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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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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试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 目  录 1.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职责 2.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流程 3.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4.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规章制度 5.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规范图形标识部分(初稿) 6.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7.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行为规范(试行) 8.省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标准 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职责 一、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所服务职责 (一)公共就业服务 1. 就业政策法规宣传。在辖区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 2. 人力资源调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用工单位及人力资源信息调查统计、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 3. 就业失业人员管理。负责审核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手续,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4. 就业援助。开展就业援助,负责就业困难对象的审核认定,辖区就业岗位开发工作。 5. 职业指导介绍。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 6. 就业培训。组织和推荐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7. 就业创业服务。负责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调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做好创业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8. 推进充分就业,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和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活动。 (二)社会保险服务 1. 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 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工作; 3. 负责对辖区内享受社保待遇人员做好日常稽核; (三)劳动关系服务 1. 逐步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研究和解决本辖区劳动关系领域重大事项。 2. 督促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及时到所属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配合上级部门对各类用人单位用工实行动态管理。 3. 配合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四)劳动保障监察服务 1. 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 掌握和采集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现和报告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3. 接收、报送辖区内劳动者举报投诉材料; 4. 协调解决一般性劳动纠纷; 5. 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书面材料审查和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6. 对辖区内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控制,早上报; 7. 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其他工作。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本辖区各类企业及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政策服务,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有效预防劳动人事争议发生。 2. 遵循自愿、平等、公正的调解原则,负责协商、调解、处理本辖区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 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敦促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4. 协助辖区企业建立企业调解委员会。 5. 建立、完善调解制度,管理文书、案卷、档案。 6. 完成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7. 了解、掌握本辖区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县、区劳动人事争议部门报告争议发生、调处情况,并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案件即时上报。 (六)社会管理服务 1. 为企业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2. 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适时更新离退休人员信息,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3. 跟踪了解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流动状况,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4. 帮助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抚恤待遇。 5. 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6. 对受刑事处罚而应停发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及时上报处理。 (七)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所服务职责 (一)公共就业服务 1. 就业政策法规宣传。在辖区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 2. 人力资源调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用工单位及人力资源信息调查统计、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 3. 就业失业人员管理。负责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承担就业失业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4. 就业援助。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协助落实就业政策,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针对性的援助服务;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5. 职业指导介绍。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6. 就业培训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 7. 创业服务工作。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8. 灵活就业服务。调查、核实和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9. 推进充分就业。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 (二)社会保险服务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三)劳动关系服务 1. 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数量、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经济类型、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 2. 