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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筹 划 2004年第1期 (总第1期) 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 目录 1 卷 首 语 3 筹 划 前 沿 筹 划 理 论 关于税务筹划 4 筹 划 技 术 价格平台 5 税 务 律 师 律 师 谈 法 软件企业税收法规 9 律 师 提 醒 税务筹划风险分析及规避 17 筹 划 实 务 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筹划 20 财 税 研 究 浅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24 经 典 案 例 “外购”改“设厂” 方便又实惠 25 减少流转环节,降低营业税负 ——营业税筹划思路之一 27 法 规 速 递 29 关 于 润 博 46 卷首语 亲爱的读者 您好! 在我们的努力下第一期《税务筹划》(电子版)终于和您见面了,激动的情绪难以用 言语来形容。出版一份权威的税务筹划专业杂志是我们的夙愿,希望通过我们的努 力实现税务筹划的推广和应用,希望我们的杂志为您和您的企业的税务筹划带去切 实、有效的帮助,实现税务利益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开设六个栏目:筹划前沿、税务律师、筹划实务、财税顾问、经典案例、法规速递。这是我们在充分考虑了您和您的企业的需求后精心设计的。 筹划前沿:主要介绍当前税务筹划界最新的理论发展和筹划技术; 税务律师:是我们的财税、法律专家就某些行业财税法规的总结、解释和分析; 筹划实务:主要介绍筹划实务,希望达到理论与实务的完美结合并具有 实际可操作性; 财税研究:则把企业的财务与税务筹划相结合,以期实现税务筹划的合法财务处理,为您展现全新的财税理念; 经典案例:选择经典且具实效性的税务筹划案例,希望能给您的企业带来一点筹划思路; 法规速递:专家精选最新的财税法规,使您及时掌握最新法规,为企业税务筹划未雨绸缪。 润博的宗旨:为您提供专业的税务筹划服务,帮您实现税务利益的最大化。我们随时解答您的税务、财务、法律难题。设计最优化的税务筹划方案,实现财、税、法的完美结合是我们的目标! 虽然我们有坚定的信心、饱满的热情,但杂志中的错误和不当之处必然存在,希望您及时联系我们,我们相信,在您的支持下,《税务筹划》一定会越办越好! 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 2004年7月30日 筹划理论 关于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争取税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活动。它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1. 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税务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科学的措施,对经税务营、投资、理财精心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筹划的合法性,是它区别于其它税务行为的一个最典型的特点。 2、筹划性 筹划性表示税务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的待遇不同,这在另一方面向纳税人显示出可选择低税负决策的机会。 3、整体性 这里有三层含义:一、指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各种决策来说是牵一处而动全身;二、税务筹划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才能完成;三、综合考量各种税种是税务筹划的重要原则。只有照顾到以上三个方面才可能实现节税整体效益最大化。 4、成本性 收益的背后就意味着成本的发生,税务筹划也不例外。筹划的成本可以分为资金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无论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聘请专家进行筹划都需要资金上的投入。筹划方案的设计、执行需要付出时间代价。机会成本则指企业执行筹划方案而放弃了其他的方案,而其他方案的执行也会为企业带来收益其他方案的收益对于筹划方案来说就是机会成本。成本与收益比较的结果决定着筹划方案是否执行。 税务筹划与其它税务行为的法律区别 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和税务筹划都可以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1.偷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从而达到少交或者不交税款的目的。显然,偷税的手段是非法的,而税务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2.漏税   漏税主要特指纳税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少交或者不交税款的一种行为。那么,如何界定无意识呢?它包含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模糊不清或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少交税款。但是,各地税务稽查部门在遇到漏税案件时,往往会认定为偷税。 3.抗税   抗税是以暴力或威胁等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直接触犯了法律。 4.骗税   骗税是一种特定的行为,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等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而从国家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一种少交税款的行为。骗税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最关注的税务犯罪行为之一。 5.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它分为主观和客观等两种:①主观欠税是指企业有钱而不交;②客观欠税是指企业想交税,但是没钱。现在,我国把主观欠税列入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观欠税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交,但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欠税不仅要补交还要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由此不难看出,专业人员的税务筹划是一种低风险甚至是零风险的节税行为。 筹划技术 价格平台 概述 价格平台是指纳税人利用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定价权,以价格的上下浮动作为纳税筹划的操作空间而形成的一个范畴,其核心内容是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根据双方的意愿,产品的转让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个人或企业,为了躲避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税负的目的。它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现有经济模式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包括接受的价格标准和转让给他人的价格标准)。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他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产品价格和自身利润水平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筹划方法 企业之间转让利润时定价的主要方式有:①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这里又分为实际成本法和标准成本法,实际成本法是指以销售利润中心所购产品的实际成本定价;标准成本法是指以预先规定的假设成本定价。②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其中包括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场价格和成本加价。 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运用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关联企业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法律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均有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所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商品交易转让。