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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唐程
[摘要]本文将针对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重点阐述在经济发展进程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与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为我国城市经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发展;专利
tangcheng[abstract]thispaperwillfocuson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economicdevelopmentandfocusesontheprocessofeconomicdevelopment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chinaandproblemsofdevelopmentprocess,analyzeitscauses,andproposeimprovementmeasuresforchina'surbaneconomydevelopmentoftheoreticalbasis.
[keyword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economicdevelopment;patent
经济全球化为城市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加剧了各城市之间的竞争。提高综合竞争力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课题。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在技术、产业、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展开激烈竞争的战略手段。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列为三大支柱,足见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
在经济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知识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为了更好地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
一、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
知识产权是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一切经济活动都以知识为基础,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依赖于知识的存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信息科学和信息传播手段的日益发展,当代人类社会的知识总量在质与量、深度和广度、内涵与外延等方面迅速扩张。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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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话说,知识、信息是经济长期增长的首要因素,对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先导作用。正如温家宝总理所指出的,“在世界范围内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应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基础。”可见,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拥有一大批科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强调,知识产权是促进经济增长和财富创造的有力手段。
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决定因素。经济主体通过创新产品或改进已有产品所带来的利润推动了技术进步。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增强综合国力的作用日益突出。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鼓励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种制度,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环境。国内外历史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是政府推动技术创新的核心手段。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己成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变革。知识产权制度能激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发明,促进信息的获取和传播,但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也有一定的负作用,它会导致知识和技术的垄断,不利于知识产品的传播与扩散。经济学理论也指出,知识产权制度能对经济增长起到许多影响,一些是积极的,另一些是消极的,这些影响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具体经济文化环境。
二、认识和正确对待知识产权
严格来讲,知识产权在中国也仅仅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被广泛的谈及.大多数人对此的认识还不够。因此,当我们走向国际时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诸如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事实上.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也确实遇到了上述的问题。那么,中国应该如何认识和对待知识产权呢。
总体来说,中国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水平还不高。很多企业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的企业在做技术研发时.忽视专利查新。当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金后.才发现同类技术已被申请专利.更严重的是自己辛辛苦苦开发的产品被诉侵权,结果造成更大损失;还有的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怕应诉,放弃依法维权。因此,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和正确对待知识产权。
第一,我们的企业家要认识到,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一种社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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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为了拥有一项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劳动.因此才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对他们加以保护。只有人人都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自己的知识产权才不会受到侵害。
第二,重视技术创新与开发,学会科学的创新与开发方法同时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不仅要加大研发投入,在技术上不断推陈出新实现专利产业化.也要及时将自主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学会自我保护和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法,善于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第四,把对外宣传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成就当为己任。政府、协会、企业和中介机构,都应加强对外宣传与文流,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企业,了解中国的产品,了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绩,让世界明白中国的快速发展不仅有利于中国人民.也有力地拉动世界经济的增长.受益的是全人类,为我们需要的外国企业走进来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三、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做了哪些
回顾我国近30年来的市场经发展历程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所取得的进步是快速的.取得的成绩是令世人瞩目的。
首先.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健全上,我国取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上个世纪70代末以来.我国先后公布实施了商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这些政府机构分别负资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事务。
同时,在海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轨并行形成了权利人维权、产业自律、中介服务和社会监督融为一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为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还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领导小组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组,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担任组长。对于展会商务部和中国贸促会还专门为其联合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其次,在加大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近些年来,我们每年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专利局、工商局、海关联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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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犯罪行为.整治效果一年比一年好。仅2006年.就开展了“阳光行动”、“蓝天会展行动”、“山鹰二号行动”、“版百日行动”等7个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836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988人。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441件;专利、海关、工商等部门受理和查处知识产权案件17243起涉案金额近10亿元人民币.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权益。
在宣传教育和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培育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从2004年开始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都在全国范围举行“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2006年以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每年公布保护知识产权的年度行动计划。各相关部门举办了“骨干企业负贵人员保护知识产权专题研讨班”.启动了“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等一系列宣传教育和普法教育活动。为方便社会监督.在全国5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综合性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电话和互联网在线举报投诉窗口.形成了便捷、快速、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实际上,欧美主要国家直到19世纪中后期知识产权制度依然非常混乱各国政府默许进口技术在国内注册专利以及对外国人专利的漠视等等。美国更是在建国一百多年后的1891年才开始承认外国人的版权。从最早开始出台知识产权法律到初步完善.西方国家用了100年的时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仅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历程。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关键因素。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达到333.4万件,其中国内申请272万件,占总量的81.8%,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9.0万件;累计授权专利173万余件。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三种专利申请57.3万件,同比增长20.3%;授予专利权26.8万件,同比增长25.2%。
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我国自主创新的关键保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06年5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针对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重视做好知识产权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指出,“知识产权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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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激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满足国家长远发展需要的关系,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仍然相当滞后。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这说明了许多人知识产权意识保护淡薄,他们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性的原因。自清末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我国企业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积极的要求。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至今尚未走上正常健康的轨道。虽然我国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但仍然很不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尚且存在。面对量大面广的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应对措施。
第三,知识侵权行为屡有发生。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很难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进行判断,所以许多人将日常生活中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皆视为“合法”。这也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断地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而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仍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切实加以改变,必将给我国的知识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四,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多数国内企业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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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第五,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缺乏统一性的问题,执法效果不理想。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因此它们在制定目标、司法和行政保护范围和力度上存在着差异。同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具体规定。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无形财产已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我国立法尚显滞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在中央政府层面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有七八家,这直接导致了执法过程中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故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和软肋。此外,市场机制不完善、研发投入不足、知识产权运用管理能力不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机制不完善等都会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五、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既有知识经济所带来的良好机遇,又面临知识经济的严峻挑战。在新世纪,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在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同时,实现国家的知识化,建设创新型国家。这就要从知识经济的特点和规律出发,在大力发展知识经济的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来促进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我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同时,要创新宣传途径和方式,把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与群众性发明创造、青少年发明创造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宣传效果。通过宣传,不仅要让知识产权的拥有者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让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努力开发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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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经验,从本国的实际出发,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效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大幅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能力,为知识的生产、传递和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努力建设我国保护知识价值的制度环境,促进经济建设更快发展。同时,要加快立法进程,逐步填补法律法规空白,形成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知识产权保护有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
