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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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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漳州沿海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厦门海事局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漳州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游艇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游艇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游艇的航行、停泊   第五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熟悉拟航行水域的通航环境。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六条 游艇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并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做好航行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配备或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通信。   游艇应当配足消防与救生设备,确保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七条 游艇开航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及检查情况记录,确保游艇适航。   第八条 游艇应当办理为期12 个月的定期签证。   游艇申请办理定期签证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船舶签证簿;   (二) 船舶电子信息卡;   (三) 船舶国籍证书;   (四) 船舶检验证书;   (五)授权委托书(游艇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   第九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口岸,游艇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申请和查验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游艇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游艇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区域范围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区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游艇进、出港口时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公众通信移动电话等有效通信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 第十一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能见度不良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海滨浴场、非游艇码头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主动避让顺着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艏,并遵守限速等航行规定;   (三)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四)敞开式(无连续风雨密露天甲板)游艇、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五)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六)游艇不得从事载客、载货等经营性活动,但游艇俱乐部将其自有的游艇提供给会员进行休闲娱乐活动的除外;   (七)敞开式游艇的乘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十二条 游艇试航前,试航实施单位、个人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和试航计划,提前2 个工作日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游艇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型式检验证书》或其他检验证明文件,或取得游艇制造单位的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应证明文件后,方可试航。   游艇试航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在港口水域举行游艇竞技、集合编队等水上集体活动,其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3 个工作日前将活动计划及安全保障方案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影响水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其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7 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十四条 游艇训练及试航、试驾等活动水域应当事先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安全评估,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布。   游艇从事训练及试航、试驾等活动,应当在公布的训练及试航、试驾等活动水域内进行。   第十五条 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游艇安全靠泊、避风和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事先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安全评估,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布。游艇应当在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厦门五缘湾大桥以内的五缘湾水域为游艇停泊水域。   第十六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停泊。   游艇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水域、海滨浴场、非游艇码头附近水域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十七条 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十九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至少2 名持有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或者海船船员适任证   书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与所管理游艇相适应   的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一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遇险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人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对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   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包括以帆为主推进动力、机械推进为辅助动力的游艇),以及游艇俱乐部所有、提   供给会员休闲娱乐用的具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乘员定额12 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是指北起厦门翔安莲河、南至漳州诏安宫口的岸线水域和台湾海峡中  摘要:近年来,随着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发展,游艇经济快速发展,购买游艇的人数也越来越多,游艇业蓬勃发展。在目前缺乏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游艇的快速发展,必然对海上管理工作提出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在新形势下,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应立足实际,主动谋划,切实加强对游艇的管理,以维护海南海上秩序和谐稳定。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国际旅游岛;游艇产业;游艇管理   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现已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之一。海南作为沿海水上资源丰富的省份,游艇业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态势迅猛。随之而来的社会管理问题已经显露出来。因此,如何从游艇的发展、遇到的管理问题及如何规范游艇管理,保障国际旅游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海南游艇的发展现状   根据国家交通部海事局规定,游艇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具体解释为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业余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其中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1]非营业性活动是指游艇业主以游艇为载体开展的水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或者业余体育活动,不以商业或者盈利为目的,并且活动是个人或者在家庭、亲戚、朋友、同事之间进行的。