鼓励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提升和创新,计算总得分时还计入了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但是本次修订也部分沿用了旧版评价标准的思路,对各类指标的最低达标程度进行限制,规定了每类指标的最低得分要求,避免参评的绿色建筑存在某一方面性能过低的情况。 3.2.4 评价指标体系七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参评建筑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乘以折算系数,折算系数为100分除以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某类指标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等于所有参评的评分项的最大分值之和。 【条文说明】 3.2.4 本次修订按评价总得分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对于具体的参评建筑而言,它们在功能、所处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差异,适用于各栋参评建筑的评分项的条文数量可能不一样。不适用的评分项条文可以不参评。这样,各参评建筑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也可能不一样。为克服这种客观存在的情况给绿色建筑评价带来的困难,计算各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时采用了“折算”的办法。“折算”的实质就是将参评建筑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当作100分。折算后的实际得分大致反映了参评建筑实际采用的“绿色”措施占理论上可以采用的全部“绿色”措施的比例。一栋参评建筑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等于所有参评的评分项条文的分数之和,某类指标评分项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总是小于等于100分。 3.2.5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按本标准第4.8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3.2.6 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式3.2.6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七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按表3.2.6取值。 ΣQ=w1Q1+w 2Q2+w3Q3+w4Q4+w5Q5+w6Q6+w7Q7+Q8 (3.2.6) 表3.2.6 绿色建筑分项指标权重 节地与 室外环境 w1 节能与 能源利用 w2 节水与水 资源利用 w3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w4 室内环 境质量 w5 施工 管理 w6 运营 管理 w7 设计 评价 居住建筑 0.21 0.24 0.20 0.17 0.18 —— —— 公共建筑 0.16 0.29 0.17 0.19 0.19 —— —— 住区 0.21 0.24 0.20 0.17 0.18 —— —— 竣工 评价 居住建筑 0.19 0.21 0.18 0.16 0.16 0.11 —— 公共建筑 0.14 0.26 0.16 0.17 0.17 0.11 —— 住区 0.19 0.21 0.18 0.16 0.16 0.11 —— 运行 评价 居住建筑 0.17 0.19 0.16 0.14 0.14 0.10 0.10 公共建筑 0.13 0.23 0.14 0.15 0.15 0.10 0.10 住区 0.17 0.19 0.16 0.14 0.14 0.10 0.10 注: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行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条文说明】 3.2.6 本条对各类指标在绿色建筑评价中的权重作出规定。表3.2.6中给出了设计评价、运行评价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住区的分项指标权重。施工管理和运行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各大类指标(一级指标)权重和某大类指标下的具体评价条文/指标(二级指标)的分值,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综合调整确定。 3.2.7 绿色建筑分为银级、金级、铂金级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绿色建筑都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三个等级的最低总得分分别为50分、60分、80分。 【条文说明】 3.2.7 控制项是绿色建筑的必要条件。对控制项的要求同旧版标准。 旧版标准在确定绿色建筑等级时,对各等级绿色建筑各类指标的最低达标程度均进行了限制。本次修订基本沿用旧版标准的思路,规定了每类指标的最低得分要求,避免仅按总得分确定等级引起参评的绿色建筑可能存在某一方面性能过低的情况。 在满足全部控制项和每类指标最低得分的前提下,绿色建筑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8 对单体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并按本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整体的等级。 【条文说明】 3.2.8 不论建筑功能是否综合,均以各个条/款为基本评判单元。对于某一条文,只要建筑中有相关区域涉及,则该建筑就参评。参评建筑所获标识类型,由相关管理办法规定。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 项目选址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竣工、运行阶段评价。 本条由本标准2009年版控制项第4.1.1、4.1.2、5.1.1、5.1.2条整合得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因此,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项目场地区位图、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竣工阶段和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2 场地安全,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无危险化学品等重大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源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有害有毒物质危害。 【条文说明】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竣工、运行阶段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9年版控制项第4.1.3、5.1.3条,有修改。对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危险源的避让提出要求。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的控制要求,对于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能够避让、防止、防护或控制等措施。 场地的防洪设计符合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的规定,抗震防灾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的要求,土壤中氡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电磁辐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地形图、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竣工阶段和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4.1.3 建筑规划布局满足日照标准,且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条文说明】 本条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设计、竣工、运行阶段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9年版一般项第4.1.16基础上发展而来,明确了建筑日照的评价要求。 