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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产力中心98年度专案计画委办合约书(服务成本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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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國生產力中心98年度專案計畫委辦合約書(服務成本法) 合約編號: 計畫名稱:「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會計作業查證管理 立合約書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以下簡稱甲方)及○○○○○○○(以下簡稱乙方)為進行本計畫,由甲方提供專款,委託乙方辦理,並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書共同遵守。 第1條:計畫內容 計畫內容詳如附件年度計畫書。 第2條:計畫經費 本計畫經費新台幣(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由甲方支應。 第3條:本計畫執行期間 本計畫之執行期間自98年3月1日起至98年12月10日止。 第4條:計畫核定後之付款辦法與方式 一、 第1次於合約簽訂後憑乙方開立發票撥付甲方支應款百分之15。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 第2次於工作進度達百分之60,憑乙方提出之發票及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經甲方審核同意後,續撥甲方支應款之百分之30。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三、 尾款於工作完成時,由乙方於98年12月10日前檢附第8條規定之文件送達甲方,經甲方及經濟部工業局驗收核可後,憑乙方發票撥付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四、 上述各期應付金額俟經濟部工業局經費撥入甲方專戶後再行撥付。若乙方無法於委託期間內執行完畢,導致本中心無法對經濟部工業局結案,乙方須付賠償本中心損失,除不再撥付委辦款,乙方應退還前期預付款項。 第5條:乙方經費處理及支給方式 一、執行本計畫之收支事項,乙方應設置專帳記錄,以備查核。 二、本計畫所給付之用人費應由乙方負責依法扣繳並申報薪資所得稅。 三、甲方所派遣之會計稽核人員與本計畫承辦人員得隨時查閱乙方本計畫之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乙方應予以配合。 四、乙方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託書應約定政府會計、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本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 五、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乙方本計畫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提供報告,乙方應予配合。 六、本計畫實報實支經費之支用以第2條所訂實報實支總經費為上限,如有賸餘,於撥付尾款時扣除。 第6條:計畫之變更 一、甲方必要時得與乙方協議變更計畫,乙方於接獲通知後,得依實際需求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予甲方,經甲方同意並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執行。除甲方於通知中請求乙方暫緩進行計畫外,乙方不得因此通知而遲延執行本計畫。 二、乙方執行本計畫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主持人、工作項目、實報實支之項目或其他計畫書所載事項,應於變更前敘明理由及變更內容,最遲於98年8月30日前,送請甲方同意並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始准執行。如申請延長執行期限超過98年9月30日者,應於98年10月26日前,將經費保留之會計報表送達甲方。 三、本計畫不得轉包,應由乙方自行履行之部分,不得分包。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不論是否有甲方之同意或備查,乙方仍應負完全責任。 第7條:計畫之工作報告 一、 本計畫進行中﹐甲方得隨時派員瞭解本計畫之進行狀況﹐乙方有提供詢答及相關資料之義務;且甲方得依年度計畫書之規定,請乙方報告計畫執行情形或作成果發表﹐乙方不得拒絕,如有缺失,甲方得要求乙方改善。 二、 乙方應依年度計畫書之規定於4月、7月及10月前提出前3個月計畫執行進度之狀況,向甲方為每季報告之說明,逾期未送達者,扣除計畫經費萬分之一,但以新台幣1萬元為上限;逾期超過5日以上者,每逾1日加扣計畫經費萬分之零點一,累計至送達為止,惟亦以新台幣1萬元為上限,乙方不得異議。 三、 乙方應於98年7月1日前,依甲方規定之格式,提送期中檢討報告予甲方,甲方得召集有關人員予以檢討或實地實物考察或書面審查,並得依年度計畫書之規定要求乙方舉行簡報,如有缺失,甲方得要求乙方改善。 四、 除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所致者外,實際計畫工作進度落後總計畫工作進度10%以上,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每次扣計畫經費1%,以10萬元為上限。 五、 乙方應於98年11月20日至12月8日間,依甲方規定時間、格式提送期末檢討報告予甲方,甲方得召集有關人員予以檢討或實地實物考察或書面審查,並得依年度計畫書之規定要求乙方舉行簡報,如有缺失,甲方應通知乙方於98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善修正,以利執行驗收程序。 六、 乙方應於驗收前﹐依甲方所訂格式提出執行成果報告書,並將計畫年度執行成果報告裝訂成冊,印製7份,且依甲方規定之電子資料檔案格式﹐製作成電子資料檔案(光碟片﹑磁片)4片,並將報告3份、電子資料檔案(光碟片﹑磁片)3份送予甲方。 七、 計畫書、專案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及公開發行之印刷品、書籍及相關刊物,須依『經濟部識別體系設計規範』辦理。 八、 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案後1年內,基於政府對計畫或預算之管制上之考量,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提出簡報,並不得據以要求增加給付。 九、 甲方得於計畫執行中或結束後對乙方執行計畫績效進行評鑑,乙方必須配合。 第8條:計畫成果之驗收 一、甲方得於98年12月10日之後舉行計畫成果驗收會議,以執行本計畫驗收程序,乙方應予配合,不得主張以前條計畫執行報告之提出或執行中之核定等而免除。 二、甲方進行計畫成果驗收時,應由其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持驗收會議,並通知會驗人員、協驗人員及乙方會同參與之。 三、甲方辦理計畫成果驗收時,應製作紀錄,並以書面載明驗收之標的及驗收之結果,由乙方及甲方之驗收、會驗及監驗人員於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確認。 第9條: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驗收會議認定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無法於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不能改正者,甲方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之必要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甲方支應款。但履約瑕疵非屬重大影響本計畫標的者,甲方不得解除契約。 第10條:計畫研發成果之歸屬 一、以甲方經費所獲得除著作權外之智慧財產權或研究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歸乙方所有。 二、甲方就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應享有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讓與之實施權利。 第11條:計畫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一、乙方就其取得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應負管理運用之責,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有關之行為。 二、乙方辦理研發成果授權時,除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2、以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為對象。   3、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   4、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 三、本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得由乙方讓與第三人,讓與時以符合前項第一至三款為原則。 四、研發成果公告後達5年以上,且經乙方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得由乙方發布讓與公告。3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則經甲方核准者,乙方得停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五、甲方得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要求乙方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將研發成果無償移轉給甲方: 1、 研發成果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由乙方有效運用,且於該期間內曾有第三人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乙方授權而未能達成協議者。 2、 乙方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研發成果者。 3、 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 六、甲方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前,應書面通知乙方,限期3個月內答辯,逾期不答辯者,甲方得逕行處理。 七、乙方於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時,應將經濟部得行使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權利明訂於讓與或授權契約內。 