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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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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法典调节的关系 1. 本法典调节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确定、修正、取消、计算、缴纳程序之间的权利分配,以及国家与纳税人(税务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下简称税务关系)。 2. 本法典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调节关税及进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商品税和运输工具税的征收比率。 3. 本法典及相关法调节国家税收与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征收比率。 第二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及其实施 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依据塔吉克斯坦宪法制订,由本法典及其他根据本法典规定采纳的调节税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塔吉克斯坦认可的国际法规组成。 2. 本法典中所采用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事法、私产法和其它法,如果本法典未作其它规定,则其概念和术语意义应为原法中此概念和术语的意义。 3. 如果本法典规定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则征税时应依照本法典规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征税问题时应与本法典的规定相一致。 4. 禁止将本法典有关税务关系的规定列入与税务无关的法律当中,但下列规定除外: ——行政违法法律对行政违法做出的规定; ——刑法对税务犯罪做出的规定; ——破产法对纳税义务优先权做出的规定; ——海关法对税收做出的规定; ——相应日历年国家财政法做出的规定; ——其它缴纳财政款项法做出的规定; ——投资协议、租赁协议和信贷(资助)协议,以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下院批准通过的其它国际法规对税款做出的规定。 5. 对于外国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和外国政府使馆和领事馆及其使馆和领事馆工作人员,以及国际组织代办处及其工作人员和成员,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程序保证其免缴税款并享有本法典赋予或者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认可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其它税款特惠。 6. 如果外国公使不是作为该国公使而是使用其它身份,那么其不享有防止重叠课税国际法规规定的特惠。 第三条 确定、修正和取消税款方法 1. 新税款的确定、已定税款的修正或取消,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立法提案权程序,记入本法典及(或)本法典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法律修正书和补充书。 2. 确定税款时应明确全部课税要素。 3. 按规定记入本法典修正书和补充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有关课税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方案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程序,在国家授权机关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同意后呈报给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第四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课税制度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课税制度为本法典规定的税务关系与所采用的纳税保障措施,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和其组织形式,其权利和义务,税务检查形式和方法,以及违反税法责任的总称。 第五条 课税制度原则 1. 依照本法典,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缴纳本法典规定其应缴纳的所有税款。 2. 对于本法典未作规定的税款,禁止委托他人承担缴纳义务。 3. 依照本法典计算所得的税款,对于国家来讲属于货币债务,应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 4.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只对本法典规定的地方税款进行缴纳。 第六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款 1.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分为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在本法典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按本法典规定程序,纳税人进行专项纳税和/或特惠纳税。 2. 国家税款包括: ——进口税; ——利润税; ——增值税; ——消费税; ——社会税; ——资源税; ——公路使用税; ——皮棉和初炼铝销售税。 3. 属于本法典规定并由各市和各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确定实施的地方税款包括: ——运输工具税; ——固定资产税。 4. 本法典第十六章对专项课税制度作了规定,依照此专项课税制度,个别纳税人必须依照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以便捷方式对某些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进行缴纳。 5. 属于专项课税制度的有: ——自然人依照专利和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时的课税制度; ——针对小型企业活动主体的便捷课税制度; ——针对农产品生产者的便捷课税制度(统一征税); ——针对博彩业经营主体的专项课税制度。 6. 本法典第十七章对税款优惠制度进行了规定。如果优先对经济领域进行投资,则该课税制度将给予额外的税款优惠。 7.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家税款、关税和其它海关缴纳款项及其它缴纳财政款项均应按上述法律和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和金额进行缴纳。其计算和缴纳的行政税务监督程序由相应授权机关和税务机构按本法典和有关法律确定的程序实施。 8. 