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利润或收入,以实现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这样的产品购销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由一方完全掌握产品销售权,对另一方的产品实行包销;二是按一定比例包销部分产品;三是实行委托代理销售,支付代理销售费用。三种方式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纳税筹划机会。只是在完全和部分包销的情况下,产品售价受人为因素左右的条件更为方便;委托代理制则主要通过代理销售费用的高低来间接实现税负转移的目的。 (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转让。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销价格进而影响产品成本来实现纳税筹划。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 (3)利用机械设备转让。机械设备包括各种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各种动力、输送和传导设备等。机械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一般都表现为抬高价格,以次充好,以旧冒新的情况。这在合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中比较多见。 (4)利用提供劳务转让。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时,可以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5)利用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比较困难,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以此调节其利润,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有些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或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 (6)利用租赁业务转让。关联企业之间利用租赁机器设备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多种:①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地区的关联企业,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转移利润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②利用不同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而进行的纳税筹划。③先卖后租用。购进设备投入生产后,即可提取折旧.如将投产后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这样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以享受首年折旧免税额,租用设备的承租方还可享受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如果是在加速折旧的情况下,这种效果会更加明显。 (7)利用贷款业务转让。在借贷款业务中,关联企业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法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收负担。有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贷款来源较畅的企业,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轻了税收负担。 (8)利用管理费用转让。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是税法却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便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价格平台模型分析 1.转让定价简单模型 假设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x,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y,而且满足x>y。按照正常价格进行交易,甲企业的利润为PA,乙企业的利润为PB。则甲、乙两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T=PA × X+PB × Y 假设甲、乙两企业为关联企业,双方协定按内部价格进行交易,采取措施为:甲企业卖给乙企业的产品比市场价低,乙企业卖给甲企业的产品比市场价高。假定经交易后,甲企业的利润为P’A, (显然P’A<PA),乙企业的利润为P’B。(显然P’B>PB),而且满足P’B—PB=PA-P’A。则甲、乙两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T’=P’A × X+P’B × Y T’—T=(P’A-PA)X+(P’B-PB)Y =(PB-P’B)X+(P’B-PB)Y =(Y-X)(P’B-PB)由于P’B—PB>0 Y<X因而T’—T〈0 显然,两企业所承受的税率不相同时,利润从税率高的企业向税率低的企业转移有利于关联企业整体税负的减少。 (1)当甲企业适用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货、高价进货的策略,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应纳税额。 (2)当乙企业所适用的税率较高时,釆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减少应纳税额。 2.转让定价扩大模型。 上面假设了甲企业和乙企业同是一个利益集团时的转让定价简单模型,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多见,因而,简单模型不能说明企业间转让定价原理的全部,有必要引入转让定价扩大模型。 这里仍然假设甲企业所处地适用税率为X,乙企业所处地适用税单为Y,而且也满足X>Y,但是甲和乙两企业不属于同一利益集团,即非关联企业。 同样,按照整体税负最小化观点,甲企业在与乙企业进行交易时,仍然可以采用提高进价、压低售价的方法,减少本企业的利润以减轻自身税负。这样就使非关联企业方获益,自己反倒吃亏,因而这里要引入丙企业。假定丙企业与乙企业同处一地,其适用税率也为Y,而且假定丙企业与甲企业是关联企业。其基本思路是甲企业与丙企业先按内部价格核算,再由丙企业与乙企业按市场价格进行正常交易。 丙企业要与乙企业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因而假定甲企业和丙企业的总利润为PA。(这里假定这种交易不会增加成本)。如果甲企业的利润变为P’A,则丙企业的利润增加(PA-P’A)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T’=P’A × X+(PA-P’A)y 而转让定价前甲企业应纳所得税为T=PA × X 因而T’-T=(P’A-PA)x+(PA -P’A)y =(y-x)(PA-P’A) 因为P’A<PA,y<x 所以T’-T<0 很显然,这种筹划照样能节省税款。 3.转让定价一般模型 由于现实经济生活极其纷繁复杂。甲企业可能与乙企业同在一地,适用相同的税率,有时并不涉及到商品交易,只是集团内部管理费用等的分摊,还有时可能并不马上涉及交易,只是涉及到某种税的征收,比如进口环节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时上面的模型便不能很清楚地说明问题,因此应引入信箱公司。 信箱公司没有专门的业务,只是起帮助企业进行利润转移的作用。企业与何种地方的何类公司进行何种交易,都可以经由信箱公司倒手,将利润进行转移。因此,这就要求信箱公司设置在避税地,即税负较低的地区。 因而转让定价一般模型的思路是:无论与哪一家企业进行交易或发生资金流动,只要筹划转移成本低于转让定价所带来的利润,都可以由信箱公司进行中转,将利润转入低税区以实现少纳税的目标。 总结 纳税人在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保证筹划的有效性。运用价格平台进行筹划,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设立一些辅助的机构或公司,这种安排需要支出一定成本费用,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还不具备一定规模时,筹划所能产生的效益不一定会很大。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税务机关调整的价格比正常价格略高一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幸被调整,不仅没有筹划效益,而且还会有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这种价格本身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包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所花费的成本。