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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市场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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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近十年来,欧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日益关注跨国公司的劳工问题,他们通过"购买权力"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改善海外合约工厂的劳工问题;投资者也日益关注跨国公司的劳工问题,他们通过"投资手段"影响跨国公司的政策和计划,要求定期汇报劳工和社会责任风险;劳工组织和大众媒体更加活跃,它们通过舆论压力对跨国公司施加影响,甚至组织游行示威等抗议活动,抵制销售"血汗工厂"产品;一些国际组织还推出了"Rugmark"等社会标志计划和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遵守劳工标准的工厂生产的产品;另外,欧美发达国家通过法律、行政和投资贸易等手段,鼓励跨国公司监督国外工厂遵守劳工标准,制裁违反劳工标准的公司和工厂。 欧美国家的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很大的影响,正在形成一道劳工贸易壁垒,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2002年3月份开始,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欧尚、翠丰等跨国零售集团先后在天津、南京和上海等地举行了大型的全球采购交易会。有一段顺口溜说:"跨国采购处处设门槛,质量不高不行,价格不低不干,劳工标准还要看"。几年来,沃尔玛先后在广东深圳、东莞和福建莆田等地设立了30多人的劳工监督部门,沃尔玛、家乐福、欧尚、翠丰、耐克、锐步、阿迪达斯、迪斯尼、美泰、雅芳、通用电气等60多家跨国公司在我国已经检查了10000多家工厂,50000多家工厂被要求随时接受检查。一些劳资关系和谐,遵守劳工标准的工厂得到更多定单,获得更大发展;一些违反劳动法规,劳资关系紧张的工厂被取消供应商资格,甚至被迫关闭。 社会责任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新趋势  一些专家预测,将来市场领先的公司将是那些在三个基本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即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和商业。恶劣的劳工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存在,公众自然会持续提高公众意识、公开曝光和公众压力,同时也需要公司监督自身及全球供应商的行为,直到所有公司都将劳工标准当作真正的商业底线。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前景下,竞争优势的资源正在持续地发生变化,某一特定的表现标准正从获胜的标准转变成为限制性标准,成为公司能否存在的关键因素。传统的成本、质量、供货期、灵活性等要求已经成为最基本和最平常的标准,另外又提出了一些选择性的标准,如速度、一致性、敏锐度、灵活性、创造性、多样性、生产变化速度、独特性、安全性和商业道德等。无论如何,工商界已经明确地将社会责任看作竞争优势的一种资源。  将社会责任纳入经理的战略考虑面临折衷选择的障碍,公司实现良好的社会责任表现必然会挤占其它竞争因素的资源,经理们通常相信,改善社会责任表现可能增加成本或者降低速度和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对产品和服务质量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用于社会责任的投资永远不会是负面的,它会影响到商业表现的其它方面。在竞争环境下,对工人和经理的巨大创造性是一个明显的提示,持续提高的竞争性和日益稀缺的资源,同时推动工商企业走向更加灵活,更加有效的生产体系。现在的挑战是,公司要在所有方面都表现优秀,要成为全能冠军,包括社会责任表现,才能真正赢得胜利。  近十几年来,管理体系方面的最重要的发展可能是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问题已经不是“是否应该”实施社会责任政策,而是如何有效实施。在ISO9000和ISO14000之后,SA8000标准是一个最新的管理体系标准,大多数公司意识到,消费者在选择购物时越来越多地考虑公司的道德表现,商业行为符合道德标准已经变成一件头等大事,大多数商业发展计划都要道德评估和环境影响分析。  社会责任管理不应只是一个单项的行动,应该纳入公司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社会责任必然成为公司成功表现的一个标准,不管社会责任管理是否成为另外一个时尚。总之,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管理重点已经显示出明确的变化趋势,如图所示。为了跟上最新知识更新和竞争因素,很多公司都积极尝试这些新的主意,很快它将成为公司日常议程的必不可少的一个议题。  2001年9月,ISO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ISO’s Committee on Consumer Policy,COPOLCO)主席尼尔斯.瑞斯泰特博士宣布,COPOLCO已开始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并设立了一个网上论坛收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一个名为“全球化市场中消费者保护”工作小组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并于2002年6月向COPOLCO提交研究结果和建议。尼尔斯.瑞斯泰特博士称ISO国际标准可在这一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他还解释COPOLCO开展这一研究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深切关注跨国公司在推行市场全球化过程中的社会责任表现,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公司认识到,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策略和实践可以获取商业利益,社会责任表现良好的企业不仅可以获得社会利益,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增强竞争力,改善风险管理。  COPOLCO是ISO的一个重要组织,它对ISO14000系列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发挥过重要的推动作用。1991年7月COPOLCO成立了“环境战略咨询组”(SAGE),以加强同世界环境发展委员会合作。1992年该咨询组给ISO提出了一个建议,要像质量那样,对环境管理制定一套标准,以加强组织获得和衡量改善环境的能力。根据这个建议,1992年10月ISO作出设立TC207(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决定,1993年6月TC207正式成立。1996年9月,ISO14000系列标准颁布。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表现,越来越多的公司努力改善社会责任表现,这一趋势推动ISO越来越关注社会责任问题。