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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1 )一中民终字第0932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 号二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大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枝辉,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鸿伟,男,1970 年10 月4 日出生,汉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三号蓝堡国际公寓1 号楼2 单元705 室。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篙,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安全公司)与周鸿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 时海民初字第1907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山安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大民、陈枝辉以及周鸿伟的委托代理人王亚东、高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山安全公司在原审时诉称:2010 年5 月25 日下午3 点左右开始,周鸿伟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未经调查核实,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散布大量低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对我公司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同时,周鸿伟在微博中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搞小动作”、把金山称为“黑山”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使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及随后的平面媒体报道,对我公司及“金山软件”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我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周鸿伟作为同业竞争企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负责人,应当对其言行谨慎负有注意义务,并对不良后果有所预见。其曾在2010 年5 月29 日第五届中国互联网站长年会上演讲并宣扬称,其在微博上向金山开炮后,导致第二天金山股价大跌12 % ,市值掉了6 个亿,表明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能够有所意识并应当有所警示,但却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恶意炒作,存在主观上的严重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1 、周鸿伟停止侵权,并撤回相关微博文章;2 、周鸿伟在其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微博首页发表一份致歉声明,时间为连续7 天,同时在《 证券日报》 、《 法制日报》 发表该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 、周鸿伟赔偿原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 万元及公证费用。
周鸿讳在原审辩称:金山安全公司于2009 年11月30 日注册成立,我微博中提及的“微点案”发生在2005 年,故我对于“微点案”的言论与对方无关。原告与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金山公司)和香港上市的金山软件公司(简称香港金山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金山安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金山软件”旗下的核心公司。其无权代表其他两个独立的法人在本案中行使诉权,与本案涉及的最主要事实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我方发布的微博言论均有事实依据,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在发表微博言论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我方没有能力操纵股票的涨跌,所谓“我的微博发言让金山丢了6 个亿”是和朋友开玩笑的话,完全是调侃之意。综上,我方发表的评论内容属实,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主观上也不存在侵权故意,而是履行公民监督、批评指责的正当行为,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更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金山安全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两个法律问题,一是金山安全公司是否有权代表“金山”旗下所有公司进行本案诉讼;二是周鸿伟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大小。下面分别论述。
