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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必然趋势以及律师的相关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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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必然趋势以及律师的相关工作   一、建设“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必然趋势   在当前的国内国际的经济、社会形势下,在我国的粤港澳地区建设“粤港澳特别合作区”,可以讲是历史的必然。   从国际上讲,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与逐步形成,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在国际社会的经济生活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十九世纪末期以来开始发展、尤其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向更深远、更广泛的层面发展、成熟的世界各国之间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的一种大趋势和发展状态。这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状态是以世界各国之间经济发展上的相互依赖性、各国国内市场和资源的相对有限和缺乏与国际市场和世界资源的相对广阔与丰富、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当数量的跨国公司的出现与经济上的自由争向高度垄断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要求各国的经济与市场的开放为基础的。其主要标志就是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与联合国制定的、或世界各国之间签署的众多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反复实践和适用而形成的众多的国际惯例。可见,全球经济一体化就是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和市场的开放与世界市场的统一的条件下,以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公平互利、国际合作与发展等为基本原则,遵循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并由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对各国的贸易活动进行协调和仲裁,世界各国之间进行自由而广泛的国际经济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金融和国际税收等活动的一种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趋势和状态。全球经济一体化,从根本上讲也是全球经济民主化的一种体现。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主要特征就是世界市场的统一、各国经济与市场的开放、贸易自由等。在此条件下,世界各国自由的经济贸易交往就需要进一步遵循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规则。因此,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业惯例,就是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长期实践中,经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一系列习惯性规则和原则。国际惯例一般是不成文的、任意性规范,但是,一旦当事人明确表示适用某惯例时,该惯例对当事人就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当然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而且,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组织为便利交易、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又对许多不成文的国际惯例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编纂,便之成文化了。诸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国际商务合同通则》、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国际条约,这里仅指国际经济条约,就是有关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规范相互间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而签定的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涉及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各个方面,如贸易、商务、通商航海、投资保护等。重要的国际条约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TRIMs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众多国际惯例的形成和国际条约的签定与生效,无疑对国际经贸易市场的日趋统一、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开放化和经济的全球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确认、促进和保护作用。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经济民主化、市场统一化的集中体现。在世界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下,知识经济与信息时代的到来,要求世界各国在经贸活动中必须加强合作和进行更广泛的交流。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一个复杂而重大的课题,在此仅仅是对她从法律的角度作了一点粗浅的分析和说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对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与交往,将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和必不可少。   关于WTO与国际经济法。WTO(World Trade Organizaion)即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其所建立的一套系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方面的规则和原则,构成了国际经贸领域法律规范的重要和根本的部分。   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是正式的、永久性、常设性的国际组织,设立有一整套系统的组织机构,在她所确立的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机制等宗旨的指导下,履行解决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争端、定期审议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等职能,而且,在以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形成的马拉喀什一揽子协议所构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在整个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其他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及其联合国有关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以及众多的世界各国国内的立法与判例共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主要由如下一系列法律文件组成: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二、附件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如1994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产品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反倾销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等。B、《服务贸易总协定》。除此之外还包括有关自然人流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等各项议定书。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三、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四、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五、诸边贸易协议。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自然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相互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原则的整体,其表现为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各国国内立法和判例等形式。