COPOLCO开展社会责任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启动了ISO制订社会责任标准的进程,可能在不远的将来,ISO也会制定或者采纳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标准的来历  迫于消费者日益增大的压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多欧美跨国公司都制定了各自社会责任守则,同时,很多行业性的、地区性、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行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制定了各不相同的守则。据ILO统计,这样的守则已经超过400种。跨国公司一方面要推广本公司的社会责任守则,同时,它还要遵守行业性的、地区性的、全国性的乃至全球性的守则,以应对不同利益相关者团体的需要。同样,对于一家供应商和制造商,它不得不应对不同客户的可能各不相同的守则,不得不重复接受不同客户的工厂审核,有些工厂一年之内接受超过15次不同客户检查。例如,如果某家工厂同时生产DISNEY,MATTEL,HARSBRO,MCD’S等品牌的玩具,这些品牌公司都会派人到工厂检查。由于不同的守则内容可能各不相同,定义各不相同,缺少可比较性,也缺少经过专业训练的审核员,零售商、供应商和工厂不得有花费大量的物力、人力和财力用于守则的实施,公众和消费者对跨国公司这种缺乏透明度的内部监督制度也很不满意。公司和消费者都希望制定一个类似ISO900标准的、全球通用的社会责任标准,同时建立一套独立的认证认可机制,提高社会责任审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避免浪费资源重复审核。 AI项目总监Eileen kohl Kaufman(考爱玲)强调说,“对工作条件进行监督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这些监督都是零散的、时断时续的。因此,我们很难了解企业过去一周的工作条件,也很难把握今后一周将会怎样。我们认为,将企业行为表现的监督与质量体系概念结合起来,提供一个新的体系,能增强我们监督企业工作条件的信心,使我们能够对不同行业和国家的监督的结果进行比较。”“许多企业制定了有关促进员工基本权利、禁止歧视等做法的行为标准。目前此关行为标准多达数百种,这不仅使供应商感到难以适从,而且效率极其低下。”“由于对有关术语缺乏明晰的界定,对行为标准本身的基础缺乏共识,在整治严重违反劳工权利的行为时往往受阻。”  早在1996年,一家瑞士非政府组织曾经建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一套ISO2100社会责任管理国际标准用于第三方认证,但ISO拒绝了这一建议。SA8000标准的提出源于瑞士通用公证行国际认证部(SGS Yarsley ICS)执行董事Reg Easy和美体国际公司(Body Shop)社会审核部高级经理David Wheeler的一次谈话,他们当时制定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SGS积极支持并赞助制定这一标准。1996年6月,SGS的董事Jim Keegan主持了制定社会责任标准意义的首次会议,来自美国和欧洲一些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制订一个可用于审核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CEP)作为一家长期研究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一直积极支持并参与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的活动。1997年初经济优先权委员会成立了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可委员会(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gency,CEPAA),由CEPAA负责制定该标准,并根据ISO指南62(质量体系评估和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来评估认可认证机构。2001年,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可委员会(CEPAA)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 SAI咨询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由来自11个国家的20个大型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工会、人权及儿童组织、学术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及认证机构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名单见附录)。SAI在纽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就提出了标准草案,最初名为SA2000,最终定名为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并在1997年10月公开发布。2001年12月12日,经过18个月的公开咨询和深入研究,SAI发表了SA8000标准第一个修订版,即SA8000:2001。 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工作条件。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而成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工、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详见第三章)SA8000标准是一个通用的标准,不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也适用于发达国家;不仅适用于各类工商企业,也适合于公共机构;另外,SA8000标准还可以代替公司或行业制定睥社会责任守则。 SA8000劳工问题解决之道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保障劳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对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相对于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实施SA8000标准提供一个有效的改善劳动条件的经济手段。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历来是各国政府及所制定的劳动法所奉行的主旨。但事实上,一方面由于立法滞后以及执法人员和手段的不足,使得政府的行政执法的深度和广度受到限制,存在监督检查的真空和薄弱环节。另一方面,各国政府出于发展经济为其实政纲领首要目标的需要,对于资本的青睐和扶助,自然就顺理成章。因此,政府在劳工关系中失去公正的立场,而与资本的“官商合流”、“官商勾结”甚至“官商一体”,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发生过。以牺牲劳工的利益来追求经济的发展,已是许多政府心照不宣的政策出发点。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不但在出口加工区内减免税项,而且对出口加工区实行特殊的规定,特别是一些有关保护工人的法规规定都给免除,规定劳动法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而工人组织工会的行动更是违反法律。