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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并购专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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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 电 话:021-37699411;51114335 18916741919 传 真:021-51114332, 58871151 网 址:http://www.will- MSN: will-lawyers@ QQ:1090020715 版权所有:蔚尔法律中心 (内部期刊,仅供交流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专刊 【 业内动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1、温家宝建议中英加强知识产权等五方面合作. . . …………... . . . 12 2、最高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同案同判. . . . . . …….….…. . . 12 3、最高法院要求不得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 .. . . ….………... . . 12 4、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上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13 5、温家宝主持国务院会 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13 6、著名画家齐白石九名子孙状告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侵权. ……. 13 7、首批91家创新型企业出炉. . . . .. . …………………………… . . 14 8、台湾修订商标法 “孔明”、“岳飞”等不得注册. ……….……. . 14 9、"康王"商标持久战有新进展. . . . . . . . …………….………… . . . 14 10、陈卫律师在江西师范大学举办技术产权法律风险防范讲座...14 11、大鸭梨菜谱被判侵犯著作权. . . . . . …………………….….. . . . 14 12、“金龙鱼”商标维权成功,国家商评委败诉. . . . ……….… . . . . 14 13、逾百项专利技术项目上海产交所"批量"挂牌. . . . . . ………... . 15 14、中国专利奖励制度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在东莞举办…..15 15、凯雷状告沈南鹏“抢单” ………………………………... .. . . 15 【 新法速递 】. . . . . . ………………………………...15 1、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知识案件立案标准的最新司法解释. . . . . ………………………………………………………………. 15 2、14部门下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若干意见》. . .….. ..16 3、科技部等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 …………….16 4、自2008年5月1日起境外动画片禁播时段延长1小时. . . . . . . 16 5、国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写入新修科技进步法. . . .. . . ….... . 16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17 7、国务院527号令颁发《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 ……… .. . . 17 8、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 .. ……………………………………………………………….... . 17 9、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 17 10、上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意见公布. . .. . . . . . . . . . 17 11、新《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 . . . ……………. . . 18 【 特邀专栏 】. . . . . . . . . . ……………………….. . . 18 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 . ………………………………... . . . . . . 18 【 案例精选 】. ………………………………. . . . . . 21 保密措施不到位致使无法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 21 【 问题解答 】. . . . . . . . ………………………… . . 22 1、哪些文字和图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 ……………. . . . . . . . 22 2、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 . . ………………... . 22 3、如何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 22 4、专利申请尚未被授权前,在产品包装上将申请号宣传成专利号,是否违法?将面临怎样的处罚?……………..……..……………………23 5、专利权遭到他人恶意侵犯,怎么办?. . . . ……………….. . . . . 23 6、专利被授权后,权利人能否主动申请放弃?. . . . . . ……….. . . 23 7、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 . . …… . . . . . 23 8、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 . . . .. . . . . . . . . . . ………………. . . 24 9、商标实践中,如何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性?. . . . . . .. ….. . . . . . 24 10、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 . . .24 蔚尔 . 法律资讯 二零零九年三月汇编 知识产权保护专刊 知识产权保护专刊 【业内动态】 第26页 Welcome to www.will- 1、温家宝建议中英加强知识产权等五方面合作 2008年元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英工商峰会上致辞时建议,中英应重点加强技术贸易、创新、能源环保、金融、知识产权等五方面合作,以促进中英在创新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带动两国科技进步和经贸关系的全面发展。 这五方面包括:第一,大力发展技术贸易。温家宝说,我们愿创造条件,让更多中国人认知英国的技术优势,也希望英方采取更为开放的政策,扩大对华技术出口,促进双边贸易的全面、平衡和健康发展。第二,积极开展联合创新。温家宝说,欢迎英国企业充分利用中国的广阔市场和科技资源,积极来华设立研发中心,同中国企业建立技术合作联盟。也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与外国伙伴联合开展创新经营。第三,加强能源环保领域合作。温家宝说,中国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环保产品和新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英国在节能环保领域拥有世界领先的经验和技术,特别是在风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上具有明显优势。希望两国企业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节能技术研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方面扩大合作。第四,深化金融服务业合作。温家宝说,英国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服务业一直引领全球。中国正在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全面推进金融创新,需要吸收和借鉴先进经验,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希望英方充分发挥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技术专长,与我们共同开展多样形式、多种层次的合作与交流。第五,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合作。温家宝说,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态度历来是鲜明的、行动是坚决的。我希望中英双方共同努力,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为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2、最高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同案同判 确保公正裁判和统一司法标准,是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的主要标志,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根本要求。2008年2月19日,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在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同案同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谈到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时说,要依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等引起的损害的赔偿责任,使最终得出的赔偿结果合理可信。