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测,督促落实国家及省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上报。 3. 对本辖区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情况进行摸底掌握,建立花名册,及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及时上报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平台。 4. 对辖区内集体停工等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进行日常监测,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四)劳动保障局监察服务 1. 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 掌握本地用人单位的用工数量、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动用工情况; 3. 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举报投诉受理、调查等工作; 4. 发现和报告本地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劳资纠纷和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5. 反映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五)社会管理服务 1. 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2. 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适时更新离退休人员信息,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3. 协助了解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流动状况,帮助进行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4. 协助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抚恤待遇。 5. 组织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定期开展组织活动,加强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 建立离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7. 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 8. 建立特困退休人员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辖区内高龄、鳏寡、重病及行动不便需要特殊照顾的退休人员实行定期走访慰问和上门服务。 9. 定期集中整理离退休老同志反映的问题,报有关领导或部门,供研究参考做出决策。 (七)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 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平台服务流程 一、咨询服务 1.服务内容: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询、业务咨询和引导服务,解释、解答相关问题。 2.服务对象: 3.工作依据: 4.服务流程: (1)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接待并询问服务对象咨询的政策、业务问题,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或科室。 对服务对象询问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告知所询问事项的主管部门。 (2)受理咨询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咨询登记,填写《咨询服务记录表》。主要包括接访日期、咨询人姓名、人数、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来访内容、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接访人签字等。对咨询简单政策业务问题,工作人员应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答复;现场无法解答或需情史研究的,应详细记录咨询人联系方式、答复的主要问题等内容,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函件等方式给予事后答复,并做好登记备案。 (3)咨询结束后,检查需要登记事项,及时补充漏填内容。对尚未解答的问题,单独列注明。已实行计算机管理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按立档要求,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查,以利检索和日后查找、总结和跟踪服务。遇有重大或涉及面较大的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或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材料,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咨询的问题比较集中、频率较高的应及时总结归纳,并采取张贴宣传材料或手册的形式进行宣传。 (4)回访是咨询服务的后续服务,要将回访情况记录在咨询服务档案中。 5.工作时限:一般咨询服务现场完成;需事后答复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信息发布 1.服务内容:收集、整理、审核并向社会发布政策法规、求职和招聘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创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等。 2.服务对象: 3.工作依据: 4.服务流程: 信息收集: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调查收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信息、辖区内服务对象信息等。 信息整理:建立信息登记表,对所收集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形成服务对象电子信息档案和公共就业信息数据库。 信息发布: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通过公共招聘网、短信、显示屏、信息栏及时向社会实时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创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以及相关社会保险服务信息。 三、就业服务类 (一)人力资源信息采集 1.服务内容:人力资源信息采集 2.服务对象: 3.工作依据:《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 4.服务流程: 制定方案→宣传发动→组建队伍→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动态跟踪。 (1)制定方案。方案包括信息采集的对象、内容、方法、时间、地点、要求以及队伍建立、经费保障等内容。 (2)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张贴通告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召开社区(村)或者居民(村民)小组会议进行动员。 (3)组建队伍。组建调查队伍,组织进行业务知识和软件操作培训,使调查人员准确掌握调查范围、内容、要求,熟悉工作流程,深刻理解各项调查指标的含义、口径和信息录入的操作要领。 (4)信息采集。上门采集信息前,准备好要填写的表格、笔、告知信等材料,佩戴好胸卡,调查员实行包楼包片(农村分组包干)的方法进行入户信息采集。入户采集出示工作证件,告知身份,并简要说明此次信息采集的意义及主要项目,在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后入户进行信息采集。 (5)汇总分析。对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分类整理,录入系统。 (6)动态跟踪。调查后要定期不定期走访,及时了解人口及就业变动情况,填写跟踪服务表,及时更新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二)用人单位信息采集 1.服务内容:用人单位信息采集 2.设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 3.服务流程:制订方案→用工调查→建立台帐→录入信息→动态跟踪→发布信息。 (1)制定方案。信息采集的对象、内容、方法、时间、地点以及队伍建立、经费保障等内容。 (2)用工调查。依据统计部门年度统计数据,结合本网格内的街道、门牌号的结构,逐一进入用人单位经营(办公)场所;向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此次调查的目的和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和资料,根据用人单位出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完调查表后,请用人单位经办人员阅审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建立台帐。