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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公司BOSS系统业务规范与系统数据接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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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S系统业务规范 (讨论稿)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二○○一年四月 目 录 1. 总 则 8 1.1. 概述 8 1.2. 原则和目标 8 1.3. 适用范围 9 1.4. 起草单位 9 1.5. 解释权 9 2. BOSS系统的总体说明 10 2.1. BOSS系统业务组织管理机构 10 2.2. BOSS系统业务功能说明 10 3. 业务基本模型 12 3.1. 概述 12 3.2. 实体逻辑关系 12 3.3. 实体描述 13 3.3.1. 客户 13 3.3.2. 用户 14 3.3.3. 帐户 16 3.3.4. 帐单 16 3.3.5. 帐本 17 4. 全国中心BOSS系统的业务功能 18 4.1. 计费业务 18 4.1.1. 采集 18 4.1.2. 数据传输 19 4.1.3. 预处理 20 4.1.4. 批价 21 4.1.5. 高额处理 22 4.2. 结算业务 22 4.2.1. 结算数据 23 4.2.2. 结算原则 23 4.2.3. 结算要求 23 4.3. 客服服务 24 4.4. 综合管理 24 5. 省中心BOSS系统的业务功能 25 5.1. 计费业务 25 5.1.1. 基本计费业务处理 25 5.1.2. 计费分业务描述 30 5.2. 结算业务 37 5.2.1. 计费数据结算 37 5.2.2. 分业务描述 38 5.3. 帐务处理 39 5.3.1. 帐务数据采集 39 5.3.2. 出帐处理 40 5.4. 帐务管理 45 5.4.1. 销帐管理 45 5.4.2. 欠费管理 46 5.4.3. 帐单管理 48 5.4.4. 帐务核算 50 5.4.5. 帐务结算 53 5.5. 客户服务 54 5.5.1. 业务受理 54 5.5.2. 缴费 61 5.5.3. 查询服务 65 5.5.4. 投诉申告 67 5.5.5. 客户建议 68 5.5.6. 业务咨询 69 5.5.7. 预约服务 70 5.5.8. 终端维修 71 5.5.9. 信息发布 71 5.5.10. 异地业务受理 72 5.5.11. 移动商务 73 5.6. 业务管理 73 5.6.1. 资源管理 74 5.6.2. 资费管理 76 5.6.3. 客户管理 80 5.6.4. 大客户管理 83 5.6.5. 代销商管理 86 6. BOSS系统统计分析 91 6.1. 统计要素 91 6.1.1. 统计数据来源 91 6.1.2. 统计要素分类 92 7. BOSS系统管理 104 7.1. 组织和人员管理 104 7.1.1. 组织管理 104 7.1.2. 操作员管理 104 7.2. 系统监控 106 7.2.1. 监控对象 106 7.2.2. 监控功能 107 7.2.3. 监控要求 108 7.3. 操作日志管理 108 7.3.1. 功能要素 108 7.3.2. 查询/统计 108 7.4. 系统备份 109 7.4.1. 功能要素 109 7.4.2. 数据备份 109 7.4.3. 数据恢复 109 7.5. 升级管理 110 7.5.1. 软件版本管理 110 7.5.2. 软件升级 110 8. 与外部系统数据接口 111 8.1. 外部接口实现要求 111 8.1.1. 实现原则 111 8.1.2. 数据交换方式: 111 8.2. 数据分析类 111 8.2.1. 与决策支持系统数据接口 112 8.2.2. 与OA系统数据接口 112 8.2.3. 与MIS系统(财务)数据接口 112 8.3. 事务处理类 112 8.3.1. 与金融系统的接口 112 8.3.2. 与INTERNET服务接口 113 8.3.3. 与IP认证计费系统的接口 113 8.3.4. 与ISP、ASP鉴权接口 113 8.3.5. 与HLR、AUC接口 113 8.3.6. 与短信中心的接口 113 8.3.7. 与语音信箱平台的接口 114 8.3.8. 与WAP平台的接口 114 8.3.9. 与其它增值业务平台的接口 114 8.3.10. 与MISC平台的接口 114 8.4. 其它 114 9. BOSS系统的指标要求 115 9.1. 业务功能 115 9.2. 