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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律逻辑学,目录,第一章,法治与法律逻辑,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第四章 判断与法律判断,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第八章,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第九章 小前提的建构,:,法律事实,的认定,第十章 法律论证评价与谬误,第十一章,道义逻辑,第一章 法治与法律逻辑,第一节 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西方法律逻辑简史,逻辑学通常被认为产生于古希腊,其始祖就是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在古希腊,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公共演讲,二是法庭辩论。由此可见,逻辑学一开始就与法律是分不开的,法律与逻辑之关联有着悠久的历史。,二、我国法律逻辑简史,第一阶段是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第二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第三阶段是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第四阶段是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第一章 法治与法律逻辑,三、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在古希腊时代,逻辑学是应民主和法治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是找到一种评判决断的理性工具。自从亚里士多德确定了逻辑学在理性评判中的不可替代地位之后,逻辑学就成为维护与实现法治的基础性工具。如前所述,弗劳斯已把法律与逻辑看成是最亲密的朋友,而霍姆斯曾指出:“法律人的训练主要是逻辑训练,司法裁决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第一章 法治与法律逻辑,四、法律逻辑学的主要内容,从宏观的角度看,法律逻辑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从微观的甚至是核心的内容来看,法律逻辑学主要是研究法律推理与论证方法的学问。,五、法律逻辑的特征与功能,(二)逻辑学角度的特征,1.法律逻辑首先必须是逻辑。,2.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逻辑。,3.法律逻辑是一种语用逻辑。,第一章 法治与法律逻辑,(二)法学角度的特征,1.,法律逻辑以法治的实现为最高目标,研究的是法治建设所需要的逻辑。,2.,法律逻辑是对法律的逻辑运用,是理解、解释法律的逻辑规则,是在立法和司法中一定要运用的逻辑规则。,3.,法律逻辑是法律方法论的基础,指引着人们的法律思维路径。,(三)法律逻辑的功能,法律逻辑的功能至少应当包括分析功能、评价功能和规范功能。,第一章 法治与法律逻辑,第二节法律逻辑对法治的意义,一、逻辑与客观性的追求,法学上的客观性是从认识论意义上讲的,主要是指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认识或解释主体之客观姿态;二是认识或解释对象之客观性,即法律与规律关系之客观性,能反映规律之法律就是客观的法律;三是认识结果与物质世界之关系的客观性,要求认识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二、逻辑与合法性的实现,(一)在法律思维中遵循逻辑规则是接近法治理想的基本方法,(二)在解释法律中运用逻辑规则可以释放法律的意义、固化合法性思维,(三)合法性原则的实现需要运用法律方法论,第一章 法治与法律逻辑,三、逻辑与合理性的证成,(一)逻辑与正确性判断,(二)逻辑与正当性裁判,(三)论证与推理的合理性,第一章 法治与法律逻辑,第三节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方法论,一、逻辑是法律方法论的基础性工具,(一)逻辑与法律思维,(二)逻辑与法律发现,(三)逻辑与法律解释,(四)逻辑与法律论证,二、法律方法论的逻辑基础,法律方法论的逻辑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方法:一是形式推理;二是实质推理。,第一章 法治与法律逻辑,三、法律逻辑的方法论意义,(一)逻辑是一种分析工具,在逻辑分析中获取法律的意蕴,(二)逻辑是构建法律理由与裁判结论之间关系的工具或纽带,(三)逻辑支撑着法律方法论体系,第一章 法治与法律逻辑,一、简答题,1.,什么是法律逻辑学?,2.,简述法律逻辑学的特征、功能及主要内容。,3.,法律逻辑对法治有哪些意义?,4.,简论法治需要哪些逻辑规则?,二、论述题,1.,简论法治与逻辑的关系。,2.,论法律方法论与逻辑学之间的关系。,3.,简论法治所需要的逻辑。,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第一节 法律思维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思维的概念,“一切法律思维活动,既要符合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例如符合推理的一般规则,又要符合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二、法律思维的作用,第一,法律思维是职业法律人从事执业活动的基础。,第二,法律思维是法治、法律价值、法律理念和社会控制等实现的思想基础。,第三,法律思维对法律刚性规定的松动能彰显实质正义。,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三、法律思维的特征,(一)法律思维的保守性,(二)法律思维的决断性,(三)法律思维的沟通性,四、法律思维的模式,(一)涵摄思维模式,(二)类型思维模式,(三)反省思维模式,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第二节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一、语言与法律语言,(一)语言的本质,语言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语言是一个抽象的符号系统,广义的语言既包括一个抽象的符号系统,还包括这个符号系统在交际语境中的应用。