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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之意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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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快樂志工 志願服務(volunteer service)在我國又稱為志願工作或是義務服務工作,在此為研究方便,統稱為「志願服務」工作(謝茂昌,1992),而參與之工作者,有人稱義工、有人稱志工;一般民間多數人以義工稱呼從事義務或志願工作的人(楊勝任,2003),但就英文本意,後者較符合其精神(張春居,2003),因此本研究統稱為「志工」。 目錄 志願服務之意涵 3 我國青少年志願服務 4 一、青少年從事志願服務之種類 4 二、志願服務與青少年身心發展的關係 5 三、我國推動青少年志願服務的現況與作為 8 服務學習之緣起 10 何謂服務學習 10 服務學習的價值 11 國內服務學習的現況 11 國外青少年從事志願服務的現況與特色 12 一、韓國青少年志願服務 12 二、日本青少年志願服務 13 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 14 一、動機的意義 14 二、動機的相關理論 14 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動機之相關研究 16 一、自我與社會性動機 16 二、興趣與經驗 17 三、性別 18 四、學校支持度或相關社團經驗 18 五、 休閒活動 19 高中生參與志願服務動機之研究構念 20 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滿足感 21 一、滿足感的發展與內涵 21 二、滿足感的重要性與功能 22 三、有關滿足感的理論 23 滿足感的測量工具與方法 25 參考文獻 27 國內文獻部分 27 國外文獻部分 31 快樂志工單元設計一 32 人物專訪演說-孫越叔叔 32 心得分享-關於孫越叔叔 35 快樂志工單元設計二 36 大慈無悔~慈善志業認識 36 心得分享-關於慈濟 38 快樂志工單元設計三 39 做中學,學中做 39 心得分享-做中學,學中做 41 志願服務之意涵 志願服務(volunteer service)在我國又稱為志願工作或是義務服務工作,在 此為研究方便,統稱為「志願服務」工作(謝茂昌,1992),而參與之工作者,有人稱義工、有人稱志工;一般民間多數人以義工稱呼從事義務或志願工作的人 (楊勝任,2003),但就英文本意,後者較符合其精神(張春居,2003),因此本研究統稱為「志工」。 有關志願服務的定義,專家學者皆有其主張與詮釋,但就其內容而言,大致 上脫離不了無報酬、個人自由意願選擇與奉獻、時間與精力和知識的付出等三個 要素(李淑珺譯,2000、陳尹雪,2002)。依據全美社會工作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Social Work)與社會工作辭典的釋義,志願工作是個人無拘無束、無酬地為大眾或志願組織提供服務,致力於各種社會福利活動(蔡漢賢,1990)。若是依據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的定義,則為一群人本著服務的熱忱及個人的志願,不取報酬地付出時間、財務和知能來協助別人解決困難(吳美慧等,1995)。 志願服務包含了如下的幾個特質:第一,是一種自由意志的選擇,絕非外力 介入的趨迫。第二、是一種利他、只問奉獻、不求回饋;卻又施者與受者同蒙其 惠的互動過程。第三,是一種有計畫目標,並應用科際整合的助人方法與經常性 作為(魏希聖譯,2001)。另外志願服務具備有下列的幾種功能:第一、它具有 彌補公部門業務不足的輔助性功能。第二、它具有提升服務工作品質的補充性功能。第三、它具有擴大服務範疇的實用性功能。第四、它具有均衡社會供需的效 益性功能。最後它具有融整科際整合的學術性功能(陳武雄,2004)。 因此從上述的定義、特質與功能看來,志願服務就是指個人依其自我意願、不計酬勞,並秉持著為人服務、關心他人、社區與社會國家之福利,所願意投入時間、精神的助人行為與方法;而它的資源,不僅可摒棄私人企業以營利為首之弊,同時具備彌補公家單位不足之的業務功能,並可達到增進個人、團體福利之功能。 