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投资
统计报表制度
(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
上海市统计局制定
2009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3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表式 ……………………………………………………………………………4
(一)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标准表(H101-1表) ………………………………………………………4
(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一览表(TZ102表)…………………………………………………………5
(三)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表(H202表) ……………………………………………………………6
(四)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综合表(H403表) ……………………………………………………7
四、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8
五、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标准表编码填写规则…………………………………………………………23
六、附录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28
(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及代码…………………………………………………………40
(三)主管编码………………………………………………………………………………………………45
七、统计台帐表式
表一:统计台帐程序图……………………………………………………………………………………50
表二:内部统计报表整理传递程序………………………………………………………………………51
表三: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整理传递程序…………………………………………………………………51
表四:领料单………………………………………………………………………………………………52
表五:设备出库单…………………………………………………………………………………………52
表六:工程开工(记录)通知单…………………………………………………………………………53
表七:项目(或单项工程)前期准备情况统计台帐……………………………………………………53
表八:项目(或单项工程)概况统计台帐………………………………………………………………54
表九:年建筑工程投资统计台账…………………………………………………………………………54
表十:年安装工程投资统计台账…………………………………………………………………………55
表十一:设备工器具购置统计台帐………………………………………………………………………55
表十二:其他投资支出分类台帐…………………………………………………………………………56
表十三:年固定资产投资财务拨款台帐…………………………………………………………………56
表十四: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台帐………………………………………………………………………57
表十五:主要新增生产能力生产使用情况统计台帐……………………………………………………57
表十六:项目竣工验收书…………………………………………………………………………………58
表十七: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台帐…………………………………………………………59
八、市、区县在地统计机构地址、邮编、电话一览表…………………………………………………60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全面反映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调查范围及对象
本报表制度实施范围包括:城镇建设项目投资、农村非农户建设项目投资。
1.城镇投资统计范围为城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原来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其他投资项目、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项目以及集体、私营和个体投资项目。
2.农村非农户投资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农村投资建设项目,不包括农户投资。
(三)调查内容
本报表制度主要调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反映项目基本信息、基本属性、主要经济活动的调查指标以及专业特有的指标。
(四)实施办法
以项目为基层填报单位,即一个建设项目填写一张基层表。
(五)报告期别
本制度为年、定报统计报表制度,基层表式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标准表(H101-1表)和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H202表)。
(六)报送时间及方式
报送时间:2009年的年报表于2010年1月4日前报送,2010年1月至11月的定期报表于月后1日前报送。
报送方式:
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标准表(H101-1表),各基层单位、主管单位通过网上直报方式,年报表于2010年1月4日前报送;2010年1月至11月的定期报表于月后1日前报送。区、县统计局负责所在地项目的网上数据审核工作。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单位将审核确认后加盖公章的年度纸质报表于1月20日前报送上海市统计局投资处。
2.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H202表),各基层单位、主管单位网上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后1日。纸质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后7日,各主管单位直接报送、区县统计局以传真方式上报市统计局投资处。
4.各基层单位按照在地统计要求进行网上直报时,应同时将报表抄报上级主管单位。
5.网上直报平台试用地址为:http://218.242.177.58:8080/CIIMSS(地址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统计局投资建设统计处(威海路48号1401室)
邮政编码:200003
联 系 人: 徐瑜 方静 沈韶华 陈骁冬 马向科
联系电话: 53857545 53857073 53851982 53857230 53851514
(八)本报表制度执行《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各单位及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九)注意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遵循“谁列计划谁统计”的原则。城镇投资中的私营、个体投资由私营企业、个体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统计局负责汇总,农村非农户投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统计局负责汇总。
2.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H202表)的填报对象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计划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除单纯购置项目外)的投资单位。每个项目填写一张表,且在该项目正式开工的当月填报一次即可。
3.根据《关于试行投资建设统计数据质量监测的通知》(沪统办字[2006]10号)规定,各区县统计局在通过网上直报平台审核年、定报数据的同时,必须按文件要求通过平台上报相关报表的数据说明。
4.今年12月份的月报即为2009年的年报,请各单位务必将报表中的生产能力和效益部分作一次仔细核对,确保数据无遗漏、无差错。
注:欢迎到上海统计网查询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网上直报,上海统计网网址为www.stats-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H101-1表
固定资产投资 完成情况标准表
年、月报
城镇固定资产、农村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单位
在地项目由基层单位报送;跨区县项目由主管单位报送
网上直报:
年报:1月4日前
月报:月后1日前
纸质报表:
年报:1月20日前
4
TZ102表
固定资产投资 完成情况一览表
年、月报
城镇固定资产、农村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单位
—
免报
5
H202表
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
年、月报
