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辅导资料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考核内容和考核知识点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考核知识点:
1.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考核要求:
1. 理解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广义刑事诉讼法和狭义刑事诉讼法的含义.
2.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根据与任务
考核知识点: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理发宗旨和根据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考核要求:
1、刑事诉讼发的理发宗旨和根据。
2、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考核知识点:
1、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2、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3、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
4、诉讼参与人
考核要求:
1、掌握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了解人民法院的体制。
2、掌握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能、职权,了解人民检察院的体制。
3、掌握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职权,理解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了解军队保安部门和教育行使侦察权的范围。
4、掌握诉讼参与人与但是人的概念和种类;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区别;了解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概念,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考核知识点:
1、专门机关一发行使职权原则
2、司法机关一发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全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对公民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全获得辩护原则
7、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8、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9、具有法定情形一发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0、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11、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考核要求]
掌握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权、检察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公民在适用
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
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的法律依据、内容、意义以及贯彻执行;理解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原则,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
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法律依据、内容、意义。
第五章 管辖
考核知识点:
1.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2. 职能管辖
3. 审判管辖
考核要求
1.理解管辖的概念、意义和分类
2.掌握职能管辖的概念,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3.掌握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概念;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理解地区管辖的基本内容; 了解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第六章 回避
考核知识点
1.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2.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3.回避的程序
考核要求
掌握回避的概念、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理解回避的意义和程序。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考核知识点
1.辩护的概念和意义
2.辩护人的范围、责任、与权利义务
3.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拒绝辩护
4.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
考核要求
1. 理解辩护、辩护权的概念和意义。
2. 掌握辩护人的范围、责任、诉讼地位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 理解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拒绝辩护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4. 掌握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享有的权利。
5. 理解代理的概念和意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概念、范围及诉讼权利义务。
第八章 强制措施
考核知识点
1.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2.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逮捕
4.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监督
考核要求
l.理解强制措施的概念、意义、性质和特征。
2.理解拘传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期限。
3.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期限、解除和变更;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入应该遵守的;保证人的条件和应该遵守的义务。
4.掌握刑事拘留的概念、特征、条件、程序和期限。
5.掌握逮捕的概念和意义,逮捕的条件,批准或决定和执行
的权限;理解审查批难逮捕和执行逮捕的程序;逮捕的期限。
6. 了解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监督。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考核知识点
1.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条件和意义。
2.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3.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审判程序
考核要求
1. 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2. 掌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3. 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
第十章 证据
考核知识点
1.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2.证据的种类
3.证据的分类
4.证明 。
考核要求
1.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
2.掌握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理解证明、证明任务、证明标准的概念,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3.理解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概念,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4.理解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意义,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的规则。
5.掌握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和特点,理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的概念,了解对上述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第十一章 立案
考核知识点
1.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2.立案材料的来源和条件
3.立案的程序
4.对立案的监督
考核要求
1.理解立案的概念,了解立案的意义。
2.理解立案材料的来源,掌握立案与不立案的条件。
3.了解立案的程序。
4. 理解对不立案的监督。
第十二章 侦查
考核知识点
1.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2.侦查工作的原则
3.各种侦查行为
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5.侦查终结
考核要求
1. 理解侦查的概念,了解侦查的任务和意义。
2. 理解侦查工作的原则。
