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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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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省公安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方法,根据我区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 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和《基准》。 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 (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六条 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金额的大小; (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次数;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 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第九条 《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种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五)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依照以下规定适用: (一)处罚种类的适用。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业整顿、停机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收缴、追缴)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情节较轻和一般情节的,一般予以单处;属于情节严重(较重)或特别严重的,一般予以并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罚款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一般划分为三个层次。罚款数额幅度较大的,可以划分为五个层次。罚款数额一般以十元、百元、千元、万元为单位。 (三)拘留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拘留的,对于拘留的时间一般裁决为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二日、十五日,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六条 有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事实和理由。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和《基准》,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中,公安机关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基准》所列为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列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个别违法行为情形已注明的除外。《基准》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和《基准》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和《基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实施办法和《基准》。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交通管理 第三章 出入境和边防管理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 第二节 外国公民入境出境管理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五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章 禁毒管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扰乱单位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2)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毁坏文件材料的; (3)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4)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较长时间交通堵塞的; (5)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扰乱公共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民警劝阻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3)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重后果的; (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为首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2)为首聚众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毁坏文件材料的; (3)为首聚众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4)为首聚众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较长时间交通堵塞的; (5)为首聚众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民警劝阻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3)为首聚众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4)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利用网络、短信等方式广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扬言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寻衅滋事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斗殴而未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他人但未造成后果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斗殴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尚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财物价值不满五十元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不满二百元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参与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追逐、拦截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残疾人的; (4)驾驶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的; (5)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财物价值五十元以上,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主动交出的; (2)属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确实出于民族习惯而携带,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故意藏匿,不主动交出的; (2)其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件以上的;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 (4)出于非法目的而携带,尚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经批准,初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实施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 (2)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多次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沟井坎穴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多次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安全防护设施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2)盗窃、损毁照明等公共设施两个以上的; (3)在人员车辆来往密集的道路上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的; (4)因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主动停办的; (2)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举办活动的场所超过了预计容纳的人数,经公安机关制止,组织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十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且不超过三个小时,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2)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时间较短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十二小时以上的; (3)非法限制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 (2)非法侵入他人庭院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足一小时,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5)虽经主人同意进入,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持续时间不足三小时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2)多次或者纠集多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二个小时以上; (4)虽经主人同意进入,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持续时间五个小时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非法搜查身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且后果轻微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人次的; (3)非法搜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身体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九、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2)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多人进行乞讨的; (3)乞讨所得数额较大的; (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强行讨要的; (2)初次强行讨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乞讨时污损他人物品或衣物的; (2)拉扯、辱骂被乞讨人的; (3)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一、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用语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言语恐吓,由他人传信进行恐吓的;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投寄或投掷恐吓物,如子弹、匕首、血液、动物尸体、化学危险物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6)以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多次以公开他人隐私进行威胁的; (4)威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安全的; (5)因威胁人身安全,造成了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侮辱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侮辱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语言口头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戏弄、挖苦的; (2)以文字和图画,如采取张贴大字报、小字报、传单的形式损害他人格、名誉,以漫画的形式讽刺、挖苦他人的; (3)当众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 (4)当众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5)当众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6)以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利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2)六个月内曾因公然侮辱他人,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侮辱他人行为的; (3)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4)多次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5)因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6)强行扒开妇女衣裤当众羞辱的; (7)强迫他人当众做有损人格动作的; (8)侮辱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诽谤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诽谤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诽谤他人的; (2)诽谤多人的; (3)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4)诽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 (5)借助网络、手机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诬告陷害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捏造他人违法犯罪事实,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2)歪曲、扩大原来事实情节,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3)将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栽赃到被害人头上,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4)以其他方式诬告陷害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4)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有威胁、侮辱、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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