特别是对于涉及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确定,要充分考虑网络和音像等文化市场的实际交易状况,恰当地体现出智力创作的市场价值,注意研究和参考在先案例,注意与同类案件的在先判决相互协调,既不能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名不合理的提高赔偿数额,也不能片面强调适度保护而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至少要做到在同一地区的类似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处理,全国各地的赔偿数额不宜有过大的差异。要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对涉及赔偿确定的使用费、版税、损失额和非法获利额等,引导当事人运用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曹建明还强调,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完善上网工作机制,狠抓文书上网数量、比例和质量,进一步拓宽裁判文书网信息范围,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在审判公开透明和统一裁判标准等方面的突出作用。 3、最高法院要求不得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2008年02月20日,在山东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坚决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由于一些地区所处的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法律强化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要求,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和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4、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上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自主创新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主要任务时说,要坚持把推进自主创新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启动和组织实施大型飞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等国家重大专项。实施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科技支撑计划。着力突破新能源汽车、高速轨道交通、工农业节水等一批重大关键技术。重点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面向企业的创新支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今年中央财政将安排科技支出1134亿元,比上年增加134亿元。完善和落实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大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试点范围。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温总理说,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宽带通信与网络、生物医药等一批重大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集聚、引领和辐射作用。围绕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和基础制造装备等关键领域,推进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元器件自主研发和国产化。 5、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会 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4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会议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实行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一要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理协调的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二要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三要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各种创新和发明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四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五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界限,有效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六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遵守国际规则,促进人类文明成果的合理共享。七要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知识、鼓励创新、诚信守法的舆论氛围。 6、著名画家齐白石九名子孙状告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侵权 2008年7月24日,齐白石的九名子孙认为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侵犯齐白石的画作著作权,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原告诉称,原告九人系我国著名画家齐白石先生的合法继承人,被告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在没有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多年来非法出版发行并销售《中国现代十大名画家画集》、《齐白石印集》等多部书籍书目。为维护齐白石先生的著作权及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为证明原告与齐白石之间的亲属关系,原告提供了《齐氏族谱》、《齐白石辞典》等书籍复印件。 7、首批91家创新型企业出炉 2008年7月28日,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会议,联合发布了首批创新型企业名单。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等91家企业榜上有名。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等领导出席了会议并向获得“创新型企业”称号的91家企业授牌。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获得“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将享受到国家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以及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倾斜,并将优先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国际合作计划,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创新型企业”将被定期复核,实行动态调整。据介绍,围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建立了紧密协调配合的联合推进机制,中组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等也以不同形式大力支持这项工作,同时,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推动工作的机制。目前,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已在全国广泛推开,有近2000家企业正在开展试点。科技部等三部门还表示,建设创新型企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创新型企业和试点企业的不同需求,加强分类指导,持续给予支持,引导各种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创新型企业500强。 8、台湾修订商标法 “孔明”、“岳飞”等不得注册 2008年10月29日,台湾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智慧局”正在研订“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草案,将明确规定孔明、岳飞等知名的历史人物,以及巴黎等著名地名,未来均不得申请注册商标。“智慧局”特定搜集汇整审查实务案例,并参考其它国家和地区审查基准,订定“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草案,除加强识别性理论说明、厘清相关条款于个案的适用原则外,并就审查实务常见的文字、字母、数字、简单图形、姓氏、标语等,析述其识别性审查原则。    9、"康王"商标持久战有新进展 2008年11月6日,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滇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围绕着“康王”商标而开展的旷日持久的商标战争,又有了新的进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由于此前云南滇虹在3类化妆品上注册的康王商标已经被撤销,因此被许可使用该商标的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也随之丧失了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基础,其使用行为构成了对汕头康王的侵权。广东省高院根据相关调查还认定,昆明滇虹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最终判决昆明滇虹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汕头康王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万元。 