系统备份 115 10. 附录 117 10.1. 名词解释 117 10.2. 英文缩略语 119 10.3. 报表要素名词定义 120 10.4. 报表格式 120 10.4.1. 日报表 120 10.4.2. 月报表 157 1. 总 则 1.1. 概述 为了适应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激烈竞争,提高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对新业务的支撑能力和反应速度,满足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特制订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中国移动BOSS系统(Business & Operation Support System,业务运营支撑系统)的业务要求。 本规范是中国移动BOSS系统规划和建设的业务处理基本依据。全国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应依照本业务规范,进行BOSS系统的项目建设。 本规范包括中国BOSS系统的业务组织管理、业务模型、业务功能、统计分析、系统管理、指标要求以及与外围系统的接口,从功能上涵盖了计费、结算、帐务、业务及客服等方面。中国移动BOSS系统的建设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统筹的规划和考虑,对各种业务功能进行集中、统一的规划和整合,使中国移动的BOSS系统成为一体化的、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支撑系统。 1.2. 原则和目标 BOSS系统规划和建设的原则和目标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按照两级系统、三层结构的原则,对计费、结算、帐务、业务及客服等功能进行集中、统一的规划和整合,使中国移动的BOSS系统成为一体化的、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支撑系统。“两级系统”是指BOSS系统分为集团公司级BOSS系统(全国中心)和省级BOSS系统(省中心)两级。“三层结构”是指BOSS系统在逻辑结构上包含数据核心层、业务逻辑层和接入层三层。 遵循两级系统、三层结构的原则,BOSS系统的建设应实现企业有效资源的高度共享;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客户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依据。 2. 实现BOSS系统的“三个特征、两个能力、一个综合”。 “三个特征”即以能提供“个性化、社会化、信息化”服务为重要特征;“两个能力”即具有“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满足实时处理”的能力;“一个综合”即提供一个综合性的业务处理平台。 BOSS系统的建设应满足个性化、社会化、信息化的需求,以客户为中心吸引客户、方便客户、满足客户,为客户提供多样化及个性化服务;BOSS系统的建设应提高对实时性的支持,计费、帐务的实时性需求是服务水平提高的关键;BOSS系统的建设应满足未来多种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为各项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移动集团全国BOSS系统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BOSS系统。 1.4. 起草单位 本业务规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1.5. 解释权 本规范的增补、修订及解释权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如中国移动在此之前的文件与本规范有矛盾,按此规范执行。 2. BOSS系统的总体说明 2.1. BOSS系统业务组织管理机构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BOSS系统业务管理机构分为两级: 1. 全国业务支撑中心;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支撑中心。 