国家税款将在共和国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进行分配,分配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法进行。地方税款将进入相应的地方财政。 9. 本法典专项部分规定的税款,如果本法典未作其它规定,则其征收由税务机构进行。 第二节 基本概念 第七条 税款 1. 税款是指本法典规定必须缴纳的一定金额的、具有不予返还和无偿性质的财政交费。 2. 如果本法典未作其它规定,则税款以货币计算,使用本国货币支付。 第八条 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 1. 独自进行的以不断获取利润(收入、补偿金)为目的,但自担风险的活动为需要按经营活动缴纳税款的活动,其获取利润(收入、补偿金)的方式为资产使用、商品销售、完成作业或通过他人提供服务,而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就其从事工作的性质进行国家登记。 2. 下列活动不属于经营活动: ——与执行国家授予的权力有直接关系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村镇自治机构的活动; ——慈善活动; ——宗教活动; ——社会组织活动; ——创始人拨款机构的活动; ——自然人进行的租赁活动。 3. 自然人、创始人出资的拨款机构,和/或非商业组织进行的下列活动,如果这些活动不是其进行人员的主要活动,则不属于经营活动,无须缴纳税款: ——信贷组织资金分配; ——固定资产和/或非固定资产租赁; ——资产委托管理; ——购买(销售)或以法人法定资本的形式转让份额或其有价证券; ——购买(销售)或转让债券或任何其它期票给他人; ——购买(销售)或以股份投资基金的形式转让股份和/或所有权及卖方所有的任何类似权力给他人; ——依照民权性质的合约(合同)或者在没有合约(合同)的情况下进行雇用工作。 4. 从事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类活动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为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缴纳税款,而其与从事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活动则必须单独进行核算(与主要活动分开)。 5. 如果法律未作其它规定,国家机关按某些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数额使用其专项活动资金缴纳其他缴纳财政款项,则其从事的上述活动不属于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雇用工作 1. 对于本法典,概念“雇用工作”是指: ——自然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事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或国家公务法所调节的关系框架内履行责任; ——自然人履行的与服务于武装力量或执法和/或与其类似机关(机构)有直接关系的责任; ——自然人作为企业或组织领导应进行的工作。 2. 从事过、正在从事或将要从事雇用工作的自然人,本法典中称作“工作人员”,需对上述自然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支付的人则称为“雇主”,而这类支付则被称作“工资”。 3. 本法典规定,雇主必须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记录工作人员记工册的工作地点即为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地点。 第十条 慈善活动 1. 慈善活动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慈善活动法”进行。 2. 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则给予他人帮助(援助)的活动不属于慈善活动,应该缴纳税款: ——获得帮助(援助)的人对给予帮助的人承担财产责任或非财产责任(专项使用所得资金或财产责任除外); ——获得帮助(援助)的人及给予帮助(援助)的人为关联人; ——为参加任何级别的选举运动而提供帮助(援助)给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一条 常驻人员和非常驻人员—自然人 1. 在本日历年度终止的任何连续12个月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实际居住超过182天的自然人,从第183天起在本日历年内将被视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如果该自然人在上一个日历年就是常驻人员,那么其从本年度1月1日起即被视为常驻人员。 2. 在本日历年度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部门工作的自然人,无论其工作的时间长短,在本日历年内均被视为常驻人员。 3. 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自然人、提交申请加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虽然没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但已经申请永久居住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的自然人,无论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和本条规定的其他准则,均被视作自然人—常驻人员,其中包括: ——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权力机构派往国外的自然人,包括外交工作人员、领事工作人员和类似代办处工作人员、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商务代办处工作人员、国际组织或政府间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上述自然人的家庭成员; ——从事国际运输其运输工具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或公民所有的工作成员; ——布署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军事基地、军队、军事小组、军事特遣队或军事分队服役的军人和文职人员;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工作,工程项目属于(其中包括依据租赁合同而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常驻人员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主体所有的工作人员; ——在整个培训或实践活动期间都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从事培训或实践活动的学生、大学生、见习人员和实习生; ——在整个教育或进行科学作业期间都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进行教育、咨询或者科研活动的教师和学者; 4. 