,(二)语言的结构,(1)基本符号。,(2)语形规则。,(3)语义规则。,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三)语言的意义,1.语词的意义,2.语句的意义,(四)语言的分类,(1)根据形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语言分为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2)根据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语言分为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3)根据解释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语言分为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二、法律语言的性质和特点,(一)法律语言的性质,首先,法律语言是以一种以自然语言为基础的人工语言。,其次,法律语言是一种以自然语言为元语言的对象语言。,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在进行法律思维时,必须实现从自然语言向法律语言的转换,(二)法律语言的特点,1.法律语言的规范性,2.法律语言的开放性,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三、法律思维的逻辑分析与表达,法律思维以法律语言为其载体形式,但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并将处理结果表达给社会主体,使之能够理解和接受,就要求法律语言不仅仅封闭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还必须能够实现法律语言与自然语言之间的转换。,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第三节法律逻辑批判与辩护,一、法律逻辑的误解与澄清,第一种误解在于把“逻辑”当作了“三段论逻辑”。,第二种误解涉及逻辑在法律裁决过程和法律裁决证立中的作用。,第三种误解是,逻辑迫使法官得出特定的结论。,第四种误解认为逻辑对法律论证的实质向度没有什么作用。,第五种误解基于这种看法,即有效性的形式标准因其特殊属性而不适于法律论证。,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二、法律中的逻辑与法律的逻辑,第一,混淆了对象的逻辑和方法的逻辑这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第二,现代逻辑的主要优势在于其严密性和精确性,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三,混淆了不同逻辑理论之间的关系,以其中的某种逻辑为标准否定其他的逻辑。,第四,忽略了不同法律理论之间的差异。,三、法治中的逻辑与经验,20世纪初以来,法理学者尤其是美国的法理学者,主要从事法院审判案件的推理方式的批判性研究。,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一、简答题,1.什么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有哪些特征?,2.简述法律思维的类型。,3.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是什么关系?,4.法律思维与逻辑是什么关系?,二、案例说明与分析,法律思维中的逻辑规则运用。,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第一节法律概念的逻辑学基础,一、概念的含义及其逻辑特征,(一)概念的含义,每个或每类事物有许许多多的属性,其中有些是本质属性,有些是非本质属性。,(二)概念的逻辑特征,1.概念的内涵,2.概念的外延,3.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二、概念的分类与外延间的逻辑关系,(一)概念的分类,1.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根据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数量不同,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2.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集合体,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3.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根据概念反映的事物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概念分为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二)概念外延间的逻辑关系,1.同一关系,2.真包含关系,3.真包含于关系,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三、明确法律概念的逻辑方法,(一)概念限制与概括方法,1.概念限制方法,2.概念概括方法,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二)揭示概念内涵的方法定义,1.定义的含义及结构,2.定义的方法,3.定义的规则,(1)定义必须是相应相称的。,(2)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3)定义一般不应是否定的。,(4)下定义必须用清楚明确的概念。,4.罪名概念定义的逻辑特征,罪名概念是对具体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的反映。它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本依据。