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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874873 上传时间:2025-03-0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6.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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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 【 政策依据 】 1. (国务院令第350号); 2.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3. (吴政办〔2010〕123号); 4. (苏房金〔2010〕15号);   【 单位缴存 】 一、缴存范围 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需为所属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开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填写的或电子文档,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个人开户)。 三、缴存公式 1、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份计算) 注: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基数按统计局的口径执行。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缴存比例 4、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单位同类人员当月工资×单位同类人员缴存比例 四、 基数比例 1、    基数 根据苏房金吴[2010]15号文件规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960元;最高不得超过10100元。 2、    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五、计息规定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六、列支渠道 1、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税前) 七、资金归属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有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规定环保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缓缴办理     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位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 个人贷款 】 一、适用对象 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是在本市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至贷款申请的上月或当月)的职工。 二、业务特色 1.贷款期限长。购买新建住房(均指“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可达30年。 2.贷款利率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比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优惠利率来说,更加实惠。(贷款利率比较及还款测算详见) 3.还款方式灵活: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在还贷期限内,还提供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本息、一次性或部分提前偿还本金的还贷方式。另外,在部分提前还贷时,可一并办理变更还贷方式。 三、申请条件 1.购买新建住房(联排别墅和住宅用地的酒店式公寓暂视同普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20%。  购买存量住房首付房款、自建住房自筹资金不低于30%。    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超过住房总价的50% 。 2.已落实贷款担保,新建住房应已列入。 3.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或未发生,或尚未还清且已离婚但能证明住房产权及贷款债务均属另一方的。 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中载明的买受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允许选择其中任一人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园区除外),允许任一借款申请人在其缴存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注: ⑴ 所谓苏州大市范围,是指苏州市区(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吴江、太仓的范围。 ⑵ 文中所指的“买受人”,包括本人、配偶和父母或一名子女(含配偶); 所指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和父母或一名子女(含配偶)。 四、贷款限额 1.按购买或自建住房出资额确定的最高限额:购买新建住房不超过购房总价(不包括汽车车库、自行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的非住宅用途房的金额)的80%,购买存量住房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自建住房不超过建房资金和抵押房产认定价格的70%。 2.按借款人的家庭还贷能力(是指“家庭月收入”)确定可贷最高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可贷最高限额 = 家庭月收入(元) × 35% × 12(月) × 贷款年限(年) 注:⑴ 文中所指的“借款人”,是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 ⑵ 文中所指的“家庭月收入”,是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 (3)贷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延长5年。新房最长为30年,二手房最长为20年 3.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购买新建住房的,不超过32万元,若是借款人仅一人符合申请条件的,不超过20万元;购买存量住房和自建住房的,贷款不超过22万元,若是借款人仅一人符合申请条件的,贷款不超过15万元。 上述三种贷款限额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推荐: 五、办理流程 1.因购买或自建住房须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凭所需材料及相关证明到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吴江分中心服务大厅(下称“公积金服务大厅”)提交贷款申请; 2.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服务大厅开具《吴江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下称“《贷款审批表》”),借款人凭《贷款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吴江分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3.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借款人应与担保公司吴江分公司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下称“《抵押(反担保)合同》”),并缴纳一定金额的住房置业担保费;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置业担保由担保公司承担,其置业担保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置业担保费 = 贷款金额(元)× 担保基准费率(‰)× 贷款年限(年) 现行担保基准费率为0.75‰。若借款人个人信用良好,担保费按六折计算;另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给予贷款金额1.5‰贴补。 4.已落实贷款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凭《贷款审批表》(一份)及相关材料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文本应载明借款人、贷款银行双方已与第三方落实保证的内容,即:借贷双方的保证人为担保公司); 5.若是申请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资金直接由贷款承办银行将其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销售单位(下称“售房单位”)的银行账户。 六、所需材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需材料及相关证明,详见     【柜面提取 】 一、适用对象 公积金的提取人是指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需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包括柜面提取、委托提取)的缴存职工。 二、办理流程 1.提取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及提取所需材料(详见),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或承办银行的公积金服务网点(下称“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柜面提取手续; 2.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凭公积金服务网点开具的《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下称“《提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提款凭证》到承办银行的公积金提取窗口(下称“公积金提取窗口”)办理柜面取款。 