10、陈卫律师应江西师范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邀请举办技术产权法律风险防范讲座 2008年11月18日,应江西师范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邀请,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陈卫律师举办了生物技术产权的法律风险防范讲座。结合生物技术特点,陈卫律师在讲座中具体详细讲解了如何及时、正确保护自己的生物技术科研成果。生物工程学院相关实验室的专家教授在听完讲座后,感触很深,认为实验室以后有必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认真作好技术秘密保密工作和专利技术申请工作。 11、大鸭梨菜谱被判侵犯著作权 因侵权盗用工作室的菜谱图片和文字说明,北京平心大鸭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被诉至法院。2008年11月24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大鸭梨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赔偿原告翰林墨海工作室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共17220元。 12、“金龙鱼”商标维权成功,国家商评委败诉 2008年11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法院判决国家商评委败诉,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重新对“金皇鱼”商标作出裁定。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诉称,福州芬香公司申请注册的“金皇鱼”商标与他们公司的商标“金龙鱼”构成近似,起诉要求商评委撤销“金皇鱼”商标争议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法院认为,虽然两商标的文字部分存在“龙”、“皇”之差,但二者在呼叫、视觉效果上仍然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特别是考虑到“龙”、“皇”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文语言习惯中的特定含义和关联性,消费者在对二者进行识别时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金皇鱼”商标已经构成了对“金龙鱼”商标的模仿。  13、逾百项专利技术项目上海产交所"批量"挂牌 截止2008年12月上旬,127个专利技术转让及技术合作项目“批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挂牌价格总额达到33995万元。上海联交所有关负责人认为,对专利技术的所有者来说,如果一时缺少融资渠道,把专利转让出去或许是当下最好的选择,而到产权交易市场转让专利技术也是实现产业化的一种途径。“中小科技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紧缺,可将部分股权专利(无形资产)及有形资产在产权交易所挂牌,既可以解决企业内部资金紧缺,增加现金流;又可以为进一步的资本市场运作打好基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融资部总经理金爱珠表示。 14、中国专利奖励制度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广东东莞举办 2008年1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东东莞举办中国专利奖励制度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东莞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冷晓明出席会议并致辞。马维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专利奖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局组织联合评选的,20年来已经举办了10届。中国专利奖的评选,提高了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是完善及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亮点,将会进一步促进专利产业化,增强专利权人的荣誉感。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中国专利奖的评选发挥了重大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应当考虑适当的改革。大部分代表认为,应当保持和提升中国专利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适当增加评奖的数量,应当探讨从法律上明确中国专利奖的地位,应当考虑设立相应的物质奖励制度。也有代表表示,可以考虑改变奖项的名称,还应当注意国家和地方专利评奖的衔接和协调。 15、凯雷状告沈南鹏“抢单” 2008年12月,凯雷集团在香港对红杉中国基金执行合伙人沈南鹏提起诉讼,索赔2.062亿美元。案件起源是,原计划于2007年签约入股新生源的凯雷,在即将落实协议之际,被新生源大股东告之已和红杉另签入股协议,由此,凯雷出局,也失去了新生源上市获利的机会。凯雷不满并质疑沈南鹏从中作梗,同时怀疑其几个月的尽职调查等机密资料遭利用,为他人做了嫁衣,遂提起诉讼。 【新法速递】 1、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知识案件立案标准的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08〕3号)于2008年3月1日生效,对于法院受理立案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前提下,该司法解释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受理:第一、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三、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 2、14部门下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若干意见》 2008年4月10日,商务部会同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14部门共同下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优势老字号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组建老字号企业集团。《意见》指出,政府部门应加快推进老字号企业改革。支持老字号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老字号企业改组改制,特别是对劣势老字号企业实施战略重组。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老字号企业通过市场运作,控股、收购、兼并同行业其他老字号,组建和发展老字号企业集团,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意见》还同时指出,应将老字号发展纳入城市规划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老字号门店较集中的地区,要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有条件的城市要集中建设老字号特色商业街。同时,在旧城拆迁改造中要尽可能保留老字号原有风貌,涉及老字号原址的拆迁方案要建立听证制度,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外,《通知》指出,政府部门应开展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老字号名录体系,加强老字号文化和技艺的研究、保护和传承工作。 3、科技部等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了明确界定。 新办法与原来的办法相比,突出了自主创新,规范了认定标准,实现了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在借鉴国际经验、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办法》强调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今后,只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特征并同时达到各项认定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办法》还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4、自2008年5月1日起境外动画片禁播时段延长1小时 广电总局日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动画片播出管理的通知》,自5月1日起,全国各级电视台所有频道不得播出的境外动画片、介绍境外动画片的资讯节目以及展示境外动画片栏目的时段,由原来的17时至20时延长为17时至21时。 根据通知,各动画频道在每天17时至21时之间必须播出国产动画片或国产动画栏目;中外合拍动画片在这一时段播出,需报广电总局批准;动画频道、少儿频道、青少频道、儿童频道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频道,要严格执行每天国产动画片与引进动画片播出比例不低于7:3的规定。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引进境外动画木偶剧、动画人偶剧需报广电总局批准。各级电视台不得播出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动画木偶剧、动画人偶剧。各级电视台在每天17时至21时之间,不得播出境外动画木偶剧、动画人偶剧。 5、国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写入新修科技进步法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增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指导思想。其中,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根据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新科技进步法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等5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新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问题的规定。