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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的技术壁垒(纺织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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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美国的技术性壁垒又称“绿色壁垒”,它以所谓保护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为由,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法规),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由于这些强制性技术标准以美国的技术水平为基础,发展中国家往往难以达到。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 16CFR1615适用于尺码为0~6X的儿童睡衣,但不适用于尿布、内衣、婴儿服装和紧身服装,这4类产品应符合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16CFR1610)和聚乙烯塑料膜易燃性标准(16CFR1611)中相应的要求。16CFR1616适用于尺码为7~14的儿童睡衣。 2. 燃烧性能要求 这两份标准规定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和燃烧性能要求。要求儿童睡衣按照规定的程序试验,5个试样的平均炭长不超过17.8 cm(7.0 in.),没有一块试样的炭长为25.4 cm(10 in.)。 对于使用时需洗涤的儿童睡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洗涤,然后测定燃烧性能。对于标有“只能干洗”的产品,应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确认的干洗方法进行干洗。 3. 抽样要求 这两份标准详细规定了织物和服装的抽样具体要求,包括什么样的织物和服装可以组成一个生产批、织物和服装的具体取样方法、出现不合格产品时的取样方法、多层织物和服装的取样方法和试验时对试样的要求。 织物抽样分为常规抽样、放宽抽样和加严抽样,以及对不合格批产品的处理。服装抽样分为样服试验抽样和产品试验抽样。样服试验包括接缝和服饰品。 4. 标签要求 (1) 维护标签。各种儿童睡衣均应附有耐久性标签,并符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的规则和条例。标签上注明某些试剂或处理会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项。 (2) 标注方法: 当产品放置在包装中销售时,如果购买者不易看到制品上的标签,则必须在包装上突出、醒目、清晰地标注上所要求的信息; 如果有关影响阻燃性的注意事项需要标注在永久性标签的反面,则应该由突出、醒目的语句出现在永久性标签上,如“标签反面的注意事项”等,以便消费者看到。 服装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 1. 定义和范围 在16 CFR part 1610中,详细规定了适用于该标准的的定义,如法令、规则与条例、标准、服装暴露部分、涂层织物、平面纺织织物、绒面纺织织物、整理类型等。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天然纤维或合成纤维制成的经过某种整理或未经整理的织物,以及由这些织物制成的服装。不适用于帽子、手套和鞋袜,以及衬里布。 2. 产品的分级 该标准根据试验结果,将服用纺织品的易燃性分为三个等级:1级为一般易燃性;2级为中等易燃性;3级为快速和剧烈燃烧,并规定了符合各等级的性能指标。 3. 燃烧性能要求 该标准中规定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和燃烧性能要求。燃烧性能分成三级,根据产品的类型规定了具体的指标(见下表)。明确指出1级适用于服装;2级仅针对绒面纺织品,也适用于服装;3级不可用于制作服装,并且禁止进口到美国。 级数 纺织品类型 性能要求 1级 一般易燃性 无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 ≥4 s 2级 中等易燃性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7 s;或闪燃时间在0~7 s,未点燃底布或底布未熔融。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4 s≤火焰蔓延时间≤7 s;底布被点燃或熔融。 3级 快速和剧烈燃烧 无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4 s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4 s;及底布被点燃或熔融 4. 其他说明 (1) 豁免 根据多年的试验经验,某些织物依据该标准进行试验时,试样结果始终都能满足要求,因此对于由下列一种或多种织物制成的产品,可以不受检验要求的限制: 不考虑纤维含量,每平方米克重不低于88.16 g/m2(每平方码2.6 oz)的表面平坦的织物; 由腈纶、改性腈纶、尼龙、烯烃类纤维、涤纶和羊毛加工而成的所有织物。 (2) 注意事项 制造商、批发商、进口商以及零售商在销售产品之前,有必要去评估服装面料的易燃性能,以确保服装符合要求; 少数纺织产品的试验结果可能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在某次试验中易燃性定为1级或2级的产品,在另一次试验中易燃性为3级; 应确保样品数量能够满足试验的需要,以充分地保证此类纺织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美国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的易燃性的法令主要为《易燃性织物法案》(Flammable Fabric Act-FFA)及其该法令下的实施条例。FFA是美国国会于1953年颁布的,并于1954年和1967年进行了修订。1972年,美国成立了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负责制定和修改纺织产品易燃性相关标准。CPSC将FFA编入了CFR第16卷中,即16 CFR part 1609,并于1975年制定了以下主要纺织产品的易燃性标准: 服装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s,16 CFR part 1610)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尺码由0至6X(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hildren's sleepwear: Sizes 0 through 6X (FF 3-71),16 CFR part 1615)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尺码7至14(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hildren's sleepwear: Sizes 7 through 14 (FF 5-74),16 CFR part 1616) 地毯和地毯片表面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surface flammability of carpets and rugs (FF 1-70),16 CFR part 1630) 小地毯和小地毯片表面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surface flammability of small carpets and rugs (FF 2-70),16 CFR part 1631) 床垫及其衬垫物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mattresses and mattress pads (FF 4-72),16 CFR part 1632) 近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美国 《易燃性织物法令》(FFA)进行了修订,新法令将于2008年9月22日正式生效。 早在l953年美国就通过了《易燃性织物法令》,并在1954年和1967年先后两次对其进行了修订。进入美国的纺织品燃烧性能必须满足该法令的要求,否则将被处以最高125万美元的罚款。 《易燃性织物法令》包括6个子法规:针对一般服用纺织品的16CFR1610规定、针对儿童睡衣的16CFR1615和16CFR1616规定、针对地毯的16CFR1630和16CFR1631要求、针对床垫的16CFR1632。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对某些易混淆术语的定义;二是引入了更为先进的燃烧测试仪器;三是规定了更科学的样测试前干洗和清洗过程,细化了测试纺织品制样、测试量、燃烧实验过程及实验报告内容;四是对织物燃烧时间的计算、织物底部点燃及燃烧的判断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目前,世界各国对纺织品燃烧性能逐步引起重视,美国的纺织品技术法规对产品的阻燃性能更是有着格外强调,国家质检总局也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服装的阻燃性能进行抽样检测。我国纺织品对美出口数量巨大,仅2007年,中国就向美国出口纺织品214亿平方米,货值323亿美元,同比增长19.4%。 提醒广大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及早熟悉美国新燃烧法令的内容,及时调整输美纺织品的技术参数,做好相应的产品测试工作,避免因技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纺织品出口受阻。 2011年3月,美国服装与鞋类协会(AAFA)公布了第八版限用物质清单(RSL),该清单适用的产品包括成品服装、鞋帽、家用装饰纺织品以及半成品纺织原料,如纱线、面料等。此次的更新添加了加拿大危险产品法案里面的一些内容,主要修订的项目包含有机锡、邻苯二甲酸盐、重金属、和镍释放等,其它化学品的管控方法和要求也有不同程度的修订和完善。   