我國青少年志願服務 一、青少年從事志願服務之種類 志願服務的類別相當廣泛,以服務領域(field)來說,有福利、社區行動、教育、文化、輔導、醫療衛生、康樂、環保、交通、宗教、權益、救援…等(林東泰等,1997)。若是以職責與功能性來說,可分為政策制訂、直接服務與庶務性質的志願服務;若是從時間性質來分,則有定期性與臨時性的服務時間(曾華源、曾騰光,2003)。 依照青輔會針對志願服務的內容與性質,並加以區分適合青少年參與的服務類別有:第一、社會福利類:例如兒童、青少年服務志工,老人、殘障服務志工。第二、教育類:圖書館志工等。第三、文化志工:例如古蹟導覽志工、社區文化工作室志工。第四、環保類:如生態保育志工、資源回收志工。第六、其他:依據基金會招募的志工、宗教團體的志工(賴兩陽等,2002)。其中文化志工類別中,像是板橋市的大觀國中於林家花園擔任「古蹟導覽」志工、環保類的像是板橋國中「社區掃街」清潔服務隊,與花蓮市花蓮女中與國風國中美術般所共組的塗鴉隊,藉由「彩繪路旁電線桿」的方式,達到美化社區環境與提醒駕駛人減速的功能…等,都是台灣目前青少年投入志願服務之佐證。 另外就服務實務層面來看,青少年目前從事志願服務項目雖然具多元性,但在青輔會的調查資料中顯示(林東泰,1997),學生參與的範圍仍侷限在社福與教育性質為首的範疇中;一份在二○○○年以北市四所中等學校學生在公共服務與暑假規劃的團體調查資料中顯示,學生服務的項目多以缺乏創意的學校行政雜務居多,然而學生最希望從事的志工類型,卻是以「休閒活動」服務居多,其次為社區和醫院服務。因此國人在推廣志願服務之餘,除了應擴大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的範圍與項目外,尚須考量符合青少年參與服務之動機因素與興趣,並提供符合青少年身心發展的服務方案,始能培養學生成為具有關懷社會胸襟,並兼具行動與專業知能的服務志工。 二、志願服務與青少年身心發展的關係 青少年一詞源自拉丁文 adolescere,為生長至成熟之意,不過其定義卻很廣泛,事實上因為社會文化背景的不同,對於生物年齡的劃分也有所出入(鄭惠萍2002)。因此不論從理論、法令或實務運作等各個層面觀察,皆未有一定的年齡階層標準可以界定。而在台灣,對於此一階段人口年齡界限,雖至今尚未有明確統一之界定;但若依據台灣二○○三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的規定:所謂的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則此範圍幾乎可將本研究對象含括。 (一) 青少年生理發展與志願服務之關係 青少年期(adolescence)通常被界定為青春期開始之生活階段,此一階段乃連結兒童與成人期之間的橋樑與過渡時期;由於個體生理發展變化急速、第二性徵的出現,使其為步入成人與社會參與做好準備。而「性別角色」的形成,受到了社會期望的因素所影響,個體開始思考社會文化對性別既有的規範模式,再參酌本身適用性,建立出適合自己與生存環境的性別角色行為(張美齡,2002);另外肌肉系統的發展,使得此一階段的男女力量增強、動作協調成長,促使他們有強烈的動機想運用它們、並學習各種複雜的技巧。 青少年從事有關體育性質的志願服務活動,不僅可以提升體能、享受運動歡樂外,亦可發揮自我體育專長,傳播與分享運動的經驗(賴兩陽,2002)。所以自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布之「體育志工實施要點」後,有志從事體育運動志工參與的台灣青少年,反應更是熱烈積極!當然,其他性質的志願服務,亦能依循其服務特色與條件,釋放讓青少年參與和成長的機會。所以青少年若能充分運用其生理的優勢,從事相關的志願服務,不僅對其個體生理發展有實質的幫助;亦能透過符合其生理特質之服務工作,完成其參與社群服務活動之目的。 (二)青少年心理、社會發展與志願服務之關係 心理分析學者認為由於生理上的變化觸動與心理平衡失序,導致少年產生許多非適應性行為與矛盾情感,為打破與父母的情感連結,便向家庭外建立關係。換言之,就是父母與同伴的二元力量,有時候會對青少年產生衝突的影響,而這種衝突可能助長脫離父母親的動力過程,並逐漸認同於同伴(游恆山譯,1997)。 Erikson 所提出的心理社會發展理論中,則視青少年為一段自由和探索的時期,藉此形成自我一致的認同與角色。根據 Erikson 的說法,因為「認同危機」使得少年在尋求自我定義上與父母衝突,易言之,少年期是一屬於破壞與壓力的時期;不過藉此使少年朝向如何看待自己和外在世界的方向發展。