三、提取限额 1.购买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付款凭证开具日期的账户余额与实际付款总额。 2.建造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颁发日期的账户余额。 3.偿还住房贷款的:还贷期间,提取金额应是提取办理日的账户余额扣除保底留存额(不少于10个月缴存额)后的金额;还清贷款后,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还清之日的账户余额。 4.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办理日的账户余额和实际支付房租的金额。若是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则在租赁期内, 应逐年办理不超过两次的提取,每次按月的可提额度不超过实际每月支付房租的金额;若是支付房租标准明显高于所在地房屋租赁价格平均水平的,则公积金中心吴江分中心(在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可重新予以核定。 四、提取时效 1.购买或建造住房的,须在购房付款凭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开具日期的一年内办理提取,且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其他情况的,详见。     【 委托提取 】 一、办理银行 在下列六家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贷款银行的指定签约网点签订《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委托协议》”),办理由公积金中心定期进行自动“还贷委托提取公积金”(下称“委托提取”)的业务: 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⑶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其中,属于6、7银行的贷款职工,在签订《委托协议》后,还须持签约网点返还的《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公积金中心吴江分中心(在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经核准后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方能生效。 二、所需材料 1.借款合同(协议)。带原件备查,另提供有借款人姓名、帐号、借款用途、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一份。 2.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扣款还贷委托书及指定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下称“还贷账户”)。 3.其他证明材料。身份证、公积金卡;借款人以外家庭成员委托的,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其中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还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三、签约须知 1.委托提取业务于签约后的次月生效,由公积金中心采取“统一提取、自动划款”的方式进行,在每月18日(遇节假日顺延)前由系统自动完成,委托提取的资金是在5个工作日内划入贷款职工已指定的还贷银行存折(卡)中的。 2.按规定签约后的委托提取,其缴存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应留存额为1个月缴存额。首次委托提取于次月18日发生,还贷账户一次性划入应留存额以上的金额,之后在《委托协议》未终止期间,还贷账户每月实际划款到账的金额不超过上月还贷额。 3.还贷委托提取的签约手续,须由缴存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同一笔住房贷款有多人签约的,应多人同时到场办理。每一位缴存职工只能办理一笔住房贷款的签约手续,有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一律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签约手续。 4.签约后需要变更委托事项的,变更人须持身份证、公积金卡、《委托协议》和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以及能证明与借款人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原签约网点办理。 5.签约后需要终止委托提取的,由同笔住房贷款的所有签约人持身份证、公积金卡、《委托协议》,到原签约网点办理。     【 账户转移 】 一、转移类型 1.缴存职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不含园区)因工作变动(离退职、工作调动等)需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下称“个人账户”)转移的。 2.缴存职工到园区或出苏州大市范围工作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的。 3.职工已在我市设立个人账户,须将原在园区或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地区缴存的公积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的。 注: 以上第1、2类两种转移类型的,其个人账户必须已封存。 二、办理流程 对照上述的三种转移类型,相关办理流程如下: 1.原则上应先由原单位办理封存手续,然后再由转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及启封(须继续缴存的)手续。 若是由职工本人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及转入单位开具并盖章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申请书》(下称“《转移申请书》”)到转入单位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须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应由转入单位再办理启封手续。 2.须持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及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或工作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类似的相关证明(须注明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名称、缴存单位名称、缴存银行的帐号等内容),先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开具注明“调职转移”的《提取申请书》,然后到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3.须持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开具,凭表到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转出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 公积金卡 】 一、卡挂失 职工本人办理公积金卡挂失的,须持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下称“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由服务大厅开具《住房公积金挂失卡申请表》(下称“《挂失申请表》”),经本人签字后,《挂失申请表》一份交服务大厅作挂失登记凭证(另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份由职工本人留存并作之后补领新卡的凭证。 二、补卡换卡 职工本人因公积金卡挂失补领新卡的,须在挂失登记的3个工作日后,持身份证及《挂失申请表》,到服务大厅或公积金承办网点(下称“受理网点”)办理;因公积金卡缺损或打印满折等情形需要换卡的,持身份证及原公积金卡到受理网点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即办。 三、修改密码 职工本人需要变更公积金卡密码的。知晓原密码的,持身份证、公积金卡到受理网点直接办理密码修改;遗忘原密码的,持身份证、公积金卡到服务大厅办理密码重置。(密码为6~12位的数字) 四、信息变更 职工个人账户或公积金卡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原则上应由缴存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信息的更正手续。 若是由职工本人办理的,须持身份证、公积金卡及缴存单位开具并盖章的个人账户信息更正的相关证明(因换领第二代身份证而变更个人信息的,也可出具公安部门的身份证变更证明),到服务大厅办理个人账户信息更正手续。       【 其他事项 】 一、代办须知 1.公积金卡的密码设置,应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若是公积金卡为初始密码“000000”的,可由直系亲属出具相关证明后代设密码。变更或重置密码的,均须职工本人办理。 2.公积金的柜面提取,一般应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因出市(境)、病卧等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知晓公积金卡持卡人的密码,除须提交提取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友情提醒 1.对于已进行公积金委托提取的缴存职工,其配偶及相关共同共有人不能同时兼办同一笔住房贷款还贷的柜面提取。 2.柜面提取开具的《提取申请书》有效期为3个工作日。逾期自动作废后,提取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自备原先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到公积金服务网点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3.我市已实行公积金通兑提取。提取人可凭公积金服务网点开具的《提取申请书》,在我市范围内任一承办银行的公积金提取窗口办理取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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