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省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工作报你办,请审定。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省卫生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 行政许可类
1. 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及人员资格许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
②工作标准:
符合《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文件的有关规定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妇社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妇社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未按规定办理的,按有关法规规定的追究责任,并对责任处室给予限期整改、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计入处室年度效能建设考核成绩;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计入工作人员年度考评成绩。
2.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⑴涉及岗位:科教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
②工作标准:
符合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4号令)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科教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科教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3. 事项名称: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审批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执业许可
②工作标准: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符合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基本条件。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妇社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妇社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4. 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及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审批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科教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及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审批
②工作标准:
开展产前诊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须符合符合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基本条件。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须符合符合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4号令)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妇社处、科教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妇社处、科教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⑷相关岗位关系:妇社处负责产前诊断审核,科教处负责辅助生育技术审核
5. 事项名称:血站设置及执业许可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血液管理中心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血站设置许可、血站执业登记许可
②工作标准:
符合《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要求。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医政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医政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3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⑷相关岗位关系:医政处牵头组织,血管中心具体办理
6. 事项名称: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②工作标准:
符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要求。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医政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医政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设置审批为20个工作日;执业许可为15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⑷相关岗位关系:医政处牵头组织,血管中心具体办理
7.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省级审核及执业许可并入该项)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妇社处,中医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主要为二级专科和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包括中医、母婴保健等)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②工作标准: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办法。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医政处、妇社处、中医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医政处、妇社处、中医局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⑷相关岗位关系:医政处负责二级专科和三级医疗机构许可,妇社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许可,中医局负责中医医疗机构许可。
8. 事项名称:戒毒医疗服务审批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②工作标准: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医政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医政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9.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
②工作标准:
符合《药品管理法》要求。
③办理流程: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书面报请,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医政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由医政处交政务中心窗口发放审核批件。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3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10. 事项名称:药物临床实验基地资格认定省级初审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药物临床实验基地资格认定省级初审
②工作标准:
符合《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
③办理流程:非省直医院需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请同意。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医政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由医政处交政务中心窗口发审核批件。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11. 事项名称:医师、护士执业许可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省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许可、医师资格(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护士执业许可(首次注册)、护士执业许可(再次注册)、护士变更执业许可、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②工作标准:
符合《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医政处、中医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医政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⑷相关岗位关系:中医局负责中医医师的资格审核
12. 事项名称: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⑴涉及岗位:中医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②工作标准:
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刊播内容在许可诊疗科目范围;符合国家广告管理相关规定。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中医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中医局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13. 事项名称: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②工作标准:符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加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及分库建设的通知》(红赈字[2002]28号)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医政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由医政处交政务中心窗口发放审核批件。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14. 事项名称: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或初审
⑴涉及岗位:科教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或初审
②工作标准:
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科教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科教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省内运输审核5个工作日,跨省运输初审3个工作日,承诺时间省内运输审核5个工作日,跨省运输初审3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15. 事项名称: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⑴涉及岗位:科教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②工作标准:
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科教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科教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需要由卫生部批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需要由卫生部批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16.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⑴涉及岗位:卫生监督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直管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一般单位)审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审批、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审批
②工作标准:
符合《食品卫生法》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卫生监督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17. 事项名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⑴涉及岗位:卫生监督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②工作标准:生产工艺、条件、配方等必须符合相关卫生学要求;产品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相应标准;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卫生监督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后,报卫生部审批。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18. 事项名称: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以及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省级初审
⑴涉及岗位:卫生监督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省级初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省级初审
②工作标准:生产工艺、条件、配方等必须符合相关卫生学要求;产品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相应标准;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卫生监督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19. 事项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⑴涉及岗位:卫生监督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续展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认证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变更
②工作标准:
生产工艺、条件、配方等必须符合相关卫生学要求;产品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相应标准;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卫生监督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20. 事项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⑴涉及岗位:卫生监督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续展审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变更审批
②工作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相关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卫生监督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21. 事项名称: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
⑴涉及岗位:卫生监督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
②工作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第24号令)第八条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监督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22. 事项名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⑴涉及岗位:卫生监督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延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审批
②工作标准:
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卫生监督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23. 事项名称: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⑴涉及岗位:卫生监督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审批
②工作标准:
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卫生监督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24. 事项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⑴涉及岗位:卫生监督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普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普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审批、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
②工作标准:
符合卫生部令第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卫生监督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3个月,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25. 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放射诊疗设置许可审批
②工作标准:
符合卫生部令第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卫生监督所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医政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26. 事项名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省级审核
⑴涉及岗位:计财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②工作标准:
符合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皖卫计[2005]78号文的有关要求。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计财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计财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27. 事项名称: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
⑴涉及岗位:科教处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
②工作标准: ???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科教处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科教处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时,3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时,3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28. 事项名称: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⑴涉及岗位:地病办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③工作标准:
符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地病办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地病办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29. 事项名称:碘盐加工企业在碘盐中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审批
⑴涉及岗位:地病办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碘盐加工企业在碘盐中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审批
②工作标准:
符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③办理流程:申请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地病办组织审核,报厅领导审定批准,地病办负责制发认证文件,交政务中心窗口发。
④办理时限: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⑶执法责任:(同前,略)
二、行政处罚类
1.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⑵工作规程:
①管理权限: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监管权限,并负责全省重大件的查处
②工作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合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证据充分,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规规定。程序合法,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案件,按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所有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并有送达回执。
③办理流程: 符合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合议-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完整。
④办理时限:
⑶执法责任:
未按规定实施处罚的,按有关法规规定的追究责任,并对责任处室给予限期整改、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计入处室年度效能建设考核成绩;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计入工作人员年度考评成绩。
⑷相关岗位关系:妇社处牵头负责查处,卫生监督所协助
2.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3.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4. 事项名称: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5. 事项名称: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6. 事项名称: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7. 事项名称: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8. 事项名称: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9. 事项名称:对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10. 事项名称:对未依法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接生,或者出具婚前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11. 事项名称: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12. 事项名称:对医务人员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13. 事项名称:对违反规定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14. 事项名称:对违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15. 事项名称: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孕症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科教处,卫生监督所
⑵相关岗位关系:妇社处牵头负责查处违规产前诊断,科教处牵头负责查处违规辅助生育技术,卫生监督所协助
(其余同前,略)
16. 事项名称: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17. 事项名称: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⑵相关岗位关系:医政处牵头,血管中心具体办理,卫生监督所协助
(其余同前,略)
18. 事项名称:对擅自设置血站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19. 事项名称: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
⑴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20. 事项名称:对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液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21. 事项名称:对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22.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23. 事项名称: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24. 事项名称:对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25. 事项名称:对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26. 事项名称:对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27. 事项名称: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28. 事项名称: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29. 事项名称: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30. 事项名称:对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31. 事项名称: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32. 事项名称:对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33. 事项名称:对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34. 事项名称: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35. 事项名称: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36. 事项名称:对血站违反血液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采集血液,将不合格血液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37. 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38. 事项名称:对冒用、借用、租用献血证件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39. 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从非指定的血站取得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擅自采供血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血管中心,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40. 事项名称: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41. 事项名称: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 相关岗位关系:医政处牵头负责中医、妇幼、社区、乡村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医师违规行为查处,中医局牵头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医师违规行为查处,妇社处牵头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违规行为查处,农卫处负责乡村医疗机构医师违规行为查处,卫生监督所协助
(其余同前,略)
42. 事项名称:对医师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43. 事项名称:对医师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44. 事项名称:对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45. 事项名称:对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46. 事项名称:对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47. 事项名称:对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48. 事项名称:对医师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49. 事项名称:对医师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50. 事项名称:对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51. 事项名称:对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52. 事项名称: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53. 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54. 事项名称:对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卫生监督所
◆ 相关岗位工作关系:医政处牵头负责,卫生监督所协助
(其余同前,略)
55. 事项名称: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卫生监督所
◆ 相关岗位工作关系:医政处牵头负责,卫生监督所协助
(其余同前,略)
56.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 相关岗位关系:医政处牵头负责中医、妇幼、社区、乡村以外医疗违规行为查处,中医局牵头负责中医违规行为查处,妇社处牵头负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违规行为查处,农卫处牵头负责乡村医疗违规行为查处,卫生监督所协助
(其余同前,略)
57. 事项名称: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 相关岗位关系:医政处牵头负责中医、妇幼医疗机构以外违规行为查处,中医局牵头负责中医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查处,妇社处牵头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违规行为查处,卫生监督所协助
(其余同前,略)
58. 事项名称: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59. 事项名称: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60. 事项名称: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61. 事项名称: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62. 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不执行医院首诊负责制,推诿或拒收病人、延误诊治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63. 事项名称:对在突发性意外事故、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抢救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配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64. 事项名称:对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中医局,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65. 事项名称:对中医医疗机构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中医局,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66. 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67. 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68. 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涂改、仿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69. 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行政处罚
◆ 涉及岗位:监督处,卫生监督所
◆ 相关岗位关系:监督处牵头负责,卫生监督所协助
(其余同前,略)
70.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监督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71. 事项名称:对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监督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72. 事项名称: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监督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73. 事项名称:对餐饮单位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监督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74. 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监督处,卫生监督所
(其余同前,略)
75. 事项名称:对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行政处罚
◆涉及岗位:监督处,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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