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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 防疫制度.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8846632 上传时间:2025-03-0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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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 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减少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工作。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完成。使用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疫苗进行程序化免疫,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并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免疫及监测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五、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疫苗进行免疫,并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外部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场(小区),因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进入养殖场的要严格消毒。 七、畜禽养殖(小区)场要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要报请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批准,从非疫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引进后应隔离观察15—30天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畜禽养殖场(小区)发生一类或怀疑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及爆发二、三类动物疫病时,要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诊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积极配合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殖场实施严格的疫情扑灭措施。 兽药使用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兽药。 二、禁止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违禁药品和其他禁用化合物。所用兽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休药期的时间;暂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蛋不少于28天、弃奶期不少于7天的规定。 四、建立并保存兽药购买、使用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规格及畜禽发病时间、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用药时间、疗程、休药期等。 五、畜禽养殖场应设置兽药专柜,分类摆放保存。生物制品要按照保存要求冷藏、冷冻保存。 六、积极配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兽药质量检查、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抽检工作。 七、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对于过期和破损的兽药应当经负责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卫生消毒制度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畜禽养殖场(小区)选择对人、畜禽和环境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在动物体内不产生蓄积的消毒剂进行定期消毒。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液的草垫。进出车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 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周转畜舍、出畜台、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出售一批畜禽前、后各消毒一次。 八、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消毒。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下进行。 四、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方式为主。 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掩埋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环境要求。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动物检疫工作实行检疫申报制,场方兽医具体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工作。 二、动物出栏、动物产品出售前场方兽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跨省调入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场方兽医应当调用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调用。 四、场方兽医应当按下列时间申报检疫; 1、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 2、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3、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用的随时申报检疫。 五、检疫申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现场申报; 2、电话申报; 3、寄送书面信函; 4、传真申报; 六、接到检疫申报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凭证出售和运输。 七、跨省调用的种用、乳用,经过一个潜伏期的隔离观察,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场方兽医工作职责 一、负责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佩戴以及养殖档案的建立,并做好各项记录。 二、负责规模养殖场(小区)兽药购买,用药以及各项记录的填写。 三、负责跨省调入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申报、落地申报及调出动物的产地检疫申报等工作,并填写检疫申报表。 四、负责规模养殖场(小区)患病动物的治疗,死亡动物以及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五、负责规模养殖场(小区)发生动物疫情的报告。 六、协助做好动物检疫、检测、监测中的采血、采样工作。 七、配合官方监管兽医开展其它工作。 官方监管兽医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随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和完善。 三、全面掌握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存出栏、免疫、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用药等情况,监督养殖场(小区)建立养殖档案。 四、监督规模养殖场(小区)做好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申报、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畜禽标识的佩戴工作。 五、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科学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六、负责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以及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申报以及调入后隔离饲养期间的检疫监管。 七、负责规模养殖场(小区)出栏动物的产地检疫工作。 八、按照“222”监管模式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有效监管,认真填写监管记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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