游艇是一种娱乐工具这一本质特征,使它区别于作为运输工具的高速船和旅游客船。据专业人士分析,当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尽管目前海南省的人均GDP尚未达到3000美元的“关口”,但由于独特的区位和气候特点,它一直是我国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对全国旅游消费群体具有特殊的吸引力。[2]游艇业作为海南新兴产业受到广泛高度重视,纷纷对游艇业的发展寄予厚望。2009年海南进出境游艇仅14艘次,而2011年上半年进出境游艇达32艘次。[3]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游艇码头有海南秀英港、马村港、三亚港、八所港、洋浦港、清澜港等6个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及三亚鸿洲游艇码头,总体发展趋势比较迅猛。目前仅三亚已经审批经营的游艇会一共有8家,共有停靠泊位608个,截止目前停靠在港的外籍游艇共有180余艘。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和省政府对游艇产业的支持,特别是三亚相继成功举办了“沃尔沃”帆船赛、“阿罗哈杯”环岛赛和“香港-——三亚”帆船拉力赛等多项赛事后,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促进了海南游艇产业迅猛发展,外籍游艇入境入港逐渐增多。   二、海南游艇管理遇到的难题   在游艇产业可喜发展的同时,也为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游艇是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接待等高档次高品位的消费,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本质上不同于水上运输,套用现行治安管理理念来管理游艇,可能阻碍其健康发展。例如,目前海南游艇码头多集中在海口湾、三亚河一带,这些区域目前停靠有很多渔船,岸边规划建设尚未完成,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比较严重,与标准化的游艇会所建设所需条件还有一定的差距。渔船、货船、以及其他的海岸观光船等船舶都停在一片水域,也给游艇管理带来了不便。   游艇、游艇码头在我国属新生事物,目前国内及海南游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检验规范不健全,甚至是空白。加之与其他船舶不同的特性使得对其进行管理及执法存在较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行政监管部门的管理及执法能力。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关于游艇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目前海南游艇实际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依据就是2008年8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及2011年11月23日海南出台的《游艇管理试行办法》。但这些规定相对于外籍游艇申请出海在国内海域方面也并未做出明确的规范。而与其他船舶不同的特性使得对边防检查管理及执法存在较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行政监管部门的管理及执法能力。   游艇出海动态情况不清楚,影响工作主动权。目前,行政监管部门对于外籍游艇出海的管理办法是审批出海申请表,在其出海前进行人员查控以及登轮人员核查。外籍游艇申请港间移泊和到指定水域游玩的监管存在难度,而对于船舶出海以后在申请出海时间内究竟去了哪里,干了什么,行政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准确的行踪对违规行为取证难度较大,行政处罚的尺度很难把握,这就给游艇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被动。游艇不但是高端旅游度假产品,同时也是运行速度快、机动性能好、续航能力强的海上交通工具。据了解,一艘40英尺长的游艇正常情况下续航里程可达300海里左右,航速可达到每小时30海里左右;在港帆船航速最快达7海里每小时,但其续航能力强,可依靠风力到达任何海域。海南做为联系东南亚经济的纽带,出入境管控形势复杂。随着乘坐游艇出海游玩活动的日益增多,游艇运行灵活方便,航行水域无法准确掌握,海上跟踪管理不易,极易被恐怖分子、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利用,实施海上偷渡、贩运枪支毒品和制造政治影响、进行恐怖活动。游艇又是一种高端休闲方式,是身份及财富的象征。游艇所有人一般都是商人、公司老板。同时,游艇本身是一种价值较高的产品,价格从十几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有些游艇价格甚至高达数亿元。因此,游艇及所有人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诱发盗窃、抢劫等各类侵财犯罪案件。   硬件建设薄弱,管理手段少,日常管理难以到位。例如,三亚在港外籍游艇180余艘,主要停泊在8个游艇会所,而点多面广的游艇码头基础建设速度远远赶不上当前游艇产业的发展。鸿洲、林荫河畔、凤凰岛游艇码头等基础设施相当滞后,就查验现场建设及远程电子监控设备的完善处于起步阶段,码头封闭性差,电子监控设备不全,远未达到国家开放口岸所要求的查验现场软硬件设施的基本要求,无法满足基本的监管条件,游艇私自出海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外部监管来看,联动协作机制不完善,管理合力不够,也是游艇管理难的原因之一。游艇作为一种高端度假旅游产品,对服务的现实需求是多方面的。不管是入出境手续的办理还是在港期间的服务,甚至是外海漂航的管理,均需行政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目前,行政监管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彼此之间的情报信息沟通、交流和共享、协作力度还不够。这就使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在工作中信息掌控能力不强,游艇管理方面监督管理缺乏合力。   三、对海南游艇管理的建议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按照游艇的特性,明确游艇检验、登记的标准,明确行政管理的范畴。边防部门作为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边防证件的核发与管理,承担反偷私渡、打击走私和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能。国家交通部门作为游艇安全的主管部门,应结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参照国外的做法,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游艇登记标准,使船检部门能依法对游艇进行检验,进而发放相关证书。   海南游艇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应该从法规建设、执法力度和方式、宣传引导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笔者认为,法规建设是前提。公安部《规定》和海南省人大应尽快进行修订,例如,明确游艇及船上人员边防证件的核发及管理措施,明确游艇进出港必须遵守的制度,建议可明确随船人员不需申领《出海船民证》,但进出港必需向边防机关申报签证,必需接受边防部门的检查。只有从速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建设,才能使涉海执法部门的执法有据,尺度得当。当前,为了避免游艇管理出现散、乱、杂的现象,应推动游艇加入游艇俱乐部。这需要行政监管部门合理引导游艇俱乐部的健康发展。把游艇俱乐部建设成集停泊、维修保养、补给、驾驶训练等功能于一体的行业协会。边防部门可通过与游艇俱乐部签定治安责任状,要求行业内部把治安责任和出海注意事项加入俱乐部的章程,督促其加强自我管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可通过不定期检查,逐步提升游艇俱乐部的管理能力,完善其自我管理。海事部门负责游艇安全管理,而边防部门则是负责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两家应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有效的联合执勤执法机制。一是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互通各自管理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不断完善工作水平。二是合署办公机制。本着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两家在游艇码头可合署办公,共同接受游艇的求助、进出港申报等事宜,即可方便群众,又可及时掌握动态。三是联合巡查机制。可开展每月联合巡查活动,对游艇出海情况进行检查,或对游艇俱乐部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依法查处,规范海上秩序。因无法核发船舶证件,导致异地监管部门无法查询无证船舶信息。因此,游艇跨区停泊的监管部门较难掌握其基本情况及动态信息。边防部门要升级管理系统,主要是开放无证船舶的查询权限,升级无证船舶的进出港签证功能,便于异地边防部门了解掌握船舶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升级船管系统,行政监管部门可实现区域联管,最大限度的压缩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在游艇码头安装《海上游客信息采集系统》,当次采集出港人员的身份信息,防止在逃人员混入其中,震慑企图利用游艇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   海南游艇产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质量。当前,海南正积极推进一大批旅游项目,游艇业的发展和游艇数量的不断增长,必然会引发在旅游海域利用游艇进行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多层次、全方位深入研究海南游艇管理尤为迫切。 