一、金山安全公司是否有权代表“金山系”所有公司进行本案诉讼。
金山安全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系“金山系”的关联企业。周鸿伟在微博中的某些言论,如“… … 金山安全独立分拆上市,金山员工个个成为千万富翁… … ”、“… … 这不是砸了金山的饭碗吗?金山安全还怎么上市… … ”等,直接点名金山安全公司,但也有些言论,如其指称“作伪证”、“借刀杀人”、“排挤老员工”的“金山”,因其“向金山开炮”,导致“股票下跌”的“金山”, 指称“搞阴谋”、如同“黑山”的金山等,从金山安全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分析,并非指向金山安全公司,而是指向其他金山系关联公司。而周鸿伟在表述“金山”或“金山公司”时,并未对各金山系公司进行明确区分,在社会公众眼中,“金山”、“金山公司”应指向金山系全部关联公司,而非特指某家上市公司或安全软件公司。故如周鸿伟的言论构成侵权,受损的可能不仅是金山安全公司,而是整个“金山”品牌,因此可能关涉金山系旗下的所有公司。金山安全公司主张为方便诉讼,根据《 金山软件会议备忘》 ,金山系内部已经就由金山安全公司代表所有金山系企业提起名誉权侵权,就周鸿伟先生针对金山公司的言论提起诉讼进行索赔一事达成一致,故金山安全公司有权作为金山系企业的代表向周鸿伟主张所有金山系企业的损失。金山安全公司提交的会议备忘上,没有加盖珠海市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故无法认定金山安全公司系代表所有的金山系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另外,按照相关诉讼法原理,如多个关联公司主张整个关联集团利益均受到损失,各个关联公司各自享有诉权,原告无权代表其他公司行使诉权,各关联公司均应作为原告进入诉讼,通过委托代理方式解决代理授权问题,也可在某个企业提起诉讼后,其他关联企业分别另行起诉主张各自的权益。故本案中,金山安全公司可代表自己公司就周鸿伟的言论是否侵犯该公司的名誉提起诉讼,其他关联企业如有意愿,可作为单独的权利主体另行起诉,对金山安全公司有关代表所有金山系公司诉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二、周鸿伟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大小。
在判断周鸿伟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应注意到微博的特点和微博上言论自由也应受到合理限制这一前提。周鸿伟主张其在微博中的言论是履行公民监督、批评权利的正当行为,金山安全公司则主张周鸿伟在微博中的言论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侵犯其名誉权。微博的特点在于以个人的视角,寥言片语、即时表达,对人对事发表所感所想,让观众们分享自己的精彩和感悟,而这些评论和感悟作为互联网上的公开信息能够为他人所查阅、获悉。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但不可否认,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以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作为公民现实社会的投影和延伸,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是没有限制的。在微博上,当公民言论自由与他人利益发生权利冲突时,考虑微博影响受众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性,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受言论自由的保障、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量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其次,应注意周鸿伟的特殊或者双重身份。周鸿伟是一个公民,但并非普通公民,而是金山系的竞争对手奇虎360 公司的董事长,还是微博上被新浪认证加“v ' ’的公众人物。同业竞争对手负责人的身份和与任职公司之间的密切利益关系,使得其难以对竞争对手做出非常客观、没有丝毫感情色彩的评价,并难以避免会有将对竞争对手的否定性评价公之于众的内在冲动。而一旦发表对竞争对手的评论性言论时,更常常因个人立场、利益、感情等因素而导致言论存在较大偏颇,周鸿伟在将个人对于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公之于众时,更应三思而行、克制而为。而周鸿伟作为现实社会中的重要人物,投射在微博领域也是重要的层级,拥有众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微博上的个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为自觉的认识,注意克服自己对于竞争对寻主观臆断、意图恶意打压的内在冲动,更加自觉地对自己的言论予以克制,避免因不实或不公正客观的言论构成对竞争对手的低毁,进而损害其商誉。故对于周鸿伟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要求要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在判断其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采用事实基本或大致属实,未使用侮辱、诽谤言辞,评论大致公正合理,不以恶意损害对方名誉为唯一目的的较高判断标准,并考虑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免责事项。