亿元以上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纯购置项目除外)的投资单位
在地项目由基层单位报送;跨区县项目由主管单位报送
网上直报:
年报:1月4日前
月报:月后1日前
纸质报表:
月报:月后7日前
6
H403表
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综合表
季报
各级发改委(经贸委)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及发放施工许可项目
各级发改委(经贸委)和建设主管部门
季后6日前
7
统计登记号:□□□□□□□□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一览表
表 号:
TZ 1 0 2 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制表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文 号:
沪统制 (2009) 18 号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9)76 号
报表种类: 1.城镇投资 2.农村非农户投资
有效期至:
2 0 1 1 年 1 月
计量单位:
万 元
单项工程 名 称
项目 用途
开工 年月
建成投产年月
计划总 投 资
自开始建设至 报告期末累计
报告期末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 资
本 年
房 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本年资金来源小计
计划投资
完成投资合计
新增固定资产
国 家 预算内资 金
国内贷款
债 券
利用外资
自筹资金
其他资金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设备工具器具购 置
其他费用
完成投资
新增固定资产
本年施工
本年竣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报出日期:
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
20 年 月
D01
单位名称(盖章):
表 号:H 2 0 2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D02
项目名称:
上海市统计局
文 号:沪统制 (2009) 18 号
项目
代码
主管编码
单位码
年份
顺序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09) 76 号
D03
有效期至:2011年1月
一、项目基本情况
D04
项目主要承建单位:
D05
主要承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D06
主要承建单位联系人:
D07
主要承建单位联系电话:
D08
合同开工时间 □□□□年□□月
D09
合同竣工时间 □□□□年□□月
D10
项目建设主要用途
D11
项目投产后主要生产产品或生产设备技术水平(仅限工业项目填报 )
D12
项目性质
D13
建设规模和设计生产能力
1、 增加产能或新产品
2、 节约能源(材料)
3、 提高产品质量
4、 保护环境
5、 其他
□
1、国际水平
2、国内先进水平
3、国内一般水平
4、其他
□
1、 1、审核
2、核准
3、备案
4、其他
□
二、项目规划及资金利用情况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计划总投资
万元
D14
计划利用国家预算内资金
万元
D18
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
D15
计划国内贷款资金
万元
D19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万元
D16
计划自筹资金
万元
D20
规划施工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
D17
计划利用外资
万元
D21
计划其他资金
万元
D22
D30单位负责人: D31 统计负责人: D32 填表人:
D33统计部门现场核实人姓名: D36现场核实人工作单位:
D34 联系电话: D35 现场核实人签字: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综合表(季报)
2010年第 季度
综合机关名称:
表 号:
H 4 0 3 表
制表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国统字(2009)106号
有效期至:
2011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合 计
甲
乙
1
一、发改委(经贸委)部门
—
—
1、项目个数
个
其中:审核
个
核准
个
备案
个
2、计划投资
万元
其中:审核
万元
核准
万元
备案
万元
二、建设部门
—
—
1、施工项目个数
个
2、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
3、合同价格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是各级发改委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情况,发放施工许可项目的基本情况。不含军工、国防项目。
2、全部填表数据保留整数。
四、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基本概况
1.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是每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唯一标识,在编码时要确保每个项目只有一个编码,并一经编码就不得改变。详细编码规则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标准表编码填写规则”。
2.序码
为项目代码的序号码,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编制代码。
3.统计登记号
根据《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依法进行统计登记后,按上海市统计局颁发的《统计登记证》号码填写,要求右对齐,左起空位补“0”。
4.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普查机构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5.报建项目编码
项目进行建设工程报建时所获取的项目编码。
6.投资主管代码
投资主管代码为4位(代码见本报表制度附录六第(三)主管编码及投资主管代码)。该代码是识别每一个投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唯一标识,根据此代码汇总数据以反映各主管单位完成投资情况,请各投资单位在编码时务必准确填报。
7.施工许可证号
项目取得建设部门施工许可时所获取的项目编码。
8.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
项目取得计划管理部门建设批复的文件号码。
9.单位名称、项目名称
法人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项目名称:一律填报建设项目名称。
10.建设地址
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填列。主体工程在企业、事业单位内进行建设的,填本企业、事业单位地址;主体工程在企、事业单位之外进行建设的,填主体工程的建设地址。行政区划代码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印发的《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09)中“区划名称与代码”(JB002-2009)填写。
11.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①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②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③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④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①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①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②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③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④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其他内资”;
(2)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3)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编码,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12.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其他控股六类。
(1)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控股:是指不属于以上五类情况的控股类型。