例如:孟加拉的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发布的一幅广告标题为“投资于孟加拉出口加工区获利最优,因为孟加拉提供最为廉价且生产力水平高的劳动力,法律禁止在加工区内成立工会,罢工违法”。在我国沿海地区及广东、福建等外向型经济发达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阻碍上级的执法检查,甚至有的地方,用工或安全检查要先得到村委的同意。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采取默认的态度,助长了外商严重侵害中方劳工权益的掠夺式经营。 欧美企业年度报告和公司宣传册中关于社会责任的陈述逐年增多,这一现象表明,企业管理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需求日益增大。尽管许多企业在运营中并无不违反劳工标准的行为,但却无从评判。而今天,企业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可以根据该企业与SA8000标准的符合性予以确认和声明。SA8000标准是全球性的社会责任运动的产物。全球性的社会责任运动有四个主角,他们是消费者、零售商、制造商和工人,他们相互依存,有着共同的利益,同时,他们相互矛盾,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正是这一利益冲突引起了愈演愈烈的社会责任运动。消费者的期望是高质量的产品、公平的价格和为工人提供体面的工作条件;零售商的期望是高质量的产品、适当的供货期、合理的价格和为工人提供体面的工作条件;制造商的期望是包括质量、供贷期、信誉和价格在内的稳定的义务增长,高质量的工人队伍;工人则期望公平的工资报酬、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能否实现上述各方的期望并协调发展,答案是肯定的,这就要采取一种负责任的方法,认清各方的利益和期望,制定有效的方案,有效实施及跟进方案的实现。根本的改善要求具有新思维和灵活性,消费者可能要多会出一些钱;零售商可能要支持供应商,如供货周期稍长一些,多提供一些管理支持;制造商可能要长远考虑,采用新设备和新工艺,为工人提供多一些培训;工人应有更多的参与机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因此得到公平的工资和体面的工作条件。当大部分消费者愿意多花一点钱购买SA8000认证的工厂生产的产品时,这将意味着通过适当的经济奖励的方法可以解决血汗工厂的问题。 欧盟委员会雇佣及社会事务所总部支持的“公司社会责任商业网(CSR)”进行的消费者态度调查表明,12162名接受访问的消费者中,44%的人回答他们愿意为社会责任和环保产品多会付一些钱。瑞士一家有关纺织和皮革产品的公平贸易行动联盟AMANA SA表示,这一调查结果证实了他们的发现。在过去的4年中,AMANA SA同一家瑞士邮购及百货公司的Spengler合作,资助在印度实施一项社会计划。Spengler公司因此提高了3。5%的离岸价(FOB),同时提高了1%至1。5%的零售价。这些资金通过一个专用帐户支付给予那些远在印度工作的工人,主要用于保健、福利、教育和环保。该项目经理成立了员工委员会,每隔3至4个月访问他们,以核实这些资金的投资计划。为了获得更大的支持,AMANA SA还邀请了当地一些非政府组织参与该计划,如印度狮子会、扶轮社和社工组织。 2001年4月,SAI在深圳阳光酒店召开了“实施SA8000标准第二届年会”,会议主题是“对买家和供应商负责的行动”,会议集中讨论了SA8000标准的实施过程、要点及利益。来自世界各地的120多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他们分别包括工会、零售商和品牌公司、供应商、非政府组织、投资者、政府、审核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顾问机构及新闻媒体等广泛的利益团体。 当前,ISO9000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体系的认证推广全球范围内正方兴未艾,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热点。这两项认证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质量的环境管理水平,其受益者是顾客、制造商,但ISO9000和ISO14000却并不涉及工人基本权利,也没有解决工人劳动条件的问题。有些通过ISO9000认证的工厂,新工人入厂时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工人服务一年或离职时才退还。有的工厂甚至根据ISO9000标准建立了收取押金的制度,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在工厂看来,工厂需要为工人提供各种培训,为避免因工人频繁离职而蒙受损失,于是就建立收取押金制度。这种做法看来是“合理的”,但它却严重违反了国家劳动法规和国际标准,也违反了SA8000的标准。有些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后,没有解决安全卫生问题,仍然经常发生伤亡事故,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没有改善,有的甚至更差了。有些通过ISO14000认证的工厂,废气排放符合环境标准,但作业场所的尘毒却因为通风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缺乏而严重超标,危及员工生命健康和安全。 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人的价值、社会和道德问题、环境问题、健康与安全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接受一件由剥削童工或囚犯所生产的商品已变得不可思议。对于员工,包括很多任务人在内的,工作不再仅仅是一种生存手段,更是生活价值、人生价值的体现。所以,企业善待员工,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保持舒适的工作环境,也是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创新精神,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的一个关键。而这些社会问题都不是ISO9000和ISO14000所关注或者能解决的,而这正是SA8000标准所关注的问题。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社会责任 8000                                             CEPAA:1997 I.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 a) 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 b) 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 II. 规范网要与诠释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组织工会的自由)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规(工人代表公约)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规(家庭工作) 2 全球人权宣言 2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III. 定义 1. 公司的定义: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员工(即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2. 