如果外国自然人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则本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不是指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 ——作为大使或领事工作人员(或作为其家庭成员); ——作为国际组织工作人员或作为外国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或其家庭成员); ——只是经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从一个国家前往另一国家的人员。 5. 无论自然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该自然人确实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任一天,均可视作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居住日。 6. 依照本条,不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常驻人员的自然人为非常驻人员。 7. 如果自然人在下一日历年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非常驻人员),则本日历年内该自然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住的最后一天至本日历年结束,其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非常驻人员。 8. 每个日历年都应对自然人的常驻人员和非常驻人员资格进行确定。 9. 被认为是非常驻人员的自然人,必须在其取得收入之日前或提交纳税报表前,向其停留(居住)地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证明其常驻或无外国国籍的证明文件; ——由公证人经办证明其身份(护照)的证明文件的正确国语译本。 第十二条 非常驻人员(外国企业或非常驻自然人)的固定场所 1. 如果本条未作其它规定,非常驻人员(外国企业或非常驻自然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固定场所(以下简称固定场所)是指固定经营场所,非常驻人员通过该固定场所全部或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包括通过全权代表从事的活动。 2. 固定场所主要是指: ——从事下列活动的场所,包括商品的生产、加工、配套、分装、包装和供货,并且与所从事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 ——管理非常驻人员的任何场所,主要是分公司、分部、局、代表处、写字楼、办公室、研究室、代办处、工厂、作坊、车间、实验室、商店和仓库等,并且与从事上述管理活动的期限无关; ——从事下列活动的任何场所,包括勘探自然资源所用的装置或平台、钻孔设备或其它设备,以及竖井(矿井)、石油和/或天然气钻井、采石场、地上或水上井架和/或钻井,并且与从事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 ——从事与管道、油气管道、自然资源勘察和/或加工,以及设置、安装、组装、调试、启动和/或维护设备相关的活动(其中包括进行的监测、监督或监察活动)的任何场所,并且与从事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 ——从事与使用自动赌博装置(包括游戏机)、电脑网络和通讯信道、娱乐设施、运输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有关的经营场所,并且与从事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 ——自然人—非常驻人员使用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基地。 3. 建筑场所(工程项目)、安装或组装工程、对上述工程进行的监督活动,以及进行的设计作业构成固定场所,而与从事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本条中的建筑场所(工程项目)主要是指不动产项目的修建和/或改建,其中包括楼房建筑、设施建筑和/或对其进行修缮工作,建筑和/或改建桥梁、道路、运河、管道敷设,安装电气设备、工艺设备或其他设备,以及(或)从事类似应急工作。建筑场所(工程项目)自签订国家工程项目投入使用验收(完成作业量)证明文件并对工程款全部支付之日起第二天即终止。 4.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非常驻人员从事以下活动也视为其有固定场所: ——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通过全权代表机构征收保险金和/或进行风险保险或再保险业务;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通过工作人员或专门招聘的服务人员提供不间断服务在本税务期终止的任何连续12个月内超过90个日历日; ——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现行法律形成共同经营合同,其为该合同参与方; ——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举办有偿展览和/或进行有偿商品供应(销售); ——依据合约关系向常驻人员或非常驻人员授予代表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利益的权力,以及以其名义进行活动和/或签订合同(合约、协议)的权力。 5. 进行本条规定的活动时,临时性或季节性休息不视为固定场所的取消。 6. 非常驻人员通过独立中介人(依据委托、代售、寄售合约或其他类似合约进行活动的经纪人和/或其他独立的代理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从事经营活动,但未授权中介人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合约)的,则不认为该非常驻人员拥有固定场所。独立中介人是指为双方合作而从事一般(基本)中介活动,并且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经济上均独立于非常驻人员的人。 7. 法人—非常驻人员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创建的企业分公司,如果在企业分公司和总部之间不存在本条第4款第五段规定的关系,则其不能视为非常驻总部的固定场所。 8. 进行下列活动的场所(与场所使用者无关),不是外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固定场所: ——外国企业存储商品或产品(商品或产品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销售之前); ——为外国企业采购商品或产品,以及收集信息; ——为了外国企业利益而进行的任何其它准备或辅助活动; ——从事本款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中规定的任意活动。 9. 进行过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代理机构和/或分公司为外国企业的固定场所。 10. 依照本条规定,非常驻人员的活动形成了固定场所,而与非常驻人员是否在税务机构进行过税务登记无关。 第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 1. 税务代理人是指依照本法典具有对来自纳税人或支付来源的税款进行计算、扣除和划拨相应缴纳财政税款义务的组织或企业家个人。 2. 如果本法典未作其它规定,则税务代理人具有与纳税人相同的权力和义务。 3. 