最后,考虑周鸿伟虽然仅在少数微博文章中明确提到了金山安全公司,大部分微博中的言论指向的并非金山安全公司,而是金山系其他关联公司,但如前所述,周鸿伟在微博中表述“金山”或“金山公司”时,并未对各金山系公司进行明确区分,而是笼统提到“金山”品牌,故如周鸿伟的言论构成侵权,受损的可能是“金山”这个品牌。而金山安全公司作为“金山软件”旗下的关联企业,亦可能因“金山”品牌商誉受损而直接受到损害,二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故金山安全公司与本案是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而法院在确定周鸿讳的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金山安全公司侵权所受损失的大小时,也不能局限于仅仅判定直接提及金山安全公司的言论是否侵权,还需要判定周鸿伟有关“金山”系其他关联公司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造成金山安全公司的品牌损失,也即需要整体判断周鸿伟的言论是否构成对整个“金山”品牌的侵权。
综合考察周鸿讳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中发表微博言论的前因后果,联系其微博笔调和评论语境综合判断,法院认为,周鸿伟的微博言论构成对金山安全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金山安全公司诉称的微博侵权言论主要涉及“微点案”、“金山软件破坏360 卫士”、“葛珂被排挤”等内容以及部分微博用词不当暗示、引人误解的问题,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微点案”中金山是否存在不光彩行为,“伪证”、“借刀杀人”等评论是否属于虚构事实、主观臆断。双方均认可的法院判决书显示,在“微点案”中,北京金山软件公司确实应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的要求出具了《 关于2005 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 ,而该公司对于病毒的监控只能具体到某个地区,像报告提到具体到某个IP 地址段是绝对做不到,可见北京金山软件公司确实出具了虚假病毒爆发报案材料,在“微点案”中扮演了不光彩角色,周鸿伟所述该事件本身是基本真实的。但是,周鸿伟评价“金山作伪证”、“借刀杀人,消灭掉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乃至将“金山”比作杀毒软件行业的“岳不群”等内容,属于对北京金山软件公司该行为的目的、动机、后果所做的推测或评论,而对于行为的目的、动机的推测,不同阅历、背景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见仁见智。北京金山软件公司在该案中确实出具了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但其真实心理状态究竟如何?刑事判决书并未认定北京金山软件公司构成共同犯罪,也即没有认定北京金山软件公司存在陷害微点公司田亚奎的主观故意。一般而言,人们只能通过对客观行为的分析反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考虑到2005 年5 月、6 月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像报告提到的对于病毒监测具体到某个IP 地址段是绝对做不到的,故北京金山软件公司仍在网监处草拟的有重大失实描述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的行为确实令人费解,可能是并不知晓该报告的具体用途,可能是知晓但为于兵威势所迫,也可能是顺水推舟、另有盘算,存在多种可能性。但周鸿伟在先后发表的博客中,并未对微点案中与金山系公司有关的关键细节特别是相关证人法庭证言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使得公众在没有了解全部信息的基础上,难以对周鸿讳的评论或意见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周鸿伟在笼统提到金山系公司在微点案的不光彩角色后,“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别人”,抛开案件的具体介绍和多种可能性的分析推理,直接以金山软件故意做伪证、意图“借刀杀人”、陷害微点的主观结论来代替司法机关做出裁判,自己为金山系公司定罪,甚至将金山比作“岳不群”认为其“搞阴谋”意图“一统江湖”,评论显然主观臆断,有失合理公正。虽然微点案是关系整个杀毒软件行业正常发展的重要事件,与公共利益存在一定关系,但周鸿讳的发言显然并未完全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而明显带有为自己公司的私利考虑,借机低毁竞争对手、自愿成为360 公司商业利益代言人之嫌。
(二)关于“而金山之所以哭着喊着要‘兼容’,无非就是想先同居,进来以后就有机会搞小动作了… … 真要打起来了,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这次果不其然”的微博内容一节,法院认为,虽然周鸿伟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安装金山网盾之后360 安全卫士软件无法正常运行,但这段言论实质是对金山软件要求“兼容”的目的和商业策略做出恶意的推测,虽然这是周鸿伟依自己的价值观、理解、经历、好恶以及其特有语言表达方式对该现象的个人见解,但考虑周鸿伟的特定身份以及该段微博的行文风格,以及周鸿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金山软件确实存在意图破坏的情形,该微博评论有失合理妥当。
(三)关于“葛珂被排挤”。金山安全公司称,周鸿伟微博中有关“葛珂被排挤”的内容是虚假的,提供葛珂的证言,证明其仍在金山公司担任要职,但葛珂没有出庭作证。周鸿伟主张葛珂本来负责金山安全公司的全部业务,但由于人事调整,不再负责金山毒霸业务,转而致力WPS ,而周鸿伟作为业内人士对此有耳闻,故发此言,但未就该消息来源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周鸿伟应举证证明葛珂被排挤的事实确实存在。在其不能举证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周鸿讳对金山安全公司“葛珂被排挤”、启用的年轻人爱在暗地里搞动作的评论,所依据的事实不实,所做的评价有失公正。(四)金山安全公司还主张周鸿伟在微博中对金山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把金山比作“岳不群”、“黑山”等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另外有些言论也过于主观臆断,带有误导性,构成低毁金山品牌。法院认为,分析周鸿伟的微博言论,可见周鸿伟在微博中文笔犀利,部分内容措辞随意性、主观性较强,使用了一些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的语言,部分内容如指称“难道金山非要把自己用户的电脑全都变成肉鸡吗”、“至少不会既要当啥子,又要立牌坊”等,有较强的暗示、误导性和很强的“企业利益代言人”性质,已经超出了行使公民言论自由进行批评监督的范畴。