供货商的定义: 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3. 分包商的定义: 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或服务给供货商的供应链中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供货商或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4. 补救行动的定义: 补救不符合事项的行动。 5. 纠正行动的定义: 防止不符合事项再度发生的行动。 6. 利益团体的定义: 关心公司的社会表现或受到公司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7. 儿童的定义: 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强制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采用法律规定的较高年龄。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采用法律规定的较低年龄。 8. 青少年工人的定义: 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9. 儿童劳动的定义: 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 10. 强迫性劳动的定义: 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原性的工作或服务。 11. 拯救儿童的定义: 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IV. 社会责任之规定 1. 童工 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 1.2 公司应该建立、纪录、维持有关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并且应该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1.3 公司应该建立、纪录、维持有关推广儿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程序,并且有效的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这些政策和程序规定下的儿童必须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青少年则属于当地强制教育法律规定下的年龄或正在求学当中。政策和程序应该包括具体措施来保证在上课时间内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十小时。 1.4 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工作环境内外任何具危险性、不安全性或不健康的情况之下。 2. 强迫性劳动 2.1 公司不可雇用强迫性劳工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存放(押金)或身分证于公司。 3. 健康与安全 3.1 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采取适当的步骤,来防范因工作而产生的、 跟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当中发生的意外和伤害,在合理实施范围内,尽量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危险肇因。 3.2 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经理代表,来负责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实施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 3.3 公司应该保证所有的员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纪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的和调职的员工重复举办这项训练。 3.4 公司应该建立系统来侦查、防范或反应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 3.5 公司应该提供所有员工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适当的情形下,并提供员工储藏食物的卫生设备。 3.6 如果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的话,应该保证宿舍设备干净、安全,并能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 4. 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4.1 公司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4.2 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该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的结合和谈判的目的。 4.3 公司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环境中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 5. 歧视 5.1 公司在聘雇、薪酬、训练机会、升级、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废、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联系的歧视行为。 5.2 公司不可干涉员工遵奉涉及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废、性别、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规范或要求的权利。 5.3 公司不可允许带有强迫性、 威胁性、 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的接触。 6. 惩戒性措施 6.1 公司不可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心理或生理上的压力,和言语上的凌辱。 7. 工作时间 7.1 公司应该遵守适用法律规定下的和合乎产业标准的工作时间;在任何情况下,不可经常要求员工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并且应该提供员工每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7.2 公司应该保证每一个员工的超时工作(一星期超过四十八小时)不得超过一星期十二个小时。除非在特殊和短期的业务情形之下,公司不应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并且永远应该对超时工作付出额外津贴。 8. 薪酬 8.1 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星期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产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它所给付的工资永远应该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 8.2 公司应该保证不会为了惩戒的目的而扣减工资,并且保证经常和清楚的列明工资和福利的构成成分;公司也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工资和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 公司不可采用纯劳力性质的合约安排和虚假的见习期办法,来逃避劳工法和社会安全法规中明定的公司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9. 