AAFA第8版RSL具体修订细则如下表: 项目 更新内容 阻燃剂 - 针对TRIS和TEPA的要求由“不可检出”(Not detected)变更为“不可使用”(May not be used) 铅含量 - 加入了加拿大对于12岁及以下儿童产品表面涂层铅的管控要求,限制值是90ppm 镍释放 - 对金属部件的镍释放量要求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只针对直接或长期接触皮肤的金属部件 有机锡 - 改变TBT(三丁基锡)的限值由0.05改为0.5ppm 邻苯二甲酸盐 - 增加了加拿大对于邻苯二甲酸盐的要求,限制值是1000ppm; - 增加了丹麦对于0-3岁儿童产品中除DEHP、DNOP、DBP、BBP、DINP和DIDP之外的邻苯二甲酸盐的要求,限制值是500ppm 甲醛 - 修订了波兰、越南的婴儿产品是针对3岁以下的,日本、韩国和中国是2岁以下的;增加韩国要求床用用品的甲醛含量是300ppm   为给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护理信息,FTC制定了纺织服装护理标签的法规16 CFR part 423(Care labeling of textile wearing apparel and certain piece goods)。根据这个法规,美国国内的制造商应在产品销售前加贴护理说明,进口商必须确保进口的相关商品在美国销售之前加贴护理说明,但在商品进入美国时不一定加贴。 美国纺织品纤维标签:产地标识 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管制的产品必须标识出产品的生产国: 对于进口产品必须标识出加工的国家或生产国; 完全由美国制造的产品标识为“Made in U.S.A.”或其他相同含意的短语; 原料进口但在美国制造的产品,在标识出加工地或生产地为美国的同时,还必须标识进口成分的产地; 产品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国外制造时,应该分别标识。 在美国,关于产地标识的法规包括FTC的法规和美国海关的法规,针对针织品和羊毛产品,两种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FTC法规规定,对于制成品或准备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才需要标识产地,对于进口的半成品,可在发票上标注要求的信息。而美国海关的相关法规则要求半成品也必须标注产地国,因此制造商或进口商应该熟悉这两个法规的要求,并要满足两者的规定。 美国纺织品纤维标签:身份标识 根据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纺织品标签除标识纤维成分含量和产地国外,还必须标识出制造商、进口商或/和经销商等公司名称或注册登记号(RN),RN号码是美国FTC对美国的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等办理和注册的号码。 对进口产品,制造商的身份可按照以下方式标注: 国外制造公司的名称 进口商名称或RN号码 批发商名称或RN号码 对于经批准的零售商,可标零售商名称或RN号码 美国纺织品护理标签 1. 适用范围 该法规适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要求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中,应按照规定使用护理标签,以及提供规范的维护说明;并且要求在护理标签中标注洗涤、漂白、干燥、熨烫方式以及要求的警示语句。 护理标签(care label)是指包括常规维护信息和说明的耐久性标签或标记,以不与产品分离的方式附于或固定于产品上,并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 2. 标签上护理信息的表达 (1) 术语 只要合适的术语能清楚正确地描述常规维护程序及符合此法规的要求,则该术语可以用在护理标签或护理说明上。具体术语可参考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的标准ASTM D 3136《服装、纺织品、家具织物和皮革制品护理说明标签的标准术语》。 (2) 符号 纺织品的护理符号是以简单易懂的图形描述对纺织品等产品的维护说明,减少了对文字说明的依赖性,购买者通过符号即可了解产品的维护方法。具体的符号可参考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的标准ASTM D 5489《纺织产品护理说明的符号指南》。 (3) 术语与符号的组合 适当的符号添加适当术语后,只要符合法规的要求,则该组合可以用在维护标签或维护说明上。 3. 与易燃性法规的冲突 若此条例与易燃性织物法令下的任何法规存在冲突,则应遵守易燃性织物法规。 美国纺织品纤维标签:纤维成分含量标识 1. 含量标识 标签法规规定仅需对纱线、织物、服装和其他家用产品中的纤维成分进行标识,如果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物质,如塑料、玻璃、木材、金属或皮革,则不需在标签中列出。 (1) 纤维标识顺序按照纤维含量的大小进行标识,如: 55% Cotton 55%棉 45% Rayon 45%粘胶纤维 (2) 单一纤维的标识:如果产品只由一种纤维组成,可用All或100%标识,如“All Wool”或“100% Wool”; (3) 5%规则:通常情况下,只需标识重量百分比在5%及以上的纤维,5%以下的纤维可用“other fiber”或“other fibers”来标识,不必具体列出这些纤维类别的名称和商标。 2. 特殊规则 (1) 装饰品的标识 含有装饰品成分的服装或其他纺织品的标识方法在法规中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进行规定。 