因此,持心理社會理論的學者,重視內在心理情緒的動力和外在社會文化脈絡共同對於青少年的互動關係。 另外在情緒與感情發展,除了較穩定外也漸趨成熟;角色取替(role-taking)與同理心(empathy)的發展,使其具備區辨人、我認知能力外,更能站在他人的觀點來思索事情,甚或發展利他的行為(林翠湄等譯,2002)。Newman&Newman (1993)亦認為少年在各種不同的角色中生活,並與不同於自己的家庭性質或社會 地位的同儕建立關係,從許多活動當中,認知到自己對未來的期望與他人之差異。再者,依照班度拉(Bandura)的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ig theory)來看,青少年的自我是靠著與社會環境互動過程而建立出一套個體對自我有關態度、情感的參考架構,並依照此架構來表現行為(Bandura,1969)。準此,青少年在具備了有同理與利他行為與觀念的前提下,並依此架構表現出助人或利他的行為,亦產生了服務他人從事志願服務的動機。 隨著生理成長與認知思考能力的發展,少年社會關係的需求與兒童時期產生了很大的不同;同輩係指年齡相仿的初級團體(primary group),而同儕(peer)意即在團體中年齡或社會地位、能力相仿之其他人。同輩關係被認為是少年社會關係發展歷程中重要的經驗,許多研究亦顯示了此一關係對個人的身心、社會發展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透過「同儕關係」,少年喜歡與他們從事一些相同興趣的活動。不過父母親仍具有少年的生活中「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的地位,透過 Bandura 所謂的增強與模範的學習歷程,習得許多社會化的行為(曾華源、郭靜晃,1999)。 有關父母與同儕對於青少年的影響力程度,則需考量親子關係的互動與管教的方式與態度;因為青少年受到同儕不良影響,多半是由於親子關係不和諧的情形下產生,而非源自於同儕關係具有較大影響力(Atwater,1993);有些學者甚至對父母的影響力比一般人的想像更令人滿意(Sebald,1989)。也就是說青少年既不完全聽從父母的意見,也不是完全接受同儕的意見;若問題與全體生活性有關時,父母的影響力較大;若與目前特殊狀況有關時,同儕意見就較重要(李惠加,1997)。 至於所謂的「社會化」(socialization),乃是一種個體學習其所處的社會行為模式之過程;且自幼至長,皆會學習這些模式(林清江,1986)。而此一社會化之過程,乃是透過個體、社會,與其交互作用三者來進行(白秀雄,1993)。 換句話說,人類一生中,皆會與其所處之環境互動;而依照社會學習論來看,人類經由觀察與學習他人的行為與行為結果之互動,將有所表現,但是需要在個體具備有足夠的「動機」之下,才會表現出此一行為(吳治勳,2003)。 從上述的觀點可看出父母與同儕關係對於青少年行為表現的重要性;另外在Hurlock 亦表示在青少年後期(十七、八歲)的男女,由於社會性的逐漸成熟,通常較能意識到自己在團體中的適當地位與角色,並且較能發展出一些社會性的社交興趣,甚至參與社交的團體活動(Hurlock,1976)。因此,高中學生透過觀察他們的「父母親」或是「同儕」參與志願服務的行為與經驗,產生了與模仿的動機與學習的行為;易言之,此一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與其父母或同儕關係是有一定程度的關聯。 (三)青少年人格發展與志願服務之關係 人格一詞(personality)指的就是「一個人思想、情感及行為的特有模式,他和另一個人的型式不相同,並且會在不同時間和情境中維持一致。」(黃堅厚,1999);而就心理學的觀點來看,人格就是個體整個人的行為範型,不單僅指其品德(Jeny,1997);甚有學者為避免上述名詞之混淆,將人格解釋為不包括道德評價在內的「個性」或「性格」;心理學通常採取此一看法,且視性格為個體受到先天遺傳與後天環境交互作用形成之綜合體(王煥琛,1999)。 因此有學者以先天或後天決定論點來視之;前者像是精神分析論的性惡說、人本論的性善說,後者則有 Bandura 的交互作用說與 Skinner 的操作制約論(郭靜晃等,2002)。不過,性格的研究是一個比較複雜且難度很大的課題,而高中生的人格研究也較欠缺(鄭和鈞等,1995)。 此外,由於每個人的性格有相當大的差異並且十分獨特,因此以「類型」來論述性格,勢必無法充分解釋所有的種類;而有的人甚至一項也不具備,但有的人卻具備兩項以上;但基本上來說,以類型來區別性格,旨在理解研究對象性格時之便利性而已(多明輝,1994)。 