周鸿伟作为同业竞争企业的负责人,应对其言行谨慎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利用微博作为“微博营销”的平台,密集发表针对金山软件的不正当、不合理评价,目的在于通过低毁金山软件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任职的公司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势必会使公众对金山安全公司以及“金山”品牌产生一定误解,造成金山安全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侵犯名誉权,周鸿伟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对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和持续时间,由法院根据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予以酌定。关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考虑到有理性的微博网友在观看周鸿伟微博相关内容时也会进行一定思考,从周鸿伟的身份、立场出发分析其微博言论,自己作出可信度的合理判断,而从金山安全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相关网友的微博回复和相关媒体将双方之间的争议定位为“口水战”的评价中,也能看到大众对于周鸿伟“微博言论”的认识和反应,故周鸿伟的微博言论影响金山安全公司名誉的范围是有限的。金山安全公司虽主张周鸿伟的言论致使金山软件股价大跌,要求参考股价下跌的市值比例计算侵权赔偿额,但考虑到股价波动是多因素主要是市场因素造成的,且周鸿讳微博中相当一部分言论发表于2010 年5月27日,与5月26日金山软件股价下跌没有关联性,而本案的原告是金山安全公司,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周鸿伟的微博言论与金山软件股价下跌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确定金山安全公司的侵权损失赔偿额的依据,法院将结合微博事件的前因后果、周鸿伟的主观过错、侵权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金山安全公司另主张周鸿棉2010年5月29日17 : 06 及2010年5月29日17 : 34 发布的两篇博文亦侵犯了该公司名誉权,但未就上述两篇微博文章提供相应公证书证明,对其要求删除上述两篇博文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杀毒软件行业竞争确实激烈残酷,但身在其中的企业更需要一个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推广、营销杀毒软件更应重视产品本身质量的提升,而不是把多年前的旧事重提、进行“口水战”。网络微博应成为沟通思想、分享快乐和思考的交流平台、社交工具,而不是进行名誉侵权、商业低毁等不正当竞争的营销阵地。净化网络和微博环境,营造文明网络新风尚,相关知名人士和企业应发挥带头自律作用。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八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周鸿伟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具体侵权微博文章目录见附件);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周鸿伟在其新浪微博首页( http : / / t. Sina. com. cn/ zhouhongyi)、搜狐微博首页( http : / / zhouhongyi.t. sohu . com )、网易微博首页( http: / / t. 163. com/ Zhouhongyi)发表致歉声明,向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周鸿讳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周鸿伟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周鸿讳赔偿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八万元;四、驳回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周鸿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廿省泣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金山安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微点案一节中,金山软件公司处于被蒙蔽的状态。所以不具有主观恶意;我公司提供了招商证券的“金山软件”涨跌情况,可以表明我方因为此事导致的股价损失为6.33亿元,这与周鸿讳在公开场合所认可的数额是一致的。我方诉讼费有5万元多,而公证费为2万多,金山公司就此案仅得到9千多元的补偿,这有失公允。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内容,判决被上诉人周鸿伟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00 万元。