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异常庞大的法律体系,内容极其繁多。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的适用将更加广泛和经常化。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渊源来看,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整套法律文件在国际经济法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一个主要的、纲领性的、经常而广泛适用的内容,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并且,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为国际经济法的系统化、规范化和进一步完善及其正确适用,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可以讲,WTO的建立是国际经济法进一步成熟和完善、保证和促进国际经济贸易交往进一步自由化、安全化、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中的一系列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一体化原则等,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公平互利、国际合作与发展等原则的基础,其中的一系列规则构成了国际经济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中的有关法律制度,如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结算与支付、国际金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税法及其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等,其中的主要内容或主要框架和基本规则,都是由WTO的法律框架所构成的。由此,WTO是国际经济法系统化、完善化、一体化的前提条件,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又促进了WTO的建立,二者互为促进和存在的前提,共同存在于一个统一体??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统一的世界市场、贸易自由化之中。   关于世界市场的统一与国际私法。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水、陆、空交通的迅捷和便利,社会化大生产的形成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交往也日益广泛和经常化,而且,科学与生产的飞速发展在提供给人类丰富的特质生活条件的同时所造成的资源短缺和对环境的破坏,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促进了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因此,随着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TO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及世界市场的统一,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并且,这将在更深远的意义上保护和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安全、快速地发展,以满足人类共同的生活需要。   在这样的国际社会经济条件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的国际私法,就显得日益突出和更加重要。从根本上说,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产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冲突规范(或叫法律适用规范)及其相关的制度(如识别、先决问题、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以选择适用准据法从而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为出发点的。不仅如此,为适应日益发达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世界各国之间通过制定、签署和批准一系列国际条约,适用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经过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国际惯例,从而产生了为数众多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用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这些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国际民商事主体规范;二、国际货物买卖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三、国际运输和国际保险规范;四、国际结算和支付规范,如《托收统一规则》(即URC5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即UCP500);五、国际投资规范,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六、知识产权和国际技术转让规范,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七、国际民商事侵权规范等等。   世界市场的进一步统一与开放,就意味着全球范围内人与货物的流动和贸易的更加自由。显然,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也将随之而日趋完善、发挥更为广泛和重要的作用,这主要的表现在有关人的身份和能力、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和债权以及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从广义上说,国际私法的内容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四个大的方面。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各国国内法的渊源(如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和判例)、国际法渊源(如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一般法律原则(如约定必须遵守、诚实信用、不当得利、不可抗力免责等)以及法律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与作为国际公法的国际法相对应而存在的,并且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关系密切。国际私法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它是以冲突规范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产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我国国际私法的创制和实践起步较晚,虽然在近二十几年来所制定的一些相关法律中包含有国际私法的内容,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不足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并且,在1987年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多项司法协助协定,但在总体上仍然是不健全、不成体系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我国的国际私法体制也必将趋于完善。   在世界范围上尚且如此,形成了如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 EU)、独联体等区?性的自由贸易区或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那么,在我国国内,为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完全有理由和必然地应建设“粤港澳特别合作区”。   二、建设“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重大意义   建设“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重大意义,在于从根本上实现经济社会的自由交易与契约自由,由此而进一步发展国民经济,增强国家的综合竞争力、从整体上提高综合国力。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商品是在人的劳动有了剩余而将生产力水平较高条件下创造的剩余产品拿到集市或市场上与需要此种产品的别的人们进行交换所产生的。可见,商品这一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对于满足人们日常的生活需要、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扩大人们思想与技术的交流等各方面,都是非常之重要和必须的。商品的日益丰富和更加广泛的交流,在人类社会由落后、愚昧走向先进、文明,由奴隶和封建社会走向近代社会乃至现代化的历史上,起到了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商品的出现是人类社会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根本标志。假如没有商品的出现及其交换,人类可以步入近代社会及至现代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市场经济是更高形态的商品经济,因为商品的交换与流通在这一社会中达到了更为自由、开放、统一、广泛的程度。市场经济更加强调、提倡和保护商品的交易与贸易的自由,契约即合同??