建筑室内的空气质量与日照环境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我国对居住建筑以及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等公共建筑都制定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日照、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等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直接影响着建筑布局、间距和设计。本标准提出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控制要求;若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的,则必须要满足现行《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才能视为达标。 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第5.0.2.1规定了住宅的日照标准,同时明确了: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中对建筑物间距的规定是: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因此,建筑的布局与设计应充分考虑上述技术要求,最大限度地为建筑提供良好的日照条件。 建筑布局不仅要求本项目所有建筑都满足有关日照标准,还应兼顾周边,减少对相邻的住宅、幼儿园生活用房等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产生不利的日照遮挡。条文中的“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是指:(1)对于新建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周边建筑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2)对于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竣工阶段和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及其日照模拟分析报告,或现场核实。 4.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条文说明】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竣工、运行阶段评价。 本条由本标准2009年版控制项第4.1.8、5.1.5条整合得到。本条中污染源主要指:易产生噪声的学校和运动场地,易产生烟、气、尘、声的饮食店、修理铺、锅炉房和垃圾转运站等。在规划设计时应主要根据项目性质合理布局或利用绿化进行隔离。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本条评价方法为查阅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环评报告。 申报“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环评报告,核查现场。 4.1.5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抗逆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条文说明】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竣工、运行阶段评价。 本条沿用本标准2009年版控制项第4.1.6条。乡土植物是自然选择的产物,是当地植物群落的有机组成,具有个性鲜明的乡土景观特征,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性与生态平衡性,因而,价格低廉、存活率高、病虫害少、维护费用也较低。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规划设计文件及其植物配植报告。 申报“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规划设计文件及其植物配植报告,核查现场。 4.1.6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 1 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 2 住区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不低于1.2㎡; 3 公共建筑的绿地率:公共建筑绿地率应满足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严格遵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执行。 【条文说明】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竣工、运行阶段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9年版控制项4.1.7、优选项4.1.2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绿地率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合理设置绿地可起到改善和美化环境、调节小气候、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作用。 对于居住建筑:绿地率以及公共绿地的数量是衡量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要求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30%,旧区改造绿地率不宜低于百分之25%。 住区的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集中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²,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对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进行了规定: (一) 旧城区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 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规划设计文件,居住建筑需提供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竣工阶段和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或现场核实。 评分项 4.1.7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分规则如下: 1、 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1) 低层高于35m2但不高于43m2、多层高于23m2但不高于28m2、小高层高于22m2但不高于26m2、中高层高于20m2但不高于24m2、高层高于11m2但不高于15m2,得15分; 2) 低层不高于35m2、多层不高于23m2、小高层不高于22m2、中高层不高于20m2、高层不高于11m2,得19分。 2、 公共建筑的容积率    1) 高于0.5但不高于0.8,得5分;    2) 高于0.8但不高于1.5,得10分;    3) 高于1.5但不高于3.5,得15分;    4) 高于3.5,得19分。   评价分值:19分。 【条文说明】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竣工、运行阶段评价。本标准所指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别墅类项目。 本条在本标准2009年版一般项第4.1.20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并补充了对公共建筑容积率的要求。对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是控制居住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本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3.0.3条的规定,提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15分或19分是根据居住建筑的节地情况进行赋值的,评价时要进行选择,可得0分、15分或19分。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对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进行划分:(补充层数的说明):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另:小高层为开发商提出的概念,实际规范并没有对小高层进行定义。