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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行为法教学课件全套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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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概述,一、关于法律职业的学说,在我国,法律职业在不同的语境下又被称为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法律工作者。,二、本书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一)本书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本书认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职业,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公证员职业活动的人员。,(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律师资格证书的关系,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律师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军队律师。,(一)社会律师,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二)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执业人员。,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三)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人员。,(四)军队律师,军队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军队律师工作证,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役军人。,二、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三、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四、公证员,公证员是符合,2005,年,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五、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第二章 法律职业行为法概述,本章结构,第一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和渊源,第二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学科发展,第三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学习方法,第一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和渊源,一、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职业行为法,是指律师、检察官、法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法律职业行为法与法律职业道德,/,伦理,三、法律职业行为法与业务操作规范,四、法律职业行为法的作用,五、我国现行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渊源,(一)法律(二)司法解释类(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类,(四)国务院部委有关规范性文件(五)行业性规范,(六)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第二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学科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建设并不重视,往往把法律职业行为法简单地视为一种修养性的职业道德,认为其仅仅具有一种道德教化作用,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在理论分析上往往套用一般性的道德理论,同实践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近年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一些地方律师协会在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完善上做了大量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些加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建设的规定。,第三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学习方法,就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学习而言,有两个重要的学习方法:,一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这是学习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根本方法。法律职业行为法必须与丰富的法律实践相结合,因为只有在法律实践中才能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表现职业行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诺瓦里斯云:“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各国法律职业的发展与其政治、历史、文化渊源密切而五彩缤纷,各国的法律职业行为法也因此异彩纷呈。通过法律之间的比较,不仅可以了解外国的法律,加深对本国法律的认识,还可以就如何改进和发展本国的法律获得灵感。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比较研究既是一种学术研究方法,也是学术视野和学术胸怀的体现。,第三章 委托人,律师关系,本章结构,第一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第一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性质,委托人,律师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合同法,(二)委托人,律师关系与法律职业行为法,(三)委托人,律师关系,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类型,委托人,律师关系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自然人委托人,律师关系与组织性委托人,律师关系,(二)潜在委托人,律师关系、现行委托人,律师关系、前委托人,律师关系,(三)单数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复数委托人,律师关系,(四)外部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内部委托人,律师关系,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一、委托人,律师关系建立的前提,(一)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二)具有适当的工作条件,(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四)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五)执业行为能力未受到限制,二、委托范围与委托人,律师权限划分,1,、委托范围,2,、委托人,律师权限划分,三、转委托,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四、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维持,律师,委托人关系确立以后的重要问题就是这种关系的有效维持。,五、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保护,法律职业行为法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保护是全面的。,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概述,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可以进行以下划分:,(一)自然终止与干预终止,(二)委托人终止与律师终止,(三)有因终止与无因终止,(四)可分割终止与不可分割终止,(五)强制性终止与任选性终止,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分为以下情况:,(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二)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停止执业或者律师事务所终止,(三)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将导致律师违规,(六)法律援助的受援条件不再存在,三、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是指律师在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主要涉及以下,4,种情况:,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四、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要求,(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后律师的义务,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第四章 律师保密,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保密概述,第二节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第一节 律师保密概述,律师的职业秘密问题是贯穿于整个律师职业活动的一个基本问题,对委托人和律师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的影响。“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没有委托人的明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披露与代理有关的信息。这有利于促成作为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标志的信任。,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律师的保密职责可以划分为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职责和保守国家秘密与其他职业秘密的职责。,律师保守委托人保密的职责可以以委托人,律师关系为分界点,划分为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和律师的保密义务两个方面。,第二节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一、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一般理论,二、我国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我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特点是:,第一,我国目前仅仅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2007,年,律师法,中都没有规定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第二,我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保护范围,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第三,我国现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例外,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这三种情况。