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更加自由。自由交易与契约自由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证也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近现代历史上,商品的自由交易与契约的自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社会经济快速运转的润滑剂。我国社会历史上商品的出现及其交换也并不算晚,但其交换的范围、规模、自由度都是有限的,尤其是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掠夺,更加严重地妨碍了而不是促进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交换与流通及其契约的进一步开放、扩大与自由。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商品的自由交易与契约自由发展的不发达,是我国未能从封建社会及时走向近代社会、从封闭的自然经济迈向开放的商品经济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讲,由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所决定,自由交易与契约自由,社会的经济生活在更广泛、更深入、更自由、更开放的程度上的商品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和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   社会经济文明与发达的重要标志与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而促成和保证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根本就是社会产品的商品化并且实现其自由交易和契约的自由。这是社会经济民主与自由、社会文明的一种表现。从最原始和最根本的意义上讲,任何一种人类社会形态的诞生与存在,都应当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类本身的生活需要,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而商品正是为了满足人们通常的和更高层次的生活需要而存在的。所以,就应当大力提倡和全力保护其存在与旺盛的最根本条件和基础----自由交易与契约自由。   可见,建设“粤港澳特别合作区”重大意义在于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综合国力,更是在很高的程度上有助于对台湾的回归与国家的完全统一,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在现代国际政治、经济条件下,对一个国家而言,各区   ?经济、文化的交往、自由与一体化,往往是国家政治、军事与外交统一的有效和必要的准备、前提条件。   三、律师的相关工作   在“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建设过程中,律师的主要业   务工作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贸易活动中的律师业务。   其工作内容极为广泛,对律师法律上、业务上、有关贸易技术上等各方面的要求都比较高。以下仅对其中几个方面作一简单说明。   第一,在“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贸易活动中有关的合同协议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律师的主要工作。常见的有对区际贸易相对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调查并咨询贸易相对方所在方的贸易法规和相关政策。代理或协助贸易委托方与对方进行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谈判,依据有关贸易法规、针对不同的贸易项目,把握好对贸易委托方有利的相关条款,掌握主动权,以充分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在合同条款确实符合有关贸易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了有关贸易惯例的前提下与贸易相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二,在“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履行及其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律师的主要工作。在区际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代理律师要注意贸易相对方是否依约履行合同,如是否依约在船上交货、是否依约交付了有关单据及单据与货物是否相符等。如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律师可与对方协商和解、进行调解或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在解决贸易纠纷过程中,代理律师要全面把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对方的违约情况,如货物的遗失是在风险转移之前还是之后、委托方不履行合同是否因对方预期违约所造成、委托方拒收货物是否因对方的货物与单据不相符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等。   第三,在“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贸易活动中进行票据结算和区际贸易支付过程中律师的主要业务。如审查票据的合法有效性、是采取的汇付、托收、信用证那一种支付方式,如信用证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等。   二是律师办理“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有关投资法律事务。律师办理区际投资有关法律事务的工作内容非常广泛,主要的讲包括担任区际投资者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进行律师见证、代理资信调查、代理区际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草拟、审查重要合同、办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事务等。办理区际投资法律事务,对律师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掌握区际投资方面繁多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还要熟悉区际投资者所在区?的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区际经济贸易方面的知识,具备较熟练运用英语等相关语言的能力。   在区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所在区?为资本输出方,接受投资者为资本输入方。对中国大陆律师而言,既可为大陆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为“港澳”的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区际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代表性的一种为BOT方式即建设、经营、移交的方式,在当今国际投资活动中较为通行。律师办理区际投资法律事务时,不仅要参照区际投资双方的区内法,而且还要参照有关区际投资的区际法。   律师办理区际投资法律事务往往要为投资者对资本输入方的投资环境进行调查,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比如要了解资本输入方的自然环境如气候、地理条件、交通便利程度、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如政治状况、社会安定程度、经济条件、文化、人文环境、民族特性等,调查了解硬环境如基建、服务设施和软环境如社会管理、政府的运作、服务质量等。在区际投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律师可代理或参与投资任何一方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进行外交保护。   三是办理“粤港澳特别合作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律师业务。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律师有广泛而大量的业务工作。律师的工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起的作用是重大而不可或缺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知识性和专业性,给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掌握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熟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了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高新科学技术知识,培养和掌握运用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技能和业务技巧等。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事务的律师工作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竟争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以及相关民事权利的保护等。   四是办理有关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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