税务代理人必须: ——依照本法典正确并及时地对来自纳税人或支付来源的税款进行计算、扣除和划拨其他缴纳财政税款; ——对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由纳税人(或支付来源)扣除并划拨到相应预算的税款进行登记,包括对每个纳税人进行单独登记; ——按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向其登记地税务机构提交纳税报表; ——履行税法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四条 关联人 1. 关联人是指彼此间的关系能够对彼此或彼此代表的活动条件和经济成果产生影响的人,其中包括下列情况: ——双方均为同一个企业的创始人(参加者),并且每一方的股份均不少于20%; ——一方直接和/或间接加入另一方,而加入的股额总数超过20%; ——一方在职务上听命于另一方,或一方在另一方的(直接或间接)监控之下; ——双方均在第三双的直接或间接监控之下; ——双方直接或间接监督第三方,且每一方的表决权均不低于20%; ——双方是夫妻关系或为亲属关系。 2. 如果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影响到商品(作业、服务)供应(销售)交易结果,则法院可以依照本条第1款未指出的其它依据认定双方为关联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租借) 1. 依照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金融租赁(租借)法》签订的金融租赁(租借)合约,将折旧固定资产转让给他人时,其中包括飞机(不动产、家具和轻型汽车除外),如果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属于财产租借: ——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价格,交付固定资产给承租人和/或向承租人提供固定资产获得权; ——依照合约,金融租赁期限应当超过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75%; ——当前最低贴现价格在整个财产租借期内应高于财产租借转让市场价格的90%; ——在租赁结束后评定的财产剩余价值应不少于租赁初期财产市场价值的20%; ——转让进行金融租赁的财产,应按承租人的预订准备好,并且在租赁结束后不能由其他人使用,承租人除外。 2. 本条第1款第三段不适用于金融租赁初期财产就只剩下最后25%使用寿命的金融租赁。 3. 本条中为确定当前租赁费贴现价而使用的贴现率即因未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利率。 4. 本条规定的租赁期限包括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有权延长的附加租赁期。 第十六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投资方案 1.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投资方案即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投资、资助和基本建设计划框架内,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与外国(外国政府),以及本国、外国和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拨款(出资)信贷(资助)协议制订的方案,方案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审核批准。 2. 推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投资方案时使用本法典规定的特惠条件。 3. 按规定仍享受额外税款优惠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投资方案拨款(出资)信贷(资助)协议,必须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下院审核批准。而此协议内容中不应有免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所得税和社会税的规定。 4. 如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投资方案实现前此方案的纳税条件变差,此时应采用签订相应协议时执行的纳税条件。 第十七条 本法典中使用的其他基本概念 本法典中还使用其他基本概念: 1)纳税要素——是指确定税款时规范性文件中的必要信息资料,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纳税基数、税率、税务期、税款计算方法、税款缴纳程序和期限,以及税款优惠(如果已经明确)。 2)纳税人(付税人)——是指根据本法典承担纳税义务的人。如果自然人是常驻人员,则纳税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如果自然人(组织)存在下列情况,则其也是纳税人: a)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从事赢得性活动或者其收入来源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b)其是财产所有人(使用者); c)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行为或业务必须缴纳税款。 3)课税对象(纳税相关项目)——是指依照每个税种确定的义务,以及使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权力和/或行为。 4)纳税基数——是指课税对象(纳税相关项目)的价值、物理或其它数据指标,依据这些数据指标才能确定应纳税款额。 5)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单位基数计算应纳税款额的基础单位,以百分比或按照纳税单位基数计算的绝对金额表示。 6)税务期——是指在此期间(此期限结束后)确定纳税基数并计算了应纳税款额的期限。税务期可分为几个报告期,依照报告期决算结果产生提交纳税计算书和缴纳应纳税款额的义务。 7)税款计算方法——是指税务期内应纳税款额的计算准则,其依据为纳税基数、税率和税款优惠。 8)税款缴纳程序和期限——是指确定其他缴纳财政税款缴纳期限和程序的准则。税款缴纳期限为日历日期,依照本法典确定,在此日期来临之前或来临之时,应将应纳税款额上缴财政,也就是说应履行纳税义务。 9)税款优惠——是指本法典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认可的国际法规赋予纳税人享有的优先权,包括可以不缴纳税款或支付少量税款或迟些缴纳税款。 10)税务关系当事人——是指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国家授权机关和其他税务机构、海关机关、其他进行税款计算和/或征收的授权机关。 11)组织机构——是指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以下简称—常驻机构)、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外国法人,以及国际组织机构,其中包括通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分公司和代办处行使职能的国际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外国组织机构)。 