,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一、律师保密义务概述,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得知的案情秘密的义务。,二、律师应当保守的当事人秘密,律师应当保守的当事人秘密可以分为以下情况:,(一)商业秘密,(二)个人隐私,(三)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三、律师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及其他职业秘密,除了委托人的秘密信息外,律师还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其他职业秘密。,四、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我们可以将这一例外称为“防止未来严重犯罪”的例外。该例外有两个特点:,1,、危害的未来性,2,、危害的严重性,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第五章 律师利益冲突,本章结构,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第二节 同时性利益冲突,第三节 连续性利益冲突,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一、利益冲突的概念,对于律师职业活动而言,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为委托人的辩护或者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状态。,二、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一般而言,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三个:,1,、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2,、律师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3,、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机制,例外规定的理论基础主要有:,(,1,)避免法律服务活动的高昂代价。,(,2,)实现委托人对律师的合理期待。,(,3,)降低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消极影响,三、利益冲突的理论分类,利益冲突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委托人和律师的利益冲突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二)同时性利益冲突与连续性利益冲突,(三)个人性利益冲突与推断性利益冲突,(四)可以克服的利益冲突与不能克服的利益冲突,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第二节 同时性利益冲突,一、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现行委托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主要根据是,在对委托人进行同时性代理的情况下,律师的忠诚会遭到分割。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委托人,委托人利益冲突规则主要有三个,以下分别探讨:,(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担任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二、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根源包括律师的经济利益与立场利益。,(一)因律师个人经济利益产生的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1,、律师与现行委托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冲突,2,、律师与现行委托人的商业往来,(二)因律师个人立场利益产生的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三)因律师个人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推断性利益冲突,第二节 同时性利益冲突,第三节 连续性利益冲突,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引起的连续性利益冲突,二、前职业关系造成的连续性利益冲突,“,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上述规定是我国关于前职业关系造成的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这一规则的理论根据有:,第一,保守职业秘密。,第二,维护裁判的稳定性。,第三,维护相关程序的公平性。,第六章 律师服务收费与财物保管,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概述,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第四节 律师财物保管规则,第一节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概述,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概念,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承办业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基于本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依法收取一定数量报酬的职业活动。,首先,律师服务收费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其次,律师服务收费活动是依法进行的职业活动。,最后,律师服务收费是依法收取一定数量服务报酬的职业活动。,二、我国律师服务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是指确定律师服务收费具体数额的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二、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是指律师在向当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采用的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形式。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4,种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一)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来计算、确定收费数额的收费形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根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确定一定比例来计算律师收费数额的收费形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实际花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来确定收费数额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四)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将律师收费与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相挂钩,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来确定律师费数额的收费方式。,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三、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律师服务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保证律师事务所依法收费的重要保障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一)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一、统一收费、规范收费,(一)统一收费,统一收费,是指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二)规范收费,二、遵守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一)关于计时收费的特别规则,计时收费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计时收费标准和有效工作时间,2,、制作并提供计时收费记录,(二)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1,、风险代理收费的程序性规则,2,、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情形,三、积极履行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协议,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律师服务收费纠纷调解机制具有简便和快捷的优点,可以将律师与委托人从纠纷中及时解脱出来。,四、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服务费用,律师职业活动中的一个重要规则,是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服务费用,除非是与律师事务所雇员分享。我国禁止律师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服务费用,主要出发点是防止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第四节 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一、律师财物保管规则概述,律师事务所受托保管的财物,可以分为资金类财物和非资金类财物。我国关于律师财物保管的规则还相对简陋。,二、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一)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与非资金类财物相比,资金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而易于混同。这一特点,对于资金类财物保管提出了区分保管的特别的要求。这一规则也被称为禁止混同原则。,(二)非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的非资金类财物,包括争讼性事务中的证物、非争讼事务中对当事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第七章 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概述,第二节 庭审仪表与言论,第三节 律师回避,第四节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第五节 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第六节 庭外宣传,第七节 维护争讼程序的其他正当性,第一节 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概述,一、律师的业务分类,律师办理的业务可以分为争讼性业务和非争讼性业务。,二、争讼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本身包含主体、行为和客体三个要素。,1,、程序的主体应当具有正当性,程序的主体包括程序的启动者、受动者、裁决者和救济者。,2,、争讼性程序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争讼性程序行为的正当性,是指程序行为本身除了应当符合特定程序本身的具体要求外,在执行中应当具有公正性和秩序性。,第二节 庭审仪表与言论,一、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庭审,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职业装束是一个职业的文化符号之一,是体现一个职业的精神风貌的重要载体。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庭审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庭审包括法院庭审和仲裁机构庭审。