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燕子矶保障性住房
燕子矶新城保障性住房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章):
总监理工程师:
公司技术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
一、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目的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是积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性质是通过监理单位的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使之有效运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监理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理内容、程序及范围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1、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2、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4、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7、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8、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9、其他有关事项。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
(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
(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
(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
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
(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
(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
(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
(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
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
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
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
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及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4〕390号)等规定,对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均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内容包括: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使用注销、产权注销等手续。
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
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
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
4、开工条件报审
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
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
(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
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
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
(1)分析 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
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
(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
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1)与安全有关管理 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
的两方面的工作 ②现场监理工作。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
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
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
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 (1)项目监理机构 的日常工作;
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及代表
安全工作
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
(2)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
a、总监理工程师及的监代表的有关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整个监理组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首位责任人,其职责有:
1、组织安全工作的形势评估,制定有关安全工作的监理措施;
2、定期组织阶段性的安全形势分析,确定应监控的重大危险源;
3、最终审查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要求;
4、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与报告;
5、参与对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b、安全工作的专职监理工程师职责(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1、负责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日常工作;
2、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安全方面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3、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4、提出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建议与要求,尤其要提出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议;
5、负责一般性安全隐患的处理;
6、定期向项目监理机构汇报有关本工程的安全情况;
7、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知识学习;
8、负责有关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资料记录与整理工作。
c、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
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分部分项施工方案时,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涉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时与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查;
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现场巡视时,应运用其所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注重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1、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主管行政部门
① 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并收集备查(复印件)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② 对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a、机构与制度;b、人员资格;c、单位与人员安全资格
总监理工程师: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的予以确认
不同意投入使用
③ 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资格: a、审查依据;b、审查分包单位资质c、驻现场人员资质审查;d、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有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附报审资料
补齐符合后再报
④ 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资料应收集备案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有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发
不同意(应有理由)
同意
特种人员资格资料报审
重新报审
⑤ a、安装:查验安装单位资格、安装人员上岗证,并收集备案;检测单位资质,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收集备案。
b、验收符合性审查,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并出具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文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同意投入使用
程序不符合或资料不合格
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
→
⑥ a、现场安全管理审查;(1)相关人员资格及人员到位符合性检查;(2)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b、检查承包单位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检查记录和安全生产交底记录。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有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发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同意开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分包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报审
监理规范5.2.3条规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不同意开工
⑦ a、编制程序审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且签字齐全(复印件无效);
b、对照强制性标准符合性审查
c、报审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d、对于涉及深基坑等高危作业工程应提供专家论证和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有审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发
不同意
同意签证后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高危作业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报审
报建设单位
修改后重新报审
逐级安全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书交一份监理备案
⑧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并应收集备案
报建设单位备案
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a、建筑工程的关健部位,关键工序应以分部为单位分阶段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b、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C、上述两项范围均纳入旁站监理范围;
各专业监理监理工程师交底
送一份
进行交底
发现隐患根据情况严重程度,恰当地应用《工程暂停令》、《通知单》、《联系单》、《备忘录》及时处理问题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主管行政部门
①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2、施工阶段
②施工过程中
a、在现场巡视检查施工质量的同时,也应巡视安全动态,发现安全隐患,并作好记录。
b、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巡视和旁站。
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查,每天不得少于1次,巡视发现问题应有处理记录,对高危作业的关健工序实施现场跟班旁站监督检查。旁站应有记录、内容具体、数据完整,处理问题有结果、闭合、签字齐全。
巡视或旁站中,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应书面),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整改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书面或先电话、网上汇报随后补书面报告)
报建设单位备案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③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不符合
符合
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监理工作过程中要保存完整的安全资料
不论是质量还是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均要严格地保存全部相关资料,一方面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便于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避免在监理工作中已经采取措施,但没有留下记录或记录不全面、不完整而导致错误的被追究责任。
涉及安全工作的监理资料有:
1、监理规划与监理细则中相应部分应具有安全方面的监理内容;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并要记录过程;对一些涉及到重大危险性作业时,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无方案施工要给予坚决的制止,并有书面记录;
3、监理人员在现场巡视或检查后要详细记录有关检查安全方面的监理行为,以证明监理人员确实在注重发现安全隐患,尤其是较大危险性的作业现场监理人员在加强巡视与现场检查,检查后应详细记录;
4、工地例会中有关安全工作的内容要全部完整地记录;
5、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的处理文件包括:监理通知、指令、暂停施工令和上报业主及建设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报告;
6、监理月报中也应包括反映项目施工安全工作的内容;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员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解出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资料。监理举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方面:
(1)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证明监理机构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
(2)反映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合法性、规范性的证据。证明监理的具体工作、具体做法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3)反映监理进行工程协调和处理问题其后果合理性的证据。如监理过程中没有错指令;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处置;监理的工作成效等。
(4)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出有可信的证据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五、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和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注册人员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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