当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产品对装饰品纤维成分没有特殊说明时,产品成分标签应该标识为“装饰品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标识; 当装饰性部分或图案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由多种纤维组成,则应对装饰品部分进行单独标识; 虽然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但在产品其他部分有特殊说明,则标签上必须标出装饰品的成分。 (2) 修饰物的标识 当修饰物部分的纤维含量超过产品重量百分比的5%时,应对其纤维含量进行标识。当装饰品组成产品的一个独立部分时,应对此部分的纤维含量进行标识。 当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不超过5%,应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且在标签或发票加以上说明。 当要表明装饰部分占总量的百分比时,应说明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 (3) 绒毛及绒毛制品的标识 对于绒毛织物或其制成品,其纤维含量可用以下方式在标签上说明:应将织物正面或绒毛的纤维含量与背面或底布的纤维含量分开说明,表示出纤维各自的百分比,并标明正面与背面的比率。 3. 纤维含量允许偏差 (1) 纺织品 纺织品法规规定标签中标识的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3%,超出允差范围则构成误导,除非公司可以证明该偏差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 但当纺织品是由一种纤维组成时,则不适用此规定。比如,一件衬衫是由97%的丝绸和3%的涤纶组成,不能标识为“100% Silk”。 (2) 羊毛产品 羊毛法案及法规中虽然未规定羊毛产品中允许的偏差范围,但当偏差是由制造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时,法规认为这种偏差不构成误导行为。但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FTC对羊毛产品采用纺织品的3%的允许偏差。 美国纺织品纤维标签:标签加贴要求 所加贴的标签应使欲购买者易于看到、看清和看懂。纤维含量信息的排版或字体应大小相同,且醒目程度相同。其他信息不能具有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不能减小、削弱法规要求的信息或与之发生冲突。 要求标签固定在每一件纺织产品上,当有特殊要求时,则固定在产品的包装上。在产品整个营销过程中,标签应是醒目的且持久地固定在产品及其包装上。 带有衣领的纺织产品,必须有标示出原产国的标签,该标签固定在后领窝内侧中部,或固定在接近衣领内侧中部的另一个标签的位置上。纤维含量及注册标识号(RN)或公司名称,可标示在标有原产国的标签上、或标示在固定于服装内面或外面的几个标签上。 不带衣领的纺织产品,所要求的信息应标示在醒目并易接触到的标签上,或标示在产品内面或外面的几个标签上。原产国必须标示在标签正面;其他被要求的信息标注在标签的正面或反面,并且是醒目的。 包装的袜类产品,当包装上有标识,且信息同样适用于包装中的每一件产品,且以包装出售时,则不要求在包装内的每一个袜类产品上都要加上标签。 美国纺织品其他要求 1. 危险物质和商品条例(16CFR1500) 属于本条例管辖范围的纺织服装主要包括:家用的易燃防水装饰墙和地毯、含有石棉的衣物等。条例要求在危险品的包装上须注明: 制造商、零售商和分销商的地址和名称; 危险品的名称; 腐蚀性、易燃的、剧毒的产品须标“危险”(Danger)字样; 对其他的危险产品须标有“注意”(Caution)、“警告”(Warning); 对剧毒的产品除了标示“危险”(Danger)之外,还应标“毒”(Poison)。 2. 纺织服装原产地规则(19CFR102.21) 19 CFR part 102对确认货物原产地的规则进行了规定,其中21小节是关于纺织服装产品,依次采用如下的判断规则: 完全获得或生产该产品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 若根据第1点无法判断,则组成产品的各项非境内材料经历了海关税则分类变更的,以及/或满足本法案其他规定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 若根据第1和2点无法判断时:(1) 如果产品是按形状针织的,则原产地是产品被针织时所在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2) 如果产品不是按形状针织的,并且是在某个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完全组装好的,那么原产地就属于此; 若根据以上第1、2和3点无法判断时,产品的原产地就是发生最重要的组装或生产过程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 若根据以上4点无法判断时,产品的原产地就是发生重要的组装或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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