,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三)揭示概念外延的方法划分,1.划分的含义及结构,划分是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2.划分方法,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3.划分规则,(1)划分必须相应相称。,(2)划分后的各个子项外延之间具有互相排斥的关系。,(3)同一次划分必须依据同一个标准。,4.法律概念划分的意义,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四、法律概念的分类,(一)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二)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三)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第二节法律概念的特征,一、法律概念的规范性,从发生学的角度,法律概念大体通过继承、移植、革新和创造等四种方式而成形。一旦概念被立法者所采用,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他的最主要任务就是确保立法者赋予概念的意义通过司法实践得到实现。,二、法律概念的开放性,按照通常的理解,概念的意义是封闭的。这就意味着,法律概念在被解释的过程中,不仅要向事实和解释者开放,还要向解释的价值倾向开放。,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三、法律概念的实践性,和前文之“规范性”一样,我们首先需要对这里的实践性作出解释。我们并不是说法律概念自身具有实践的功能,我们强调的是,法律概念意义之实现过程必须借助于法律实践。而之所以把实践性当成法律概念的特征,还因为本文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讨论作为静态的、单纯地被认知的法律概念。,四、法律概念意义的衍生性,概念的意义不是自己生成的,它必须和推理等方法结合起来才能衍生出意义。而推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人解释法律的过程。无论是概念的自在的意义,还是解释者所添加的意义,都依附于解释者的理解及其释放。,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第三节法律概念的功能,一、体系建构功能,所谓法律概念的体系建构功能,是指法律概念在法律文件的形成以及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上所具有的逻辑结构功能。,二、意义储藏与固定功能,概念是关于事物本质属性的确定,虽然概念有意义中心和边缘含义的区分,但就意义中心来说,它确实确定、固化了一部分语词的含义,无论人们怎样理解和解释,意义中心的含义基本不发生变化。,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三、意义及价值演进功能,法律概念的开放性使解释者可以进行与时俱进的解释,而这一通过概念而又超越概念的解释,既维护了法的安全性,又使法律与社会之间出现吻合的关系。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法律概念明示的含义以及隐含的意义的揭示,在解释过程中,意义与价值的变化既是符合社会发展的,也应该是符合逻辑的。,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第四节法律概念的解释,一、法律概念、规则与原则,二、法律概念的解释原则,(一)安全性原则,(二)整体性原则,(三)合法性原则,(四)妥当性原则,三、法律概念解释的方法,(一)词(字)典解释方法,(二)逻辑解释方法,(三)类型化解释方法,(四)价值分析方法,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一、简答题,1.什么是概念?概念的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2.什么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概念与语词有什么关系?,3.如何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二、指出下列各题中,是从内涵还是从外延方面来说明标有横线的概念的?,1.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第四章 判断与法律判断,第一节法律判断的逻辑基础,一、判断、命题与语句,(一)判断与命题,(二)命题的含义和特征,(三)命题与语句,(四)命题的逻辑形式及其逻辑性质,(五)命题的种类,二、常见的几种命题,(一)简单命题,1.直言命题,2.关系命题,第四章 判断与法律判断,(二)复合命题,1.联言命题,2.选言命题,3.假言命题,4.负命题,5.多重复合命题,(三)模态命题,包含模态词的命题就是模态命题,根据模态词的不同,我们通常把模态命题分为狭义模态命题(包含“必然”、“可能”)和规范模态命题(包含“必须”、“允许”),第四章 判断与法律判断,三、谓词逻辑中的直言命题,谓词逻辑是通过把简单命题分析为个体词、谓词和量词(以及连接词)等非命题成分来研究简单命题的形式结构和推理规律与规则的逻辑理论。,四、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第一,两种命题的性质不同。,第二,两种命题所产生的分歧以及解决分歧的方法不同。,第三,两种命题的作用不同。,第四章 判断与法律判断,第二节法律命题与法律判断,一、法律命题,(一)法律规范命题的含义,所谓规范命题就是包含有规范词的命题。,(二)法律规范命题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规范词的使用或结构上有所区别。从法律规范命题的性质来看分为三种类型,即授权性规范命题、义务性规范命题和禁止性规范命题,各自都通过相应的规范词表示。,1.“允许”型规范命题,2.“必须”型规范命题,第四章 判断与法律判断,(三)不同法律规范命题间的逻辑关系,1.在同一规范体系中,“必须p”与“必须非p”之间为反对关系。,2.在同一规范体系中,“必须p”与“允许p”,“必须非p”与“允许非p”之间,为差等关系,3.“允许p”与“允许非p”为下反对关系。可以同时为真,不能同时为假。,4.