13.国有股权比例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实际所占的比例(包括控股和不控股)。
14.行业类别
根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划分。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
在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为适应市场变化而全厂性转产,改变原有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质(如军工转民用)的,则可根据转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来划分国民经济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规定的行业小类代码填写。代码见本报表制度附录(一)。
15.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隶属关系分为:
(1)中央:包括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等。
(2)市:包括上海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3)区:包括直辖市辖区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4)外省市属:外省市各部门(单位)所属的所有企业(单位)填写本栏。
⑸其他:是指不隶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等。
16.建设性质
按建设项目情况填写。
⑴新建:一般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独立工程。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企、事业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⑵扩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分厂等。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的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也作为扩建。
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总厂之下的分厂,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建设,则也应作为扩建。
⑶改建和技术改造:是指企、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未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总厂之下的分厂等,则应为改建。企、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产民用品等),或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的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也应作为改建。
⑷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是指企(事)业及行政单位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
⑸迁建:指为改变生产能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保和生产的需要等原因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⑹恢复:是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单位。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项目统计。尚未建成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⑺单纯购置:是指现有企、事业、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些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为单纯购置统计。
17.报表种类
基层单位应根据城镇投资、农村非农户投资划分,分别圈填该指标。
18.期末项目建设状态
是指报告期末建设项目状态情况。
⑴筹建:是指在年内永久性工程尚未正式开工,只是进行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为建设做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筹建项目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性质划分其性质。
⑵施工:指建设项目在报告期末尚未建成投产,处于建设阶段。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和历年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⑶收尾:是指历年已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但有遗留工程尚未竣工,在本年内进行收尾工程的项目。
⑷全部停缓建:是指至报告期末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的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有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经上级批准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⑸单纯购置:同13中建设性质(7)的解释。
⑹投产: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19.开工时间
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除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一律填写。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这个指标是计算建设项目建设工期和一定时期内施工项目个数的依据。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作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安装工程开始施工的时间。水利、交通、铁路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的时间。历年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20.投产时间
是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免填。
(二)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
“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栏所有指标,按整个建设项目情况填写。
1.计划总投资
指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项目,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项目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⑴有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填列上级批准数,在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后,又批准调整(追加或减少)时,应填列批准后的调整数字;
⑵无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的计划总投资数;
⑶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如果累计完成投资额已超过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应填列实际需要的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加设计规定工程内容尚需投资);调整最初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可调整计划总投资,未经批准的不应调整计划总投资;单纯购置项目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
2.本年计划投资
是指经有关机关、单位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额。
3.自开始建设至报告期末累计完成投资
这是综合反映整个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建设总进度的指标,与“计划总投资”对比以检查计划总投资完成情况。因此它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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