8-11层定位小高层,主要是考虑是楼梯跟电梯的原因。因为8-11层住宅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并且可以不设消防电梯。同时又必须要设普通客梯。这样就跟8层以下的没有电梯的住宅区分了,同时又跟12层及以上的住宅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要求分开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为高层建筑。 所以小高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高层,他既包含8-9层的多层建筑,又包含了10-11层的高层建筑。 对公共建筑,因其种类繁多,故在保证其基本功能及室外环境的前提下应按照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采用合理的容积率。就节地而言,对于容积率不可能高的建设项目,在节地方面得不到太高的评分,但可以通过精心的场地设计,在创造更高的绿地率以及提供更多的开敞空间或公共空间等方面获得更好的评分;而对于容积率较高的建设项目,在节地方面则更容易获得较高的评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相关设计文件;竣工阶段和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 4.1.8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分规则如下: 1 住区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 新区建设不低于1.2m2但低于1.3m2,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0.7m2但低于0.9m2,得3分; 2) 新区建设不低于1.3m2但低于1.5m2,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0.9m2但低于1.0m2,得5分; 3) 新区建设不低于1.5m2,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1.0m2,得7分。 2 公共建筑的绿地率: 1) 高于30%但不高于35%,得2分; 2) 高于35%但不高于40%,得5分; 3) 高于40%,得7分。 3 公共建筑的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得2分。  评价分值:9分。 【条文说明】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竣工、运行阶段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9年版控制项4.1.7、优选项4.1.2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绿地率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包括建设项目用地中各类用作绿化的用地。合理设置绿地可起到改善和美化环境、调节小气候、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作用。 住区的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集中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²,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对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进行了规定: (二) 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是针对新区建设,对旧区改造没有一点二平方米的要求。 对于公共建筑:为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提高服务质量,每个城市对城市中不同地段或不同性质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都制定有相应的绿地管理控制要求,因此本条鼓励公共建筑项目优化建筑布局提供更多的绿化用地或绿化广场,创造更加宜人的公共空间;鼓励绿地或绿化广场设置休憩、娱乐等设施并定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规划设计文件,居住建筑需提供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竣工阶段和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或现场核实。 4.1.9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分规则如下: 1 居住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 a) 不小于5%,得2分; b) 不小于20%,得4分; c) 不小于35%,得6分; 2 公共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1) 小于0.5,不得分;    2) 不小于0.5但小于0.8,得2分; 2) 不小于0.8但小于1.0,得4分;    3) 不小于1.0,同时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小于70%,得6分。 评价分值:6分。 【条文说明】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竣工、运行阶段评价。由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受诸多因素制约,因此未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经论证场地区位和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功能或性质确实不适宜开发地下空间的,本条不参评。 本条在本标准2009年版一般项第4.1.12条、5.1.12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市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但从雨水渗透及地下水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等生态环保要求出发,地下空间也应利用有度、科学合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地下空间设计的合理性;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4.1.10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分规则如下: 1 对于住宅建筑:限制设置玻璃幕墙,未设置,得2分; 2 对于公共建筑:玻璃幕墙应满足《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2000的要求,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其余路段10m以下不宜设置玻璃幕墙的部位如使用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得2分; 3 室外照明设计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关于光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并避免夜间室内照明产生溢光,得2分。 评价分值:4分。 【条文说明】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竣工、运行阶段评价。非玻璃幕墙建筑,第1款不参评。 建筑物的光污染主要是指夜间的室外照明、室内照明的溢光、广告照明以及建筑反射光(眩光)等造成的光污染。光污染使得夜空的明亮度增大,不仅对天体观测等造成障碍,而且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眩光会让人感到不舒服,还会使人降低对灯光信号等重要信息的辨识力,甚至带来道路安全隐患。光污染控制对策包括降低建筑物外装修材料(玻璃、涂料)因眩光的影响,合理选配照明器具,并特别需要采取防止溢光措施等。光污染控制对策包括降低建筑物表面(玻璃、涂料)的可见光反射比,合理选配照明器具,并采取防止溢光措施等。室外照明设计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第7章关于光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同时避免夜间室内照明溢光,或者所有室内非应急照明在非运营时间能够自动控制关闭,包括在工作时间外可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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