“必须p”与“允许非p”,“必须非p”与“允许p”,它们之间分别为矛盾关系。,第四章 判断与法律判断,二、法律判断,法律判断是适用法律时主体对特定行为、事实状态或关系具有或不具有以及具有什么法律意义的肯定性或否定性断定,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思维形式和方法,比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都是法律判断。,三、法律判断与法律命题的关系,法律命题与法律判断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它们都是对特定行为、事实状态或关系具有或不具有以及具有什么法律意义或性质作出断定。,第四章 判断与法律判断,第三节法律判断的形成过程与类型,一、法律判断的形成过程,根据法律的思维以及思维的全面性是正确进行法律判断的关键。,二、法律判断的类型,第一,以感知为基础的判断。,第二,以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为基础的判断。,第三,其他借社会经验而取得的判断。,第四,价值判断。即在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前,必须依据“须填补的”标准进行的判断。,第五,法官基于自由裁量作出的判断。,第四章 判断与法律判断,第四节法律规范命题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总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表现出来。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规范的结构进行不同的划分:从法律语言的角度存在法律规范文法结构;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存在法律规范系统结构;从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的关系角度存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第四章 判断与法律判断,一、简答题,1.什么是法律命题?,2.举例说明法律规范命题的逻辑结构。,3.分析法律判断的形成过程有什么作用。,二、写出下列命题的逻辑形式,1.某甲和某乙都不是法官。,2.如果有法不依,那么有法亦同无法。,3.他不愿意说或没有机会说。,三、指出下列命题属于何种复合命题,并写出它们的命题形式,1.刑法和民法都是法律。,2.到过现场的人并不都是作案人。,3.某甲和某乙至少有一个人是律师。,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一、推理的一般理论,(一)推理的含义及逻辑结构,推理是一组命题序列,可以从一个或一组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二)推理的分类,第一,根据前提与结论间逻辑联系性质的不同,推理可以分为必然推理和或然推理。,第二,必然推理又可以分为完全归纳推理、简单命题推理和复合命题推理。,第三,或然推理根据其前提反映的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不完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溯因推理。,第四,根据前提的增加是否会改变对结论的支持度的不同,可以将推理分为单调推理和非单调推理。,第五,根据推理是否涉及推理前提的实质内容,可以把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三)演绎推理的有效性和归纳推理的可靠性,推理是从前提推出结论的思维形式。但是由于前提对结论的支持程度不同,所以,前提推出结论时,“推出”的含义不同。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推出”,即如果前提真,就为结论真提供了完全的支持,因而一个演绎推理是有效的,如果其前提真,结论必然真,或者说其前提真,结论不可能假,否则就是无效的。这说明,一个演绎推理是否有效是由它的推理形式所决定的。因而,“有效”和“无效”仅是对演绎推理的推理形式所作出的一种评价。,二、简单命题推理,(一)简单命题直接推理,1.对当关系推理,2.变形推理,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1)换质推理,(2)换位推理,(3)换质位与换位质推理,(二)简单命题间接推理直言三段论,1.三段论的结构,2.三段论公理,3.三段论推理规则,三、复合命题推理,(一)联言推理,1.合成式联言推理,2.分解式联言推理,(二)选言推理,1.相容选言推理,2.不相容选言推理,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1)否定肯定式不相容选言推理,(2)肯定否定式不相容选言推理,(三)假言推理,1.充分条件假言推理,(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2)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2.必要条件假言推理,(1)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2)否定前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3.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4.其他复合命题推理,5.一般复合命题推理及其有效性判定,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四、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以个别性知识为前提,引出一般性知识作为结论的推理。,(一)完全归纳推理,完全归纳推理是根据某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推出该类事物全部对象都具有该属性的推论。,(二)不完全归纳推理,1.不完全归纳推理的定义和逻辑形式,2.不完全归纳推理的特点和局限性,3.提高不完全归纳推理可靠性的方法,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五、类比推理,(一)类比推理的特征,类比推理表现为从个别对象向另一个别对象,或者从一类对象向另一类对象认识的过渡。