如图2.1所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全国业务支撑中心 省级移动通信公司 省级业务支撑中心 省级移动通信公司 省级业务支撑中心 图2.1 中国移动BOSS系统业务组织机构示意图 全国中心直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省中心直属于省移动通信公司,全国中心对各省中心是业务领导关系。 2.2. BOSS系统业务功能说明 中国移动BOSS系统采用两级中心的建设方式: 3. 集团公司级BOSS系统(一级,简称全国中心); 4.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BOSS系统(二级,简称省中心)。 其中全国中心的业务功能包括计费、结算、客户服务、综合管理等四个功能模块;各省中心的业务功能包括计费、结算、帐务处理、帐务管理、客户服务、业务管理等六个功能模块。 全国中心与省中心的功能模块划分如图2.2所示: 全国中心 计费 客户服务 结算 综合管理 省中心 客户服务 计费 业务管理 帐务管理 帐务处理 结算 图2.2 BOSS总体功能结构 3. 业务基本模型 3.1. 概述 本业务基础模型是针对中国移动BOSS系统总体建设目标的“三个特征、两个能力、一个综合”的具体要求建立的,建立业务模型主要着眼于以下几点: 5. 以客户为中心; 6. 系统层次清晰,职能明确,配置灵活; 7. 方便的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8. 提供全方位统计分析要素,可以满足各类统计报表的要求。 3.2. 实体逻辑关系 上图为业务基本实体的逻辑关系图。 系统中主要的实体有客户、用户、帐单、帐户和帐本。 客户是中国移动的服务对象。 客户与中国移动签署协议,定购中国移动的主体服务及一组附加功能,成为中国移动的用户。客户可以定购多项主体服务,建立和中国移动的多重用户关系。 用户的费用由多种帐目构成。用户与中国移动通过协议确定相应帐目的付费方式和付费周期,这些帐目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帐户缴费。 一个帐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记录在帐本中。 3.3. 实体描述 3.3.1. 客户 3.3.1.1. 定义 中国移动服务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 客户由用户和潜在用户组成。 3.3.1.2. 基本属性 客户的基本属性包括以下几类: 9. 身份资料 主要包括客户姓名、性别、证件类别、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时间、职业类别、工作单位等; 10. 联系资料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信地址、客户传真号、客户Email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实际居住地址、身份证地址等; 11. 级别信息 大客户标识、信用度、客户积分、客户级别、VIP卡号等; 12. 其他信息 包括客户的爱好、消费习惯等,主要用于以后的数据分析和挖掘。 3.3.1.3. 业务规则 13. 一个客户可以是中国移动的用户,也可以是潜在的用户;BOSS系统中每一客户拥有唯一的标识,一个用户一定是中国移动的一个客户; 14. 客户和客户之间可以存在从属的关系,如某集团客户是其子公司的父客户。 3.3.2. 用户 3.3.2.1. 定义 用户是中国移动服务的定购者,跟中国移动间存在商业契约关系。双方契约的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服务信息、帐务信息和中国移动向客户的一些服务保证信息等。 服务是由中国移动向使用者提供的一组业务功能。这组业务功能由一项主体服务和承载在该主体服务之上的附加功能构成。 用户和主体服务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目前中国移动提供的主体服务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15. 基本语音服务 主要包括:全球通、神州行等; 承载在基本语音业务之上附加业务有:短消息、手机银行、WAP等业务。 16. 传统数据服务 IP电话业务:VoIP卡等; 互联网接入:上网卡、VPDN等; 网站综合服务: 虚拟主机、 E-Mail等业务; 数据专线: DDN专线、FR、带宽批发等业务。 17. 移动数据服务 18. 长途业务服务 主要包括主叫付费、长途卡和被叫集中付费等。 19. 专网服务 企业内部VoIP网等。 3.3.2.2. 