管理系统 政 策 9.1 高层经理应该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公司政策,以保证这个政策: a) 包含对符合本标准内所有规定的承诺; b) 包含对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对尊重国际协议和其诠释(如第II 部分所列)的承诺; c) 包含对不断改善的承诺; d) 有效的纪录、实施、维持和传达这个政策,并且采用一种容易理解的形式,供所有员工随时取阅,所有员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用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e) 对公众公开。 管理审核 9.2 高层经理应该定期审核公司的政策、程序和表现结果,跟本标准和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相比,决定其是否充分、合适和持续有效。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做系统的修正和改进。 公司代表 9.3 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层经理代表,不论他在公司是否担负其它任务,来负责保证公司达到本标准中的规定。 9.4 公司应该协助非管理阶层的员工从所属部门中选出代表,以便跟高层经理就本标准规定的事项进行通。 计划与实施 9.5 公司应该保证组织中的每一个层次皆能了解和实施本标准的规定;它可以采用的方法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明确的定义角色、责任和职权; b) 在雇用之际,训练新进的和临时的员工; c) 为既有员工提供定期训练和再教育计划; d) 持续监督相关的活动和成效,来证明实施的系统是否有效的达到公司政策和本标准的规定。 对供货商的控制 9.6 公司应该建立和维持适当的程序,根据供货商达到本标准的能力,来评估和挑选供货商。 9.7 公司应该维持适当的纪录,记载供货商对社会责任的允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供货商书之于文字的允诺: a) 符合本标准的所有规定(包括本条规定);  b) 在公司的要求之下,参加公司的监督活动; c) 及时补救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任何不符合事项; d) 及时和完整的通知公司所有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其它供货商和分包商。 9.8 公司应该维持合理的证据,证明供货商和分包商能够达到本标准中的各项规定。 处理疑虑和采取纠正行动 9.9 当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质疑公司是否符合或不符合公司政策或本标准规定的事项时,公司应该调查、 处理和做出反应;员工如果提供关于公司是否遵守本标准的资料,公司不可对其采取惩罚、解雇或歧视的行为。 9.10 如果发现违反公司政策或本标准规定的不符合事项,公司应该根据不符合事项的性质和严重性,而实施适当的补救和纠正行动,并且分配足够的资源来从事相关的行动。 对外沟通 9.11 公司应该建立和维持跟所有利益团体经常沟通的程序,就公司在本标准所列各项要求上的表现,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审核和监督活动的结果。 核实渠道 9.12 如果合同有此要求,公司应该提供合理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给企图核实公司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利益团体;如果合同中有进一步的要求,公司应该透过采购合同的条文,来责成供货商和分包商提供相同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 纪 录 9.13 公司应该维持适当的纪录,来证明公司符合本标准中的各项规定。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社会责任 8000                                SAI:2001 I.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 a) 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 b) 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 II. 规范网要与诠释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组织工会的自由)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规(工人代表公约)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家庭工作)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条(最恶劣儿童) 2 世界人权宣言 2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2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III. 定义 1. 公司的定义: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员工(即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2. 供货商/分包商的定义: 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3. 下级供货商的定义: 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货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产釆生产供货商或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4. 补救行动的定义: 给SA8000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补救行动。 5. 纠正行动的定义: 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 6. 利益团体的定义: 关心公司的社会表现或受到公司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7. 儿童的定义: 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 8. 青少年工人的定义: 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9. 童工的定义: 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 10. 强迫性劳动的定义: 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 11. 拯救儿童的定义: 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12. 