要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幅度提高执法保护的水平和效率;要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性组织,逐步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监督体系,逐步建立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善于规避他人权利、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长效机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全面彻底地查缴侵权产品等违法活动,维护知识市场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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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绩
二、中国与一些发达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
三、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政府方面
(2)法律方面
(3)教育工作与科技工作方面
四.知识产权保护意义
(1)对政治方面的意义
(2)对经济方面的意义
(3)对科技方面的意义
——11国贸一班陈皓
第三篇: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日益成熟,有利地促进了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21世纪的人类社会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化的社会。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通讯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种种挑战,互联网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确实给知识产权体系以震撼,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逐渐被提到日程上来。认真研究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做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我国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步伐,迎接知识经济到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专有性。也称垄断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如专利、注册商标)享有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人要享有这种权利,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
2、地域性。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它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那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专有性,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具有专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护。
3、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的任务就是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二)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着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着作权的保护。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四是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五是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公开,公共的信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创意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政策制定者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英国创意产业之父、创意集团和创意商学院的主席约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说。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还很不完善,法律确认,保护的范围等还有争议,取证难等问题,也是受网络技术制约的,以及实现社会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矛盾与冲突,导致了网络共建整体行为的失范,使不少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网民成为网上目无法纪的匿名侵权人。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再次,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每个人上传到网上的信息都是以文字,图片,声音等显示出来,没有真实的署名,因此很难对网民的身份加以确认,所以任何人通过匿名的方式,都可以逃过道德,舆论的监督,从而是网络的监管很难得到切实的落实。
也正是由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网络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矛盾冲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量发生。XX省一中院是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比较多的法院之一,1999年,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此类案件12件,而2006年上升到了95件。该院提供给记者的资料还显示,随着网络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递增,案件类型也在不断变化。①
国家版权局2007年1号公告,向社会发布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示范格式。此举是国家版权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逐步细化“书面通知”和“书面说明”的内容,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订的指导性格式范本。它们的发布,对切实维护权利人法定权利及便利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义务,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也将对规范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秩序,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随后也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应付国际压力,而是我们民族兴旺、
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柳斌杰说,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是“扫黄打非”重点任务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知识产权如此重视,首先是因为打击侵权盗版就是保护民族的创新能力,为全民族创造力的提升、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服务。其次,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帜,履行我们的国际承诺,树立中国政府讲信誉、负责任的良好形象,为中国发展创造良好国际环境。第三是依法规范文化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中国版权业健康发展,维护知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必需的,也是必须的。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高手们一试身手的对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这种电脑入侵事件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如果没有造成其它的侵权行为,则并不违法。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由此获取的资料是否是“个人使用”。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诸如“黑客”这样的人物,是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到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数据的,此时哪怕仅仅是“个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个人使用”概念的区别变得更为困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保护不足以根本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着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着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日本在网络只是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严格打击和取缔,同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有力的打击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欧洲国际商品贸易不断扩大和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今天,在欧盟若干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已经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权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协调和统一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着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
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着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诚如国家版权局高官所言,互联网侵权盗版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找到有效根治的途径和办法。然而,对中国而言,这却是一个在众多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尚未根本破解,又遇到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的严峻话题②。
再次以北京一中院为例,截至06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这些案件被大体分为着作权纠纷、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几大类型。在这几大类型的纠纷案件中,着作权纠纷案占了199件,接近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二。
1、网络着作权保护
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着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对于”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定。在网上,对于着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的确认也比以前更加困难。
网络着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其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受《着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着作权法第十条对着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着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着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着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网络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对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着作权的管理规范;二是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三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可以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四是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达到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
2、数据库的保护
数据库是信息资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可以作为汇编作
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应既能促进民族数据库资源产业的发展,又要避免和减少西方发达国家对数据库资源的垄断,在着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构建一个完善的数据库着作权保护体系。
3、域名的保护
域名,又被称作网址,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争端及其法律调制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传统法律理论所未涉及的。
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2001年7月24日,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是我国目前最直接的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国际上各国的司法解决途径,最重要的是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对域名知识产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络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使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是,在没有制定专门域名保护法之前,为了便于域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应该先扩大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中某些条款的解释。
专利权的保护
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数据显示,在过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仅在2006年受理过1起涉及专利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着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我国的着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结束语
尽管打击网络侵权活动在世界范围内都紧张有序地进行着,但网络侵权行为依旧在网络社会中大量而重复地进行着。法律权威在网络空间中的弱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大量的网络侵权者凭借着网络非中心化、可匿名性的特点不断侵权。而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也因在网络环境下运作成本过高、缺乏可操作性而名存实亡。因此在构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法律、技术和道德手段是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只有协调发挥法律的绝对权威和根本作用,技术手段的有力保证作用,并辅助道德手段的预防和自律作用,才能构建一个功能完善的网络产权保护体系。需要指出的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最根本的手段还是法律。没有法可以立法,法不完善可以完善修法。要扩大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制定网络保护法规,尽快建立有关信息上网的审核制度、保密审查措施,尤其是对侵权行为的确认、取证等都要作出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知识产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需要应用法律、技术和道德等多种手段加以保护。
第四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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