3. 掌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方法;了解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勘验和检查、鉴定、通缉的程序。
4. 理解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程序。
5. 掌握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了解侦查揭押期限。
第十三章 提起公诉
考核知识点
1.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意义
2.审查起诉
3.提起公诉和不起诉
考核要求
1.理解起诉、公诉、自诉的概念,了解起诉的任务和意义。
2.掌握审查起诉的内容,了解审查起诉的程序,审查起诉后的
处理和期限。
3.掌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4.掌握不起诉的概念、种类和条件;理解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
复核和申诉。
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考核知识点
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2.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3.审判前的难备
4.审判
5.裁定、决定
6.案件的审判程序
7.程序
考核要求
1.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2.掌握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了解审查后的处理。
3.了解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4.掌握法庭审判程序五个阶段的任务、内容和具体程序。
理解延期审理的法定理由;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5.理解判决,裁定,决定的概念,适用对象以及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
6.掌握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理解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7.理解简易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考核知识点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2.上诉、抗诉的主体和程序
3.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4.上诉不加刑原则
考核要求
1.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了解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2.理解上诉、抗诉的概念,上诉人范围和抗诉的机关,上诉和抗诉的理由;了解上诉、抗诉的方式、期限。
3.掌握对上诉、抗诉案件全面审理的原则;理解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了解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方式和期限。
4.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含义
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考核知识点
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2.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考核要求
1.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2.理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核准程序。
3. 理解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核准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考核知识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
考核要求
1.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掌握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2.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了解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3.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了解重新审判的原则,重新审理后的处理和审理期限。
第十八章 执行
考核知识点
1.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2.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机关和程序
3.执行过程中涉及诉讼程序的问题
考核要求
1.理解执行的概念,生效判决、裁定的范围。
2.理解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了解其他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
3.了解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程序;了解对新罪和漏罪的处理程序,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程序。
二、课程教学(学习)的范围与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广义刑事诉讼法和狭义刑事诉讼法的含义。
(二)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根据与任务
(-)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据。
(二)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重点掌握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了解人民法院的体制。
(二)重点掌握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能、职权,了解人民检察院的体制。
(三)重点掌握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职权,掌握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了解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行使侦查权的范围。
(四)重点掌握诉讼参与人与当事人的概念和种类;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区别;了解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概念,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重点掌握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内容、意义以及贯彻执行;掌握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法律依据、内容、意义。
五、管辖
(一)掌握管辖的概念、意义和分类。
(二)重点掌握职能管辖的概念,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三)重点掌握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概念;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掌握地区管辖的基本内容;了解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六、回避
重点掌握回避的概念、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掌握回避的意义和程序。
七、辩护与代理
(一)掌握辩护、辩护权的概念和意义。
(二)重点掌握辩护人的范围、责任、诉讼地位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掌握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拒绝辩护的概念、条件、程序。
(四)重点掌握律师在侦察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享有的权利。
(五)掌握代理的概念和意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概念、范围及诉讼权利义务。
八、强制措施
(一)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意义、性质和特征。
(二)掌握拘传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的期限。
(三)重点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程序、期限、解除和变更;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应该遵守的义务;保证人的条件和应该遵守的义务。
(四)重点掌握刑事拘留的概念、特征、条件、程序和期限。
(五)重点掌握逮捕的概念和意义,逮捕的条件,批准或决定和执行逮捕的权限;掌握审查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的程序;逮捕的期限。
(六)掌握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监督。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重点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二)重点掌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三)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
十、证据
(一)重点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