青少年的性格,除了深受家庭中的關係成員所影響,亦會展現在動機、認知與行為上(Ellen,1994)。換言之,「性格」亦是影響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行為中極為重要的關鍵性因素。總之,性格具有持續發展的特質,且與個人生活經驗有關(賴保禎,1999)。 (四)參與志願服務對青少年的影響 志願服務其實包含了各行各業,透過參與志願服務的經驗,不僅可以輔助專業教育的不足外,尚可學習待人接物、接納個別差異、陶冶如挫折忍受力之品格。在其中,學生不僅可以開拓視野,增進自己的領導知能,更有助於個人成長與專業學習(蘇文彬,2002)。而透過參與工作的志工闡述,志願工作不僅能給予人們信心、給予社會溫暖,亦能於其中達到自我實現的境界,關懷別人、也受他人照顧,正所謂德不孤,必有鄰(張德聰,1996)。 此外,透過探究心理學家的理論與主張中,亦能舉證參與志願服務正面價值與功能。像是「認知學派」主張青少年內在心理的自我認定,乃是透過個人所處的社會環境中有關價值、規範與社會期望等文化需求交互影響而建立的;而Bandura(1969)的社會學習論,主張青少年與環境互動的過程與增強,將建立出屬於自己的一套認知、態度與價值的參考架構,並能提升其自我效能(self-efficacy)。 青少年在參與志願服務的過程中,透過社群的參與和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生活體驗中,將可培養多元興趣與關懷他人的胸襟與觀念。 綜合上述學者專家的主張與闡述可知,參與志願服務不僅可以提升參與者的生活經驗領域,擴大與他人互動交往的機會,更可以從中習得相關知能與增進生活見聞;尤其台灣近年來面對社會迅速變遷所帶來多元價值之衝擊,倘若沒有提供正當的途徑與積極的管道,青少年將缺乏人群的生活體驗,產生價值偏頗、無法適應或是自我、功利的後遺症;因此參與志願服務,將是青少年身心發展與參與社會行為之重要媒介之一。 三、我國推動青少年志願服務的現況與作為 (一)國內志願服務之癥結與限制 在國內,志願服務目前仍有如下的幾個癥結與限制,例如,民眾對於志願服務「認知不清」、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的配合」不足;並且缺乏「專業人力」提供專業服務。而在服務工作的組織方面,亦有「統整不一」、導致志願服務零散、社會大眾有「投效無門」之弊(陳武雄,2004)。此外,台灣志願服務偏重在慈善性、補充性和庶務性質的層面,亦為當前志服工作面臨之挑戰之一(曾騰光、曾華源,2001)。 至於在推動「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中,仍有如下的困境有待改進:第一、青少年對於志願服務有興趣的人口,與實際參與的人數有明顯的差距;雖然參與的管道,已有學校、社團方式來領導,但對於實際參與的「人口」仍有待開發。第二、青少年志願服務的範圍,仍以社會福利性質的工作居多,服務工作仍侷限於教育、環保、醫院性質;然而志願服務的「領域」卻相當廣泛,顯示政府在志願服務的倡議與推廣仍需努力。第三、除了本身不想參與志願服務的理由外,「學校與家長」的支持度,亦影響了青少年參與動機,甚至反對校方對服務工作採取強制規範。最後,提供志願服務機會的機構,缺乏專為青少年所設計之方案,而輿論媒體對於青少年參與工作缺乏推廣之深入報導(曾華源、曾騰光,2003)。 因此雖說我國志願服務已逐漸蔚成風氣,並已於二○○一年經總統公布「志願服務法」,且依照志工服務表現予以「服務證」、「紀錄冊」、「績效證明」、「榮譽卡」的獎勵;但其規模仍數初具。諸如機構間較缺乏橫向聯繫與縱向的督導;甚而有各自為政、造成工作重覆,降低功能、資源浪費之弊(林寶珠,1997)。所以如何解決上述困境,並採以人力資源觀點來經營與管理服務輸送的問題,將成為台灣目前志願服務重要課題之一。 如何擴大推展青少年志願服務之途徑,曾華源(2001)提出了下列幾個建議:第一、強化「志工中心」的功能,並提供專屬青少年志願服務的資源與資訊網站。第二、培訓和開發符合青少年特性、並具有創意的志願服務方案與教材。第三、加強與民間或非政府組織之間的溝通,並積極表揚提供青少年志願服務方案之單位。第四、鼓勵並開拓家庭或青少年同輩團體參加志願服務。 有關教育當局,除了當珍視青少年為志工之重要資源外,希冀能透過上述之作為與途徑,加以改善台灣目前推展青少年從事志願服務之瓶頸與問題,達到充分運用適性之志工人力資源,以推展更具效能與服務品質之志願服務外;更應該重視「經驗教育」之學習價值。 (二)結合「經驗教育」學習來推廣志願服務 在廿一世紀,政府為倡導全民終身學習,對青少年的學習本質與環境,需以不同視野來重新定位。