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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国际金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步伐也明显加快,国务院已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分析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的表现,有利于推进做好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的表现
1.侵害知情权。金融机构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和信息的义务,但其向消费者推荐金融产品时,往往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偷换概念误导消费者。
2.侵害选择权。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往往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农村居民缺少自由选择的余地,如在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时必须先行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受理等。
3.侵害财产权。农村金融消费各个领域几乎都涉及到侵害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情形,从调查情况看,主要集中在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卡跨行跨地区收费、短信提示费以及贷款“搭车”收费等方面。另外,受制于投资金融产品的知识匮乏和认识不足,不少农村居民将手中闲散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中介人资金链断裂或跑路的情况下,往往遭受严重资金损失。
4.侵害隐私权。由于部分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差,加之缺乏相应的保密措施,对农户信息资料保管较为随意,村民身份证件遗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个别人伙同银行信贷人员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现象。
5.侵害服务权。当前,仍然存在部分农村居民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具体而言,一是服务等候时间长;二是不按时服务;三是特殊时点取款转账困难。
二、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1.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准则,使金融消费者“投诉有门”。在营业行为、信息披露、服务收费、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从制度上遏制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目前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已协调辖区各金融机构,在辖区所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眼位置,摆放由人民银行统一设计的投诉牌匾和宣传知识卡。制订咨询投诉业务操作规程,按照“购买谁的产品”、“谁提供了产品”及“谁制定交易规则”等原则,明确受理对象、情形、方式、责任和时限,畅通投诉受理途径。
2.建立专项监督评估体系,强化对金融机构服务的考核评价。实行公开承诺制,组织金融机构签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公约》,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对隐瞒产品风险,诱导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员工,纳入黑名单,坚决给予曝光,并处罚。在原有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基础上,制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办法,包括环境建设、义务履行、争议处理、宣传教育等,每季通报情况,年终评估考核等级。
3.改进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信息共享, 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立金融消费投诉案例报告与共享制度,按月搜集辖区案例情况,按季分析案例形式和特点,建立辖区共享案例库,为调解和处理金融纠纷提供有益借鉴。坚持利用金融综合知识下乡宣传活动,整合金融消费权益、征信、支付、货币发行、反洗钱、外汇等,以举办普及金融知识培训班、设立专题工作站、采取街面设点、网络宣传等方式,进社区、下集镇、上渔船、到农村,构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4.充分运用法律和监管手段,化解金融消费者投诉突出问题。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列入维护金融稳定范畴,纳入“两综合、两管理”内容,赋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业务检查权和仲裁权,重点解决金融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银联和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银行卡管理条例》,提高金融服务效率,营造良好金融消费环境。正确引导金融理财产品,回归代客理财、资产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
5.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推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并将其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建立相应的特殊保护机制,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设定冷静期、引入公益诉讼等,对农民等困难群体给予倾斜性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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