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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复习 (按照周yu老师给的重点做的,不懂得行不行)
一、人权法基本原理和概念
1、 (1)人权的概念: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2)人权的本质特性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确保,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首先,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标是人,是使人挣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取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3)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受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当享受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某些包括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组员自由、平等地参加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加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包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2、人权的权利主体:个人,社会群体,民族、一国人民、全人类。
人权的义务主体: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NGO),个人。
3、人权的三种存在形式: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1)应有权利:人应当具备的权利;
(2)法定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和制度化;
(3)实有权利:人实际享受的权利。
法定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存在应有权利;应有权利的存在不以法定权利的存在为转移。
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4、 人权代际:指对人权及其性质和内容在不一样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是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革命类型相对应的概念,它确立的是个人的公民及政治权利。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另一个革命类型即俄国十月革命和墨西哥革命时期,这场反对剥削的社会革命确立了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人权是与二战后开始的非殖民化民族解放运动相对应的集体人权概念,包括自决权、发展权等。
第一代人权到第三代人权,是人权从悲观权利到积极权利再到连带性权利的转变。
5、 洛克:宪政民主的倡导者,《政府论》,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卢梭:天赋人权
6、积极权利和悲观权利:所谓“积极”或“悲观”是从国家履行尊重人权义务的角度来辨别的。积极人权是指那些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才能履行尊重义务的人权,例如经社文权利,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经社文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不过悲观人权不需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只要求国家不进行干预就能够保障对人权的尊重,例如体现自由等公民及政治权利,国家只要不限制人的体现,这项自由就能够得到尊重。
7、 权利克减:指国家在公共(社会)紧急状态危及国家生存的情况下暂停或中断履行其负担的与某项人权有关的国际法律义务。
从形式上看,克减是国家对其负担的国际人权义务的暂停施行,其成果一般体现为加强对人权行使的限制和减少或取消人权保障。与一般限制不一样,克减属于非常限制,它是在特定期期,并在一般限制不能实现预定目标的情况下暂时合用的尤其措施,其合用时间比较有限,合用条件愈加严格,但其对人权行使的限制程度却更为严重。
从本质上看,克减是国家对人权的行使所施加的尤其限制,是对人权行使的一般限制的补充。
不过,克减条款的意义就在于:首先它允许条约的缔约同存紧急状态下单方面暂时克减其义务,但另首先,更重要的是从维护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它对缔约国克减权利作出了限制性的条件拘束。
人权克减的条件
国际人权条约对人权克减的条件设定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克减措施的先决条件、可允许的克减措施的条件和限制、通知的义务。
首先,先决条件有两个,即威胁国家生命的社会紧急状态的真实存在和紧急状态的正式宣布。
其次,通知义务是为了便于有关国际监督机构和条约的其他缔约国对某一缔约国采行克减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对该国在紧急状态期间履行人权条约的情况进行适当监督而作出的要求。
(一)合用的范围和例外:不可克减的权利
有些权利不能够被克减,是因为假如其遭受侵犯就难以填补,如生命权;尚有些权利是与紧急状态没有关系,因此根本不需要克减这些权利,如民事监禁权、国籍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等。
(二)相称性标准
国家所采取的克减措施须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的程度为限,人权干预的程度和措施的范围要与应对威胁国家生命的紧急情况的实际需要之间必须具备合理的联系。相称性标准要求独立的国家机关——尤其是立法和司法部门——对克减措施的必要性定期进行审查。
(三)与国际法之其他义务的一致性
还应当尤其注意的是,三大人权条约所允许的在社会紧急状态下克减权利,仅适合用于组员国依照条约所产生的义务,它并不免去组员国依照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这从而加强了对也许受克减影响的人权的保护。
8、 人权的属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政治性与超政治性
(1) 普遍性: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财产、教育等情况等情况怎样,都应当享受他应当享受的权利
特殊性:在一个国家里的不一样时期,人权的制度变化是有特点的,不一样的人享受的权利享受的权利也是有差异的。
(2) 政治性:人权同政治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它的存在及其实现必然受政治的决定和影响。
超政治性:人权的享受及内容不应带有政治色彩或受政治的影响与支配。
9、 国家司法保障体系
(1) 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照并依法律要求来裁决其所应受理的案件,而不应受任何约束,也不因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其左右,无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任何理由。
(2) 无罪推定: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事被告人在未经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3) 法律平等
(4) 程序合法
10、 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
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
11、人权保障机制
国际人权法重要由两个部门组成的,第一是有关人权实体法部分,即国际人权标准;第二是有关人权的程序法部分,即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人权保护机制:指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意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负担的有关国际义务,预防和惩制违背义务行为的有关制度。总体上分为全球性机制和区域性机制。
国际人权保障机制一般分为两个体系:联合国宪章人权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保护体系。
(1) 联合国宪章人权保护机制:A依联合国宪章建立的有关机构和制度: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人权高级专人办公室,尤其报告员和教授工作组制度。