近年來我國在教育有許多興革的作法,而教育學習也不再限於教室內,學校與社區的關係,從封閉獨立轉化為合作的伙伴,學校教育更從課本知識的學習,轉化成動態的「體驗學習」。 所謂的「經驗教育學習」,就是以經驗為主的持續歷程,也是個體與環境互動中為適應真實世界的學習過程;經由 Lewin、 Dewey、Piaget 及 Kolb 所主張「經驗」是學習歷程不可或缺的部分;並建立起的模式與型態後,更有學者將「服務學習」的學習模式與其相結合,產生更有價值的教學方案與課程(溫健蠶,1998),因此服務學習也可說是經驗教育的一種。如何引導學生成為服務利他、關懷社會的現代公民,成為學校教育當務之急,「服務學習」已受到重視與成效,值得加以重視及推廣(曾慧媚,2003)。 服務學習之緣起 在社會工作發展的歷史上,一八八四年英國倫敦 Barnett 發動學校貴族子弟為該地貧民服務、研究改善與解決問題之道,此一號召知識青年為同胞服務之精神,乃是學生從事服務學習之典範與起源。一九六○年代,美國理想主義盛行,服務成為國家重要的青年政策。到了八○年代,社區服務則受到教育學者的重視,逐漸成為學校教育的活動,服務學習乃興起(林勝義,2001)。 美國各州根據前布希總統在一九九○年通過的「國家與社區服務方案」中,將服務學習分為下列三種模式:第一,規定服務時數才能完成高中畢業。第二,以班級為單位,讓參與服務活動的高中學生計算課程學分。第三,屬學校教育的一部份,在各科教學中,以社區服務作為課程作業的一部份。因此,台灣之服務學習模式,乃是參考美國而實施的。 何謂服務學習 所謂的服務學習(service learning)也就是學校教育的一環,學校與社區結合,協助學生應用所學的知能來服務他人,高中學生在學校有制度的課程安排下,接觸並體認社區真正的需要,透過學習,從事志工活動並培養為更有責任感的公民;而在服務過程中,學生也不斷地學習與成長。每所學校與其附近社區的資源與機構,加上學生本身參與服務學習的意願及能力有個別差異,因此有關學生服務學習的方案規劃,也有不同的考量與設計。在台灣,通常中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參與的範圍廣泛,至少包括了社會福利、社會服務、衛生保健、生態保育、文化建設、休閒服務等,其中社會福利機構、圖書館與文化藝術機構、體育運動等,是目前學生參與服務學習較多的場所(林至善等,2003)。 至於服務學習的種類則包含了運用或輔導學生「社團」的定期服務活動,或是由「學校」安排後之分類或統一服務(李法琳,2003)。透過與校外可提供學生去服務的機構取得聯繫,然後配合課程及教材的需要,提出服務學習的項目與分類,並以年級或班級為單位,由導師、教官或其他適當的人員帶領,於約定時間一起前往服務地點展開服務。最後是學生「本人」或家長自行向相關機構聯繫,於約定時間,個別前往服務,並取得服務時數的證明,帶回學校由相關單位認證(林芳玫,2003)。 服務學習的價值 至於學校為何要推動服務學習?根據 Piaget 的理論,人在適應的歷程中不斷與環境發生交互作用,並因而獲得經驗,此乃學習;杜威(Dewey)亦主張學習必須與生活經驗結合,此正是服務學習之基本假定(王雅菁,2002)。因此,對學生而言,服務學習提供了「經驗學習」的機會,學生可以走出校園,落實具體行動去關懷他人、參與公共事務,並從真實情境中體驗社會參與的活動。 除了可使學生養成主動學習的習慣、增加生活經驗、改善師生之間的關係與緩和或減輕訓導之問題,服務學習甚至可以幫助學校與社區建立積極正面的關係,使學校有機會爭取更多社區資源的支持(褚再勝,2002)。最後,因為學校師生的參與,為社區或機構注入新的動力與衝擊,使其弱勢族群或其他需要幫助的人,有機會得到學生的幫助,問題可以獲得實際解決(歐鎮寬,2003)。 國內服務學習的現況 有鑑於此,台北市政府自民國八十八學年度起,推動了學生「公共服務教育」,並規定高中、高職一、二年級及學院學生,每學期至少要修習公共服務教育八個小時的課程,並將其列入高中職生參加大專推薦甄選與申請入學參考條件之一,此項公共服務教育,自二○○○年十一月起,修正為「服務學習」。另外,台北縣也於同一學年度在各國民中小學推動試辦「社區服務生活教育課程」;並於九十學年度全面推展辦理。 目前台北市公私立高中國中學生體驗學習方案,以融入教學課程、辦理學生社團並結合童軍、體育及服務學習方案的方式,來強化學生落實體驗學習的功能;所以台灣目前中等學校推動學生「服務學習」已逐漸成為一股風潮;但可惜的是目前教育部似乎並不積極支持青輔會所推動之「服務學習」,以致各中等學校大多仍採觀望之態度(曾華源、曾騰光,2003)。 