,(二)类比推理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类比推理进行不同的分类。,(三)类比推理的可靠性,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其结论只具有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六、溯因推理,溯因推理,是指以已知的结果性事实为前提,依据一般规律性知识,推断该结果发生的原因的推理方法。,第一,溯因推理从已知的结果出发,只能或然地推断其原因。,第二,所推知的原因是结果的充分条件。,第三,如果溯因推理推知的结论是结果发生的一个充分条件,那么,必须尽可能地猜测引起结果的其他各种原因,并通过一定的方法否定其他原因存在的可能性。,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第二节法律推理方法,一、法律推理的一般过程,基于对法律推理的广义的理解,一个法律推理过程可能非常广泛而烦琐,涉及多种因素、方法和评价标准,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借用FRANCISCO J.LAPORTA.BARTOSZ BRO.ZEK模型。,二、法律推理的特征,(一)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二)法律推理的合法性,(三)法律推理的现实性,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第三节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的形式和实质,把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有很悠久的传统。,(1)法律未曾规定简洁的判决原则的新情形;(2)一个问题的解决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抵触的前提却必须在它们之间做出真正选择的情形;(3)尽管存在着可以调整所受理案件的规则或先例,但是法院在行使其所被授予的权力时考虑到该规则或先例在此争议事实背景下尚缺乏充分根据而拒绝适用它的情形。”,二、形式推理的特点及策略选择,形式推理的特点和优势:,第一,形式推理具有较强的可判定性。,第二,形式推理具有更强的确定性。,第三,形式推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第四,公正性、稳定性、效率性等衍生特征。,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一、简答题,1.什么是推理?,2.什么是演绎推理的有效性和归纳推理的可靠性?,3.如何恢复省略三段论?,二、用真值表方法判定下列推理是否有效,1.(pqr)rpq,2.(pqr)rpq,三、用归谬赋值方法判定下列推理是否有效,1.(pq)(pq),2.q(pq)p),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第一节法律论证的概念,一、论证的含义与功能,在汉语中,论证与论辩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论证”所对应的英文单词是“argument”,而“论辩”所对应的英文单词是“argumentation”。,二、法律论证的定义,什么是法律论证?这或许也是一个很难弄清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普遍性答案,事实上,永远不可能有一个普遍性回答。然而,根据目前主流观点,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既包括立法过程中的论证(简称“立法论证”),又包括司法过程中的论证,简称“司法论证”。,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三、法律论证的一般结构,每一份起诉书、每一份答辩状以及每一份判决书或裁定书都包括一个法律论证。从逻辑学角度来看,这个法律论证首先可以被分解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结论;第二部分是前提。法律论证的结论可以是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是答辩状中的答辩主张,还可以是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或裁定书中的裁定结果。法律论证的前提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案件事实前提;二是法律规范前提。,四、法律论证的类型,根据当前主流逻辑理论,论证通常被区分为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两种类型。,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第二节法律论证的基本特征,一、法律命题的似真性,首先,事实命题真假的判断通过查文献、观察、实践等感知方法就可以判断。,其次,非事实命题真假的判断是比较困难的,通常需要借助论证。,二、法律论证的权衡性,(1)结论是关于某个个别情形的;(2)结论是非决定性得出的;(3)是从关于同一情况的一个或多个前提出发的;(4)不需要诉诸其他情况。这种论证的特征是:(1)单个理由是针对结论给出的;(2)针对结论给出的几个理由每一个都是相对独立的;(3)某个结论的得出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考虑的结果。,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三、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可废止性是法律论证的本质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可废止性”这一术语来源于英文单词“defeasibility”,有学者将其译为“可反驳性”。,四、法律论证的非单调性,我们可以借助非单调逻辑中关于可废止推理来理解诉讼论证的可废止性。在非单调推理中,结论可能是由特定信息恰当地支持着的,但当这些信息被进一步的信息扩充时就可能推不出这个结论。这种推理被逻辑学家称为常识推理。纽特认为人类推理不是也不应当是单调的,而是非单调的。