,第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戴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第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第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戴其他衣物或饰品。,二、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庭审,必须佩戴徽章,三、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论必须合法、得体,第一,律师在庭审中发表的言论,必须以善意辩论或者辩护为目的。律师在庭审中为辩论或者辩护目的发表的言论,依法受到保障,不受不当限制,不受法律追究。,第二,律师在庭审中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也不得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第三,律师在听审中的发言应当用词文明、得体,展现律师职业应有的素养和尊严。,第二节 庭审仪表与言论,第三节 律师回避,一、设立律师回避制度的背景,律师回避,是指律师因特定身份而依法不得参与办理特定诉讼法律事务的情形。建立律师回避制度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制止律师的不正当竞争。,二、我国关于律师回避的规则,我国关于律师回避的规则如下:,第一,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二,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律师如果是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则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四,受上述规则限制的律师,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第四节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会见,会见,是指律师经委托或者指定,同刑事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会面,并就案件情况进行交流的行为。,(一)律师会见在押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在押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会见手续,2,、会见纪律,3,、会见内容,(二)律师会见已决罪犯,律师会见已决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则:,1,、会见理由,2,、会见地点,3,、会见手续,4,、会见,5,、会见纪律,二、阅卷,阅卷是指律师在诉讼辩护或者代理业务活动中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的活动。我国对律师的阅卷权同样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律师的阅卷可以区分为刑事诉讼中的阅卷和民事诉讼中的阅卷。,第四节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刑事诉讼中的阅卷,(二)民事诉讼中的阅卷,三、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走访知情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的活动。作为代理人提供代理的过程中,律师需要收集证据来对抗对方当事人或者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2007,年,律师法,将律师的调查取证区分为了两个部分:,(一)自行调查取证,(二)协力调查取证,第四节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第五节 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一、证据与事实,所谓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案件一旦发生,案件事实已经成为过去,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通过证据来进行的。,二、律师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律师对案件承办机关负有坦诚性职责,这一职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裁决活动的正当性。,我国关于争讼性事务中律师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律师不得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二,律师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得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第三,律师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但是律师依据证据法上的作证特免权来建议有关人员不提供相关言词性证据,不属于这种妨害对方合法取证的行为。,第五节 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第六节 庭外宣传,庭外宣传,就是指律师在裁判程序外就承办案件情况所作的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披露。我国律师的庭外宣传规则包括以下要求:,第一,律师不得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二,律师不得以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三,该规则适用于尚未得到终局处理的案件。,第四,为保证案件依法办理,在他人作出了上述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为纠正视听所合理必需的宣传。,第五,该规则适用于正在办理该案件的律师,也适用于曾经承办该案件的律师,第七节 维护争讼程序的其他正当性,一、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工作人员,我国关于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规则:,1,、禁止单方交流,2,、禁止律师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工作人员进行不当影响,二、律师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规则包含以下内容:,首先,律师不得针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直接行贿、介绍贿赂,也不得通过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方式进行间接行贿。律师通过他人的行为来从事上述不当行为,其责任应当归于该律师。,其次,律师的行贿行为表现有多种形式,包括:第一,直接以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第二,以请客送礼等馈赠方式行贿;第三,以报销方式行贿;第四,以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方式行贿。这些行为都受到禁止。,三、律师应当维护争讼性程序的秩序性,律师维护争讼性程序的秩序性规则包含以下内容:,第七节 维护争讼程序的其他正当性,第一,律师不得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不得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第二,律师不得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第三,律师不得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第四,律师不得不服从法庭、仲裁庭依法进行的庭审指挥。,四、不得混淆诉讼职能而充任证人,第七节 维护争讼程序的其他正当性,第八章 律师非争讼性业务规则,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非争讼性业务概述,第二节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第三节 律师作为中间人的要求,第一节 律师非争讼性业务概述,一、律师的非争讼性业务,律师的非争讼性业务是指律师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并非作为其诉讼或者仲裁代理人,而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二、律师办理非争讼性业务的职业行为法渊源,律师办理非争讼性业务的职业行为法主要体现在司法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第二节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某一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向委托人或者第三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律师业务文书。,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下列主要规则:,(一)独立、客观,(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三)出具符合格式要求的明确结论性意见,第三节 律师作为中间人的要求,律师在作为调解主持人的业务和作为仲裁人的业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中立,律师在作为调解主持人的业务和作为仲裁人的业务中,并不代表任何一方,是中立的第三人。,(二)保密,律师在作为调解主持人的业务和作为仲裁人的业务中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涉及调解、仲裁程序、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相关事项,均应保守秘密。,(三)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在作为调解主持人的业务和作为仲裁人的业务中,应当遵守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及律师事务所职业行为,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职业行为规则,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一、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的历史沿革,(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律师执业机构,(二)改革开放初期的律师执业机构,(三),1996,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机构,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二)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三)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五)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六)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条件,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一)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的地位,(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二、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一)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二)管理律师与被管理律师之间的关系,(三)律师与非律师人员之间的关系,1,、实习指导律师与实习人员,2,、律师与其他非律师人员的关系,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职业行为规则,一、健全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管理制度:,(一)统一接受委托,(二)利益冲突审查,(三)统一财务管理,(四)人员待遇,(五)赔偿制度,(,六)业务指导,(七)决策机制,(八)投诉管理,(九)人员管理,(十)业绩管理,(十一)档案管理,二、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之外的经营活动,之所以禁止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之外从事经营活动,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保证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法律服务。