聯合國將二○○一年訂為「國際志願服務年」,而我國的「志願服務法」也在本同年總統公布施行,學術界與實務界紛紛舉辦了各種座談會與研討會,以探討志願服務的相關議題與革新。值此邁向新世紀與新思維的志願服務風潮,除了已瀰漫全國;配合教育改革的推行,中學生參與社區公共服務的行動,也從少數的幾個縣市推廣至全台。「學校」教育是培養社會化與知能、態度的重要場所;社區則是學校以外最佳的學習成長園地。因此,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乃是社會學習的起點。 「服務學習」提供了青少年「經驗學習」的機會,推行至今已有不少文獻探討其施行在各領域之成效(高慶賢,2003),在本研究中並不做相關討論;然因服務學習之工作內容,並不全然與志願服務內容有關,且多數中等學校仍採觀望態度,甚有部分學生雖有服務學習之經驗,卻僅是利用不實之服務工作時數來換取證照;因此本研究對象擬從台北縣與台北市高中學生,有無實施服務學習課程之異質性,來從事探究服務學習課程的實施與經驗,是否與高中學生參與志願服務之「動機」或「滿足感」相關,以做為學校或有關單位參考,希冀招募更多及更適切之學生來從事志願服務。 國外青少年從事志願服務的現況與特色 知己知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藉由他國實施志願服務之現況與經驗,得以作為國內推動志願服務之借鏡,其中尤其亞洲鄰國諸如韓國、日本在推動青少年從事志願服務方面的政策制度與活動精神,最值得國人所參考與效法。 一、韓國青少年志願服務 有關韓國志願服務,將可追溯至三韓時代之契;直到基督教傳入了韓國後,像是 YMCA 與紅十字運動,志願服務才得到活躍與成長。至於「青少年」的志願服務,則源自於一九九五年所發表之教育改革方案,其中對於青少年應設置志願服務中心,提出了構想。因此文化體育部致力於培訓與運用青少年團體,並推動國際交流活動,而文化觀光部則依據「青少年基本法」,於中央及地方普設青少年的志願服務中心,以此推廣與宣導志願服務活動業務;直到一九九八年,已於全國所有地方行政區內設置服務中心。 韓國學生利用寒暑假期間從事志願服務,而在大學亦相繼實施與推廣,將「社會服務」列為學分與必修制。尤其在一九八六年、一九八八年舉辦之亞運與奧運,和近年舉辦之的亞太青年技能營、世界盃足球賽的活動中,更是積極的募集並運用志工來完成任務。依據韓國統計聽之調查研究,一九九五年發表教改方案前,十五至十九歲的青少年僅有 17.8%的比例曾參與過志願服務;然而到了一九九八年,經蓋洛普調查則大幅提昇至 76.8%。此外韓國十六個市、道,目前均已設置「青少年志願服務中心」,且政府正逐年擴大增設中心與預算,加上藉由資料庫銀行的建立與管理(data bank),使得青少年志願服務活動的推展,不僅更具資訊系統化,另外與政府相關單位或社福機構合作機制,亦相對提昇(蔡美華,2001)。 綜觀上述可知韓國在推廣青少年從事志願服務不遺餘力,教育當局不僅透過立法與方案興革,積極地在各地方行政中心普設志願服務中心,以扮演學生從事服務工作時的輔導和媒介角色;甚至在大學教育制度中將「社會服務」列為必修的學分,更是落實志願服務往下紮根的具體表現。尤其在國內舉辦大型的運動活動中,珍視與善用志工學生為服務之人力資源,更為激發強烈愛國之民族意識與號召青少年志願服務行動力的最佳寫照。因此韓國在推廣志願服務方面的制度與精神,實足為國人所效法! 二、日本青少年志願服務 至於在日本的志願服務,乃由於因應高齡化與少子化的社會問題,便以此制度作為解決上述課題的主要動力。雖說日本早在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就陸續產生了志願服務的活動,尤以青年層的服務活動為濫觴。但要到了一九六二年設立支柱社福慈善事業的慈善銀行後,志願服務真正普及至全國各地。該協會並於一九八五年舉辦的全國「青少年志願服務夏令營」活動中,訓練了不少願意貢獻社會的「青少年」人才。一九九○年頒訂之志願服務振興法,更促進了日本志願服務活動的興盛。 日本在歷經大阪神戶等地的震災後,國民關懷災民與參與救援的活動,大幅提高了日本人從事志願服務的動機。根據日本厚生省編之厚生白皮書中的統計,日本從事志願服務活動人數與團體,自一九八○年至一九九○年,參加登記的團體數已有近八萬個,人數也增加了三點四倍,突破五百萬人。其中參與工作年齡在廿歲以下者,佔了 12.7%的比例,當中不乏國中與高中(職)學生。 一九九四年,一項「青少年育成之基本方向」,在總理大臣諮詢機關中的青少年問題審議會中被提出。此一促進青少年志願服務活動具體作法,明白揭示了青少年的教育若要成功,絕不能缺少充滿社會體驗的志願服務活動(江亮演,2001)。