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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一节 税法概念
一、税法的概念
概念
内容
联系
税法
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其另一个特点是,具有综合性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税收制度
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方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内容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核心)、税收征管制度、税收管理体制。
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是税收本质特征及税收职能所要求的
税收
是政府为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几个方面: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分配
3、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4、税收具有无偿性(核心)、强制性(保障)、固定性的形式特征(规范约束)
二、税收法律关系
概念
内容
权利主体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
**法律地位平均,权利义务不对等
权利客体
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最实质的东西,税法的灵魂)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罚则、附则等。
四、税法的分类
税法的分类标准
子类
内容
按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税收基本法
即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起作税收母法作用
税收普通法
根据税收基本法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利的法律
按照职能作用不同
税收实体法
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所得税法和个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
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
按照征收对象不同
流转税税法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
房产税、印花税
资源税税法
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按主权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
国内税法
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
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包括多边或双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外国税法
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第二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公平、民主决策、从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 五个原则
第三节 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一、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机关
说明
权力
税种举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
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都需要在该级机关以税收法律形式制定实施,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包括: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全国范围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开征、停征权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关于“两外”适用三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1、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2、国务院有税法解释权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总
经国务院授权
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税收立法程序:
提议—审议—通过和公布
第五节 税收管理体制
三、税收执法权
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目前,我国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
征收管理项目
1、国家税务系统
①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证券交易税
②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部分企业的所得税
③个税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部分
④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
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
⑥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方税务系统
A、营业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及其地方附加
B、城建税(不含国税⑤)、个税(不含国税③)
C、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D、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略
第二章 增值税法(指定:一般纳税人用G表示,小规模纳税人用X表示)
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理论:
商品价值=C+V+M,
增值额=V+M,
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
工资(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V,
剩余价值或盈利(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M
二、增值税特点: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比例税率/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价外税制度。
三、增值税类型
A、生产型:对购入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B、收入型: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C、消费型: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在购置当期一次性扣除。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总体上包括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需要归纳总结有关委托加工相关的涉税问题,并举一些相关的例子:
涉及印花税、消费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等知识点,尤其是消费税和增值税相结合的问题
【题1】某生产企业与某加工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厂按要求加工材料一批,按合同约定,加工厂提供原材料50000元,辅助材料1000元,委托加工费4000元,该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为()
A、16.5元 B、27.5元 C、26.5元 D、34.6元
**受托方提供材料的委托加工业务,对受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应当按购销合同贴花,加工费按承揽合同贴花。
【答:】应纳印花税=[(50000+1000)*0.03%+4000*0.05%=34.6元
【题2】
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行为的具体确定
(1)属于征税范围特殊项目
A、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B、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关联知识:需要交消费税)
C、典售寄售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D、集邮商品的生产,邮政部门以外单位、个人的销售集邮商品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A、视同销售行为
B、混合销售行为
C、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界定:
***8种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非会计概念,视同销售需要分税种来区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均有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
(3个来源对应3个去向)
作为投资(即对外投资)
注意:包括“购买”的货物
***货物: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购买福利品不属于货物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2个来源对应2种用途)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包括“购买”的货物,也就是说: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代销货物(双方行为均应交增值税)
受托方/委托方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
**“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满足条件:收款/发票开具
消费税
自产自用(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
“自产自用”指纳税人生产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在建工程、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业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依法缴纳消费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注意:财产、货物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注意: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也在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也并不意味着都要作为收入从而成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
国税函[2008]1081号申报表A填报说明,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收规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但增值税却视同销售时,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营业税如金建通邮文娱服务等劳务),其中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可以这样考虑:将两项拆分,看对交易有无影响,如果拆分后交易不成立或受很大影响,则为混合销售,如果拆分对交易没有影响则为兼营业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定义:A=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
B=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主”指:
AB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AB以外的单位、个人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
【例外】
纳税人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该纳税人既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又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这两个应税项目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理解:可以单独从事也可以同时从事,不会相互影响)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归纳总结一下需要分别核算的地方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器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免税品: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实行退免税进入免税店销售国产商品。
***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免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
A、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B、避孕药品和用具
C、古旧图书
D、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E、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F、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G、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50%
先征后退
①对再生水/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②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需要单独核算有机肥销售额,否则不免税;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③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④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本社成员的农膜/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种苗
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
销售①②③等自产货物
①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②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③以煤炭开采过程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销售①②③等自产货物
①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②以煤矸石、煤渣、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③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①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②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
(4)是否属于征税范围,需要区别对待的项目
A、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该单位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征增值税;
该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征增值税。
【判断】融资租赁单位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未转移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
【答案】错误。融资租赁单位一定要分为专业融资租赁单位还是非专业融资租赁单位,专业的融资租赁单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B、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C、对从事势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否则不征增值税;
D、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行增值税
①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②开具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该票据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E、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汽车销售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购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F、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G、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制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杂志,应按货物征收增值税(13%)
H、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行收增值税。
I、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J、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增值税。
第三节 G和X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A、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B、个人(除个体经营者外的其他个人)
C、非企业性单位
D、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一)办理原则:
1、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按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G,指年应税销售额﹥X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2、G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