B 1503程序:指197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503号决议要求的程序,题目为"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处理程序"。该程序没有条约做依据,没有法律拘束力。 特点:首先,它受理个人的申诉不需要以国际人权条约为依据; 其次,侵犯人权行为达成一贯的、严重的程序; 再次,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组成了一个情势,是一系列侵犯人权的情况; 最后,1503程序整个过程都是保密的。
(2)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保护机制:A依七个国际人权条约(经社文条约,公民和政治权利条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条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条约,小朋友权利条约,严禁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条约,有关保护移民劳工及其家庭组员权利的国际条约)建立的机构: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小朋友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严禁酷刑委员会,保护移民劳工及其组员权利委员会。
B条约机构保护人权的机制:A报告制度:有关人权条约对缔约国生效后1年内,缔约国向有关人权条约机构提交初次报告,以后定期提交,2年、4年或5年提交一次,依有关人权条约的详细要求而定,有的人全条约还要求缔约国随时按条约机构的要求提交。
C国家对国家的指控制度:任择性或可宣布保存制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条约除外),但该制度从未被使用。
D个人来文制度(重要):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有关国家(尤其是来文者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程序。
11、 区域性人权保护
(1)《欧洲人权条约》:最早的地区性条约,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由欧洲人权法院行使并监督。 《欧洲社会宪章》:强调对经社文权利的保护,由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行使并监督。
(2)《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保障机制强调协商与和解,由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行使并监督,重要有:国家间的控诉机制、个人控诉机制、和非洲人权法院等保护制度。
(3)《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美洲宣言》,《美洲人权条约》: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人权法院。
12、 歧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分、排斥或特惠的行为或主观心理状态。
怎样构建反歧视制度:从国际人权保护方面,国内详细落实两方面自由发挥吧。
二、 有关国际条约
1、《联合国宪章》
2、国际人权宪章:(1)《世界人权宣言》:它所要求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很广,不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社文权利,不但要求了个人权利,也要求了集体权利。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A第一部分:有关自决权的要求。
B第二部分:有关国家义务的要求。
C第三部分:有关详细权利的要求: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严禁任意拘禁、逮捕和不公正审判;隐私权和体现、集会。结社自由;婚姻、家庭和小朋友权利;政治权利。
D第四部分:有关条约的执行和监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要求。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条约》:核心内容是一系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要求:工作权和劳工的权利;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受教育的权利。
3、专门性国际人权文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国际条约》
《预防及惩治灭绝种族罪条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条约》
《小朋友权利国际条约》
《严禁酷刑条约》
《保护移民劳工及其家庭组员条约》
三、我国人权行动计划
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就是乱吹吹中共的丰功伟绩了
四、应当注意的个人人权
1、生命权: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享受生命权是人享受其他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包括(1)生命安全维护权,即严禁他人非法剥夺生命;(2)预防生命危害发生,可采取基本措施,即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3)变化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当环境对生命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变化环境,消除危险。
2、我国刑法死刑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合用死刑,但已尤其残忍伎俩致人死亡的除外。
3、生存权:即人的生命及生存条件取得基本保障的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生存权是一项综合性人权,包括:(1)体面地生存的权利,即生命权和尊严权,另外还包括环境权、健康权、和平权等;
(2)取得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即享受维持一定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取得实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的权利。这项权利实质上是最低程度的生活保障与财产权利。三种救助方式:他人协助、社会保障和国家救助;
(3)享受劳动并取得酬劳的权利,即劳动权,包括就业权、职业选择权、取得酬劳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劳动保险权等;
(4)提升生存质量的权利,即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职务晋升权、兼职自由、公职竞争权等。
4、体现自由权:即人人有权享受主张和刊登意见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体现自由式所有政治自由(结社、集会、游行自由)的前提。
(1)言论自由是体现自由的重要形式和基础,没有言论自由,集会、结社、新闻、出版、游行等自由就无法实现,也不能形式通讯自由、选举的意志自由和通过言论等方式以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的自由也会成为泡影。
(2)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体现自由与信息自由。
(3)即公民依法享受按自己的意志和愿望,通过印刷、摄影、复印以及录制等方式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光盘、软件的权利。
5、人身安全权:指人人享受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安全是仅次于生命的重要的人身权益,是人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包括:
(1)人身不受侵犯:指公民的身体权不受侵犯。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的安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不能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取代。
(2)健康不受侵害:健康权是公民享受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以其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效的完善发挥,以其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持权,健康利益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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