反觀國內近年由青輔會在中學推動的「服務學習」的課程,若能將其課程內容切合「志願服務」,藉此提升服務之品質與價值,將可得到教育單位的重視與校方和家長的支持。 日本透過法案對青少年的「社會體驗」提出了教育的基本方向,顯示國家教育政策對於青少年從事志願服務的價值與功能,得到重視與肯定。其次從假日舉辦的夏令營培訓活動、社會適逢變故時的全民參與救援行動等,也可窺視日本在配合教育活動與提供落實志願服務機會的具體實踐力,不窒僅為口號缺乏行動、或是淪為紙上談兵;所以日本落實學生積極投入志願服務的行動,可為國內推廣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之借鏡! 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 隨著非營利組織蓬勃發展,面對福利機構運用與競爭志工的大環境下,使得志工參與的動機愈趨複雜(蔡天生,2001);透過對志工參與志願服務之動機有深入的瞭解,將可幫助釐清參與志願服務之動機因素,並探究與建立起本研究動機架構與滿足感之間的關係。以下就動機的定義、相關理論與參與志願服務的相關研究分別論述之。 一、動機的意義 動機一詞(motivation)源自於拉丁文(movere),一般而言,動機是指一種引起個體活動,並維持使其朝向某一目標進行的內在歷程;沒有人曾經看到過動機,一般人所看到的只是行為上的改變;因此,若把動機視為中介變項,並與行為關聯,將使外在的行為較人所容易理解(游恆山譯,1997)。 此外而產生動機的原因,也與生理、心理或社會性因素有關(黃志成,1998),並且常視為「需要」或「趨力」的同義詞;因此「動機」亦可以說成是個體行為發生的原因,並維持此一行為達到需求滿足的內在歷程。 二、動機的相關理論 有許多理論嘗試解釋動機的來源、歷程、功用與在環境中所扮演的角色。如需求層次論、學習論、認知、利他主義、期望理論、社會動機、社會化理論、交換理論。而傳統上,行為科學家會將有關動機的研究區分為二。一、內容理論(content theories),主要在探討人類行為的內在歷程,是有哪些「因素」引導、激發或維持之,著名的理論有雙因子理論、需求層次論、三需求理論、三因子ERG 理論等。二、過程理論(process theories):主要是分析人類從行為開始、持續到停止的歷程,著名的理論有公平理論、期望理論與增強理論(郭枝南,2002)。 Scham 於探討志願服務時,認為需求滿足論、期望理論、利他主義、社會化理論、效用理論、交換理論、人力資本等七種理論,是一般論述人們參與志願服務之理論基礎(葉步和,2003);另外在這些理論當中,Ellis 與 Noyes 認為志願參與者是基於「社會責任」的動機與抱持「利他」因素,而非受到金錢利益的吸引。是以本研究探究高中學生從事志願服務之參與動機,將相關之理論整理有需求層次、三因子、三需求與利他主義等四種,希冀歸結出高中學生參與動機架構之來源依據: 一、 需求層次理論 需求層次論(hierarchy of needs)對於行為動機的看法乃是 Maslow 的理論中最為代表與重要的一部份。他認為人類的行為是因為「需求」而產生動機的,並因動機而產生出行為;此外人類的需求是有層次性的,他將人類的需求區分為五個層次,通常是以金字塔型的方式,照重要性與迫切性依序排列來說明之(Philp Kotler & Gary Armstrong,1999 )。最基本的需求,在呈現在金字塔的最下方。 Maslow 所歸納出來的五種基本需求有(一)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 needs)。(二)安全感的需求(safety needs)(三)社會性的需求(social needs)(四)尊重的需求(esteem needs)(五)自我實現的需求(self-actualization)。從事志願服務者,除了從其投入服務工作的動機中,發現具有需求階層中的某些個體動機外,亦可在尋求自我實現與成長的滿足後之利他動機,此即 Maslow 晚年所加上的第六層需求-審美或「後設激勵」(meta-motivation)的哲學觀,可使人超越微觀為己的格局,達到無私無我的宏觀境界。 二、 ERG 三因子理論 所謂三因子即是生存(existence)、關係(relatedness)、成長(growth)三個基本核心的需求,是 Alderfer 以 Maslow 的需求理論為藍本加以修正提出的理論;藉以彌補無法測量的缺失,使理論與實證研究能更互相融合。 在此理論中,視個人在追求需求滿足的過程中會有「推進的滿足」,即追求較高層次的滿足;但若是遭遇挫折將轉向追求較低層次的需求滿足。