周鸿伟亦不服一审判决,在答辩的同时提出上诉,认为:一、一审超范围审理。在金山安全公司起诉时,并未提交删除的微博目录,是开庭审理时方出示的,而且当庭我方就提出质疑。在起诉状中指控的微博言论仅涉及九条内容,而一审判决结果责令删除二十多条,超过了起诉时的诉请范围;二、一审认定“微点案”所涉及的事实侵犯金山安全公司的名誉权,属于张冠李戴。金山安全公司成立于2009 年底,而“微点案”发生在2005 年,周鸿讳对“微点案”的评论明确指向案外人北京金山公司,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仍然存在。一审法院将周鸿伟针对案外人发表的言论认定为侵犯一审金山安全公司的名誉权,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周鸿伟的言论侵犯名誉权,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周鸿伟并未捏造事实,其言论也不存在侮辱或诽谤的情形。针对“微点案”,通过刑事判决书完全能够得出北京金山公司作伪证的结论,在此前提下,我的言论不存在诽谤与侮辱;关于“兼容”问题,涉及与金山安全公司有关的一个不正当竞争纠纷,而且正在审理中。一审对此进行了直接的定性,没有根据;关于“葛珂”被排挤问题,周鸿伟在博客中提到“葛珂被排挤”的事,也是事出有因。葛珂本来负责金山安全的全部业务,但是由于人事调整,不再负责金山毒霸业务。周鸿伟作为业内人士,对此有所耳闻,故发此言。从普通公众角度,周鸿伟对于金山安全公司的人事变动提出了一些看法,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对于公司内部人事争斗的任何评价,都成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周鸿伟的用词问题,周鸿伟在其微博中确实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做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岳不群”、“黑山”等用词。但是,使用这些词语都是有前提的,都是有事实依据的。任何公民或法人做错了事就必须允许别人批评,而批评就会用到负面评价的词语。周鸿伟使用上述词语符合正常的中文用语习惯,并不构成侮辱与诽谤。四、一审认定“周鸿伟系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360 公司)的董事长”错误。根据工商登记记载周鸿讳是“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而该公司与金山安全公司没有任何竞争关系。一审认为周鸿伟为一个特殊公民没有事实根据,对其加以严格的言论审查标准是不公平的;五、由于我的言论本身不构成侵权,所以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而且,股价下跌指的是香港金山公司,与本案的
金山安全公司没有关系。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山安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山安全公司针对周鸿伟的上诉答辩认为:周鸿伟的言论只是笼统地指向金山品牌,并没有明确区分“金山系”的各个公司,其损害结果损害到金山的所有品牌{其损害结某危及到金山系:的各个公司,所以我公司有权利进行起诉;在起诉时鉴于篇幅,我们将代表性的言论列了九条,大多数的侮辱性的用词散落在若干的博文中,我们提交的公证书涉及了所有指控的博文内容,不存在一审超范围审理的问题;关于周鸿伟身份,虽然根据工商登记确实其不是一审认定的奇虎360 公司的董事长,但是,公众都知晓周鸿讳与奇虎360 公司的密切关系。故一审定性认为侵权了名誉权是准确的。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情况
金山安全公司于2009 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是金山网盾杀毒软件的版权人之一。
二、金山安全公司有关证据中显示的事实
金山安全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主张周鸿讳存在侵犯名誉权行为:
1 、(2010 )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868 号公证书显示:2010 年5 月26 日登录360 董事长周鸿伟的新浪微博( http : / / t. / Zhouhongyi ) ,显示周鸿伟在其新浪微博中发表了很多条针对金山软件的言论,主要包括:
2010年5 月25 日14 : 45:昨天提到金山网盾、金山毒霸、金山卫士共同存在一个高危漏洞,我都在扯着嗓子提醒他们了,一天过去了,金山仍然没承认,当然更谈不上修补。这个漏洞全世界的黑客和木马团伙都知道,只有金山自己貌似不知道,难道金山非要把自己用户的电脑全都变成肉鸡吗?不能总是让我来督促吧?
2010 年5 月25 日14 : 52 :今天接着王海的起诉,来说说金山在公开宣传中作假的事。在杀毒这个圈里混(对比一下瑞星的形象),还能把自己包装的那么崇高,公关肯定得有几手绝活。其手法之大胆,让人叹为观止。至少我对金山公关部的敬仰是有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
2010 年5 月25 日15 : 22 :新浪微博影响真大。发完没几分钟,就接到电话:有家国内漏洞研究网站,昨天公布了金山的漏洞后,先是接到“不明”电话:只要能删除,给钱没问题。该网站拒绝,然后就享受了“不明”DDOS 攻击。用黑客攻击的手段来删网上负面,够狠!以前大家都说我作风剽悍,相比之下,自愧不如啊。2010 年5 月25 日15 : 34 :刚才微博里忽然冒出来一大堆跟帖,批评我作为老总,在微博里调戏对手会显得没有风度。说得貌似很有道理嘛,我都快被说动了,结果市场部的人告诉我说,这些人里很多都是“熟人”,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他们在微博上主要就是批评教育360。看来是我披露的证据把“老朋友们”惹急了,说到痛处了,呵呵。
2010 年5 月25 日15:47:公司同事也经常批评我,说我说话太随便,动不动得罪人… … 问题是,如果有话不能说,满口违心话,那还是周鸿讳吗?