,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第三节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一、法律论证的主体与目标听众,从主体性角度来看,论证总是离不开“论证者”概念。,在诉讼过程中,每一方都将作出诉讼论证,因而,都有自己的目标听众。,(一)起诉方的目标听众,1.起诉方自己,2.审判方,3.应诉方,(二)应诉方的目标听众,1.应诉方自己,2.审判方,3.起诉方,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三)审判方的目标听众,1.审判方自己,2.起诉方和应诉方,3.普遍听众,二、论证评价的一般标准,很显然,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分析标准、修辞标准和论辩标准就被当做论证评价的三条基本标准。其中,分析标准就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段论标准或亚里士多德逻辑标准。当代逻辑学家也有注意到分析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如苏珊哈克认为,论证评价的标准是逻辑标准、实质标准和修辞标准,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三、法律论证评价的广义非形式逻辑框架,论证评价总是离不开评价标准。没有标准,任何评价都是武断。有了评价标准,我们就可以给出相应的评价规则。分析标准并非亚里士多德评价论证的唯一标准。实际上,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分析标准、修辞标准和论辩标准就被当做论证评价的三条基本标准。分析标准是在前分析篇和后分析篇讨论的,论辩标准是在论辩篇和辨谬篇中论述的,而修辞标准是在修辞学中所探讨的。亚里士多德之后,分析标准被,逻辑学家系统地发展成为现今的形式逻辑标准,通常简称为逻辑标准。而修辞标准和论辩标准被修辞学家和论辩理论家独立发展着。,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第四节利益衡量与法律论证,一、利益衡量的界定,(一)“利益衡量”相关用语,(二)利益衡量的概念,对于利益衡量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界定。,(三)利益衡量的特征,1.利益衡量是一种在个案裁判中进行价值判断的方法,具有主观性、判断性,2.利益衡量是一种以结果为取向的法律方法,具有预决性、倒推性,3.利益衡量旨在实现各方利益的妥协与兼顾,谋求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及损失最小化,4.利益衡量追求的目标是使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合情,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二、从利益衡量到法律论证,在法律方法论发展史上,利益衡量与法律论证两种方法分别是在不同时期出现的。而且,这两种法律方法还是前后相继,先后出现的,彼此有一定的理论关联。换言之,在法学史上,从利益衡量到法律论证经历了方法论上的转换。,三、利益衡量需要法律论证,上面描述了从利益衡量论到法律论证理论在各国的发展概况,但是从利益衡量到法律论证之间的理论机制尚需进行探讨。在法律方法体系中,可以说,利益衡量处于其中的最高境界。因为跟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其他法律方法相比,利益衡量方法是一种主观性最强的裁判活动,法官在裁判中需要对法律、正义、情理等因素有较为准确合理的直觉把握。,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四、利益衡量运作的法律论证,在一般的法律适用模式中,法官只需严格以法律要件涵摄案件事实,即可得出裁判结论。如果说涵摄推理有一套相对清晰明确的适用模式的话,那么对这里所探讨的利益衡量方法,人们很难给出一套清晰的适用模式。因为利益衡量往往适用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场合。“利益衡量的丰富内容只能在具体的情形和个案中得以充分的展开,任何企图设定放之四海皆准的利益衡量方法的统一规范模式,或者企图周全地列出关于利益衡量方法的详尽清单,都将成为一种建造空中楼阁式的徒劳,甚至带有一种知识专制的色彩。”,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一、简答题,1.什么是论证?什么是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有哪些特征?,2.简述法律论证的规则。,3.简述法律论证的结构。,4.什么是利益衡量?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如何运用法律论证的方法?,二、论述题,1.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方法的区别有哪些?,2.简论利益衡量与价值衡量的区别与联系。,3.利益衡量与法律论证的关系是什么?,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第一节法律发现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发现的概念,一是指法律的产生方式。,二是指填补法律漏洞的活动。,三是指法律适用活动。,四是指获取法律的心理过程。,五是指个案裁判规范的建构。,二、为什么要进行法律发现,之所以需要法律发现乃是因为,法律的一般性、庞杂性、裁判个案所需法律规范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发现对每一个案件都难以避免。法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由不同的表现形式构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政策、法理、道德等,其中,每一种表现形式都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三、法律发现的特征,(一)法律渊源理论确定了法律发现的范围和顺序,(二)在整体法秩序内发现法律,(三)“法感”等因素对法律发现发挥作用和影响,(四)法律发现具有法律方法属性,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第二节法律渊源与法律发现,一、什么是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是法学基本范畴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法的根源、来源、源流或栖身之所。