12)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构采取的税收监督措施、因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强制征税措施,以及为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和授权机关提供服务的总称。 13)企业(企业组织)——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为从事经营活动而创立的组织机构。 14)专项课税制度——是指一种特殊课税制度,该制度是针对个别纳税人制订的并对其采用特别税款计算、缴纳以及报税的简化程序; 15)税款优惠制度——是指本法典规定的特殊课税制度,是为保障推行国家政策而给予额外优先权的制度。 16)一般课税制度——是指本法典规定的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计算和缴纳制度,专项课税制度和税款优惠制度除外。 17)个体企业主——是指不构成法人但依据专利或执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18)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能够确定业务日期、数额、性质及其当事人的文件特许的使用费。 19)资产——是指财物和其他财产、基金或财产权,是企业(个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基金)的总和;是所有者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贴现种类,其中包括主体私有财产的价值,以及用于支付(偿还)债务(义务)的资金和储备。 20)欠税款——是指未按照规定日期(包括修正期)进行计算(加算)和上缴财政的税款、利息和罚金; 21)奖金——是指纳税人通过参加竞赛、比赛(奥运会)、汇演、抽彩、获奖(包括存款和有价证券方面的获奖)取得的任何自然形式和货币形式的收入、报酬和利润; 22)固定资产——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资产: a)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 b)作为劳动力资产在生产商品(完成作业、提供服务)时使用或者用于行政管理的资产; c)通常,上述每份资产的价值均超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极限值; d)将会折旧的资产。 23)资助金——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任务)而无偿捐助且无需返还的资金和/或其它财产: a)由外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捐助的; b)由自然人和法人捐助的,他们为消除自然灾害影响或解决其它社会问题而建造必要设施,并将其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有关国家机关。 c)从事慈善活动和/或国际活动,又不违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下列组织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和自然人捐助的资产: ——国际和外国组织; ——外国非政府社会组织和基金。 24)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收入——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任何活动、财产(财产权)和其它基础带来的任何货币、物质或非物质进项和利润(不进行扣除),其不取决于收入支付地,其中包括: (1)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进行雇用工作时所得的收入; (2)生产者供应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生产的商品以及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完成作业和提供服务所得的收入; (3)非常驻人员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固定场所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其中包括: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销售通过上述固定场所提供(销售)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所得收入;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上述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类似活动所得收入; (4)与通过固定场所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进行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其中包括债权人撤消纳税人无望债务所得的收入、出售依照本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记入收入的固定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以及依照本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所得的收入补偿金; (5)获自常驻法人的利息收入,以及通过销售或转让该法人股份而获得的收入; (6)获自常驻人员的利息收入; (7)获自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拥有固定场所或财产的非常驻人员的利息收入,但前提是此非常驻人员的欠款与其固定场所或财产有关; (8)由常驻人员支付的退休金; (9)因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财产或在该国使用的财产而获得的提成收入,或者因依照本条第41款规定销售或转让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财产或在该国使用的财产给他人而获得的收入; (10)出租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使用的非固定资产而获得的收入; (11)因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固定资产而获得的收入,其中包括出售或转让这些资产的股份而获得的收入; (12)其资产大部分价值直接或间接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固定资产价值的企业,出售或转让其股票或股份所得的收入; (13)通过常驻人员将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出售或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其他收入; (14)提供管理、金融或保险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其中,保险服务包括由非常驻人员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常驻企业或固定场所支付再保险费用的再保险服务,或者依照与上述企业或固定场所合同可以获得的再保险服务; (15)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风险保险或再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