Alderfer 在理論中定義人類的三因子需求由低至高有以下三種,(一)生存需求。(二)關係需求。(三)成長需求(轉述自曾士雄,2001)。 三、三需求理論 三需求理論(McClelland’s theory of needs)是 McClelland 所提出的理論,它包含了如下的三種需求(一)成就需求(need of achievement)。(二)權力需求(need of power)。(三)親和需求(need of affiliation)。 通常每個人都有這三種需求;但強度因人而異且會因不同的動機而產生不同的行為。所以對不同求強度的人,應該找出最適宜的工作性質及需求,較易達成個體的滿足(轉述自林佩穎,2000)。 四、互惠利他主義 所謂「利他主義」(altruism)的意義,根據社會工作辭典的釋義為:相對於自我主義的一種行為理論,主張將他人的好處看成是道德行為的目的;易言之就是一種對他人福祉無私的關懷及去表達此種關懷的意願。根據學者的分析,利他主義具有「付諸行動」、「無條件」的付出與「目標」取向(林火旺,1999)。 Shaffer 在發展心理學一書中,曾引述多位於學者的研究顯示:青少年因為角色取替(role-taking)及認知能力、利社會道德推理能力(prosocial moral reasoning)的發展,使其具有同理心和利他觀念,此一觀念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變的更強(Shaffer,2002);此外 Hoffman 以實驗研究說明了利他行為之發展的生物性基礎,並對人類彼此互助合作以求生存、滿足許多需求的「社會性動機」,向達爾文的反利他提出挑戰(Hoffman,1981)。 當代實踐倫理學領域中重要的哲學家 Singer(1989)曾提出「互惠利他主義」(reciprocal altruism);認為個人會從提高他人的滿足中同時也滿足了自己,且並不期望得到回報。也就是說單純的利他動機,嚴格說起來是不存在的,而志願服務需要有利他的精神,卻並不等同於利他主義;利他主義雖是參與志願服務最重要的理由,但不是絕對理由(吳坤良,1999)。意即高中生透過參與志願服務時,不僅可以達到助人利他的目的,亦可滿足個體本身的需求。 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動機之相關研究 瞭解志工的參與動機除了可以用來幫助機構招募志工、設計工作分配之參考依據外,對於志工的服務管理上也是具有相當價值的(施孋娟,1984)。因此動機因素對於區別志工的留任與離職具有相當重要的貢獻,也肯定了探究高中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動機之研究價值。目前國內仍缺乏針對「青少年」為對象所從事志願服務之相關研究;因此整理影響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之相關因素,希冀建構出本論文之研究架構。 一、自我與社會性動機 根據主計處在一九九九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國人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主要是行善助人(36.52%)、宗教信仰因素(22.64%)、與結交朋友(12.09%),而其中青少年的參與動機,卻較傾向於「接觸人群」、「自我成長」方面(郭瑞霞,2003)。透過研究報告顯示:除了「自我成長與成就需求」外,「社會性的需求」動機,亦是台灣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因素之一。 此外,調查也發現青少年願意參與志願工作的原因包括了志願服務本身「很有趣」、「回饋社區」、「學習在學校裡學不到的技能」、「好玩或朋友在做義工」、「對申請甄試入學有幫助」。因此可以歸結出國內青少年從事志願服務的參與動機,除了工作本身所傳遞的價值訊息外,亦有部分原因是受到了「工具性」的誘因(服務證照有助升學)與「同儕朋友」間的影響。 二、興趣與經驗 根據 Stephen〈1985〉的研究顯示,早期接觸的志願與服務行為,會成為終身的習慣性行為;因此更突顯出推廣志願服務工作,在年齡層需要往下紮根的重要性。不過依據保德信保險公司委託台大社會系(馮燕,2000),針對國內十五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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