法律渊源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使用:一是指法律的实质渊源,即法律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二是指法律的效力渊源,即法律效力产生的根据,如制定机关的权威或社会认同;三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此外还可指法律的历史渊源、内容或者材料渊源、理论渊源等。,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二、法律形式与法律发现,很多学者都对法律形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当今主流观点一般将其定义为法律(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形式作为法律渊源的内部结构形式,与法律发现发生关系,“当法官在各种形式中发现法律探寻个案的答案之时,法律形式成了判决之法的来源”,成为法官寻求个案裁判规范的“大致场所”。,三、部门法与法律发现,法律部门与法律发现有密切的联系,便捷了法律发现的路径,指引了法律发现的方向。,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四、法律分类与法律发现,(一)规则与原则,(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三)上位法与下位法,(四)一般法与特别法,(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第三节法律发现的逻辑,一、法律识别,一是法律意义识别。,二是部门法识别。,三是类型识别。,二、法律规范选择的一般顺序,(一)规则先于原则,(二)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三)下位法先于上位法,(四)特别法先于一般法,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三、法律规范选择的特殊顺序,(一)原则优于规则,法官在原则中发现法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穷尽一切规则。,第二,发现的“法律原则”只能是制定法中明文规定的,并且适用于个案能够获得公平。,第三,发现的法律原则,法官要结合具体案件创设出一个例外规则。,第四,对于发现的法律原则,法官应为充分的论证。,(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强于“新法优于旧法”,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五)“特别法先于一般法”强于“新法优于旧法”,(六)国际法优于国内法,首先,宪法优于国际法。,其次,国际法优于国内一般法律。,四、法律发现的结果与法律逻辑方法的延展,法律发现以发现与个案事实最相匹配的裁判规范为己任,面对个案,法官发现的法律有两种情况:明确的法律和模糊的法律。,法律发现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较难以明晰。二者虽均属司法活动,但并非同义。,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一、简答题,1.什么是法律发现?法律发现有哪些特征?,2.什么是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有哪些基本形式?,3.简述法律渊源与法律发现的关系。,4.简论法律识别。,5.简论法律规范选择的一般顺序。,6.简论法律规范选择的特殊顺序。,第八章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一、什么是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是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的活动,(二)法律解释是把不清楚的法律文本的含义说清楚,(三)法律解释是法律运用的方法系统,二、法律解释的范围,即使是法律规范的语词被原封不动地加以运用,从本体论上看也属于解释活动。实际上,法律只有被人们理解、解释和运用,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八章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三、法律需要解释的原因,(1)法律是概括性的、抽象性的规定,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标准。,(2)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地变化的社会需求。,(3)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因而立法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4)按照哲学解释学的说法,解释实际上是在多种可能的意义中进行选择,这种说法对文学解释来说,应该问题不是很大,但对法律解释学来说就存在一些问题。,第八章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四、法律解释的原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原则,(二)对明晰的法律直接适用、反对解释的原则,(三)以人为本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解释原则,五、法律解释的作用,一是文义阐释说,即进一步阐释法律用词的含义或意义,实际上就是通过逻辑的、修辞的、语法的、体系的方式把法律文本的意思表现出来。二是寻找法源说,即认为法律解释就是寻找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三是价值发现说,法律解释不是简单地解释法律的条文,而是要把条文背后的价值、目的、理念等挖掘出来,以应用于当前的案件。