费收入; (16)进行国际通讯时提供远距离通讯或转播服务或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其它国家之间进行转接而获得的收入; (17)依照劳务合约(合同)或其它民事法性质的合同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进行活动所得的收入; (18)法人—常驻人员上级管理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类似机构)成员获得的领导报酬和/或其它收入,其与上述人员实际履行自身义务的场所无关; (19)由于居住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而支付的附加费; (20)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工作的自然人—非常驻人员为获取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其它物质好处而支付费用后,其中包括饮食、居住、儿童在校教育,以及与休养(包括其家庭成员休假)有关的支出,由雇主或出租人承担支付给该自然人—非常驻人员的上述支出补偿金; (21)由常驻人员养老基金承担的养老金; (22)由于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活动剧院和影院演员、无线电台和电视台工作人员、音乐家、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的收入,与此收入由谁支付和支付给谁无关; (23)常驻人员中彩所得彩金; (24)因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独立提供个人(职业)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25)汇率正差,其中包括购买—出售外汇所得; (26)无偿获得的位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财产,其中包括因这些财产而产生的收入; (27)本款中未作规定的其它收入。 25)纳税人的电子数字签名——是指能够保证电子单据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纳税人身份的密语术手段。 26)电子纳税人——依据纳税人与税务机构签订的电子数字签名使用和认可协议,利用电子手段与税务机构互相交换电子文件的纳税人。 27)作业——形成物质产物的活动,包括建筑、安装和维修工作,以及科学研究、设计试验和方案研制。 28)红利——是指法人在其参与人(股东)之间随意分配的资金或资产;但如果法人—发行机构在股东之间分配自己股份时,不会改变法人—发行机构股金(股本)中各股东的股份百分比(份额),此时股东获得的收入除外,具体包括: a)纳税后法人—发行机构依照股东(参与人)投入该法人法定资本(股本)中的股份(份额)分配年利润时股东(参与人)的收入; b)股东(参与人)以其他名义所得的红利(收入); c)法人—发行机构买回自己股份时股东(参与人)因资金或资产分配而得的收入,以及法人因创立人为法定资本(股本)带来的负收益而被解散时,股东因资产分配而得的收入; 29)人道主义援助——是指为了改善生存条件和居民日常生活条件,消除具有军事、生态、自然和技术和其他性质的紧急状态,外国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给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且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方法进行分配的商品(作业、服务); 30)宅旁地块——是指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分配给自然人的农业用地,包括建筑物和院子占用的土地。宅旁地块不包括按规定分给农户(农场主)的地块,也不包括租借给自然人的地块。 31)纳税人收入支付来源——是指支付(承担)纳税人收入的组织或自然人。 32)无望(有疑问)债务——是指纳税人应付却因债务人无力支付或解散而不能完全支付的款额,或者是债务人或第三方不大可能进行支付的款额。在任何情况下,无望债务(无望债务)都属于那些自应该进行债务偿还之日起三年内却一笔也未偿还的债务。 33)国家授权机关——是指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时实施税务检查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权力中央执行机关; 34)授权机关——是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对个别税收实行计算和/或征收和/或行使其他与纳税相关职能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但税务机构除外; 35)法人独立组成部门——是指无论其在法人创立文件和/或其他文件中是如何表述,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门(分公司、代表处和其他独立组成部门): a)从事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 b)所有的场地和/或资产不属于法人; c)拥有期限应该超过一个日历月的常设工作岗位,和/或与组织或该组成部分相关的工作人员,而他们之间的关系则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进行调节。 36)法人独立组成部门所在地——是指该法人通过独立组成部门进行活动的地方(独立组成部门的实际所在地)。 37)农产品——是指未经过再加工的农作物、动物和其他生物资产的初级产物(产品)。 38)商品——是指任何物质资产,包括电能、热能、气体和水。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商品不包括资金和土地。 39)信贷组织——是指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许可进行全部或部分银行业务的法人(银行、非银行信贷组织,其中包括小型金融组织)。 40)外经活动的商品目录——是指依据统一商品描述编码体系建立的商品分类编码系统。 41)使用费——是指为以下各项而支付的费用: a)在有益矿物开采和/或技术加工过程中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b)著作权、程序、专利、图纸、式样、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或转让其使用权给他人; c)工业、商业或科研设备的使用或转让其使用权给他人; d)技术机密的使用; e)电影、录像、声音或其他记录材料的使用或转让其使用权给他人; f)依据本款规定的权力给予技术支持或拒绝使用这些权力; 42)代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了建立和保持相互合作、接待理事会会议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为了召开股东大会而发生的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待费还包括对上述人员进行正式接待的费用、洽谈期间餐饮(招待)费等。 43)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包括商业活动、金融服务、物质资产租赁、非物质资产租赁等不属于商品供应或完成作业的任何活动。 