基本属性 用户的基本属性体现商业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标识、服务类型、服务号码、服务状态、服务有效期、入网时间、服务地址、网络资源、终端设备、附加功能、套餐计划、付费计划、信用度、预存款、押金、担保信息、用户控制信息、服务保证和其它约定等。 20. 服务类型 说明用户主体服务的所属类型,为基本语音、传统数据、移动数据、长途业务、专网业务的某一类型。 21. 服务号码 中国移动为了标识用户服务的编号。相对于不同的服务类型,可以是移动手机号码、VoIP卡号、专线编号等。 22. 服务地址 记录服务的归属局或者服务的安装地址。 23. 网络资源 记录服务占用的中国移动的网络资源,包括通信端口、SIM卡等。 24. 附加功能 记录承载在主体服务上的各项附加功能及其属性,包括短消息、手机银行、WAP等。 25. 套餐计划 记录用户选取的资费和优惠的组合。 26. 付费计划 记录用户定制的各种帐目的付费方式,付费周期和帐单格式等。 27. 服务保证 记录中国移动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水平以及相应的罚则等信息。 3.3.2.3. 业务规则 28. 一个客户可以定购多项主体服务; 29. 一个用户对应于一项主体服务及其附加功能,定购多项主体服务为多个用户; 30. 一个用户的费用由多种帐目构成,帐目的付费通过客户化帐单进行定制; 31. 一个帐目只能由一个帐户付费;一个帐户可以为多个帐目付费。 3.3.3. 帐户 3.3.3.1. 定义 帐户是用户使用移动服务的付费实体。 3.3.3.2. 基本属性 帐号、帐户名称、业务付费方式、信用度、预存款、押金、帐单寄送方式、邮政编码、寄送地址、银行帐号、备注等。 3.3.3.3. 业务规则 32. 帐户是用户缴费、定制综合帐单的最小管理单元,它的唯一标识号是帐号; 33. 一个帐户可以为多个用户对应的帐目付费; 34. 一个用户对应的所有帐目可以由多个帐户付费; 35. 帐户是销帐管理的对象。 3.3.4. 帐单 3.3.4.1. 定义 帐单是中国移动定期提供给用户的服务费用信息,是用户使用移动服务所形成的各种帐目的组合,详细说明用户拥有和使用各种服务和产品的费用、付费方式、最终收支差额等。 3.3.4.2. 基本属性 帐务周期、服务标识、帐号、帐目编码、原费用、实际费用。 3.3.4.3. 业务规则 36. 帐单的基本单元是用户的帐目,以出帐周期为单位提供; 37. 帐单分明细帐单与综合帐单两种类型; 38. 帐单生成以后,必须保持稳定性,明细帐单的变化通过调帐来管理; 39. 明细帐单的对象是用户,是用户使用移动服务产生的,明细帐单通过客户化帐单定制生成基于帐户的综合帐单; 40. 综合帐单的对象是帐户,是用于缴费和销帐的。 3.3.5. 帐本 3.3.5.1. 定义 帐本是登记帐户服务收费及往来收支关系的帐簿。 3.3.5.2. 基本属性 帐期、帐号、科目代码、营业单位、费用金额、余额、处理日期、备注等。 3.3.5.3. 业务规则 41. 帐本以帐号、帐期、科目为单元登记帐户的收支关系; 42. 科目包含缴费、销帐、减免、调帐、优惠等类型,同一类型又有几种科目,例如缴费科目有现金、托收、银行委托代收、充值卡等; 43. 帐本上科目的销帐可以有优先级,发票打印标志; 44. 帐本上的科目类型标志科目的作用,它的划分为财务核算提供了良好的接口。 4. 全国中心BOSS系统的业务功能 4.1. 计费业务 全国中心的计费业务主要完成对全国性计费数据的采集、预处理、批价等功能。 4.1.1. 采集 采集是从各种全国性计费业务的采集源读取服务使用记录。读取到的服务使用记录传输至计费结算模块进行处理。 4.1.1.1. 采集源 采集源包括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使用的各类关口局、IP认证计费系统、路由器、增值服务平台等。 4.1.1.2. 采集方式 采集方式根据应用服务的具体性质和运营操作的要求,采用实时联机数据采集、定时联机数据采集、脱机采集。 45. 实时联机数据采集:通过采集源提供的实时采集接口,实时读取服务使用记录,并通过联机方式实时传送给计费结算模块进行计费结算; 46. 定时联机数据采集:根据事先设定的时间间隔,定期读取各种服务使用记录,并通过联机方式立即传送给计费结算模块进行计费结算; 47. 脱机采集:在无法完成联机读取某些服务的服务使用记录的情况下,提供从采集源的磁带或光盘介质上读取服务使用记录的功能。 4.1.1.3. 采集协议 采集源及采集模块应支持中国移动集团公司采用或制定的各类标准协议,包括X.25、TCP/IP、FTAM、FTP、MTP等,具体业务请参阅相应技术规范。 4.1.1.4. 采集功能 采集模块应具有如下基本功能: 48. 