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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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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地基加固处理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一)检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02-20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和构筑物的地基加固处理,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检查内容 2. 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检查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图纸会审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地基加固范围、加固方法、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及施工顺序和要求等。 3. 质保资料检查 (1)各种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混凝土、水泥土试块的强度测试报告; (4)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报告及其他地基质量检验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过程中的原始施工记录; (7)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8)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及其它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4. 现场实物检查 (1)换填法(砂垫层) 重点检查换填范围、分层施工的垫层密实度。 (2)水泥土搅拌法(湿法) 重点检查水泥用量、桩长、搅拌提升时间和复搅次数。 (3)树根桩 重点检查钢筋笼制作质量和成孔、注浆的各项工序指标,开挖后,检查桩位、桩数和桩顶度。 (4)锚杆静压桩 重点检查压桩力、桩入土深度、接桩质量、压桩孔平面位置和桩端锚固质量。 (5)沉降控制复合桩基 重点检查预制混凝土桩制作质量和桩的平面位置。 (6)注浆法 重点检查浆液制备、注浆孔位置、注浆顺序、注浆量和压力。 (四)检查要点 1. 地基加固的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但不得采用现行规范标准未予以规定的或未经本市技术和管理部门鉴定、审核通过的地基加固处理措施。 2. 地基加固处理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当地基加固设计与主体结构设计不是同一设计单位时,地基加固设计施工图必须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认可并会签,施工单位不得自行设计。 3. 当加固地基载荷试验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应由设计核定并办理签证手续。 4. 换填法(砂垫层) (1)填筑材料严禁混入垃圾。 (2)砂垫层材料应选用级配良好的中、粗砂、含泥量不超过3%,若用细砂,应掺入30%~50% 的碎石。 (3)当坑底为软土时,须在与土面接触处铺一层细砂起反滤作用,其厚度不计入砂垫层设计厚度内。 (4)砂垫层的第一层虚铺厚度宜为150~200mm,其余各层可取200~250mm。 (5)换填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载荷试验检验换填质量,如设计无要求,则砂垫层的分层施工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中砂干重度≥16kg/m3,粗砂干重度≥17kg/m3 5. 水泥土搅拌法(湿法) (1)设计前必须进行室内水泥土的抗压强度试验,对承重水泥土桩试块龄期应取90 天。 (2)承重水泥土桩的单桩容许承载力应通过单桩载荷试验确定。 (3)水泥土搅拌法施工现场事先应予平整,必须清除地上和地下的一切障碍物。 (4)严禁没有水泥用量计量装置的搅拌桩机投入使用。 (5)承重水泥土桩施工时,设计停浆面一般高出基础底面标高300~500mm,在开挖基坑时, 应将该施工质量较差段挖去。 (6)水泥土搅拌桩施工中必须加强搅拌,增加水泥与土拌和均匀性。最后一次喷浆程序成后,必须进行复搅,一般要求做到两喷三搅或一喷两搅。 (7)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必须严格监控。施工单位应随时抽查水泥浆液比重(即水灰比),每工作班不少于4 次,同时应提交每根桩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和注浆量记录。 (8)承受竖向荷载作用的水泥土桩,基底标高以上300mm 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以防止桩顶与挖 土机械碰撞发生断裂。 (9)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作规定时,应采用单桩或复合地基载 荷试验检验其承载力。载荷试验应在龄期28 天后进行,检验点数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三点。 (10)水泥土桩桩位偏差不得大于50mm,桩径偏差不得大于4%,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1% 6. 树根桩 (1)树根桩常用的主筋直径为12~18mm,箍筋直径为6~8mm,间距为150~250mm,截面主 筋不得少于3 根。承受竖向荷载时的钢筋长度不得小于0.5 倍桩长。 (2)树根桩的填灌碎石应用水冲洗,计量填放,填入量应不小于计算体积的0.8~0.9 倍。在填 灌碎石过程中应始终利用注浆管注水清孔。树根桩施工时应防止穿孔和浆液沿砂层大量流失。树根的额定注浆量不应超过桩身体积计算量的3 倍,当注浆量达到额定注浆量时,应停止注浆。 (3)每3~6 根桩做一组试块,以便测定桩身混凝土强度,试块材料宜取自成桩后的桩头。 (4)对承受垂直荷载的树根桩,应采用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方法检验其承载能力和沉降特性,也可采用动测法检验桩身质量。 (5)树根桩桩位偏差应控制在20mm 之内,垂直度偏差不超过1%。 7. 锚杆静压桩 (1)桩身混凝土强度不小于C30,如预制桩接桩时,应采用焊接接头,桩头进入桩基承台50~ 100mm,锚杆螺栓的锚固深度为10~12D(D 为螺栓直径)。 (2)压桩施工要求一次到位,严禁施工中途停顿。 (3)压桩孔与设计位置的平面偏差不得大于±20mm,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5%的桩段长,压桩力与桩入土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 沉降控制复合桩基 (1)预制混凝土小桩的制作质量标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纵向主筋保护层厚度为20mm,纵向主筋和钢箍应扎牢,连接 位置不应偏斜,纵向主筋的接头宜用闪光对接焊; B. 灌注混凝土时应由桩顶往桩端方向进行,必须连接灌筑不得中断; C. 桩端处应把所有主筋焊在一根钢筋上,该钢筋在桩端截面的位置应严格居中,其轴线应与桩身轴线严格保持平行。 (2)当预制混凝土小桩的桩身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时方可起吊,达到100%时才可运输和沉 桩。在位移和装运时应两点同时起吊,严禁拖吊就位。 (3)沉桩如用锤击法严禁采用重锤。 (4)预制混凝土小桩需要接桩时,应选用焊接法,上下段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5mm,接桩处的弯曲矢高不得大于桩长1%,且不大于15mm。 (5)沉桩结束后承台基坑开挖时,桩顶设计标高以上至少不小于200mm 的土层应采用人工挖土方法清除,严禁超挖,必须保护桩顶部分免受损伤。 (6)采用轴线布桩方案时,其容许偏差在垂直轴线方向上为50mm,沿轴线方向为70mm 9. 注浆法 (1)注浆法的覆盖土应大于2m。 (2)注浆顺序一般应跳孔间隔、先外围后内部的方式进行。 (3)注浆施工的场地事先应予平整,除干钻法外,应沿钻孔位置开挖沟槽与集水坑,以保持场 地的整洁干燥。 (4)注浆施工应有压力和流量记录,宜采用自动流量和压力记录仪。 (5)当钻到设计深度后,必须通过钻杆注入封闭泥浆,直到孔口溢出泥浆方可提杆。当提杆至 中间深度时,应再次注入封闭泥浆,最后完全提出钻杆。 (6)待封闭泥浆凝固后,移动注浆管自下向上进行注浆。注浆所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一般不得超过出厂期2 个月,受潮结块不得使用。 (7)浆体必须经过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后,才能开始压注,并应在注浆过程中不停顿地缓慢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浆体在泵送前应经过筛网过滤。 (8)如注浆中途发生地面冒浆现象应立即停止注浆,调查冒浆原因。— (9)注浆结束28 天后,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标准贯入或静力触探方法对加固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点一般为注浆孔数的2%~5%。如检测点不合格率≥20%,或虽<20%但检验点平均值达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核定后,应对不合格注浆区实施重复注浆。 二、建筑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一)检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桩基工程,专业桩基工程(如港口、水利等)应按有关专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进行检查。 (三)主要检查内容 2. 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检查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采用桩基类型、数量、单桩设计容许承载力、设计桩长、桩径、桩混凝土强度等级、桩顶标高、接桩形式、停锤控制标准、试桩要求、桩位偏差要求、成桩检测要求等。 3. 质保资料检查 (1)钢筋、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及准用证; (2)半成品(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 (3)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书和准用证; (4)桩基轴线及样桩放线定位及复核测量记录; (5)打(压)桩施工记录、灌注桩成桩施工记录; (6)桩基隐蔽验收记录(包括预制桩接桩和制桩、灌注桩钻孔、清孔、钢筋笼制作、吊放混凝土灌注等); (7)预制桩硫磺胶泥接桩试块、灌注桩和现场预制桩混凝土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 (8)单桩静载和动力测试报告; (9)桩位轴线偏差和标高验收记录; (10)桩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1)桩基竣工验收证明; (12)桩位竣工图; (13)其它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4. 现场实物检查 (1)打(压)桩 A. 现场制桩质量; B. 打(压)桩过程中的桩身垂直度和打(压)入深度; C. 焊接或硫磺胶泥接桩质量; D. 开挖后桩位偏差及桩顶处理质量。 (2)灌注桩 A. 成孔和清孔的方法和质量; B. 钢筋笼制作与吊放质量; C. 水下混凝土浇灌方法和浮桩长度; D. 开挖后桩位偏差及破桩、锚固质量。 (四)检查要点 1. 一般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定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桩基施工任务,钻孔灌注桩施工必须具有专项资格。 (2)各项桩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现行规范、标准、规程,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检测。 (3)住宅工程和其他多层民用建筑工程一律不得采用夯扩桩桩基 (4)现场预制桩和一次浇灌量大于15m3 的钻孔灌注桩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挠捣。 (5)根据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桩基分为3 个安全等级,其中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为二级桩基。 (6)桩基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试桩或试成孔,以便施工单位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及技术参数。对需要通过试桩检测确定桩基承载力的工程,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 根,总桩数在50 根以内的,不应小于2 根;试成孔数量不少于2 个。 (7)桩基轴线测量定位须经总包、建设或监理单位复核签认。施工过程中应对其作系统检查,每10 天不少于1 次,控制桩应妥加保护,若发现移动时,应及时纠正,并作好记录。 (8)沉桩结束后,应根据土质、沉桩密度及速率不同,休止一段时间后才可进行基坑土方开挖; 土方开挖应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技术措施,为防止土方开挖不当,造成桩位偏移和倾斜,土方开挖应分层实施,分层厚度视土质不同而定。 (9)破桩后,桩顶锚入承台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规定时,桩径(边长)大于或等于400mm 时,取100mm;桩径小于400mm 时,可取50mm;桩顶应凿成平面,桩顶上的浮泥、破裂的混凝土块要清除干净。 (10)成桩结束后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检测数量和方法由设计单位书面方式确定。如设计无要求时,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荷载检测工程桩承载力,检测桩数不宜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 根,总桩数50 根内检测不应小于2 根; a. 工程桩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 b. 工程桩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试验,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靠性低,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 B. 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编者注:上海地区目前情况就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对工程桩承载力进行检测。 a. 工程桩施工前已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 b. 属于上述第(10)A.b.款规定范围外的二级建筑桩基。 c. 三级建筑桩基 C. 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质量时,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并不少于5 根。 D. 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的质量时,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多节打(压)入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30%,并不得少于10 根,对灌注桩必须大于50%; 对于采用独立承台形式的桩基工程,一柱一桩形式的工程以及重要建筑的桩基工程,必须增加检测比例。 (11)成桩检测中发现有Ⅲ、Ⅳ类桩及单桩静载荷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2)当桩基工程的一些重要技术指标(如桩位轴线偏差、桩长、桩顶标高、灌注桩充盈系数、泥浆比重等)超过了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限值要求时,必须取得设计单位认定的处理意见。 2. 打(压)桩要求 (1)混凝土预制方桩(管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应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方可起吊,达到100%才可运输,采用锤击法沉桩时,混凝土预制方桩还需满足令期不得小于28 天的要求。 (2)沉桩过程中若发现以下异常现象,要及时研究由设计单位认定处理意见。 A. 锤击沉桩、贯入度突变; B. 桩身出现明显的倾斜移位; C. 静力压桩阻力骤减或骤增; D. 多接桩接头破坏和错断; E. 桩顶发生破碎,桩身裂缝扩大。 (3)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现场地面标高,需送桩时,在每根桩沉至地面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中间验收办理签证手续。 (4)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停打(压)控制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计桩尖位于坚硬、硬塑的粘土、碎石土、中密以上的砂土或风化岩等土层时,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尖进入持力层深度或桩尖标高可以作参考。 B. 贯入度已达到而桩尖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 阵,其每阵10 击的平均贯入度不应大于设计规定值,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确认。 C. 桩尖位于其他软土层时,以桩尖设计标高控制为主,贯入度可作参考。 D. 压桩应以桩端设计标高控制为主,压桩力作为参考。 E. 桩基施工图要求实行双控时,若发现桩顶标高已符合设计要求,但贯入度仍未达到要求或贯入度已达到停锤标准而桩顶标高达不到要求需截桩时,都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认定手续后方可实施停锤和截桩。 F. 采用液压压桩机沉桩时,若桩顶标高已达到设计要求,而压力值小于设计极限荷载较多或压力值远大于单桩极限荷载值,但桩顶标高仍未达到设计要求需截桩时,都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认定手续后,方可停压或实施截桩。 (5)焊接接桩时,上、下节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10mm,节点弯曲矢高不得大于1‰桩长, 焊接质量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程的要求。 (6)硫磺胶泥接桩时,必须每班制作硫磺胶泥试块不小于1 组。硫磺胶泥灌注结束后,应根据气温的不同按规范规定停歇一定时间后,方可继续沉桩。 (7)混凝土预制管桩和钢管桩,在沉桩前除检查强度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外,尚应按有关标准抽样检验。 (8)钢管桩焊接应符合国家钢结构施工的验收规范和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其每个接头除按下表要求做好外观检查外,还应按接头总数的5%做超声波或2%做X 光射线拍片检查,在同一工程内探伤检查不少于3 个接头。气温低于0℃,雨、雪天气和桩身潮湿时,无可靠措施确保质量时,不得进行焊接操作。 (9)管桩接头焊接完成后,需经1min 以上冷却后,才能继续锤击沉桩。 (10)沉桩记录应完整,内容包括:锤型、落距、每米锤击数、最后贯入度、总锤击数、入土深度和平面偏差,钢管桩应增加土芯高度和回弹量。 3. 灌注桩要求 (1)钻孔灌注桩成孔用钻头直径应等于桩的设计直径,桩身实际灌注混凝土体积和按设计桩身计算体积加预留长度体积之和的比,即充盈系数不得小于1,也不宜大于1.3。 (2)成孔应一次不间断地完成,不得无故停钻,成孔过程中的泥浆密度一般可控制在1.10~ 1.3kg/cm3,若遇特殊地质,不易成孔时,应采用特制泥浆,确保成孔质量。 (3)清孔应分二次进行,第一次清孔在成孔完毕后立即进行,第二次清孔在下放钢筋笼和浇捣混凝土导管安装完毕后进行。 (4)二清后,泥浆密度应小于1.15 g/cm3。若遇土质较差时,泥浆的密度不易达到1.15 g/cm3, 可通过试桩得出一个实测泥浆密度,并经设计签证可将泥浆密度适当放宽。 (5)二清结束后,桩孔内仍应保持足够的水头高度,并在30min 内灌注混凝土。若遇特殊情况超过30min,则应该在灌注混凝土前,重新测定沉淤厚度,若沉淤厚度超过下列标准:承重桩100mm、支护桩300mm,应重新清孔至符合要求。 (6)钢筋笼经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入孔,在起吊、运输和安装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安装时,钢筋笼应保持垂直状态,对准孔位徐徐轻放,避免碰撞孔壁,下笼过程中,遇到阻碍,严禁强冲下放;应吊起查明原因处理后,再继续下笼。 (7)钢筋笼安装位置确认符合要求后,应采取措施使钢筋笼定位,防止灌注混凝土时钢筋笼上拱。 (8)混凝土灌注过程中,导管应始终埋在混凝土中,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面。导管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以3~10m 为宜,最小埋入深度不得小于2m。混凝土灌注用导管隔水塞应采用混凝土浇制,并配有橡胶垫片,若大直径灌注桩采用球胎作导管隔水塞时,必须要有球胎回收记录。 (9)混凝土实际灌注高度应比设计桩顶标高高出一定高度,其最小高度不少于桩长5%,且不小 于2m,以确保桩顶混凝土质量。 (10)混凝土在浇注过程中,现场应进行塌落度测定,测定次数如下:单桩混凝土量少于25m3, 每根桩上、下各测一次;单桩混凝土量大于25m3,应上、中、下各测一次。 (11)水下浇筑的钻孔灌注桩混凝土的强度应比设计强度高一等级进行配制,以确保达到设计强 度。所以,混凝土试块强度按高一等级验收,设计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2)沉管(套管成孔)灌注桩应根据不同沉管方式如锤击沉管、振动沉管、振动冲击沉管、静 压沉管;按有关规定、规程的要求,制订防止缩径、断径等措施,通过试成桩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 (13)套管沉孔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尖或活瓣桩尖。混凝土预制桩尖的强度不得低于C30, 钢制桩尖亦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套管下端与桩尖接触处应垫置缓冲密封圈。 (14)沉管符合要求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尽量减少间隙时间;灌注混凝土前,必须检查桩管 内是否吞桩尖或进泥、进水。 (15)为确保沉管混凝土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拔管速度;同时还应根据不同的沉管方法采取使混凝土密实措施。 (16)沉管桩混凝土的充盈系数按设计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成桩后的实际桩身混凝土顶面标高应大于设计桩顶标高500mm 以上。 (17)每浇注50m3 必须有试件,小于50m3 的灌注桩,每根必须有一组试件。 (18)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符合下表要求。 1 1 泥浆护壁钻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尚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三)主要检查内容 2.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检查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混凝土结构形式、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连接方式、锚固搭接长度、重要部位的钢筋配置、现浇混凝土施工缝后浇带的设置部位及要求等。 3.质保资料检查 (1)设计变更文件; (2)钢筋、水泥、粗细骨料等原材料的质量证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交易凭证、复试报告、进口钢筋的商检报告; (3)钢筋接头试验报告;(4)混凝土浇捣等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性能试验报告;(6)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及安装验收记录; (7)混凝土强度和抗渗试验报告、评定结果和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8)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9)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10)隐蔽验收记录:柱梁板梯阳台雨篷钢筋;基础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后浇带处理记录等; (11)分项工程验收记录;(12)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3)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14)其它必要的文件及记录。 4.现场实物质量检查 (1)模板工程 A.模板体系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B.模板体系的起拱度; C.模板拆除时间和方法;D.脱模剂的品种。 (2)钢筋工程质量检查 A.钢筋规格、数量和间距,检查绑孔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是否有变形、松脱和开焊及污染 现象;B.钢筋弯钩或弯折角度及断料长度; C.钢筋连接的接头形式和连接工艺;D.钢筋连接接头的间距和设置位置; E.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和焊接接头长度;F.箍筋加密区长度和箍筋间距、直径; G.墙板拉筋直径、间距和位置; H.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混凝土工程 A.混凝土存在的蜂窝、孔洞、露筋、漏浆等缺陷及缺陷修整工作; B.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高度; C.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方法、测温及内外温差控制方法;D.混凝土的自然养护条件; E.混凝土施工缝的留设位置;F 结构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四)检查要点 1.现场质保条件 (1)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所有试块,均应执行见证取样 送样制度,见证人员应取得上岗证书。 (2)建设工程用的计量器具(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等)应按规定按期检定。 (3)处于桩基及结构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混凝土、砂浆试块的标准养护室,面积最小不少于5m2,应配置恒温装置,室内温度控制在20℃±3℃范围,水温须与室温相同;须配置温度计和湿度计,砂浆养护控制湿度为60%~80%,温湿度应由专人记录。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铁钉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等。 2.模板工程 (1)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2)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隔离剂不得沾污钢筋与混凝土接槎处。 (3)当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跨度等于或大于4m 时,模板应起拱。 (4)安装现浇结构时,上层支架的立柱与下层支架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5)在浇筑混凝土前,对模板内的杂物和钢筋上的油污等应清理干净,对模板的缝隙和孔洞应予堵严,对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6)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或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第4.3.1、4.3.2 条的规定 3.钢筋工程 (1)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备出厂质量证明书和生产许可证,对进场的钢材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检验不合格的钢材不得使用在工程上。 (2)进口钢筋应有出厂质量保证书和商检报告,进场后,应按规定进行机械性能复检,如用于焊接,应分批进行化学分析试验。 (3)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其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 不应小于1.25。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4)钢筋的级别、品种和规格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钢筋接头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渣压力焊不得用于梁、板等构件中水平钢筋的连接。 B.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边缘构件中的纵向钢筋接头,对一、二级的各部位和三级的底层柱底和抗 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C.抗震墙分布钢筋,直径大于22mm 时,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D.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用铁丝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 错扎牢;但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用铁丝扎牢。 (6)钢筋接头的设置位置、锚固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焊接接头及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起点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 倍,且不宜位于构 件的最大弯矩处。 B.采用绑扎接头时,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到搭接长度L 的1.3 倍区段范围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 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为:同一连接区段内,在设计无要求时,受拉区不得超过25%, 受压区不得超过50%。 C.采用焊接接头时,从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35d 且≤500mm 的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而且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为:受拉区非预应力筋不宜超过50%、预应力筋不宜超过25%。 D.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从任一接头中心至35d 的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时:受拉区不宜超过50%。 E.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GB50204-2002 规范中附录B 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不应小于200mm。 F.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连接中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锚固长度相应增加5d。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0mm。 G.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料,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7)箍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箍筋应按设计图纸设置,框架柱、梁端加密区的箍筋配置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DBJ08-9-92 第5.3.4、5.3.8、5.3.9 条的规定。 B.框架节点核芯区内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与柱端加密区相同。 C.在设计无要求时,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箍筋的末端应作135。弯勾,弯勾的平直部分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 倍。 D.在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8)洞的加固钢筋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剪力墙上门窗洞口周边应配置不小于2Ø12 的水平和竖向构造钢筋。 B.对于现浇墙板、楼板预留孔洞(如厕所、厨房间等)处四周钢筋(包括后凿洞)必须采取设计认可的加固措施。 (9)钢筋的固定及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为防止墙、柱主筋偏位,墙板内外排钢筋间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设置撑筋,墙板筋在模板上口加一道水平筋,并采取措施(如电焊)加以限位。 B.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或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4.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准用证、交易凭证,要做到先检验后使用,杜绝使用无证和假冒伪劣水泥。重大工程、住宅工程必须使用旋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B.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钢筋混凝土工程中严禁使用海砂。对进场使用的砂料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每验收批应严格按规范进行颗粒级配、粗细程度、含泥量和泥块量等试验。 C.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水泥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的规定。 D.本市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外环线以内多层住宅、市区(不含闵行、宝山、嘉定)范围内的其他单多层建筑,混凝土一次浇灌量在30m3 以上,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2)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同一施工段,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当必须间隙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B.在浇筑竖向结构前,应先在底部填以50~100mm 厚与混凝土内砂浆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浇筑中不得发生离析现象。 C.梁柱节点部位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当节点钢筋过密时,可采用同强度等级的细石混凝土。 D.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设计方案确定,并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较 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其留置位置应符合GB50204-2002 第7.4.5 条规定。 E.在施工缝处继续浇捣混凝土时,应清理浮浆、松散混凝土及石子,并冲洗、湿润且不得有积水, 浇筑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1.2N/mm2,但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在施工缝处铺一层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 F.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将钢筋加以整理或施焊,然后浇筑早强、无收缩水泥配置的混凝土。 (3)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自然气温≥5℃时,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在12h 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B.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用塑料布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C.混凝土浇水养护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 天,对用缓凝型外加剂和粉煤灰混凝土以及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 天。 D.大体积混凝土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E.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F.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N/mm2 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4)混凝土质量检查 A.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结构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强度,应采用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 B.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混凝土试件留置应符合GB50204-2002 第7.4.1 条的规定,抗渗混凝土试件留置应符合GBJ50204-2002 第7.4.2 条的规定。 C.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批验收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5)混凝土缺陷修整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影响混凝土结构性能的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B.对混凝土试块强度评定不合格或未按规定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可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非破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措施。 四、砌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小型空心砌块工 程的质量检查参见“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使用商品砂浆等有专门要求的砌体工程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检查。 (三)主要检查内容 2.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检查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砌体 材料和粘结材料的强度等级、砌块排列要求、圈梁、构造柱的设置部位及要求等。 