,第二,减少律师事务所发生利益冲突的风险,保证律师职业的独立性。,第三,保证律师事务所具有清偿能力。,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职业行为规则,第十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关系,本章结构,第一节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第二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第三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关系,第一节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一、行政管理体制时期,我国律师业发展百余年来,律师管理体制也是随着社会、经济情势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律师管理体制也进入重建阶段,到目前为止,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行政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及发展三个阶段。,二、两结合体制的初步形成,三、两结合体制的确立,第二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一、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的监督、指导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律师执业许可审核,(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四)日常监督管理,(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二、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一)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二)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职业培训,(三)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时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三、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一)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二)依法变更审核事项,(三)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时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第二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第三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关系,一、律师协会及其职责,(一)律师协会的性质,(二)律师协会的职责,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一)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等活动,(二)就相关事务进行备案与报告,(三)参加律师协会的考核,(四)接受律师协会的纠纷处理机制及处理决定。,(五)执行处分决定,(六)按时缴纳会费。,第十一章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概述,第二节 律师广告行为规则,第一节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概述,一、律师服务信息传播的意义,所谓律师服务信息传播,就是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以获得业务为主要目的而发布信息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动的职业行为。,二、我国律师服务信息传播规则概况,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活动的大量出现,是在我国对律师制度改革后,伴随着律师从业人数的迅猛增加而出现的新现象。,第二节 律师广告行为规则,一、律师广告行为概述,律师广告行为,是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以获得业务为主要目的,针对不特定人发布信息以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动的职业行为。,二、律师广告行为规则,(一)律师广告行为的载体及其规制,(二)律师广告行为规则,律师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律师广告不得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2,、律师广告行为应当具有得体性,3,、律师广告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第十二章 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的职业行为法,本章结构,第一节 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制度概述,第二节 公司律师职业行为法,第三节 公职律师职业行为法,第一节 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制度概述,一、开展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工作的意义,首先,开展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其次,开展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工作,有利于保证政府部门和企业所获得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再次,开展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工作,有助于律师业的专业化发展。,最后,开展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工作,有助于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二、公司律师与公职律师的特点,首先,与其他律师相比,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具有身份上的双重性。,其次,服务对象具有固定性。,第二节 公司律师职业行为法,一、正确识别委托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是一种组织性委托人。“从实践来看,组织仅仅能够通过其自然人代理人来讲话和行动。,二、仅在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三、在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进行身份转换时,遵守利益冲突规则,社会律师可以转为公司律师,公司律师可以转为社会律师。,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公司律师,是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职业人员。,五、遵守其他适用于律师的职业行为法,第三节 公职律师职业行为法,一、正确识别公职律师的委托人,二、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关于回避和利益冲突的规定,三、仅在本级政府或者部门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五、遵守其他适用于律师的职业行为法,公职律师作为律师,同样应当遵守其他适用于律师的职业行为法。,第十三章 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职责,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职责概述,第二节 互相尊重、平等竞争,第三节 维护法律职业的适正性,第四节 不得帮助无执业权的人执业,第五节 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六节 维护业外活动的适当性,第一节 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职责概述,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律师职业内部而言,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竞争。,第二,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而言,应当互相尊重,相互监督。,第三,对公众而言,律师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公益性活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职业理想;拒绝与非律师人员合作,保证公众获得称职的法律服务。,第四,律师在业外活动中,维护律师职业尊严与形象。,第二节 互相尊重、平等竞争,一、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作为律师职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是这个群体组织性的要求之一。,二、禁止不正当竞争,正当的竞争有助于降低法律服务的成本,有助于律师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有利于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优胜劣汰,有利于促进律师行业政治、文化、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为当事人选择优秀律师提供更多的机会。而不正当竞争,则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降低委托人的获得法律服务的选择性,造成司法腐败等问题。因此,必须维护律师之间的正当竞争。,第三节 维护法律职业的适正性,我国目前对于律师举报、投诉其他法律职业成员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律师的权利来看待的。然而,律师的这种举报或者投诉行为,既应当是一种权利,也应当是一种职责。法律职业对公众的职责,要求法律职业加强相互监督。从我国的现状看,可以说,法律职业成员维护法律职业适正性的职责正在形成之中。,第四节 不得帮助无执业权的人执业,(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二)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二)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第五节 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法律帮助而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第十四章 律师职业责任,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的行政责任,第二节 律师的行业处分,第三节 律师的民事责任,第一节 律师的行政责任,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二、律师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三、律师事务所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四、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行政处罚,第二节 律师的行业处分,一、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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