2010年5月25日15:53.干脆今天把360跟金山的恩怨说门痛快!08 年为了免费杀毒,瑞星和360 大打口水战时,网上冒出一批攻击瑞星的文章,写得还真不错,连我都以为是我们员工写的,结果一问不是。后来从别的渠道了解到,瑞星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况:有些夸瑞星骂360 的文章,他们也不知道是谁写的。这事多神奇啊。2010 年5 月25 日16 : 04 :去年10月360 正式发布免费杀毒时,网上冒出一批攻击360 的帖子,骂完360后,还会夸夸瑞星。当时我的人就找瑞星,说别打了,对谁都没好处,瑞星方面表示同意,但真的不是我们干的。说实话,瑞星这家公司还有一点可爱之处,就是它要攻击谁时,自己也会公开跳出来,至少不会既要当啥子,又要立牌坊。
2010 年5月25日16:13:这下我们起了疑,追查后发现,攻击360的那些ID,有些之前发过金山的公关稿。真相大白。这让我想起《笑傲江湖》 ,瑞星顶多也就是左冷禅,差点一统天下,最终功亏一赘。而那家在公众面前一直打扮成“民族软件业旗手”、欺骗了无数爱国青年,暗地里却老使阴招的公司,只能让我想起岳不群。
2010 年5月25日16: 21:然后我们市场部收集了证据,把所有那些骂人的帖子及其ID汇总,发给了金山的老总,希望他们到此为止,以前的事就算了,以后别再搞这种花样。毕竟当时我们还在和金山合作,不想撕破脸。结果神奇的事情又发生了,骂360 的帖子忽然大量增加,但是全部换成了新ID !。
2010 年5 月25 日18 : 12 :总而言之,金山的做法就是“我拦不住,也不能让你拦”, “你不让插,我偏要插”、“我的漏洞我做主!" ,这样的“安全软件”, 360 还能和它一起同居吗?干脆把选择权交给用户,喜欢360 的,就别装金山,反正功能重叠;喜欢金山的,就把360 卸了吧。宁愿损失用户量,也不想再跟它纠缠了,就图个耳根清静。
2010年5月25日18 : 18:而金山之所以哭着喊着要“兼容”, 无非就是想先同居,进来以后就有机会搞小动作了,慢慢地一点一点搞破坏,占360 的便宜,让用户觉得360 不稳定、不管用。反正黑灯瞎火地大家也看不明白,谁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是非说不清。真要打起来了,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 ,这次果不其然。
2010 年5 月25 日18 : 22 :我们这次吃亏就吃亏在没先喊,另外360多年来一直被做木马的、做流氓软件的、做收费杀毒的围攻,天天被泼粪,而金山一直扛着民族软件的大旗,俨然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所以一打起来,先得了不少同情分。事实上,金山真是道德君子吗?
2010 年5 月25 日18 : 32 :这次王海算是揭开了金山的一层画皮。一家能把“倒数第一’,吹成“全球第一”、事后又简单归之于“笔误”的企业,其言行有多少可信度,大家自己判断。王海掌握的金山的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比这恶劣的事情还多得多,以前看在同行份上,我从来不说,如果金山还要把脏水泼到360 身上,我会一件一件公布。
2010 年5月25日18 : 33:写累了,今天先歇歇。明天看金山表现,如果表现还不好,大家继续看我怎样一层一层剥金山的画皮。谢谢大家!
登陆百度网搜索并登录周鸿伟搜狐微博、网易微博,亦有同样内容的微博文章发表,其中网易微博首页有“周鸿伟微博怒指金山金山阵营开始反击”的置顶专题文章,并有周鸿伟及金山安全公司CEO王欣的相关回应文章被列明。相关业界网友微博回复中提到,金山、360 ,你们这是为啥呢,不好好搞研发,相互攻击指责,这不是浪费口水,消耗内功吗?还是我推荐一款来自德国的免费杀毒软件… … 国产说不定就留下啥后门,外国货至少要安心点吧… …