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筹划安排。 例: 多环节生产企业转让定价的筹划   甲企业主要生产制造×产品,×产品有三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为20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为450元,第三道工序结束后,完工产品单位成本为500元。×产品平均售价每件800元,2000年销售×产品25万件。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其他有关数据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200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250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万元;   (5)利润总额500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1650万元。   该企业对产品生产的各个工序进行分析,发现第三道工序增加的成本很少,仅为50元,而产品是在这道工序完成后对外销售的。   他们设想,如果在低税率地区,比如深圳科技工业园区投资设立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企业),因为该企业离深圳市不远,而且是在深圳科技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甲企业将×产品的第二道工序作为产成品,并按单位成本450元加价20%后,以540元的售价销售给乙企业,由乙企业负责完成×产品的第三道工序。假设甲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中的10%转移给乙企业,乙企业除增加甲企业转移过来的费用及税金外,由于新建立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100万元。则:   甲企业:   (1)产品销售收入=25×540=135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25×450=112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8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90%=2070(万元);   (5)利润总额0;   (6)应纳所得税额为0。   乙企业:   (1)产品销售收入为25万件乘以800元,等于20000万元;   (2)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等于540元加上50元,等于590元,产品销售成本等于25万件乘以590元,等于147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万元;   (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10%+100=330(万元);   (5)利润总额为490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为735万元。   由于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如果乙企业保留盈余不分配,甲企业也就无需按税率之差补缴所得税。甲企业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节省所得税额为915万元(1650-735)。 本例中,虽然甲、乙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但税务机关不会对甲企业的定价进行调整,因为甲企业的产成品属于中间产品,甲企业取得的只是工业加工环节的利润,将其定价确定在20%,已远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产品的主要工序集中在甲企业,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大部分集中在甲企业,乙企业所承担的×产品的第三道工序(制造成本只有50元,占整个产品制造成本的10%)只是简单的加工及包装等生产流程,因而其期间费用相当低。成立乙企业后,甲企业销售部门的人员,以及原来第三道工序的生产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会相应地转移到乙企业,其金额约占整个期间费用的10%。乙企业因重新注册,新增加的管理成本约在100万元左右。通过转让定价,尽管甲企业将加工利润率确定在20%,但甲企业的利润几乎为0,大部分利润都在乙企业实现,从而成功地实行了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律师谈法 关于软件企业税务法规专题分析 软件企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的专业税务律师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对软件行业的相关法规中的关键点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相关法规及内容: 1、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税收政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 生效日期:2000年6月24日 2、国税发(200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四、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3、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三、关于税务管理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二)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准予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认定,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4、财税(2002)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西部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执行,即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上述政策。 ■四、其他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政策规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此前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5、国税发(200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一、财税〔2000〕25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三、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四、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6、国税发(200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用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7、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政策。软件企业需要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需要认定。 ■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项目后,凡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产联〔2000〕968号)、《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时,应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认真进行符合性审查。 3. 取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两类企业的事后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进行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8、信部产联(2000)96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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