其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获得,并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实施,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李援表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把科技尽快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必须鼓励加快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该通知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升以下(含1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将气缸容量3升以上(不含3升)至4升(含4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7、国务院527号令颁发《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本条例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条例还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并且还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该办法于2008年9月3日实施,并规定:第一、收费公路权益包括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第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主管全国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第三、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的收费权转让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公路的收费权转让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9、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4号)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同时还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严格履行职责,按照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10、上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意见公布 2008年09月23日,上海市公布《上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在25条实施意见中,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被“重点关照”,围绕企业创造、运用、管理知识产权能力的提高,今后两年内上海市各职能部门将在信息服务、维权服务、资助补贴等方面采取多项措施。 为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便捷有效的公共服务,是《意见》提出的重点内容。中小企业是创新的生力军,有关部门正在为它们度身定制含10项内容的“服务套餐”,包括:专业化的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免费专利检索工具;专家上门“诊断”,帮助企业实现专利“零突破”;对于国内外有知名度的大型展览,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中小企业带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参展。为了帮助国内企业抱团出击,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上海鼓励以企业为主的行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发挥作用,如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设立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海外援助基金等。与以往不一样的专利资助标准,将使中小企业享受到更多实在的好处。资助方向进一步向发明专利倾斜,同时可能采取“分段支付”方式,即申请后获得一部分资助,授权后再获得一部分资助。 对于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上海企业来说,还有一条额外的“利好”消息:“专利特派员”将全程参与研发过程,帮助企业分析各种技术壁垒和专利屏障,找出最适合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意见》规定,本市参与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地方配套资金列支5%以上用于知识产权管理。 11、新《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 新专利法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将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此次专利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同一发明的两次申请的规定,同一发明专利只能得到一项发明专利权,但现实中有些专利申请人因无法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往往两者同时申请。对于这种情况新专利法在第九条中特别增加了一款,规定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二、增加许诺销售为专利权行使的范围,在新专利法第十一、六十九条中,规定(1)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三、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形式,新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与原专利法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新专利法删去了“书面”二字,使订立许可合同的形式不再局限于书面合同。 【特邀专栏】 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任蓓雯(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陈卫(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在知识经济时代,我国企业对信息和知识的占有与利用已成为占据市场优势地位、获取高额利润的主要途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作为信息和知识的载体,属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部分。近年来,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件屡有发生。这样,在各种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和解释,可以确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容易获得、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而从这些构成要件中可以获悉商业秘密体现的特点(1)新颖性与相对秘密性;(2)价值性;(3)实用性;(4)秘密性与保密措施。作为商业秘密信息只有具备了以上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为商业秘密。不是任何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并能带来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的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和价值性这些特点是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即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该规定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畴作了明确的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可以自行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以及市场的客观情况,确定企业所拥有的商业信息哪些是商业秘密应重点防范和保护,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企业需加强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商业秘密。 在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主要有《刑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当发生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只有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才不会显得苍白无力。 《刑法》第219条规定对于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给予了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如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成一种刑事犯罪,这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无论是被单位还是个人侵犯,都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违反以上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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