四是探求意图说,认为法律解释探求的只是立法意图,包括立法者的意图和法律文本中字里行间的意图。,第八章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特征,一、法律解释的独断性,“独断”在这里是借用了哲学上的术语,“是指论者在分析相关问题时,事先设定一个先验的、形上的标准,并以之为基础展开相关分析考虑这种标准往往由论者自己认定,因而就具有独断属性。”,二、法律解释的循环性,一是在法律文本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循环,即在整体之中理解部分,在了解部分的情况下理解整体,在整体的指导下理解部分。,二是在解释者与法律文本之间“六经注我,我注六经”式的循环。,三是在解释者、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之间的三向循环。,第八章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三、法律解释的创新性,“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虽然是可以理性建构的,却是无法完全以理性来决定的。”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永远既不完整,又在不断地创新,每一次新的理解又都会成为新的理解的“前见”。,第八章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根据法律的解释,要求解释者解释出来的意思必须符合语法、语义以及法律的整体意义。,二、体系解释方法,体系解释也被称为逻辑解释“体系解释,也称为体系与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整体解释和结构解释,它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项款的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的法意,阐明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方法。”,第八章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三、目的解释方法,很多学者主张,首先在能够依据法律进行思维的基础上,案件需要更细致地探寻法律意义的时候,才使用目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虽然很重要但却是一种辅助性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之目的首先是指蕴涵在法条之中的客观目的。,四、社会学解释方法,社会学的解释方法,在传统法学教科书上称为目的论解释但是目的解释与社会学解释还是不一样的。目的解释依据的是立法目的,而社会学解释依据的是社会效果;目的解释之目的仍然是法律,而社会学解释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则的范围;社会学解释具有发展法律的功能,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而目的解释是与历史解释相连的解释方法。,第八章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一、简答题,1.什么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有哪些特征?,2.简述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3.简评法律解释的原则。,二、阅读分析,P,230,第九章小前提的建构:法律事实的认定,第一节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一、事实与客观事实,第一,对“事实”这个概念进行定义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其包含的内容大致可以确定。,第二,当被认识的“事实”与事物或者情况完全吻合时,这种事实我们将其称为“客观事实”也有学者认为:“人们生活中所称的事实一般是指人们对客观事实感知的结果,渗透了人们诸如认知能力、道德品德等主观因素,笔者把这种事实定义为生活事实。”,第九章小前提的建构:法律事实的认定,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被法律职业者证明,由法官依据法律程序认定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顾名思义就是站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以规范的视角审视事实所得到的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因而,一个事实能够成为法律事实,至少涵盖了以下两方面的意蕴:一是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或者客观事实不同考夫曼认为法律事实是“将生活事实类型化后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第九章小前提的建构:法律事实的认定,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首先,应该明确,事实无论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都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在自然界发生的事件或者情况。,其次,客观事实是指人的认识与客观实在或者发生相符合。,再次,法律事实以客观事实为出发点,但是不一定与客观事实相吻合,甚至会出现相悖的情况。,最后,法律事实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因此,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所实现的法律结论所追求的真与客观事实的真也会存在差异。,第九章小前提的建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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