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促进地方游艇经济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经营性活动、且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办法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其会员提供游艇管理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统一实施辖区内游艇水上活动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所属分支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活动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游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游艇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检 验 第五条 游艇应通过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适航证书》方可使用。游艇适航证书有效期为: (一) 由游艇俱乐部或游艇协会管理的游艇,有效期不超过5年; (二) 由其他方式管理的游艇,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经船检机构型式认可并持有《游艇型式检验证书》的国内制造游艇,申请初次检验时,可免予图纸文件审核。 对于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但应核对其认证证书或检验证书与实船的符合性; 对未持有前款所述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应提供或补绘船舶图纸和稳性计算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可进行符合性检验;对于在2010年8月26日之日前已办理完毕进口手续的,可免除对船体结构与强度计算和基本结构图的要求,但应对游艇可见构件和强度进行外观检查与评估。 第七条 当游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附加检验: (一) 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时; (二) 改变游艇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时; (三) 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船籍港变更时; (四) 涉及游艇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 第八条 对未持有船用产品证书但适于在游艇上安装使用的机电等设备,采取如下方式认可: (一)由依法注册成立的游艇行业协会对游艇制造及配套产品供应提出相应要求,并出具可装船的船用产品清单,经船检机构同意可装船使用。 (二)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游艇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相应的报告,列出可装船的机电设备清单,经船检机构同意可装船使用。 第三章 登 记 第九条 游艇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 第十条 个人和企业拥有的游艇可在海南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但不得选择二个及以上的船籍登记港。 第十一条 一艘游艇使用一个船名,且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游艇应在船艏或驾驶室两舷和船尾标示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示船籍港。如受船舶尺寸所限,至少应在船舶两舷显著位置标示或悬挂船名牌标明船名。船名和船籍港使用汉字并在船名和船籍港下面标注汉语拼音。 第十二条 游艇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 游艇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名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及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游艇照片; (三)新购游艇需要提供发票或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件;建造游艇需提供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四)办理过登记的游艇需要提供原船籍港游艇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五)购买境外游艇需要提供海关完税证明。 (六)游艇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游艇的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五条 游艇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一)双方签字的《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借款合同、船舶抵押合同; (四)双方的身份证明; (五)双方认可的船价确认书。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游艇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从境外以光船租赁进口的游艇,承租人应持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海关完税证明,并提供有关游艇技术资料,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第十七条 办理了船舶所有权和光船租赁登记的游艇申请国籍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检验证书; (三)已办理过国籍登记的游艇,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正式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港澳台地区的游艇在海南加入当地俱乐部管理的,可申请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名申请书、由当地俱乐部递交的《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及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所有人与当地俱乐部签订的服务协议; (三)原登记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封存后,可不提供登记证书注销证明; (四)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检验证书; 第十九条 向境外出售并在境外交接且以自航形式出口的新造游艇,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检验证书,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向省外出售的新造游艇,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二十条 游艇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游艇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三) 所有权转移证明文件。 第四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二十一条 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专门的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发,有效期为5年,其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身体条件证明; (四)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 (五)培训证明; (六)有效的海船、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居留证明、护照。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者,海事管理机关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允许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初次到访的境外游艇操作人员应了解海南港口、航道、水域的特点和情况,以及我国关于游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拟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前款所述境外居民,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可直接向海南海事局申请换发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未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则需由海南海事局进行培训合格后换发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须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取得培训资质,方可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 第五章 进出口岸 第二十八条 国际航行游艇进入海南省口岸应持有符合航区要求的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以及驾驶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游艇如有以下情况者,禁止进入海南省口岸: (一)我国政府规定不能进口岸的游艇; (二)不符合港口或航经水域的安全条件 ; (三)申请进入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或水域。 第三十条 国际航行游艇抵达海南省口岸后24小时内和驶离海南省口岸前4小时内,船方或其代理人、游艇俱乐部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游艇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游艇进口岸报告书; (二)游艇驾驶人员及随船人员名单; (三)上一港出口岸许可证; 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船舶出口岸报告书; (二)游艇驾驶人员及随船人员名单(无变更者免); (三)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第三十一条 境外游艇在海南省口岸间航行均可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其进出港计划须向海事管理机构事先报备。