(二)重点掌握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掌握证明、证明任务、证明标准的概念,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三)掌握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概念,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四)掌握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意义,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的规则。
(五)重点掌握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掌握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的概念,了解对上述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十一、立案
(一)掌握立案的概念,了解立案的意义。
(二)掌握立案材料来源,重点掌握立案与不予立案的条件。
(三)了解立案的程序。
(四)掌握对不立案的监督。
十二、侦查
(一)掌握侦查的概念,了解侦查的任务和意义。
(二)掌握侦查工作的原则。
(三)重点掌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和方法;了解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勘验和检查、鉴定、通辑的程序。
(四)掌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程序。
(五)重点掌握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了解侦查羁押期限。
十三、提起公诉
(一)掌握起诉、公诉、自诉的概念,了解起诉的任务和意义。
(二)重点掌握审查起诉的内容,了解审查起诉的程序,审查起诉后的处理和期限。
(三)重点掌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四)重点掌握不起诉的概念、种类和条件;掌握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和申诉。
十四、第一审程序
(一)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二)重点掌握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了解审查后的处理。
(三)了解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四)重点掌握法庭审判程序五个阶段的任务、内容和具体程序。掌握延期审理的法定理由;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五)掌握判决、裁定、决定的概念,适用对象以及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
(六)重点掌握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掌握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七)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十五、第二审程序
(一)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了解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二)掌握上诉、抗诉的概念,上诉人的范围和抗诉的机关,上诉、抗诉的理由;了解上诉、抗诉的方式、期限。
(三)重点掌握对上诉、抗诉案件全面审理的原则;掌握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了解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方式和期限。
(四)重点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含义。
十六、死刑复核程序
(一)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意义。
(二)掌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核准程序。
(三)掌握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核准程序。
十七、审判监督程序
(一)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重点掌握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二)重点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了解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三)重点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了解重新审判的原则、重新审理后的处理、审理期限。
十八、执行
(一)掌握执行的概念,生效判决、裁定的范围。
(二)掌握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了解其他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
(三)了解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程序;了解对新罪和漏罪的处理程序,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程序。
二、 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经询问,张俱以实告。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范某如约前往。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你们觉得营养费给得太少,还可以商量再增加一些.范某出院后休养期间的全部误工工资,可由张某家里如数付给。这样处理,可以弥补她的一部分损失,这对村里和对双方都有好处。还希望你们多给范某做点工作。”
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了如下协议:
(1)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
(2)张某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
(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
(4)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前往某村逮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张某除已经赔偿了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并负担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要求不要逮捕张某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例,分析刑事诉讼的特点。
思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处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采取协商的办法“私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做出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根据与任务
被告人汪某(女,21岁),汪某在1990年8月至1992年5月先后拐骗少女五人,分别卖给某县农民李某等人为妻,获款5200元。案发后,某县公安局派出人员侦查,于1992年12月16日侦查终结,向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1993年1月6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5日,该县人民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5年。人民检察院认为县法院量刑过轻依法提起抗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改判汪某有期徒刑7年。
根据本案例,分析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张某,男,29岁,无业。某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无事闲遭到该区一个建筑工地,见看大门的值班人员不在,趁机溜进工地内。在工地靠公路的一侧,张某见到一大捆铜线圈,顿生歹意,想把铜线圈弄出去卖钱。于是,他把工地的围墙拆了一个洞,把线圈从洞里扔到了公路上,随后自己也爬了出来,正巧碰上该市该区下夜班回家的青年李某和孙某。李某拉住张某的衣领,威胁他要去派出所,张某十分害怕,就和李某商量,说卖了线圈后分一半钱给李某;李某欣然同意。孙某一直站在旁边,他看见张某、李某二人抬了线圈往废品收购站方向走去,自己就独自回家。张某想叫住他,李某说不用叫,他胆小,给钱也不会要,况且又是好朋友,肯定不会说出去。正当张某、李某二人抬着线圈往前走时,被该工地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保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后送到当地派出所。该区公安分局得知消息后,组织侦查人员对二人进行了讯问,又赴工地作现场勘验,拍摄了相应的物证照片。侦查终结后,该区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李某分别委托了辩护律师。9月某日,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孙某出庭作了证。
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各2年。张某、李某各自的父母在征得张某、李某的同意后,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张某、李某被送往监狱执行。
请回答:
(1)此案中有哪些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2)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能是什么?
(3)此案中哪些人是诉讼参与人?各自的名称是什么?
