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合智天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Shenzhen Horizon Software Co.,Ltd.
文件名称
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DD-HR-2011-08
页 数
5
文件版本
V 1.5
生效日期
2011年6月1日
编 写 人
张雅琼
审 核
钱培培
签 发
严晓明
修改日期
版本
修改履历
2010/11/1
V1.3
2010/12/8
V1.4
区域销售人员的报销方式
2011/6/1
V1.5
相关部门审核/会签
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总 则
目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部分职位因工作性质及业务需要,日常工作中需要产生交通费、通讯费及商务招待费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明确相关费用标准及审核、报销流程,并便于分公司参照执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全国各分公司。
第一章 城市类别及对应的费用标准
1、城市类别划分:
类别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类别二:国内其他城市。
2、不同类别城市的费用标准:
通讯费:类别二的城市,在类别一的基础上 X 0.8(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交通费、招待费:各城市统一,暂不考虑城际差异。
第二章 费用的类别、标准、报销要求
1、交通费
1.1简要说明:
因工作及业务需要使用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包括:公交车票、出租车票、加油票、停车票、高速公路过桥费等)。
1.2报销方式:
1.2.1 总部经理、副经理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因工作原因外出,可报销出租车票(需提供相关备注,且在标准内);
1.2.2总监、副总监级以上有车辆人员,可报销加油票、停车票、高速公路过桥费等(有车辆人员不能再报销出租车票,无车辆人员的不能报销上下班出租车票);
1.2.3 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凭费用单据报销,业务部门做好日常记录及初审,以备核查与追溯;
1.2.4涉及外联工作的人员(包括总部行政主管、行政助理、人事专员、科技文秘、出纳,分公司行政人事助理等),依据市内出差流程,凭相关票据核准后予以报销;
1.2.5 区域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原则上仅限报销公交车费,并需提供相关备注。
1.2.6 副总裁以下岗位,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核准后予以实报实销(需提供相关备注及链接相关流程)。
1.3 报销标准: 详见附表(后附)。
2.通讯费
2.1 简要说明:
2.1.1 因工作及业务需要使用通讯工具产生的费用,包括月租、通话费、漫游费等;
集群网月租:因工作性质需要,非工作时间有与公司其他部门员工通话需求的岗位人员,加入公司组织的短号集群网后,经核准,月租由公司在次月工资中以补贴的形式发放。
2.2 报销方式:
2.2.1 因工作需要产生的通话费、漫游费等,标准内,核准后实报实销;
2.3 报销标准:详见附表(后附)。
3.招待费
3.1简要说明: 因工作及业务需要产生的商务招待费用。
3.2费用标准
3.2.1 各分公司:以分公司为单位,标准为2000元/月,由分公司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3.2.2 副总裁、助理总裁以上,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商务宴请费用,采取实报实销制。
附表: 《交通费、通讯费标准及相关说明》
交通费、通讯费标准及相关说明一览表
序号
公司
级别
报销最高限额(月/元)
涉及岗位
备注
交通费
通讯费
1
总公司
总裁级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总裁
2
副总裁级、助理总裁级
1300
实报实销
副总裁
3
助理总裁
4
总监、副总监级
700
400
总监、副总监
5
经理、副经理级
实报实销
200
总裁助理
6
实报实销
100
运营副总裁助理
7
200
200
销售管理经理
8
手机产品部经理
9
主管级
实报实销
50
行政主管
10
编缉主管
11
普通员工级
实报实销
50
人事专员
12
行政助理
13
出纳
14
科技文秘
15
业务助理
16
频道编辑
17
产品经理
18
项目策划工程师
19
分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级
600
400
总经理
20
经理级
200
200
销售业务部经理
21
市场部经理
22
大客户部经理
23
大客户经理
24
实报实销
50
客服部经理
25
主管级
200
200
区域主管
26
普通员工级
200
200
销售代表
27
实报实销
50
客服专员
28
会计助理
29
行政人事专员
30
市场部美工
31
市场推广
备注:
1、通讯费标准50元的,可接受手机充值定额发票报销;超过50元,必须提供有本人姓名的机打发票进行报销;
2、以上费用标准,涉及一人多职的,遵循“高职位兼低职位”原则,不能重复报销;
3、对于新增职位或岗位职能有增加的,且日常工作中涉及上述费用的,经分管副总裁、行政人力资源副总裁审核,总裁批准,在行政部备案后,可参照相关级别标准执行。
第三章 附则
1、 解释: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及修订;
2、 实施: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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