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调查表台账,同时填写调查日程记录,交负责人复查。 (4)录入信息。经负责人复查完毕的信息,按软件要求进行录入,形成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初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 (5)动态跟踪。调查后要定期不定期走访辖区用工企业,及时了解单位用工变动情况,填写调查表,及时更新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6) 发布信息。对用工信息及时发布到用工信息宣传栏等,帮助居民更好的就业。 4、提供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失业登记 1.服务内容:失业登记 2.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3.服务流程:(1)初次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操作流程:受理申请→指导填写→初审材料→登记上报。 1)受理申请。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村)服务站申请。 2)指导填写。工作人员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3)初审材料。工作人员对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初审无误后在《失业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 4)登记上报。将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相关台帐,并初审后的材料和信息通过《金保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所属县(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县(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打印发放《就失业登记证》。 (2)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操作流程:受理申请→指导填写→登记上报。 1)受理申请。失业人员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服务所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2)指导填写。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并对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上报。工作人员将失业人员基础信息录入台账,并通过《金保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所属县(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县(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打印发放《就失业登记证》。对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可由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原证件上做失业登记并打印。 4.提供材料: (1)初次失业人员失业登记需提供的材料:①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②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③被征地农民需出具“被征地安置人员身份证书”;④2寸证件照1张。(以上材料一式2份) (2)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需提供的材料:①户口簿、身份证;②《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③原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2寸证件照1张;④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需出具有效的居住证。刑满释放、假释、缓刑、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人员,需出具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四)跟踪服务 1.服务内容:跟踪服务 2.设定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服务流程:人员认领→制定计划→入户调查→建立台帐→分类跟踪→个性服务→完善台帐。 (1)人员认领。工作人员从信息系统认领在街镇办理失业登记的本辖区内的失业人员,下载失业人员信息,并打印成册。 (2)制定计划。对失业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前要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时间、调查目的、调查的主要内容等。 (3)入户调查。对辖区内的失业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了解他们的就业再就业状况。 (4)建立台帐。将入户调查情况填入《失业人员跟踪服务表》,并建立《失业人员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台帐》同时录入信息系统,形成失业人员数据库。 (5)分类跟踪。“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每月跟踪一次;失业有就业愿望人员三个月跟踪一次;不充分就业人员、暂无就业愿望人员每半年跟踪一次;充分就业人员、认领后无法联系人员、空挂户一年跟踪一次。 (6)个性服务。对“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失业有就业愿望人员、不充分就业人员、暂无就业愿望人员、充分就业人员等进行个性服务。 (7)完善台帐。将动态跟踪服务内容及时在台帐中进行记载和更新,并上传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库。 (五)就业登记 1.服务内容:就业登记包括灵活就业登记、自主创业登记和用人单位录用备案操作流程 2.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3.业务流程: (1)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操作流程:就业申报→材料初审→指导填写→记载信息。 1)就业申报。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或居住所属地的服务站申报就业登记。 2)材料初审。服务站工作人员了解申报人基本情况,审核申报人提供的所需证件及相关材料。 3)指导填写。材料审核无误后指导填写《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失业)登记表》。 4)记载信息。工作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栏”中记录就业信息并加盖服务站公章(或就业失业登记印章)。 5)登记台帐。填写完《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即时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失业)台帐》。 6)录入系统。工作人员即时录入信息系统,按季上报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2)用人单位录用备案操作流程:受理申请→资料审核→情况记载→登记上报。 1)受理申请。用人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填写《职工录用备案登记表》、《职工流动就业备案登记表》、《职工录用流动备案花名册》。 2)资料审核。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审核无误后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 3)情况记载。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台帐,并将需说明事项加以记载。 4)登记上报。将用人单位信息及审核后的资料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4.提供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劳动者的户口簿、身份证; 2)填妥的《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失业)登记表》,并经劳动者本人签名或盖章; 3)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4)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民办非企业的自主创业劳动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5)属从事灵活就业或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劳动者,须提供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的劳动协议书或证明。 (2)单位录用备案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 2)非本市户籍或在本市求学尚未落实户的大中专毕业提供有效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有效身份证; 3)《职工录用备案登记表》或《职工流动就业备案登记表》; 4)《职工录用流动备案登记花名册》。 (六)职业指导(求职) 1.服务内容:对求职者的职业指导 2.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3.服务流程:工作准备→接待登记→咨询了解→就业指导。 (1)工作准备。准备好求职登记表、纸张、笔,本地区失业人员数量状况资料、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资料、岗位信息资料、经过职业指导已经就业的人员的情况资料,准备好接待桌椅等。 (2)接待登记。即对求职者进行职业指导服务接待,并指导求职者进行求职登记。 (3)咨询了解。即通过协理员询问、求职者口头描述,了解求职者基本情况。 (4)就业指导。针对求职者对求职愿望的描述,详细介绍人力资源市场具体岗位供求情况、专业工种要求情况和从业条件;根据求职者的具体选择,为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技能培训信息、推荐就业岗位等,供求职者选择;向求职者进一步提出实现就业目标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建议。 (七)职业指导(用人单位) 1.工作内容:对用人单位的职业指导 2.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3.业务流程: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指导包括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岗位用人设计和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指导。 (1)岗位用人设计的操作流程:岗位信息收集→岗位信息分析→核实用人需求→汇总收集意见→总结反馈信息。 1)岗位信息收集:做好日常辖区内用工单位岗位信息收集,建立辖区内用工单位岗位信息库。 2)岗位信息分析。分析总结岗位用人需求,包括岗位所属的职业、岗位的基本工作性质、岗位用人所需要的知识、操作技能、性格特征、岗位用人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岗位用人所需要具备的职业资格、岗位从业者的职业发展空间。 3)核实用人需求。对第二步骤中总结的岗位用人信息进行核实后,总结为岗位用人需求。 4)汇总收集意见。通过采取问卷调查或与岗位工作人员面谈等方式,收集岗位工作人员的意见,主要了解个人对自己的工作职责能否说清,同事之间协作是否顺畅,岗位工作负荷是否过大或不足,对个人今后发展方向认识是否清楚等。 5)总结反馈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写出岗位用人设计信息反馈意见。 (2)用人单位用工指导的操作流程:工作准备→接待登记→询问了解→用工指导。 1)工作准备。准备好用工登记表、纸张、笔,准备好本地区失业人员数量状况资料、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资料、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求职者的信息资料,准备好接待桌椅等。 2)接待登记。对接待用人单位情况进行登记,形成工作日志或台账。 3)询问了解。了解用人单位用人合法资格、行业归属、生产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单位地址等情况。了解用人单位招用岗位数量、工种专业要求、基本能力、员工待遇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情况。指导用人单位编写招聘简章并发布用工信息。 4)用工指导。就本次招聘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分析,根据用人单位综合情况和用人需求情况,帮助用人单位确定合理的招聘方案,组织现场招聘,并指导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八)岗位信息采集与登记 1.工作内容:岗位信息采集与登记 2.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3.操作流程:咨询登记→上门调查→系统录入。 1)咨询登记。使用规范性服务礼貌用语拨打询问电话,认真做好记录,对有招聘需要的用人单位,约定上门登记服务的时间、地点。 2)上门调查。佩带工作胸卡,携带好《空岗招聘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进入用人单位经营(办公)场所,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简述来意。指导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空岗招聘申报表》,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对填写的申报表进行审核,根据用工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审核通过后请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签字。 3)系统录入。建立《空岗招聘申报表》台帐,录入信息系统中,形成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初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 (2)岗位信息登记的操作流程:日常接待→电话接待→系统录入。 1)日常接待。准备好相关表格和有关工具书等,指导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空岗招聘申报表》,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对填写的申报表进行审核,并请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推荐用人单位通过现场招聘或网上招聘等形式满足招聘需求。 2)电话接待。使用规范性服务礼貌用语接待询问电话,认真听取用人单位的提问,并做好咨询服务记录。告知用人单位招聘登记须知,服务流程。 3)系统录入。建立《企业用工招聘信息登记表》台帐。录入信息系统中,形成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初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 4.提供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求职登记 1.工作内容:求职登记 2.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3.业务流程:做好接待准备→指导填写表格→进行审查校核→输入信息系统。 (1)做好接待准备。1)准备好相关表格和有关工具书等。2)工作人员热情、礼貌接待求职者,认真听取提问。 (2)指导填写表格。指导求职人员填写《求职报名登记表》,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 (3)进行审查校核。对求职表格进行审查,根据求职意愿、学习工作经历、技能特长以及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开展职业指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4)输入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将求职信息输入信息系统, 形成求职人员电子信息档案,初步建立人员求职基本信息数据库,同时建立《求职人员信息台帐》。 4.提供材料:持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和一寸近照1张。劳动保障协理员要按照提供的相关证件,仔细核对求职人员的基本信息是否属实。 (十)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1.工作内容: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2.设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3.业务流程:做好工作准备→确定发布方式→进行信息编辑→实施信息发布→收集反馈意见。 (1)做好工作准备。社区应按照发布职业供求信息的最基本要求,设置社区用工信息栏、社区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本部门工作网站或本地区人力资源网站资料等,要有供召开座谈会和张贴海报、招用工通知的场所。 (2)确定发布方式。针对不同的职业供求信息,经过分析比较、分别确定不同的信息发布媒体。除非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出了明确要求,协理员在基层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好本部门的发布设施来进行信息发布。 (3)进行信息编辑。根据发布媒体的需要,将职业供求信息整理、汇总、打印,或者进行其他的文字、图片、图像等编辑处理。 (4)实施信息发布。确定信息发布的时间、地点或参加人员。 (5)收集反馈意见。信息发布后要注意收集反馈意见,使职业供求信息发布既不脱离实际需要,又能及时修正补充。 4、提供材料:《单位招聘登记表》、《求职报名登记表》。 (十一)职业介绍 1.工作内容:职业介绍包括推荐介绍和组织招聘会 2.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3.业务流程: (1)推荐介绍操作流程:接待登记→提供信息→职业指导→信息发布→推荐介绍。 1)接待登记。求职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应进行求职登记或用人单位用工登记。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2)提供信息。通过职业供求信息发布渠道,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 3)职业指导。提供职业咨询,开发职业潜力;引导调整就业观念和用人观念;指导设计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招聘技巧。 