提示:
此案涉及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较多,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才能准确地加以区别。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996年7月5日晚,刘庄所有刘姓村民在族长刘问天的主持下,召开家族成员大会,讨论对本家族青年刘大龙的处置问题,只见刘大龙被五花大绑着跪在三十几号家族成员面前,瑟瑟发抖。原来刘大龙是本村一个恶出了名的坏小子,从16岁开始就不断地偷村里人家的鸡、鸭、粮食、衣服等,见什么偷什么,村里人谁丢了东西,到他那儿都能找到,家族大会曾几次惩罚他,没少挨板子打,就是毛病改不了。随着年龄增大,刘大龙开始对异性感兴趣,见了村里的女孩不是在腿上摸一把,就是在胸上蹭一下。发展到今天,竟乘本村的一个姑娘午睡之机,从窗户爬进去实施了强奸。在刘问天的煽动下,家族大会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刘大龙犯有"弥天大罪",应当处死,到会成员均在处死刘大龙的文书上签了字。会后,大家将刘大龙带到一个蓄满水的粪池边,由刘大龙之父刘问地与族长刘问天将刘大龙抬起扔进池中,刘大龙漂出水面乱叫,刘问天又用竹竿将其头压入水中,直至淹死。此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刘问天、刘问地等几个主要成员被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了刑罚。
请回答:
(1)刘庄的刘姓村民是否有权对犯罪的本家族人进行处罚?
(2)本案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原则?
(3)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刘问天、刘问地等几个主要成员并判处了刑罚是否合理合法?
第五章 管辖
被告人刘某,男,23岁,无业青年。某日晚上,因酒后与人打架将对方杀死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在判决书送达后第12天以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回答: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回避
被告人陈某,男,22岁,农民。某日下午5时许,陈某在火车站附近持刀抢劫旅客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500元,手机一部及其他证件。陈某作案后刚要逃跑,恰好某法院审判员刘某路经此地,遂将陈某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以抢劫罪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遂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审判员刘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
请回答:该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有何问题?为什么?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某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1997年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审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委托律师参予二审。
问题:本案审理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本案的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1:
被告人过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过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2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进口一拖二空调机;[2]过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该公司下属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索要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过某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作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得;[3]过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4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副经理张某保管。并嘱张某保密。后过某三次取款共2400元,挥霍一空。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此情况。
[问题]
1.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
2.该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
回答:
1、本案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一拖二空调机、购买空调机协议、存折;[2]证人证言:该公司副经理张某的证言;[3]视昕资料:检察机关获得的录音带。《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昕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分析出本案中所包含的证据的种类。
2、该案中的存折不是物证而是书证。物证是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或痕迹,书证则是以其表述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或其他材料。从广义上说,书证也属于物证的范围,因为书证也是一种实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本案中的存折记载了过某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因而它是书证而不是物证。
案例2:
被告人周某因园田界址与田某发生争吵,继而斗殴,周某将田某打成重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周某的行为造成田某重伤,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县医院病情诊断书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要求重新鉴定田某伤势。二审法院对田某重新作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认定周某的行为只对田某造成轻伤,改判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问题: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案例3:
刘某因打架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刘某主动交待在1996年2月10日在县长途汽车站,从某军人包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找不到被害人,不能取得有关证据的情况下便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随后便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只出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不能成立,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
问题:县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
回答: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是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只有被告人钱某的口供,并无其他证据能证实钱某有盗窃行为,因此,不可以认定钱某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钱某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4:
田某因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田某提出让当时在现场的某中学学生刘某作证(刘某15岁),法院认为刘某是未成年人,依照法律年幼的人不可作证,没有同意让刘某作证。
问题:刘某是否可以作证人?
回答:
刘某可以作证人,法院的作法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可以作证,但询问方式必须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本案中,刘某虽是年幼的人,但他是目击者且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因此可以让他作证。
第十一章 立案
张某将李某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对张某只处以两年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此案立案侦查的请求。县检察院要求县公安局提供对本案不立案的理由。县公安局解释不立案的原因是张某系因李某挑衅而性起,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对此事亦有责任。县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于是通知县公安局立案。
犯罪嫌疑人陈甲,男,30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妹陈乙,22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是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陈甲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其妹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根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己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关在她的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次日早上,陈甲发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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