该公证书还显示,周鸿伟的微博内容被多家网络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关注和报道。新浪科技的报道称,造成这起口水风波的起源是5 月21 日,金山公司称当天有大量金山网盾的用户向金山软件客服控诉360 安全卫士恶意卸载金山网盾。据金山毒霸安全实验室调查,发现奇虎360 公司在5月20日晚对用户进行360 安全卫士的全面版本更新时,借口兼容问题诱使用户强行卸载金山网盾。360 则回应称,金山网盾存在难以卸载、非正常强行注入浏览器导致大量浏览器崩溃、自身漏洞被利用成为木马通道等问题,所以才会让用户在使用360 还是使用金山网盾中进行选择。随后双方声明回应你来我往,而口水战愈演愈烈,周鸿伟5 月25 日开始在微博上密集发布几十条微博揭露与金山软件的恩怨… … 2 、(2010 )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872 号公证书显示,2010 年5 月27 日,登录360 董事长周鸿讳的新浪微博( http : / / t . sina . com .cn / Zhouhongyi) ,显示周鸿伟在微博中又发表如下言论:
2010 年5 月26 日21:33:微博上有网友问我,瑞星像左冷禅,金山像岳不群,老周又像谁?我想了想,在讨厌名门正派和老是被那些“正人君子”围殴这点上,倒是跟令狐冲有点像,可惜没他那么帅。要是能回到天龙八部(应为倚天屠龙)的时代,我倒是更喜欢魔教那些人(除了朱元璋),每次收费杀毒厂商围剿360 ,都让我想起六大派围攻光明顶。
2010 年5 月27 日15:02:昨晚一朋友半真半假讲了个笑话,说周鸿伟前天在微博上向金山开炮后,第二天金山股价大跌12% , 市值掉了6个亿。按40条微博算,每条1500 万;按每条100字算,每个字价值15万。笑话归笑话,按巴菲特的话,市场确实既是称重仪,也是投票器。评价一家公司是不是好公司,区别在网民用手投票,而股民用脚投票。
2010 年5 月27 日15 :13 :有道理,我和老求的关系还是不错的,但是他对手下的人约束不够,金山这两年风格大变//@胡震生:求伯君还是金山的老总么?我发现个现象,就是如果某公司进军网游市场,员工的道德标准下降极快,因为员工会想,你凭什么管我啊,你不还是在想法坑青少年无知的钱。这或许是曾经辉煌的金山沦落的原因之一。
2010 年5 月27 日15 : 26 :老求还是个挺和气的人,但是他这两年用了些年轻人,不知道为什么就那么爱在暗地里搞动作,而像葛珂这样的老金山却被排挤走,搞得现在的金山还像金山么?倒是有点像黑山。本来今天还在想,是不是真的要把金山那点事全抖落出来,结果中午得知,网上又冒出一批新的造谣贴,譬如什么360 杀毒软件的前生今世。
2010 年5 月27 日15 : 38 :微点案,就是瑞星花巨资买通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制造冤假错案,污蔑微点公司制作和传播病毒,把微点副总田亚奎抓进监狱的事,大家都知道吧?2010年5 月27 日15 : 41 :大家在看微点案的报道时,难道没有发现过一个奇怪的现象:既然于兵造谣说微点制造病毒导致病毒爆发,栽赃的手段及其拙劣,应该很容易被揭穿,而且明摆着是天大的冤屈,为什么就没有人打抱不平、说一句公道话?难道真的只是瑞星一家在迫害微点?
2010年5月27日15 :47:光瑞星一家是远远不够的,所有关于“微点造毒传毒”的证据,都需要行业里专家的鉴定。明明是假的,怎么做鉴定?很简单,提供假鉴定、假证据不就行了吗?
2010 年5 月27 日15 : 48 :我们“民族软件企业的旗帜”、形象一向“高、大、全”的金山公司,就是在其中做伪证的公司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一家。
2010 年5 月27 日15 : 51 :为什么要做伪证?金山在事后给过很多说法,譬如“被于兵逼迫”等等。问题是,真的是“被逼”那么简单吗?把田亚奎和刘旭送进监狱,最大的获益者是谁?