(1)G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SW申请办理认定手续,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SW申办G认定手续。
(2)申办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银行帐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SW审核上一步后,发给《增值税G申请认定表》
(4)企业填报第三步的表格,负责审批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G”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5)新开业,符合G条件的企业(非商贸),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办G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销售额﹥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G,其开业后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应重新申请办理G认定手续。
(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非商贸其他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可申办G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机构统一核算,总机构年销售额﹥小规模企业标准,为G,分支机构为非商贸企业,应应税销售额﹤X标准的,可申办G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SW批准总机构为G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影印件)
***所有销售免税货物企业都不得办理G认定手续。
(7)已开业的非商贸X,其年应税销售额﹥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申办G认定手续。
(三)G年审和临时G转为G的认定
在G年审和临时G转为G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X标准,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取消G资格。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偷骗抗税行为
B、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C、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按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G在年审后一年内领票限于千元版,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25份。
***纳税人一经确认为G,不得再转为X;辅导期G转为X的,按另外规定执行。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概念
“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1、设: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用a表示);货物批发或零售(用b表示)
则(从事a)或(从事a为主,兼营b)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3、年应税销售额﹥X标准的个人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归纳总结:
标准
非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
纳税人判定
正常标准
年销售额>50万元
年销售额>80万元
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50万元
年销售额≤8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
特殊标准
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
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自1998-7-1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现为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自2002-1-1起,成品油加油站
一律为一般纳税人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现为80万元)
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①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货物实物/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②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
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直接按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
统一核算总分机构
总机构年销售额超过标准,分支机构属于非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非增值税劳务),分支机构年销售额未超过标准
分支机构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辅导期的G管理
G的纳税辅导期≥6个月,辅导期SW对其按以下办法进行增值税征管。
(1)对小型商贸企业,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量≤25份
(2)对商贸零售和商贸大中型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由SW按现行规定审批,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可再次增购,但再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用Y表示),否则不予领购发票。
***Y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Y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①发生Y抵减的,纳税人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SW提出抵减申请;
②SW审核申请,若纳税人缴税和发售的专用发票情况无误,且Y余额﹥本次Y,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Y余额﹤本次Y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发售发票。
③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Y。
(4)每月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有未使用完的,次月发售发票时,按上月未使用发票份数核减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每月最后一次领购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有未使用完的,次月首次发售发票时,按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次月纳税申报按G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如Y超过应纳税额,经SW评估审核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转为正常G的审批管理
1、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四正”)的,可认定为正式G:
A、纳税评估结论正常
B、约谈、实地查验结果正常
C、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D、企业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延长辅导期或取消G资格。
【考题】对新设立的商贸企业,纳税辅导期达6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正式一般纳税人.这些条件包括:
A、纳税评估结论正常 B、能够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 C约谈及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D、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E、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案】ACDE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非货物生产或应税劳务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G后,原则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用E表示)≤1万元。
A、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300万元并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10万元的专用发票;
B、对于只开具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商品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分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SW审核同意,可适量开具≤10万元的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
C、大中型商贸企业,开票最高限额由SW根据企业实际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17%
2009-1-1起,将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由原来13%恢复到17%.
如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纯氯化钠,未焙烧的黄铁矿\石英\云母粉\天然硫酸钡等.
【考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或劳务,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有()
A、销售食盐 B、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 C、销售报刊 D、销售铜矿砂及其精矿
【答案】D
二、低税率 13%
***一般纳税人或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清、鲜奶(入嘴的三种),盐(2007-9-1起施行)
2、物质生活能源产品:六气(冷气/暖气/沼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沼天气冷暖,石油液化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精神生活产品:书报杂志(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农业生产资料:三农(农药/农机/农膜,农机不含农机零部件),化肥、饲料
5、农业产品(按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
包括种植、养殖、水产、林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外,一切单位、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仍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
6、二甲醚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四、征收率
***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采用简易征收方法,但对于其进口货物仍应按17%或13%规定税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区分为工业和商业,统一调整为3%。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分类
纳税人
行为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
增值税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
该固定资产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
按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2008年底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该固定资产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后购进或自制的
按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2008年底以前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该固定资产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2008年底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该固定资产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自制的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
不分是G还是X
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种特殊情形销售货物
一般纳税人
销售三种特殊情形的货物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六类货物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产的六类货物
①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电力(装机容量≤5万千瓦)。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接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⑤自来水
⑥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节 G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其中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一)首先需要核算准确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
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除销项税额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代垫款项,返还利润/补贴/延期付款利息,基金/违约金/包装物租金,手续费/包装费/集资费/奖励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联想:逾期包装物押金也视同含税收入处理)。
价外费用不包括(见消费税中价外费用规定,相同):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财务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全额上缴财政。
4、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者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注意:G向购买方收取的从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1)折扣销售——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注意与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的区别与联系;注意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
***采取以旧换新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例外: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税法规定,采取还本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即为货物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行为。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行税额***在以物易物的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逾期: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个别包装物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限期)。
(2)上述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
***注意:包装物押金和包装物租金的处理不同,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国税[1995]192号规定,自1995-6-1起,对销售黄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黄啤酒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前述一般押金处理)。
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见前表)
7、视同销售时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对既征增值税同时又征消费税的,
***这个公式包括了上面的公式,即令消费税税率=0,可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如果货物为自产货物,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如果为外购货物,成本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老教材:成本利润率为10%
属于征收消费税货物,20%(高档手表)、10%(高尔夫球、游艇)、8%(乘用车)、6%(摩托车、贵重首饰)、5%(其他)。
***参见前述有关组成计税价格的综合内容。
(三)含税销售额转换不含税销售额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三、进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配比原则:购进项目金额与销售产品销售额之间应有配比性,当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下列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论是否支付了货款)。
3、G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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