44)金融服务(须缴纳增值税)——是指信贷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的下列服务: a)提供出售或转让贷款、信贷担保,包括贷款或担保提供方对贷款和信贷担保的管理; b)提供出售或转让借款(包括小额借款)、借款(小额借款)担保,以及为上述货币贷款业务所作的任何其他抵押担保,包括借款(小额借款)或担保提供方对借款(小额借款)和借款(小额借款)担保的管理; c)与管理客户保证金和帐单、支付费用、汇款、债券、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相关的业务; d)与以法定支付工具(古币除外)返还外汇、资金和纸币等相关的业务; e)与返还股票、债券、公债券、期票、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其存储服务除外)相关的业务; f)属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的交易、期货合同、选择权和类似协议的业务; g)与投资基金管理有关的服务; h)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i)金融信贷(租赁)。 45)纳税人的电子单据——是指按照规定的电子形式制订、转交并编码的、在接收和确认无误后由纳税人的电子数字签名证实其具有报表作用的电子单据; 46)保险赔偿费(保险赔偿金、保费)——是指保险单位支付给财产险和责任险投保人的费用,以补偿投保人因保险事故而形成的损失。 47)用于金融租赁(租借)的折旧物质资产——是指在连续12个日历月内交付进行金融租赁(租借)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折旧固定资产(包括飞机),非固定资产、家具和轻型车除外。 48)商品生产活动——由企业家自己进行的,主要通过商品(物质资产)生产和销售获取收入的经营活动。 49)公认的纳税人欠税——是指以下列方式确定(加算)但未缴纳的税款款额: a)在纳税人自己的纳税报表中; b)在申请延长税务期限的决议中; c)在税务机构依照检查或现场检查证明作出的纳税人承认且无异议的决议中; d)发生效力的法院决议。 50)商业发现——是指合同区内发现的某种有益矿物储备,其是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益矿物储备量国家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审核确定的,并且对开采有经济效益。 51)不负责任纳税人——是指因自身作为(不作为)导致不能及时和/或不能完全缴纳应付税款风险提高的纳税人,包括: a)自产生及时并完全缴纳义务之时起在连续三个月内不能提交纳税报表和/或缴纳税款(多项税款)额和/或偿还公认欠税债务的纳税人; b)实际上没有完成纳税行为时,提交增值税税款账单或伪造的账单; c)作出国家授权机关依照与经营区授权机关协议规定的其他作为(不作为)。 52)间接税——是指以提高输入和/或供应商品、所完成作业或/和提供的服务价格的方法确定的税款,由用户在获得商品、所完成作业或/和服务时支付,而支付的价格中已经增加了该项税款额。间接缴纳财政税款的缴纳义务由商品供货方、作业完成方或/和服务提供方,也就是本法典中所谓的纳税人承担。 53)商品供应——是指转让商品所有权,包括出售、交换或赠送、无偿或支付部分费用转交、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工资和其它实物形式的款项,以及将抵押品所有权转交给抵押权人。 第三节 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1. 纳税人(税务代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从税务机构获得有关现行税务信息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修正信息,以及税款计算及缴纳说明和填写纳税报表; ——在纳税问题上,由代表或由本人代表其利益; ——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了解税务检查结果; ——得到即将进行公文检查的通报,以及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本人在场参与; ——如果本法典未作其它规定,免费获取税务机构的申报单和报表单,以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电子形式提交纳税报表; ——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向税务机构提交税款计算和缴纳说明; ——自税务机构收到书面申报之时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从分户账中获得与缴纳财政款项计算情况有关的摘录; ——凭借书面申报在五个工作日内,获取下列资料,包括有或无欠税、非常驻人员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获得的收入额,以及应扣除(缴纳)的税款; ——自向税务机构提出要求之时起一个工作日内,为了履行税款缴纳义务而获取填写缴纳单所必须的要项资料,以及税款缴纳方式信息; ——依据本法典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令规定的程序,就税务检查报告和税务检查报告通知书及税务机构负责人的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 ——要求保守税务机密; ——不提供与纳税无关的信息和文件; ——按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延长税款缴纳期限(获准延期); ——及时核算或返还多缴纳的税款或多征收的税款(多上缴财政的税款); ——要求税务机构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所作行为符合法律; ——要求税务机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赔偿因其负责人的不合法决议和作为(不作为)而产生的损失。 2. 纳税人(税务代理人)享有本法典规定的其他权利。 3. 纳税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应受到法院保护。纳税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方式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明确。 4. 税务机构负责人有义务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5. 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保障纳税人权利义务将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1. 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依据本法典及时和全部履行其纳税义务; ——履行税务机构工作人员就消除违反税法行为提出的合法要求,以及在税务机构执行公务时,不对其合法行为进行阻碍; ——根据书面指示,允许税务机构负责人对其应纳税财产和/或与纳税有关的财产进行调查; ——根据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向相应税务机构提供税务报单、其他纳税报表和文件; ——按规定程序使用收银机; ——依照税法按规定程序对自己应纳税收入(支出)和/或与纳税有关的收入(支出)进行统登记; ——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注册为纳税人,以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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