采集模块的采集周期可配置,对于实时性业务,应支持实时采集; 49. 采集模块应提供监控功能或提供用于获取监控数据的接口。支持监控功能时,对于需监控的项目应提供配置手段,并应提供可配置的告警手段(Email、短消息、电话通知等); 50. 对于异常采集情况应提供手工、自动重新采集手段; 51. 采集模块应提供日志记录功能,并提供相应的管理界面和外部访问接口; 52. 根据具体业务和运营商的要求,服务使用记录的读取可配置为按单条记录、按记录块或按文件读取。 4.1.2. 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完成采集前置机与全国中心之间以及全国中心与各省中心、与国内外其他运营商、与国际清算中心之间数据的传输。 4.1.2.1. 传输内容 数据传输主要传送以下数据: 53. 采集前置机与全国中心之间的服务使用记录; 54. 全国中心与各省中心之间的计费结算数据; 55. 全国中心与国内外其他运营商以及国际清算中心之间的结算数据。 4.1.2.2. 传输功能 数据传输应保证实时、高效、安全、可靠地传送数据,数据传输具有以下功能: 56. 断点续传和自动重传功能; 57. 数据加密、压缩传输功能; 58. 按优先级别传送数据功能; 59. 支持人工和自动两种传输模式,即实现批量传输任务和单个传输请求的处理; 60. 监控功能(线路连通情况、传输速率、应用本身状态、待传输文件状态); 61. 日志记录功能(传输开始的时间、传输结束的时间、传输的文件名、传输的文件大小、传输的起始主机/路径、传输的终止主机/路径)。 4.1.3. 预处理 预处理是对采集来的原始服务使用记录进行格式转换、记录合并和检错纠错。 4.1.3.1. 格式转换 格式转换是指从原始服务使用记录到标准服务使用记录的转换,包括二进制数据向ASCII码数据的转换,ASCII码数据到标准服务使用记录的转换。 标准服务使用记录的格式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规定。 4.1.3.2. 记录合并 在一些业务中预处理要进行记录合并。记录合并对相关的两条或多条原始服务使用记录进行信息抽取、转换,形成一条标准服务使用记录。 4.1.3.3. 检错纠错 检错是指对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原始服务使用记录文件的连续性、完整性,原始服务使用记录的有效性、准确性。 对原始记录文件的错误,要提供文件检查的手段,要提供文件修复后再处理的入口。 原始记录的错误要在不影响计费正确性的情况下进行纠错,错误服务记录要提供单独的信息存储。 4.1.3.4. 统计汇总日志 预处理形成对原始服务记录文件处理的统计数据,对于不同类别的正常服务记录条数、异常服务记录条数、错误服务记录条数和处理时间等产生汇总记录,提供给统计和监控部分。 4.1.4. 批价 全国中心根据资源信息、资费政策,对预处理后的服务使用记录进行费用计算。 批价的对象包括全国性计费业务的服务使用记录和各省中心上发的国际漫游用户的服务使用记录。 4.1.4.1. 批价依据 批价依据是对服务使用记录进行批价的参量,包括计费资源信息、资费政策。 62. 计费资源信息 计费资源信息包括支撑网络的网络资源信息和电信运营资源信息。 63. 资费政策 计费的资费政策,包括信息产业部、集团公司对全国性计费业务和国际漫游业务制定的资费政策。 4.1.4.2. 错误检查 批价过程中对计费资源信息无法匹配的服务使用记录提供单独的信息存储。应支持对这些服务使用记录的重新处理。 4.1.4.3. 排重 在预处理和批价过程中要对服务使用记录按业务类别对应的不同排重依据进行排重。 4.1.4.4. 入库和下发 批价后的服务使用记录称为清单。清单是全国中心的重要生产数据,在批价完成后进行清单的入库。 全国性计费业务的清单在批价完成后根据其归属特性下发到省中心。 4.1.4.5. 统计以及日志 批价后形成统计和日志数据,支持各种统计汇总和稽核检查的需求。 4.1.4.6. 实现目标 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满足实时处理的能力。 支持目前的各种资费政策,支持费率的实时修改和新旧费率的平滑过渡。 支持帐务以及业务的数据交互需求,支持统计报表的需求,支持进一步数据挖掘的需求。 4.1.5. 高额处理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同一用户服务费用之和大于规定的金额,则称该用户为高额用户。对检查到的高额用户,形成具有规定格式的高额报告。 高额处理功能如下: 1. 接收各省上发的省际、国际来访高额报告。对省际高额报告,经过检错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高额报告传送至归属省。