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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新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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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新规解读 发布日期:2006-1-11    2005年10月以后,国家税法对房产税政策作出了两项新的规定,一是10月份总局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是12月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财税[2005]181号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就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作了明确。应该说,两个文件都增加了房产税税基,特别是后一个文件,将原来不征税的具备房产功能的地下建筑列入了房产税征税范围。   一、将地下建筑列入征税范围   按照原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新文件废止了这一规定,重新明确为: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新规定也统一了原来各地税务部门对此存在的政策理解与征税方面的差异。   但是,新规并不是指所有的地下建筑都要征税,需要征税的建筑必须符合房产的特征概念。文件对房产税中房产的概念作了界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与此不符的其他地下建筑,如地窖、池、窑、罐等,不属于征税范围。   二、调整了计税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而新的政策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应税房产原值”。具体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确定计税房产原值后,计算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方法与原计算方法一致。   举例:某单位有单独两处应税地下建筑设施,分别为工业用途房产和非工业用途房产。房产原值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该省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同时规定:工业用途地下建筑房产可以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地下建筑房产可以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则:   工业用途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20×50%×(1―30%)×1.2%=840(元)。   非工业用途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30×70%×(1―30%)×1.2%=1764(元)。   三、与原政策规定相同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政策调整征税对象是指独立建立的地下建筑,对于非独立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原本就是作为统一的房产原值计入会计帐簿反映的,这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新规规定了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这点与原来的政策规定和税务部门实际的执行情况也是相同的。(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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