居家工人的定义: 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 IV. 社会责任之规定 1. 童工 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 1.2 若发现有童工,公司应该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并且应该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1.3 公司应该建立、纪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所涉及的旨在推广儿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团体有效传达.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在上课时间内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十小时。 1.4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中。 2. 强迫性劳动 2.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证于公司。 3. 健康与安全 3.1 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 3.2 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来负责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实施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 3.3 公司应该保证所有的员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纪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的和调职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 3.4 公司应该建立系统来侦查、防范或反应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 3.5 公司应该提供所有员工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适当的情形下,并提供员工储藏食物的卫生设备。 3.6 如果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的话,应该保证宿舍设备干净、安全,并能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 4. 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4.1 公司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4.2 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该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 4.3 公司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环境中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 5. 歧视 5.1公司在雇用、 薪酬、 训练机会、 升迁、 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 国籍、 宗教、 残疾、 性别、 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 5.2公司不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 社会阶级、 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利。 5.3 公司不可允许带有强迫性、 威胁性、 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6. 惩戒性措施 6.1 公司不可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 7. 工作时间 7.1公司应该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可经常要求员工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并且员工在每个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员工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2个小时。 7.2 除非符合7.3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 7.3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7.1条有关规定(见上面规定)。 8. 薪酬 8.1 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 8.2公司应该保证不会为了惩戒的目的而扣减工资,并且保证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资、福利的构成;公司还应该保证工资、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 8.3 公司不可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见习期(学徒工制度)办法,来逃避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规中明定的公司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9. 管理系统 政 策 9.1 高层应该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公司政策,以保证这个政策: a) 包含对符合本标准内所有规定的承诺; b) 包含对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尊重国际协议和其解释(如第II 部分所列)的承诺; c) 包含对不断改善的承诺; d) 有效的纪录、实施、维持和传达这个政策,并且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员工随时取阅,所有员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同制聘用或用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e) 对公众公开。 管理审核 9.2高层管理人员应依据本标准和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要求定期审查公司的政策、措施及其执行结果,决定其是否充分、适用和持续有效.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做系统的修正和改进。 公司代表 9.3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层管理代表,不论他在公司是否担负其它职务,来负责保证公司达到本标准中的规定。 9.4公司应该协助非管理人员选出自己的代表,以便跟高层管理层就本标准规定的事项进行沟通。 计划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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