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几项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
(非税收入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目 录
一、 彩票公益金
二、 土地出让金
三、 耕地开垦费
四、 育林基金
五、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六、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七、 水资源费
八、 价格调节基金
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
(一)福彩公益金主要用于:
1、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展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优先资助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2、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3、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有特殊困难的人群给予专项资助。
(二)体彩公益金主要用于:
1、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2、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全国和我省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3、新建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
4、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 〔2008〕27号
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3、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三、耕地开垦费使用范围
耕地开垦费是对在河南省范围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未能做到先补后占的单位或个人按一定标准收取的耕地开垦资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整理耕地,扩大耕地面积;
(二)新的基本农田建设;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四)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五)其它相关工作的必要支出。
四、育林基金
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育林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河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六、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为限制散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征收的资金,专项用于发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该项目贷款贴息、科研、推广及宣传。
七、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1、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2、水资源的综合考察、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及科学研究;
3、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以及计量设施的维护、节水项目的补贴;
4、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政策法规的调研、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以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5、添置必要的水资源管理设备、仪器;
6、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1、2、3、4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水资源费支出总额的90%
---《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3〕59号
八、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
6、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7、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
---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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