八、執行單位以業界合作或分包方式執行計畫,應依公平與效益原則,參酌雙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運用管理及收入繳交。但不得牴觸本合約之規定。 九、本計畫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經濟部科學技術委託研究發展計畫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12條:著作之使用與發行 一、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不論乙方有無自籌款,均以乙方為著作人,經濟部為著作財產權人,非經經濟部授權,乙方不得擅自對外使用或發行,惟乙方得註明出處下,合理使用本著作物之一部或全部。乙方對外公開發表時,應於報告上標明經濟部委託辦理。 二、乙方如為法人時,乙方應保證對其受僱人及其他參與本計畫之任何第三人執行本計畫所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一項但書及第12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與其受僱人及該第三人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 第13條:合約之解除及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得停止支付款項外,並得不經定期催告逕以書面解除合約,於合約解除後,就已撥付給乙方之款項,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就該款項之全部或一部得不予返還予甲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乙方不得異議:  1、無特殊理由停止工作計畫,或工作進度嚴重落後逾預定進度百分之20以上,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  2、執行內容與約定計畫書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  3、乙方或其人員就本計畫之採購,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4、違反第6條第三項不得轉包之規定,或將應自行履之部分分包,或將得分包之部分分包予不具備履行本合約分包事項之廠商或非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者。 二、前項情形甲方得不解除合約,而只終止合約,於合約終止後,甲方得對乙方已完成合於計畫工作部分,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但乙方應先將合約終止前所應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三、乙方或其分包廠商對甲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甲方除得停止支付款項外,並得逕以書面解除或終止合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計畫經費中扣除。 四、合約依前三項規定解除或終止者,甲方得自行或洽第三人完成合約,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 因政策變更,乙方繼續進行計畫工作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逕以書面終止合約。但應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六、 於合約依本條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後,已產生之研發成果應由乙方無償移轉給甲方。 七、 本計畫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刪減而無法達成變更計畫之協議者,甲方得逕以書面解除契約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14條:侵權行為之規範 一、乙方執行本計畫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含國內外自然人及法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悉由乙方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二、乙方保證依本計畫所交付之研究成果並無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甲方如因乙方交付之本計畫研究成果致遭第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時,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用,並應負責清償甲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惟乙方之損害賠償責任應以乙方執行本計畫所取得之報酬為其上限。且前述情節若經乙方舉證證明係因甲方人員修改乙方依本契約所交付之本計畫研究成果所致者,由甲方負責自行解決,但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協助甲方答辯,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因此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15條:保密條款 一、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與本合約之履行無關之第三人揭露本合約之內容及甲方業務之機密。 二、乙方因履行本合約而須將本合約內容或因履行本合約而取得之甲方機密揭露予第三人時,應以該第三人與履約有關,且揭露之內容應為該第三人確有必要知悉者為限。 第16條: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計畫執行中乙方應善盡實施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並避免損害第三人之權利,倘乙方人員或其他第三人因執行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傷害時,乙方應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而受第三人之請求或涉訟,則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並應負清償甲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惟乙方之損害賠償責任應以乙方執行本計畫所取得之報酬為其上限。 第17條:不可抗力 一、雙方當事人間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但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事件發生及結束後,立即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他方。 二、前款不能履約期間逾90日者,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合約,並準用第13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18條:不得轉讓 非經雙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約之地位或各項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第19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提出異議 二、提出申訴。 三、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前項第一款受理異議之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4-3號,電話:02-2754-1255事務科)。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受理申訴及調解之單位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4號10樓,電話:02-2361-8661)。 第20條:爭議發生後之履約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後,關於履約事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書面同意暫停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因爭議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21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22條:繳納代金證明 乙方國內員工總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2,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並應將繳納代金之證明文件影本依第4條規定送甲方查核。 第23條:扣款總額之上限 依本合約第7條第2款及第4款之規定,扣款之總額以計畫經費百分之20為上限。 第24條:其他 一、本案預計後續工作4年,甲方得視當年度工作執行及預算核定情形,於年度工作結束前通知乙方於一個月內提出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書,俟甲方核定並於議價後簽訂委辦契約;如乙方拒絕或未提送計畫書,或計畫書經甲方審查不合格者,甲方得宣布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 二、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三、本合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另以書面作成補充約定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合約之一部分。但本合約未規定之執行事項依經濟部工業局公告之「經濟部工業局專案計畫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四、甲方或其上級機關基於業務之需要所執行之計畫管理之制度,乙方應予配合。 五、本契約及其附件(包含計畫書)構成雙方對本計畫完整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六、本合約計正本2份,由雙方各執1份,副本6份,由甲方存3份,乙方存3份,以為憑證。 七、本合約自雙方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簽署後溯自本計畫執行期間之始日生效。 立約人 :甲 方:中國生產力中心 代表人:董事長 許勝雄 乙 方: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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