4)信息发布。根据求职者求职登记和用人单位用工登记情况,发布求职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 5)推荐介绍。根据接待和登记的求职者的求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推荐。 (2)组织招聘会的操作流程:做好准备→查验资料→组织洽谈→开展指导。 1)做好准备。准备好必要的场所、工具和材料。 2)查验资料。从洽谈会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求职登记和用工登记要求,查验确认相关证件、材料,指导填写相关表格。 3)组织洽谈。组织职业供求双方见面互相了解信息,按双方认可的选择对象组织面谈,根据职业指导和用工指导的内容,提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正确求职和合理用工。 4)开展指导。根据职业指导程序和方法对求职者进行职业指导,根据用人单位用工指导程序和方法进行用工指导。 (十二)培训意愿调查 1.工作内容:培训意愿调查 2.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3.业务流程:意愿调查→建立台帐→情况反馈。 (1)意愿调查。掌握失业人员的培训意向和职业期望,对有具体培训意向和择业期望的人员,了解其基本状况,汇总培训人数和专业。 (2)建立台帐。将意愿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建立辖区内具有就业培训意愿人员台帐,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情况反馈。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馈情况,加强与培训机构和具有培训意愿人员沟通。 (十三)协助开展失业人员技能培训 1.服务内容:协助开展失业人员技能培训 2.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3.业务流程:摸底调查→组织报名→后续服务 (1)摸底调查。掌握本辖区失业人员的数量、年龄、学历、职业技能和培训就业创业意向等情况,采集失业人员培训信息,汇总整理,建立培训需求情况台账;了解掌握本地社会生产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对劳动者职业(工种)技能的需求形势,建立职业(工种)需求情况台账。 (2)组织报名。指导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选择确定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培训地点和培训形式;组织失业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3)后续服务。及时与相关用人单位取得联系,推荐培训合格学员;为取得证书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对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指导其落实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代管、社会保险补贴、自谋职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4.提供材料: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及特殊对象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十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工作内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业务流程:受理申请→初审→建立台账→推荐上报→跟踪服务。 (1)受理申请。受理、核实申请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材料,指导填写《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2)初审。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辖区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3)推荐上报。将初审材料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条件成熟的进行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4)建立台账。对本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造册,通过广泛的入户走访调查,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帐》。 (5)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做到人员底数、困难类别、援助需求、参保情况、政策享受情况清楚,及时更新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4、提供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困难类别相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等。 (十五)公益性岗位开发 1.工作内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2.设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业务流程:受理申请→初审→建立台账→推荐上报→跟踪服务。 (1)受理申请。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公益性岗位申请表》和《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人员承诺书》。 (2)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建立台账。对本辖区内的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造册,入户走访调查,建立相关台帐。 (4)推荐上报。将初审材料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5)跟踪服务。按季对享受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回访和服务。 4.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申请表》、与社区签订的《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人员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十六)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工作内容: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设定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3.业务流程:受理申请→情况审核→推荐上报→跟踪服务。 (1)受理申请。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携带所需相关材料到其居住地或户籍地的服务站进行申报,同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情况审核。认真核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收入证明、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个人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则说明情况,告知其原因;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的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并打印反馈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推荐上报。对录入系统的申报人员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打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上报。 (4)跟踪服务。对享受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回访和服务。 4.提供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本人办理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受理 1.工作内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受理 2.设定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进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财金〔2009〕41号)、《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 3.业务流程: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情况核实→推荐上报→跟踪服务。 (1)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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