对国际高额报告,进行费率转换,在规定时限内将高额报告传送至国外电信运营公司、国际清算中心; 2. 接收国外电信运营公司、国际清算中心的国际出访高额报告,进行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高额报告传送至归属省; 3. 从接收的各省省际、国际来访文件以及国外电信运营公司的国际出访文件中,对话单进行费用累计,对产生的高额用户进行统计,核对、下发等; 4. 生成高额用户的汇总统计报表,报表类型包括日、月、季、年报表,报表内容至少包括:用户数、费用金额、高额类型。 4.2. 结算业务 全国中心针对不同的业务完成相应的漫游结算和网间结算。其中,漫游结算包括省际漫游结算、省际网间漫游结算及国际漫游结算,网间结算包括全国性网间结算和国际网间结算。 全国中心根据已计费漫游服务使用记录,按照业务类别以及结算规则,进行费用分摊结算,并在规定时间生成相应的漫游结算报表,完成漫游结算。 全国中心根据不同运营商之间的已计费服务使用记录,按运营商之间拟定的协议进行费用分摊结算,在规定时间生成网间结算报表,完成网间结算。 4.2.1. 结算数据 全国中心漫游结算的数据包括: 64. 来自省中心的已计费的服务使用记录; 65. 来自国际电信运营商的已计费的服务使用记录。 全国中心网间结算的数据包括: 66. 关口局的网间服务使用记录; 67. 增值服务平台的服务使用记录; 68. 计费认证中心的服务使用记录。 4.2.2. 结算原则 69. 漫游结算中,省际来访和国际出访以漫游地已计费的服务使用记录为准。 70. 网间结算在不同电信运营商间的互联点进行。 71. 省际漫游结算、省际网间漫游结算和国际漫游结算以全国中心的漫游结算结果为准,各省中心的漫游结算结果只作为核对的依据。 72. 全国性业务的网间结算和国际网间结算以全国中心的网间结算结果为准。 4.2.3. 结算要求 一、在结算过程中,对已计费服务使用记录文件进行检查,包括: 73. 对服务使用记录文件进行完整性检查,包括文件是否完整,文件中的服务使用记录数是否正确,文件中的服务使用记录金额是否正确; 74. 对文件中的服务使用记录进行正确性、有效性检查; 75. 对于发生的错误,记录相应的错误信息,包括:错误类型、错误位置、错误数据。 二、结算应保证结算结果的正确性及一致性。对于漫游结算应保证: 76. 来访漫游结算中,结算金额与产生的来访文件中应结金额完全一致; 77. 出访漫游结算中,结算金额与扣除错误后的出访文件应结金额完全一致。 三、按灵活要求生成结算报表。 四、永久保存各类结算报表。 五、对于过期服务记录,按照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的原则单独生成结算报表。 4.3. 客服服务 全国中心的客户服务的业务根据未来的业务需求开展。根据需求可设置全国中心的呼叫中心。全国中心客服业务负责全国性的或各省中心之间的客服业务。全国中心的客服业务功能主要有: 78. 全国性的客服业务推介; 79. 省中心转递来的需全国中心协调处理的投诉处理; 80. 由省中心转递来的需其他省中心协助解决的投诉处理; 81. 管理各省间异地业务受理等的客服业务; 82. 受理其他运营商的投诉处理。 4.4. 综合管理 全国中心负责全国性的业务的管理和各省之间的业务数据交互的管理,包括: 83. 各省之间异地帐务管理、业务受理的数据转接与管理; 84. 完成各省异地业务数据的结算管理; 85. 对全国性的大客户的用户资料进行维护等管理,对全国性大客户的行为进行分析,以便更全面地掌握全国性大客户的消费行为,对其提供更好地服务; 86. 接收各省中心上传的黑名单文件进行汇总、分析,按归属省将全国的黑名单分发到各省中心,以便达到全国范围内的对黑名单的管理; 87. 通过检查考核等手段实施对省中心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5. 省中心BOSS系统的业务功能 5.1. 计费业务 省中心的计费业务主要完成本省各种业务的计费处理,主要功能包括: 88. 多种业务服务使用记录的采集、预处理; 89. 服务使用记录的批价,根据用户信息以及帐务信息实现用户详单级别的实时优惠; 90. 本省与漫游来访的省际、国际用户的高额话费报告处理等功能。 5.1.1. 基本计费业务处理 5.1.1.1. 采集 采集从采集源读取各种电信业务的服务使用记录,读取到的服务使用记录传输到计费结算模块进行处理。 5.1.1.1.1. 采集源 采集源包括省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各类交换机、网关、IP认证计费系统、路由器、增值服务平台等。 5.1.1.1.2. 采集方式 采集根据应用服务的具体性质和运营操作的要求可采用实时联机数据采集、定时联机数据采集、脱机采集等三种方式。 