2010年5 月27 日16 : 06 :但是金山呢?如果瑞星能把微点打下去,金山可以坐收渔人之利,借刀杀人,消灭掉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如果事情败露,瑞星将遗臭万年,腾出来的市场正好被金山接收(目前正在发生的就是如此)。这是一桩稳赚不赔的买卖,需要的只是在火坑边上推微点一把,做个小小的伪证,而不是仗义执言,拉刘旭出火坑。
2010年5 月27 日16 : 11:万一做伪证的事被揭穿怎么办?很简单,推到于兵头上就是,“被逼无奈”嘛,情有可原一一这就是金山的如意算盘。相比之下,瑞星花了那么大力气、那么多钱,赔进去一个副总,最后落了个遗臭万年、树倒猢狲散,不能不说,在搞阴谋的水平上,与金山有很大的差距。这也是为什么左冷禅干不过岳不群的原因。
2010 年5 月27 日16 : 30 :还有网友怀疑我是不是在编故事,呵呵,我的消息来源不便透露,不信的可以上网搜索。虽然满大街的微点案报道都只提了瑞星,很少提及金山(不能不佩服金山公关能力之强),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媒体报道的只言片语中,相信大家还是可以发现一些蛛丝马迹。
2010 年5 月27 日16 : 33 :下面几家报纸曾经提及金山做伪证一事:《 法制日报》 、《 科技日报》 、《 深圳特区报》 、《 北京晚报》 、《 21 世纪经济报道》 … … ,虽然记者们无法从公检法内部采访到更多信息,只能提到一两句。但是金山涉案,并在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是毫无疑义的事实,大家自己去搜吧。
2010年5 月27 日16 : 44 :后来的发展和金山的算计差不多:微点公司几乎家破人亡,产品几年后才上市,时过境迁,对金山失去威胁;于兵东窗事发,搞得瑞星满头包,品牌和销量一落千丈,市场份额被金山接收… … 好一个“左冷禅梦碎微点,岳不群一统江湖”,笑傲江湖到此,差点划上句号。
2010 年5 月27 日16 : 49 :本来的戏份应该是金山接替瑞星的江湖霸主地位,金山安全独立分拆上市,金山员工个个成为千万富翁,哈哈,可惜捣乱的上场了。
2010年5 月27 日16 : 54 :免费的360来了。不但免费,而且各项指标都比金Ll - I 大幅领先http : / / sinaurl . cn/ hEMmm 。半年时间,360 杀毒一举拿下50 %的市场份额,这不是砸了金山的饭碗吗?北京金山安全还怎么上市?金山高层的洋房汽车高尔夫都成了泡影,能不限360 吗?
3 、(2010 )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684 号公证书显示,2010 年9 月14 日通过百度搜索,在合肥在线、21CN 、凤凰网、人民网、中新网、华商网、IT 专家网、中国财经信息、新浪网、腾讯网、网易网、搜狐网、中国站长网、中国新闻网、中国网、电脑商情在线等50 多个网站或相关网址,分别载有《 微点案爆杀毒软件行业险恶纷争》 、《 微点案爆杀毒软件行业险恶周鸿伟称金山不光彩》 、《 微点案爆杀毒软件行业险恶纷争金山等多家公司做伪证》 、《 北京公安网监处原处长判死缓爆杀毒软件行业纷争》 、《 网监官员受审牵出杀毒业险恶纷争》 等标题的文章,多篇文章中有“周鸿讳称,金山公司曾在微点造毒传毒案件中作伪证”的表述,并对周鸿讳微博中的“如果瑞星能把微点打下去,金山可以坐收渔人之利,借刀杀人,消灭掉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如果事情败露,瑞星将遗臭万年,腾出来的市场正好被金山接收。这是一桩稳赚不赔的买卖,需要的只是在火坑边上推微点一把,做个小小的伪证”等内容加以引用。金山安全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20892元。
三、周鸿伟有关证据显示的事实
周鸿伟称其在微博中所称内容均有事实依据,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情况,就此提供以下证据:
1 、(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470 号公证书显示,周鸿伟微博中提到的“微点”案中金山公司涉嫌做伪证的相关情况在周鸿伟微博发言之前已被多家媒体报道。2010年6 月4 日登录相关网址,可见载有《 首例故意传播网络病毒案真相大白》 、《 微点案:没有赢家的恩怨情仇》 、《 国内反病毒厂商口水战再起业界指微点进行炒作》 等文章,上述文章中有“在于兵受审的报道中,人们惊讶地发现了北京江民、北京金山、北京启明星辰等杀毒软件行业显赫的名字。它们正是那几家出具虚假病毒爆发报案材料的公司”、“鉴于他们的威逼利诱,江民、金山等杀毒公司莫名其妙地当了报案人”、“北京江民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部分牵涉其中涉嫌作伪证”、“除瑞星外,报道还点名江民、金山、启明星辰三家公司,指其串通做假证打压微点”等内容。
2 、(2010)一中刑初字第188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于兵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任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期间,为拘私利,以追究东方微点公司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为目的,指使下属警官伪造证据,致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点公司)副总经理田亚葵被刑事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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