3.质量保证资料 (1)施工单位资质报审文件、专业工种上岗证、施工执行的技术规范文件; (2)进场原材料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3)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施工记录;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6)施工记录; (7)施工质量控制资料;(8)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9)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10)其它必须提供的资料;(11)观感质量的总体评价; (12)对有裂缝的砌体验收(分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及不影响结构安全性二种)。 4.现场实物质量检查 (1)砌体轴线位置与标高;(2)皮数杆的设置及砌块排列图的实施; (3)砖、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4)回土时对墙体的监护; (5)组砌方法与留槎;(6)变形缝净宽及防护措施; (7)构造柱、预留洞、预埋件等的位置、尺寸及施工质量; (8)拉结筋、锚固筋等构造筋的施工质量;(9)预制构件的安装与防腐木砖的位置与方向; (10)砌体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 (四)检查要点 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多层砖房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2.5。 (2)六层及六层以上房屋的外墙应采用MU10 的砖或MU5 的砌块。 (3)基础墙和水池、水箱等不得使用多孔砖。基础墙粘土砖强度不得低于MU10,水泥砂浆强 度不应低于M5。 (4)除基础墙和砖砌女儿墙外,墙体不应使用实心粘土砖,非承重墙体禁止使用粘土砖。 (5)构造柱和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2.砌体工程的构造柱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部位应符合DBJ08-9-92 表4.3.1 的规定。 (2)多层砖房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 (3)构造柱必须与圈梁连接,相交结点处适当加密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在梁上、下均不应小于450mm 或1/6 层高,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绑扎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的构造柱相互错位。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 (5)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从每层柱脚开始,先退后进,沿墙高每500mm 设 2Ø6 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m。 (6)在浇灌构造柱混凝土前,应先清除模板内的杂物,先注入适量同配比水泥砂浆,振捣时,振捣器应避免触碰墙,严禁通过砖墙传振。 3.砌体工程的圈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垂直间距的2 倍,且不得小于1m。 (2)山墙及横墙圈梁钢筋应弯入纵向圈梁,其弯入长度不小于500mm 和钢筋直径的35 倍。 (3)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最小纵筋4 Ø 10,最大箍筋间距200mm。 4.砌体工程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块材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砌筑砌块墙体时,尚应根据预先绘制的砌块排列图进行。 (2)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双侧回填。单侧填土应在砌体达到侧向承载能力要求后进行。 (3)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材、碎渣和杂物等。 (4)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多孔砖、空心砖、空心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门窗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宽度超过300mm 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 (5)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GB50203-2002 第3.0.10 条的规定。 (6)砂浆试样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的抽样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每一楼层或250m3 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如砂浆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以龄期为28 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7)当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采用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判定砂浆的强度: A.对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B.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C.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已判定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要确定砂浆或砌体强度。 5.砌体砌筑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 天浇水湿润,加气混凝土砌块运输、堆放时应防止雨淋;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应在8~12mm 范围内。 (3)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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