91. 实时联机数据采集:通过采集源提供的实时采集接口,实时读取服务使用记录,并通过联机方式实时传送给计费结算模块进行计费结算; 92. 定时联机数据采集:根据事先设定的时间间隔,定期读取各种服务使用记录,并通过联机方式立即传送给计费结算模块进行计费结算; 93. 脱机采集:在无法完成联机读取某些服务的服务使用记录的情况下,提供从采集源的磁带或光盘介质上读取服务使用记录的功能。 5.1.1.1.3. 采集协议 采集源及采集模块应支持中国移动集团公司采用或制定的各类标准协议,包括X.25、TCP/IP、FTAM、FTP、MTP等,具体业务请参阅相应技术规范。 5.1.1.1.4. 采集功能 采集模块应具有如下基本功能: 94. 采集模块的采集周期可配置,对于实时性业务,应支持实时采集; 95. 采集模块应保证进行不间断采集; 96. 采集模块应保证对文件的采集不重、不漏; 97. 采集模块应提供监控功能或提供用于获取监控数据的接口。支持监控功能时,对于需监控的项目应提供配置手段,并应提供可配置的告警手段(Email、短消息、电话通知等); 98. 对于异常采集情况应提供手工、自动重新采集手段; 99. 采集模块应提供日志记录功能,并提供相应的管理界面和外部访问接口; 100. 根据具体业务和运营商的要求,服务使用记录的读取可配置为按单条记录、按记录块或按文件读取。 5.1.1.2. 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完成采集前置机与省中心之间以及省中心与全国中心或其他运营商之间数据的传输。 5.1.1.2.1. 传输内容 数据传输主要传送以下数据: 101. 采集前置机与省中心之间的服务使用记录; 102. 省中心与全国中心之间的结算数据; 103. 省中心与其他运营商之间的结算数据; 5.1.1.2.2. 传输功能 数据传输应保证实时、高效、安全、可靠地传送数据,数据传输具有以下功能: 104. 断点续传和自动重传功能; 105. 数据加密、压缩传输功能; 106. 按优先级别传送数据功能; 107. 支持人工和自动两种传输模式,实现批量传输任务和单个传输请求的处理; 108. 监控功能(线路连通情况、传输速率、应用本身状态、待传输文件状态); 109. 日志记录功能(传输开始的时间、传输结束的时间、传输的文件名、传输的文件大小、传输的起始主机/路径、传输的终止主机/路径)。 5.1.1.3. 预处理 预处理是对采集来的原始服务记录进行格式转换、记录合并、检错纠错。 5.1.1.3.1. 格式转换 格式转换是指从原始服务使用记录到标准服务使用记录的转换,包括二进制数据向ASCII码数据的转换,ASCII码数据向标准服务使用记录的转换。 标准服务使用记录格式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规定。 5.1.1.3.2. 记录合并 在一些业务中预处理要进行记录合并。记录合并是指对相关的两条或多条原始服务使用记录进行信息抽取、转换,形成一条标准服务使用记录。 5.1.1.3.3. 检错纠错 检错是指对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原始服务使用记录文件的连续性、完整性,原始服务使用记录的有效性、准确性。 对原始记录文件的错误,要提供文件检查的手段,要提供文件修复后再处理的入口。 原始记录的错误要在不影响计费正确性的情况下进行纠错,错误服务记录要提供单独的信息存储。 5.1.1.3.4. 统计汇总日志 预处理应形成对原始服务使用记录文件处理的统计数据,对于不同类别的正常服务使用记录条数、异常服务使用记录条数、错误服务使用记录条数和处理时间等产生汇总记录,提供给统计和监控部分。 5.1.1.4. 批价 批价是根据资源信息、资费政策、用户资料信息、帐户资料信息,对预处理后的服务使用记录进行费用计算。 5.1.1.4.1. 批价依据 批价依据是对服务使用记录进行批价的参量,包括计费资源信息、资费政策、用户资料信息和帐户资料信息。 110. 计费资源信息 计费资源信息包括支撑网络的网络资源信息和电信运营资源信息。 111. 资费政策 计费的资费政策,包括信息产业部、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制定的资费政策,也包括各省公司制定的经过审批的地方性资费政策。 112. 用户资料信息 计费的用户资料信息是基于客户管理形成的各种用户资料信息。 113. 帐务资料信息 计费的帐务资料信息是基于帐务的各种信息归纳建模形成的用户帐务资料信息。 5.1.1.4.2. 错误检查 批价过程中对计费资源信息、用户资料信息等无法匹配的服务使用记录要提供单独的信息存储。批价应支持对这些服务使用记录的重新处理。应分离出无主服务使用记录,以备进行无主管理。 5.1.1.4.3. 