但在连续365天期间内,在海南水域停留超过182天的,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境外人士居留证明、所有人与当地俱乐部签订的服务协议、游艇检验证书等材料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游艇俱乐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出口岸手续: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游艇处于不适航状态;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手续未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状况。 第三十四条 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除可持有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和检验证书或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还可持有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第六章 航行、停泊 第三十五条 在海南登记的游艇应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为期12个月的船舶定期签证。 第三十六条 游艇进出海南省港口、专用停泊水域和停泊点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海南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三十八条 游艇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仅限于海南省对外开放水域。 第三十九条 游艇航行时应随船携带有关游艇证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游艇驾驶人员驾驶游艇时应携带《适任证书》。 第四十条 在海南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必须配备船舶自动识别设备。 第四十一条 游艇在开航前,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游艇在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无论在何种情况,游艇都应使用适合当时情况的安全航速航行,加强了望,宽让他船。游艇在港口水域航行速度不超过5节; (二) 游艇航行和休闲娱乐活动中,应当开启无线电通信设备及船舶定位识别设备,保持通信畅通; (三) 游艇不得超过安全抗风等级开航,避免在恶劣天气及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四) 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人数航行; (五) 游艇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六) 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七) 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第四十二条 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防台专用水域由当地政府规划,经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第四十三条 游艇在航行中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内停泊。 第四十四条 游艇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游艇驾驶人员及其他乘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游艇俱乐部或游艇所有人应根据游艇防台能力确定游艇防台措施。 境外游艇如因防台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的水域时,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第四十六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外籍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四十七条 游艇试航前,试航实施单位、个人应制定安全措施和试航计划,提前1天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游艇试航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试航的游艇应取得船检机构签发的试航证书。 第四十八条 游艇试航水域的选址,应报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 第七章 游艇俱乐部 第四十九条 游艇俱乐部应具备法人资格,并应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 (一) 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二) 配备持有海船驾驶员适任证书的管理人员和防污染管理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和码头泊位,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与所管理游艇相适应的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四)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五)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相应能力; (六)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措施。 第五十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持以下材料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俱乐部及游艇管理的基本情况; (三)俱乐部与会员签订的协议范本; (四)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 (五)游艇停泊和航行水域的情况; (六)游艇码头及安全和防污染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的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当备案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游艇俱乐部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更新备案。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并对其安全和防污染能力进行核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五十二条 游艇俱乐部应于每年备案周年日起1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俱乐部运行和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核查。   第五十三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但不限于下列义务(责任):   (一)对其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为游艇提供安全的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   (四)保证出航游艇、游艇驾驶员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时,应当禁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负责游艇进出码头的调度管理,做好游艇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的记录;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妥善安排好游艇防台。 第五十四条 游艇所有人自行管理游艇时,应确保游艇适航、游艇驾驶员证书有效,并具备以下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应有专人负责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二)制定游艇安全管理、应急和防台措施; (三)具有游艇安全停泊泊位,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与所管理游艇相适应的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四)对游艇产生的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供海事部门核查。 (五)每次出航前,应查询当天的气象情况,遇有恶劣天气等不适合游艇出航的情况或者有禁止出航的警示时,禁止出航。 第五十五条 台风来临前,游艇所有人或游艇俱乐部应提前安排游艇进入防台位置,并落实游艇防台措施。 第五十六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俱乐部在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积极开展救助。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第八章 安全保障 第五十七条 举行游艇水上大型活动的,其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拟定活动计划和安全措施,提前15天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7天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五十八条 游艇专用停泊水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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