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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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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项目 范 围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一)综 合 管 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 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 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 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 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 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 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9) 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10)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 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 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 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 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 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 秩序 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 理。 (六) 停车 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预案;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 消防 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 高压 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电梯 养护、运行、维护 (1) 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 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装修 管理 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 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二、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管理服务标准 项 目 范 围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一) 综 合 管 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 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 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6) 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 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8) 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60%。 (9) 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供暖等设备 (1) 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 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 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三) 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 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2) 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 (3) 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4) 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5)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 公共 秩序 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 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 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 存车 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1) 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 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 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4) 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 消防 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 有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 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 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 高压 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 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 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 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 电梯 养护、运行、维护 (1) 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 主梯维修时,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4)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5) 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 装修 管理 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 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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