排重 在批价过程中要对服务使用记录按业务类别对应的不同排重依据进行排重。 5.1.1.4.4. 入库 批价后的服务使用记录称为清单,清单是省中心的重要生产数据,在批价完成后进行清单的入库。 5.1.1.4.5. 汇总 根据清单的服务号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汇总后的明细帐单。 5.1.1.4.6. 统计以及日志 批价后形成统计和日志数据,支持各种统计汇总和稽核检查的需求。 5.1.1.4.7. 实现目标 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满足实时处理的能力。 支持目前的各种资费政策以及优惠政策,支持未来可能出现的营销手段,支持优惠的优先级设置,支持多种优惠的交叉和并行,支持费率的实时修改和新旧费率的平滑过渡。 批价支持基于资源信息,资费政策,用户资料信息,帐务资料信息的各种清单级别的优惠。适应个性化资费的需求,适应客户行为分析的需求。 支持进一步数据挖掘的需求。 5.1.1.5. 高额处理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同一用户的服务费用之和大于规定的金额,则称该用户为高额用户。对检查到的高额用户,形成具有规定格式的高额报告。 高额处理功能如下: 114. 检查省际/国际来访漫游高额用户,生成相应的高额报告; 115. 接收全国中心下发的高额报告,并进行分拣、处理; 116. 生成高额用户的汇总统计报表,报表类型包括日、月、季、年报表,报表内容至少包括:用户数、费用金额、高额类型。 5.1.2. 计费分业务描述 5.1.2.1. 传统语音业务 传统语音业务指的是数字话音业务。 5.1.2.1.1. 采集 传统语音业务的采集点是各种GSM交换机以及全国中心结算数据通信服务器。 采用联机数据采集方式,脱机采集方式作为备份。 GSM交换机是通过FTAM、TCP/IP、X.25、RS232等协议进行数据采集的。 5.1.2.1.2. 预处理 预处理从采集到的原始话单文件中提取主叫话单,被叫话单,呼转话单,代做话单等。话单中要包括记录类型、呼叫类型、imsi号、手机号、对端号码、通话开始时间、通话时长、动态漫游号、交换机代码、小区代码、蜂窝号/基站代码、对方位置小区代码、对方蜂窝号/基站代码、出中继、入中继、业务类型、业务代码、优先计费标志、超时长话单的序列号、话单文件号等信息。 对于呼转话单还应包括第三方号码信息。 5.1.2.1.3. 批价 一、批价 传统语音业务批价基于呼叫类型、通话起始时间、通话时长、发起端用户位置、接收端用户位置等计费要素,并根据资费政策和用户的个性化信息计算出基本通话费和长途费等。呼转话单的批价还与第三方用户位置信息有关。 批价应满足如下要求: 117. 支持各种费率的实时修改; 118. 支持单向收费; 119. 支持省内边界漫游特殊处理; 120. 支持优惠的跨时段处理; 121. 支持按时间优惠(时段,节假日等); 122. 支持按位置信息优惠(小区等); 123. 支持按用户个性化信息优惠; 124. 支持按总量优惠; 125. 随着业务的发展,应支持多业务交叉优惠。 二、排重 传统语音业务应根据确定话单唯一性的关键字段(主叫号码、通话时间、对端号码、通话类型)来排重。 三、漫游处理 漫游处理包括对省际/国际漫游来访话单和省际/国际漫游出访话单的处理。漫游话单文件类型有: 126. GSM省际漫游出访/来访话单文件; 127. GSM国际漫游出访/来访话单文件; 128. GSM呼转省际漫游出访/来访话单文件。 漫游处理具有以下功能: 129. 将省际/国际漫游来访话单转换为全国中心规定的标准格式; 130. 对省际/国际漫游出访话单进行检错和格式转换; 131. GSM国际出访作被叫的,重新计算长途费; 132. 对省际/国际漫游出访话单检错包括文件级检错,记录级检错,字段级检错。 5.1.2.2. GPRS业务 GPRS(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即通用分组无线业务,它为移动用户提供无线分组数据接入服务。 5.1.2.2.1. 采集 GPRS的采集点是CGF,采集协议支持FTAM或FTP协议。 采集支持以下采集方式: 1. 联机采集:采集前置机与主、备CG直接连接,定时读取其原始计费数据文件,并将文件传送至省中心; 2. 脱机采集:从CG提供的磁带或光盘介质中读取CGF计费数据文件; 3. 实时采集:从CG提供的实时采集口,实时地采集原始计费数据,实现实时计费。 5.1.2.2.2. 预处理 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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